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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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加鹽一百四十二斤。
則為一百七十八斤者四。
可以得價四兩。
剖行二引。
每引重三百五十六斤。
各得價二兩雖行二引。
而包索賑濟過壩挑河諸項。
俱止作一引行以省其費。
費既大省。
尚亦有利哉。
附行舊引在商亦無罔利之心尚不至折閱而可以免累則自樂從矣即使此二引未必有利。
然免其邊引套搭徑許正行見引四張不足。
亦三張有餘。
此三四引者。
既減其邊引之價。
縮見引為倉勘。
又減其餘銀之數。
縮一兩四錢五分為八錢又減其場鹽之價。
行運司遵近議查覈場竈十年所報未支之鹽。
嚴督上倉。
除正支外。
餘悉官賣與商為買補。
則雖欲踴貴不可得者集此諸減以超掣見引所得巳為不貲而況兩淮鹽法從此行大直道。
絕無留難。
盡解套縛。
絕無繫累、毋論數年之後。
積壅盡疏。
為利百倍即今一虧而兩利人未有不樂從者故一引而行兩引所以為疏也兩引而仍一引之行所以為省也雖倍行引三十八萬有奇。
而終不失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之數。
所以為因也。
雖倍行十九萬四千餘引。
總不過多鹽四萬餘引。
所以為銷引計也。
改引而不改斤。
所以為水商計也。
此倣改小鹽附疏積引以輔行見引之法也。
該運司既將積引之商。
照納餘銀。
買邊引年月。
序次刊定成冊矣。
至每年預關見引到司。
即照此冊查撥。
每舊引一張。
許行見引二張。
約以三十八萬有奇之舊引。
配七十萬五千有奇之見引。
一舊二新。
在淮南稍未足。
在淮北則有餘。
該司編搭、務極均勻、毋緻偏多偏少、每年撥完、即備將新舊配數先行報部、以便查覈、其積引之見壅者、亦刊定一冊、查從何年月日壅積未賣、今引見在何人名下、挨次順編、不許鑽營紊亂、據此二冊編單買引、其所謂儀字幾百幾十幾單、準字幾百幾十幾單、一切葛藤務從裁截可也、或曰淮南今行新舊兼行之法、巳免套搭之苦、雖舊引一半二八抵騐、猶仍實搭而免追、預徵諸商亦既遵行矣、一法立、一弊生、則今新舊兼行之說、毋增蛇足之見乎、曰不然、新舊兼行、其名雖一、然行之有三種不同、行新引者一商。
行舊引者又一商。
是前鹽臣之兼行也新舊合為一商南北岐為二緻。
是今淮上之兼行也若臣今所議兼行之法。
則異于是。
彼前鹽臣之兼行。
今淮上巳稍更易之矣。
然淮上之兼行。
南北異緻。
殊非畫一。
就淮南論以六十八萬引、剖而二之、半行新引、半行舊引、幸免預徵、似亦有利矣、然舊引二八套騐。
仍費買引之價。
新引斷自三十六年。
無救邊商之急。
且正價八錢。
餘銀一兩四錢五分。
牽制繁重。
未稱簡便。
法既鬱而不暢商終困而不紓。
若臣今所議疏積引則行積引而巳不復有套搭之費也。
行新引。
則正價五錢五分。
餘銀八錢而巳。
不復需正引八錢五分。
及餘銀一兩四錢五分之多也。
況兩舊引行三新引有餘。
又不止一新一舊之相兼也。
嚴禁場塩設法減價。
又不復三錢一桶之貴也。
新引以見到倉勘為主。
又無復姦囤操權之害也。
此其利害。
皦然明白。
或又曰。
此于銷邊引得矣、惟是引塩定價三兩二錢、商人猶謂虧本、今改小塩、賣價二兩、諸商必另增一番條議、謂 朝廷預借本四百餘萬、今每引減價至此、豈堪賠累耶、曰、當存積之行、不過六萬餘引即合併諸項浮課、每年不過增行一單之數、然當其時。
