●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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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舊規、但失去南贑等府、仍行八單、故塩賤不售、今宜改每歲止掣六單、又每塩一斤、宜令江廣定價一分、庶乎易行、即少掣塩一十七萬引、似于課額不敷但每引餘銀七錢之外、再加徵二錢三分、則以六單之名、而得八單之課、不憂缺額矣、顧行引無邊囤之分、二商鮮利賴之實、減掣雖便、貴賣何堪、未見其可也、為減斤之說者曰、法行八單、單數不可減也、其惟減斤乎、每歲淮南務行舊引二單、新引六單、須足八單之數、舊二單共十七萬引、照舊每引以五百七十斤為率、惟新六單五十一萬引、每引減作四百斤、加帶十斤、每引減去塩一百六十斤、其餘銀則仍舊七錢、共該三十五萬七千兩、加淮北十三萬兩、食塩餘銀三萬兩、新舊八單、割沒約十萬兩、共得銀六十一萬七千兩、而額課裕如矣其所費本、每引餘銀并加帶共七錢五分、又買新引三錢五分、并買塩包索割沒諸項約銀九錢五分、共成本二兩零五分、捆塩四百一十斤、過所賣與水商、每兩以一百七十八斤算、凡得價二兩三錢、除本外、每引獲息二錢五分、自謂率此而行、則八單無壅、三商均利矣、然塩以法稱、謂軌于正路、不以權宜隳 祖制、操以平衡、不以方便啟私竇、每年邊中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引隨到隨賣、塩隨運隨掣、所謂 祖制也、塩法雖壞。
倘一稟成憲。
消息而行。
決不大敝至此。
數十年來。
凡套單也。
預徵也。
虛搭實搭也。
新舊兼行也。
皆所謂權宜苟且之法。
法愈變而弊愈滋。
皆由去 祖制遠耳。
今減斤之說。
倘亦所謂苟且之法非耶。
其意之所主。
秪圖塩少則便于夾帶而巳若夫割裂憲章。
使良法日隳。
損削邊價。
使塩糧日詘。
侈言割沒。
使私築有藉。
減塩踴值。
使民食滋艱。
皆所不暇顧矣。
又有欲減作四百五十斤者、其說每兩、儀真定價一百四十斤、合成舊規、每引塩賣銀三兩二錢二分之數、每小包塩解成六斤六兩合成、今每引塩解七十包之數、江廣定價每包塩六分六釐、合為一分一斤塩之數、不必加增餘銀、不必六單行塩、而國課可辦、套搭可免矣、此說削塩大輕、增值太重、于國法人情、通屬未便、與前減單減斤之說、法雖不同、機智則一、然審今日之勢、亦有不容不察其情而采用之者、所謂在下則欲減如此、何謂在內商則欲行舊引也。
其言曰、 朝廷預借商銀四百餘萬、今不言借而言徵、惟徵之一字。
可以行法。
故執敲樸以鞭笞之、預徵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後、慘刑血比、總為歲解、歲解不足、勢必責逃亡于見在、橫徵不巳、將復驅見在為逃亡、其所以兔脫未能者。
惟陳陳舊引。
為祖父積累之艱。
倘得蚤為銷掣。
掉臂而去如遠坑穽耳。
其專欲舊引之亟行者勢也。
但欲行舊引。
則不顧新引。
明為虗搭而不問倉勘。
任情減價而罔惜邊儲。
此其視邊商不啻秦越。
則其挾私之可恨者也。
何謂在邊商則欲行新引也、邊商之困、至今而極矣、往歲攜倉勘至兩淮、卸之囤戶、尚賣銀二三錢、今求一錢七八分而不可得、於是有抱空紙回京。
投之部堂者。
有相率哭愬部堂彌留歲月。
不敢回邊者。
恐回邊則又拘比次年塩糧。
嚴刑楚毒苦倍重囚。
此皆由新引不售耳倘新引可售。
即得湊辦下次國課。
刑迸可甦。
則欲新引之亟行者勢也。
但欲行新引則不顧舊引。
終日執龐都禦史刊碑為說。
彼邊引之價雖勒三等。
要須舊引可掣。
倉鈔方疏。
今舊塩壅積而嘵嘵以八錢九錢之價責之。
此其視內商。
不啻寇讐。
則其挾私之可恨者也。
何謂在囤戶則欲假邊商新引之名。
而操內商舊引之利。
囤戶者積邊商之引乘急射利。
以一錢七八分收之。
至守支巳足。
而內商仍出八錢五分買之。
近兩淮新舊兼行。
動謂新引為邊商蘇困其實祗為囤戶倍息耳今四十四年八月。
審各邊鎮商人本年尚未開中一引。
其四十三年以前。
直至三十九。
各邊倉鈔止、約有四十萬。
未得賣與囤戶。
尚在邊商之手。
此正邊商之新引也臣所謂見行正引者。
行此引耳。
然臣初意本謂四十五年行引。
即以今四十四年所中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謂之新引。
今各邊壓欠不完。
即四十三年惟大同一鎮全完。
以前年分。
或完或欠。
缺額甚多。
總欲恤邊商不使利歸于囤戶不得不權以見在邊商手中者為新引葢法令初行。
不能齊一。
且據見在者行之。
該司預關丙辰年引目到司。
引背註明係某商中某年倉鈔。
暫抵四十四年引目。
另造一冊登記明白以便後日查行補中。
此亦權宜之法耳。
其實欲行臣法。
務令畫一。
今年往矣當斷自四十五年為始。
令各邊商所中淮塩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當年務要全完。
以便四十六年行掣。
此如民賦。
正徵其四十四年以前所欠未中引鈔。
令各邊餉司查其的數。
另造一冊呈部。
又令兩淮運司將四十四年以前各邊商未到倉勘。
亦查一的數。
另造一冊呈部。
務與餉司相合。
此如民賦積欠。
今當困憊之極。
難遽同民賦帶徵。
姑俟五六年後。
此法漸為疏通。
兩商均利則于邊引五錢五分之外。
漸加至六錢五分。
使其稍沾利息。
然後如民賦。
照各鎮所欠分數。
每年帶徵二分。
俟內商積引疏盡。
即將此引接續行掣。
徵解餘銀。
以補兩淮停壓兩年有半之數。
其每年正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務于行引前一年責令各邊商全完不得少一引也如是則正徵帶徵。
頓漸有緒。
商既不苦。
國課亦完。
若如近年囤戶專利之弊。
賤收邊引。
而邊商困。
厚索內價。
而內商困。
又動假邊商名目陳告疏通。
即司鹺之官。
亦為其所困。
而不知孰為邊孰為囤。
商病莫瘳。
國課愈壓。
夫朝廷良法。
自不料理。
而使囤戶專利。
且至貽害無窮。
此豈可不亟為之易轍哉、以上諸項。
人情願欲。
各自不同。
如臣正行見引附疏積引之法。
似亦可謂變而通之。
與時宜之矣。
何以言之、每年行九十萬正單。
此外絕無所加。
雖知其塩之可增。
而不欲過增。
以為商厲也。
是善得增之意也正引照常每引五百七十斤。
惟積引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斤。
每引加鹽一百四十二斤。
剖行二引。
積之則增四萬引有奇。
此非多溢額外。
是明知商之欲減。
而不敢過減以為地方病也。
是善得減之意也內商欲行舊引矣。
今淮南雖行舊引三十四萬。
而不免于套搭臣今令兩淮行舊引三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引。
而套搭盡除。
又令超掣新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而獲息過倍。
是通內商之情也邊商欲賣新引矣。
今淮南雖行新引三十四萬。
然皆囤戶之引非邊商之引臣今以在邊商手中者為新
倘一稟成憲。
消息而行。
決不大敝至此。
數十年來。
凡套單也。
預徵也。
虛搭實搭也。
新舊兼行也。
皆所謂權宜苟且之法。
法愈變而弊愈滋。
皆由去 祖制遠耳。
今減斤之說。
倘亦所謂苟且之法非耶。
其意之所主。
秪圖塩少則便于夾帶而巳若夫割裂憲章。
使良法日隳。
損削邊價。
使塩糧日詘。
侈言割沒。
使私築有藉。
減塩踴值。
使民食滋艱。
皆所不暇顧矣。
又有欲減作四百五十斤者、其說每兩、儀真定價一百四十斤、合成舊規、每引塩賣銀三兩二錢二分之數、每小包塩解成六斤六兩合成、今每引塩解七十包之數、江廣定價每包塩六分六釐、合為一分一斤塩之數、不必加增餘銀、不必六單行塩、而國課可辦、套搭可免矣、此說削塩大輕、增值太重、于國法人情、通屬未便、與前減單減斤之說、法雖不同、機智則一、然審今日之勢、亦有不容不察其情而采用之者、所謂在下則欲減如此、何謂在內商則欲行舊引也。
其言曰、 朝廷預借商銀四百餘萬、今不言借而言徵、惟徵之一字。
可以行法。
故執敲樸以鞭笞之、預徵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後、慘刑血比、總為歲解、歲解不足、勢必責逃亡于見在、橫徵不巳、將復驅見在為逃亡、其所以兔脫未能者。
惟陳陳舊引。
為祖父積累之艱。
倘得蚤為銷掣。
掉臂而去如遠坑穽耳。
其專欲舊引之亟行者勢也。