動礙四五單塩。
甚至有兩年而後得一京掣者。
此何以故。
諸姦商築打大包。
每一引而行八九引之塩。
每一年而暗奪二三年之課。
此其利在商耶。
在國耶。
至今國課停壓兩年有半。
商引壅積數百餘萬皆諸商自作之孽、而動以預徵、尤怨 朝廷。
若謂此為預徵、即今所徵、方在四十二年春季、壓近三歲、是壓徵而非預徵甚明也。
臣查塩法條例、正德五年、該臣部題商人領到引目、一千引以上者五年、一千引以下三年、止許限內行用、過限者盡數沒官、正所以杜將來之姦偽。
防見引之梗塞也。
今諸商壓掣之引。
有過限十數年者。
安知非江南老引類歟。
今不甚虧母錢足矣。
其息則取之見引。
非全無利也。
試與今淮上新舊兼行之法相挈而論、其舊塩一包、得價三兩二錢、今部行得價四兩、但以劈為二引、多引價及餘銀、共一兩三四錢耳、除雜費無增外。
又多賣銀八錢。
又不令套買邊引。
今淮上雖行舊引三十四萬。
然仍用二八抵騐之法。
則仍套買邊引二十七萬有零。
今盡豁之。
別于食塩中派銷矣、若夫新引超掣之利。
尤有難于殫述者。
淮上引價八錢五分。
視部行五錢五分孰多。
餘銀一兩四錢五分。
視部行八錢孰多。
塩價每桶三錢。
視部行新法嚴禁孰多。
若能行見引廢套搭則可以常行無弊套搭不除終為苟且日前此正論也況今淮上所行。
秪為免諸商套搭。
而套搭又不能免。
終屬權宜。
非塩法正經也。
率此而行。
終無倒斷。
臣部今既挽塩法而歸之正。
則套搭不除而自解。
商利不期而自倍。
或又曰、淮南壅滯、用此法疏之是矣、若今淮北行塩通利則仍舊貫、不亦可乎、曰為此說者。
但知北商之未苦。
而未暇一體于邊商也。
但知北課之易徵。
而不知塩法之均敝也。
此言魯保在淮緻塩法大壞也當閹課橫行、淮南如燬、故法壞而商亦窮、若淮北則未甚燎原、雖商貲相保、而正法亦巳大壞、況淮北之商。
尤與淮南不同。
一窩則父子兄弟相守。
一行塩之地。
則姻婭親戚相據。
自十數年來。
北雖亦有預徵。
而不同于南之預徵。
南從稱貸中出而北從倍息中出也。
南則搭單買引。
而北則不須搭買。
賤收倉勘此內商之利而邊?之害也其引從倉勘賤收。
不同于南見引費價也。
故為北商者家日溫而謀日固。
往往至邊賤收倉勘而邊商日益削矣。
其稱買囤戶引至一兩外者。
詐也。
若果一兩一二錢買引。
今減至五錢。
有不爭趨者乎。
況臣部所奉 祖制以行塩者、惟有法之一字而巳、行于南、不行于北。
尚可謂之法乎、今淮上見北商額課易徵。
遂聽其自相幫夾。
仍習套規。
不買邊引。
不顧正法。
終非可久之道。
且北商亦未有以行見引之利告之者、若使之見引之利、其亟于遵 祖制、行正塩、將若赤子之戀乳哺矣、淮北歲行引四單、每單五萬五千、共引二十二萬、內見引十七萬六千一百五十四道、附行積引四萬三千八百四十六道、以小塩之法剖之、為八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引、以八萬有奇之積引。
行十七萬有奇之見引、是以一舊引而行二超掣之新引。
視淮南更為有餘者。
利莫厚焉北商何苦而不樂從乎。
且查每年加罰之利。
常重于淮北。
而稍寬于淮南。
葢塩臣苦正課不足。
不得不擇其偏肥者補之。
然終無以服其心。
曰代邊商受罰也。
謂二十箇月前。
引尚在邊商之手。
不得為大違限。
何以甘罰二錢。
是引引違限。
人人受罰也。
夫不服其心而強罰之。
亦非正法。
課果不足。
不若照淮南例除舊額外每引明加一錢。
淮南以七而加八。
淮北以五而加六免其套搭預徵之害。
彼亦何苦而不樂從乎即六十萬之額、再有未足、加以割沒、及江南六縣餘銀、庶亦不遠矣、 ○塩法議四【此一條議平塲塩之價】
每歲行正附引百餘萬。
誠為三商均利之法。
所慮者惟場塩踴貴。
有當亟為議處者、葢十年以
再加鹽一百四十二斤。
則為一百七十八斤者四。
可以得價四兩。
剖行二引。
每引重三百五十六斤。
各得價二兩雖行二引。
而包索賑濟過壩挑河諸項。
俱止作一引行以省其費。
費既大省。
尚亦有利哉。
附行舊引在商亦無罔利之心尚不至折閱而可以免累則自樂從矣即使此二引未必有利。
然免其邊引套搭徑許正行見引四張不足。
亦三張有餘。
此三四引者。
既減其邊引之價。
縮見引為倉勘。
又減其餘銀之數。
縮一兩四錢五分為八錢又減其場鹽之價。
行運司遵近議查覈場竈十年所報未支之鹽。
嚴督上倉。
除正支外。
餘悉官賣與商為買補。
則雖欲踴貴不可得者集此諸減以超掣見引所得巳為不貲而況兩淮鹽法從此行大直道。
絕無留難。
盡解套縛。
絕無繫累、毋論數年之後。
積壅盡疏。
為利百倍即今一虧而兩利人未有不樂從者故一引而行兩引所以為疏也兩引而仍一引之行所以為省也雖倍行引三十八萬有奇。
而終不失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之數。
所以為因也。
雖倍行十九萬四千餘引。
總不過多鹽四萬餘引。
所以為銷引計也。
改引而不改斤。
所以為水商計也。
此倣改小鹽附疏積引以輔行見引之法也。
該運司既將積引之商。
照納餘銀。
買邊引年月。
序次刊定成冊矣。
至每年預關見引到司。
即照此冊查撥。
每舊引一張。
許行見引二張。
約以三十八萬有奇之舊引。
配七十萬五千有奇之見引。
一舊二新。
在淮南稍未足。
在淮北則有餘。
該司編搭、務極均勻、毋緻偏多偏少、每年撥完、即備將新舊配數先行報部、以便查覈、其積引之見壅者、亦刊定一冊、查從何年月日壅積未賣、今引見在何人名下、挨次順編、不許鑽營紊亂、據此二冊編單買引、其所謂儀字幾百幾十幾單、準字幾百幾十幾單、一切葛藤務從裁截可也、或曰淮南今行新舊兼行之法、巳免套搭之苦、雖舊引一半二八抵騐、猶仍實搭而免追、預徵諸商亦既遵行矣、一法立、一弊生、則今新舊兼行之說、毋增蛇足之見乎、曰不然、新舊兼行、其名雖一、然行之有三種不同、行新引者一商。
行舊引者又一商。
是前鹽臣之兼行也新舊合為一商南北岐為二緻。
是今淮上之兼行也若臣今所議兼行之法。
則異于是。
彼前鹽臣之兼行。
今淮上巳稍更易之矣。
然淮上之兼行。
南北異緻。
殊非畫一。
就淮南論以六十八萬引、剖而二之、半行新引、半行舊引、幸免預徵、似亦有利矣、然舊引二八套騐。
仍費買引之價。
新引斷自三十六年。
無救邊商之急。
且正價八錢。
餘銀一兩四錢五分。
牽制繁重。
未稱簡便。
法既鬱而不暢商終困而不紓。
若臣今所議疏積引則行積引而巳不復有套搭之費也。
行新引。
則正價五錢五分。
餘銀八錢而巳。
不復需正引八錢五分。
及餘銀一兩四錢五分之多也。
況兩舊引行三新引有餘。
又不止一新一舊之相兼也。
嚴禁場塩設法減價。
又不復三錢一桶之貴也。
新引以見到倉勘為主。
又無復姦囤操權之害也。
此其利害。
皦然明白。
或又曰。
此于銷邊引得矣、惟是引塩定價三兩二錢、商人猶謂虧本、今改小塩、賣價二兩、諸商必另增一番條議、謂 朝廷預借本四百餘萬、今每引減價至此、豈堪賠累耶、曰、當存積之行、不過六萬餘引即合併諸項浮課、每年不過增行一單之數、然當其時。
動礙四五單塩。
甚至有兩年而後得一京掣者。
此何以故。
諸姦商築打大包。
每一引而行八九引之塩。