但欲行舊引。
則不顧新引。
明為虗搭而不問倉勘。
任情減價而罔惜邊儲。
此其視邊商不啻秦越。
則其挾私之可恨者也。
何謂在邊商則欲行新引也、邊商之困、至今而極矣、往歲攜倉勘至兩淮、卸之囤戶、尚賣銀二三錢、今求一錢七八分而不可得、於是有抱空紙回京。
投之部堂者。
有相率哭愬部堂彌留歲月。
不敢回邊者。
恐回邊則又拘比次年塩糧。
嚴刑楚毒苦倍重囚。
此皆由新引不售耳倘新引可售。
即得湊辦下次國課。
刑迸可甦。
則欲新引之亟行者勢也。
但欲行新引則不顧舊引。
終日執龐都禦史刊碑為說。
彼邊引之價雖勒三等。
要須舊引可掣。
倉鈔方疏。
今舊塩壅積而嘵嘵以八錢九錢之價責之。
此其視內商。
不啻寇讐。
則其挾私之可恨者也。
何謂在囤戶則欲假邊商新引之名。
而操內商舊引之利。
囤戶者積邊商之引乘急射利。
以一錢七八分收之。
至守支巳足。
而內商仍出八錢五分買之。
近兩淮新舊兼行。
動謂新引為邊商蘇困其實祗為囤戶倍息耳今四十四年八月。
審各邊鎮商人本年尚未開中一引。
其四十三年以前。
直至三十九。
各邊倉鈔止、約有四十萬。
未得賣與囤戶。
尚在邊商之手。
此正邊商之新引也臣所謂見行正引者。
行此引耳。
然臣初意本謂四十五年行引。
即以今四十四年所中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謂之新引。
今各邊壓欠不完。
即四十三年惟大同一鎮全完。
以前年分。
或完或欠。
缺額甚多。
總欲恤邊商不使利歸于囤戶不得不權以見在邊商手中者為新引葢法令初行。
不能齊一。
且據見在者行之。
該司預關丙辰年引目到司。
引背註明係某商中某年倉鈔。
暫抵四十四年引目。
另造一冊登記明白以便後日查行補中。
此亦權宜之法耳。
其實欲行臣法。
務令畫一。
今年往矣當斷自四十五年為始。
令各邊商所中淮塩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當年務要全完。
以便四十六年行掣。
此如民賦。
正徵其四十四年以前所欠未中引鈔。
令各邊餉司查其的數。
另造一冊呈部。
又令兩淮運司將四十四年以前各邊商未到倉勘。
亦查一的數。
另造一冊呈部。
務與餉司相合。
此如民賦積欠。
今當困憊之極。
難遽同民賦帶徵。
姑俟五六年後。
此法漸為疏通。
兩商均利則于邊引五錢五分之外。
漸加至六錢五分。
使其稍沾利息。
然後如民賦。
照各鎮所欠分數。
每年帶徵二分。
俟內商積引疏盡。
即將此引接續行掣。
徵解餘銀。
以補兩淮停壓兩年有半之數。
其每年正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務于行引前一年責令各邊商全完不得少一引也如是則正徵帶徵。
頓漸有緒。
商既不苦。
國課亦完。
若如近年囤戶專利之弊。
賤收邊引。
而邊商困。
厚索內價。
而內商困。
又動假邊商名目陳告疏通。
即司鹺之官。
亦為其所困。
而不知孰為邊孰為囤。
商病莫瘳。
國課愈壓。
夫朝廷良法。
自不料理。
而使囤戶專利。
且至貽害無窮。
此豈可不亟為之易轍哉、以上諸項。
人情願欲。
各自不同。
如臣正行見引附疏積引之法。
似亦可謂變而通之。
與時宜之矣。
何以言之、每年行九十萬正單。
此外絕無所加。
雖知其塩之可增。
而不欲過增。
以為商厲也。
是善得增之意也正引照常每引五百七十斤。
惟積引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斤。
每引加鹽一百四十二斤。
剖行二引。
積之則增四萬引有奇。
此非多溢額外。
是明知商之欲減。
而不敢過減以為地方病也。
是善得減之意也內商欲行舊引矣。
今淮南雖行舊引三十四萬。
而不免于套搭臣今令兩淮行舊引三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引。
而套搭盡除。
又令超掣新引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而獲息過倍。
是通內商之情也邊商欲賣新引矣。
今淮南雖行新引三十四萬。
然皆囤戶之引非邊商之引臣今以在邊商手中者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