每一年而暗奪二三年之課。
此其利在商耶。
在國耶。
至今國課停壓兩年有半。
商引壅積數百餘萬皆諸商自作之孽、而動以預徵、尤怨 朝廷。
若謂此為預徵、即今所徵、方在四十二年春季、壓近三歲、是壓徵而非預徵甚明也。
臣查塩法條例、正德五年、該臣部題商人領到引目、一千引以上者五年、一千引以下三年、止許限內行用、過限者盡數沒官、正所以杜將來之姦偽。
防見引之梗塞也。
今諸商壓掣之引。
有過限十數年者。
安知非江南老引類歟。
今不甚虧母錢足矣。
其息則取之見引。
非全無利也。
試與今淮上新舊兼行之法相挈而論、其舊塩一包、得價三兩二錢、今部行得價四兩、但以劈為二引、多引價及餘銀、共一兩三四錢耳、除雜費無增外。
又多賣銀八錢。
又不令套買邊引。
今淮上雖行舊引三十四萬。
然仍用二八抵騐之法。
則仍套買邊引二十七萬有零。
今盡豁之。
別于食塩中派銷矣、若夫新引超掣之利。
尤有難于殫述者。
淮上引價八錢五分。
視部行五錢五分孰多。
餘銀一兩四錢五分。
視部行八錢孰多。
塩價每桶三錢。
視部行新法嚴禁孰多。
若能行見引廢套搭則可以常行無弊套搭不除終為苟且日前此正論也況今淮上所行。
秪為免諸商套搭。
而套搭又不能免。
終屬權宜。
非塩法正經也。
率此而行。
終無倒斷。
臣部今既挽塩法而歸之正。
則套搭不除而自解。
商利不期而自倍。
或又曰、淮南壅滯、用此法疏之是矣、若今淮北行塩通利則仍舊貫、不亦可乎、曰為此說者。
但知北商之未苦。
而未暇一體于邊商也。
但知北課之易徵。
而不知塩法之均敝也。
此言魯保在淮緻塩法大壞也當閹課橫行、淮南如燬、故法壞而商亦窮、若淮北則未甚燎原、雖商貲相保、而正法亦巳大壞、況淮北之商。
尤與淮南不同。
一窩則父子兄弟相守。
一行塩之地。
則姻婭親戚相據。
自十數年來。
北雖亦有預徵。
而不同于南之預徵。
南從稱貸中出而北從倍息中出也。
南則搭單買引。
而北則不須搭買。
賤收倉勘此內商之利而邊?之害也其引從倉勘賤收。
不同于南見引費價也。
故為北商者家日溫而謀日固。
往往至邊賤收倉勘而邊商日益削矣。
其稱買囤戶引至一兩外者。
詐也。
若果一兩一二錢買引。
今減至五錢。
有不爭趨者乎。
況臣部所奉 祖制以行塩者、惟有法之一字而巳、行于南、不行于北。
尚可謂之法乎、今淮上見北商額課易徵。
遂聽其自相幫夾。
仍習套規。
不買邊引。
不顧正法。
終非可久之道。
且北商亦未有以行見引之利告之者、若使之見引之利、其亟于遵 祖制、行正塩、將若赤子之戀乳哺矣、淮北歲行引四單、每單五萬五千、共引二十二萬、內見引十七萬六千一百五十四道、附行積引四萬三千八百四十六道、以小塩之法剖之、為八萬七千六百九十二引、以八萬有奇之積引。
行十七萬有奇之見引、是以一舊引而行二超掣之新引。
視淮南更為有餘者。
利莫厚焉北商何苦而不樂從乎。
且查每年加罰之利。
常重于淮北。
而稍寬于淮南。
葢塩臣苦正課不足。
不得不擇其偏肥者補之。
然終無以服其心。
曰代邊商受罰也。
謂二十箇月前。
引尚在邊商之手。
不得為大違限。
何以甘罰二錢。
是引引違限。
人人受罰也。
夫不服其心而強罰之。
亦非正法。
課果不足。
不若照淮南例除舊額外每引明加一錢。
淮南以七而加八。
淮北以五而加六免其套搭預徵之害。
彼亦何苦而不樂從乎即六十萬之額、再有未足、加以割沒、及江南六縣餘銀、庶亦不遠矣、 ○塩法議四
誠為三商均利之法。
所慮者惟場塩踴貴。
有當亟為議處者、葢十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