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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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所為緩則治本之說、大略如此 ○塩法議二【此一條論正行見引之法】
今聞兩淮之疏引也、新舊兼行、裁省套搭之半、漸銷舊引之積其于正行見引、附疏積引之意。
不謀而合、顧其間更有須商確者在焉何也、今淮上所謂新舊兼行者舊引斷自三十二年是矣、乃新引則斷自三十六年、是皆囤戶所收之引而非邊商見到之引也蓋自四十三年以前。
邊中倉勘。
多以賤值投之囤戶。
與邊商無涉矣故今欲肇自四十五年。
復 祖制行正塩。
必以行見引為主。
而行見引必以四十四年所到邊鈔為正。
今冬到淮。
即獲實價。
免其守候。
早得回邊所慮者惟是倉勘不便填賣因未知實數故倉勘不便填也。
則有預關引目之一策焉。
此策一行。
能使倉勘到淮。
即為新引。
不苦邊商守候。
不令囤戶賤收而貴賣。
一舉而邊商內商。
兩獲其利誠塩法之一肯綮也。
查得萬曆十九年、南京戶部尚書張西銘、條陳預關引目、以免邊商守候之艱本部覆行巡塩禦史周孔教等酌議、以為甚便、覆奉欽依、巳經行各運提司運者運司也提者提舉司也呈明按塩衙門、每歲差官徑赴南京戶部、預先關刷一年引目、發司收貯、候九邊商人上納塩糧巳完。
投到勘合。
即便給發見在引目。
聽其下場支塩。
免其守候。
此法可謂至善、然竟不能行者、何也、彼時但欲速邊商中引之利。
而未復見年行引之法。
引既不行于見年則雖預先關到引目內商竟不承買夫亦何益之有。
故預關引目。
必力行見引。
而後承買自速。
欲行見引。
必須關引目。
而後支掣不羈。
此實相須以為用耳。
每年兩淮開中邊塩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此所謂見引也。
今欲正行見引。
即從四十五年為始。
預于四十四年冬、該運司遵奉欽依呈明巡塩禦史、差官徑往南京關刷丙辰年引目到司收貯、俟今四十四年、邊商納完近年塩糧、中過額引投到勘合、照依到司次序、該司即將見在引目、逐填姓名年月、照例三等順逆榜派給發邊商、賣與內商下場支塩、法令初行。
或邊商未必即到。
該司查明四十五年。
應該行引內商的名。
預徵引價貯庫。
俟邊商隨到隨給。
不必與內商親手貿易可也。
其引價準、照倉勘原額大輕之、以五錢五分為率、夫以見引。
而更減于倉勘之價。
則利在內商。
售倉勘而即同見引之速。
則利在邊商。
兩商均利。
而囤戶無所操緩急之權。
此所謂正行見引之說也。
若夫行見引之商。
則又外于積引之舊商。
以舊商納新引新舊相補苦樂同之則為行法之平脫非舊商。
則見引乃為超掣。
神姦出而鑽營。
大利大害。
反為塩法之蠹。
前塩臣設為新單。
祈免套搭。
祗因行新單一商而行舊單者又一商痛癢既不相關。
遲速自生計較。
于是終格不行。
亦法未盡善耳。
運司于部文到日。
即查積引舊商共有幾何名數。
挨順積壓年月序次。
刊為一冊。
以巳納餘銀。
巳買邊引者為先。
其納餘銀未買邊引者次之。
冊中商名、止許用一的名、不許混用即名頂名種種詭冐、每年淮南仍行八單。
每單亦仍以八萬五千引為率。
但內以六萬六千一百二十八數行見年正引以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數。
行壓年積引。
其積引又倣小塩兼引之法。
恐積引數多難消故分為兩小引以消之則一引而行二引。
倍為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四引。
每年編單、悉照刊冊先後順序審定、即以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四舊引之商。
為六萬六千一百二十八見引之商。
此一單見引之數。
八之則為五十二萬九千二十四。
是淮南一歲正引之額數也。
此一單舊數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
八之則為十五萬九百七十六。
是淮南一歲附單之額數也。
合之則為六十八萬。
是淮南一歲八單之額數也。
往時搭單之法、如去年行儀字七百八十九單、為七百六十七單所套、七百六十七單、又為七百三十九單所套、凡單內有消乏事故、或姦巧賄脫者、單口各定、難于那補、故每年借庫銀十餘萬、竟難追償而司庫漸空今照刊冊編審人到即為僉點、儻有事故。
即移壓冊後。
亦誰肯有規脫壓年者乎。
則正課定足。
而庫藏可永無那借矣。
此其小者、至于歷來套招、如束濕薪、昔日素封、盡成乏買、若歲行見引、又何搭單套借之足憂乎、惟是餘銀之數、淮南六十八萬引。
除十五萬有奇行舊引外。
祗有五十三萬稍縮。
係徵新課。
若止照舊七錢。
雖加割沒。
尚未足六十萬兩額解之數。
似非八錢不可者。
雖徵八錢。
視近年淮南所徵餘銀至一兩二錢五分不足。
又加借二錢孰多。
諸商自能晰此矣。
又近年加帶銀五萬六千兩、邊餉所需、難議停止、仍淮南每引帶鹽十斤、徵銀五分、淮北帶鹽二十斤、徵銀一錢、俱照舊行、無庸別議、或曰淮上諄諄以銷邊引為說、而本部獨謂與邊商無涉者、其詳可得聞歟曰、往者邊內二商。
相為一體。
近者藩籬巳析。
分為兩家。
每年邊中倉勘。
盡為囤戶所收其囤戶即內商之有力者其收價僅一錢有零。
甚有往邊賤收。
價尤不過七八分而止。
葢屯餘軍士所得。
以抵月銀之鈔。
雖賣價極薄。
猶愈覆瓿。
邊商安得不極困歟故今淮上以三十六年為新引。
實自買自賣。
為一家溫飽計耳。
于邊商何涉也。
今欲急救邊商。
湏令邊商實沾引價。
欲令實沾。
決無越年。
稍停一年。
即不可待矣。
彼四十四以前所中倉勘。
能枵腹忍飢待至四十五年而後賣乎。
況繇今之法。
雖待至五十年。
尚有未賣者。
故淮上以三十六年為新引。
誠未悉邊商之苦耳。
又兩淮謂邊商停引在淮需次者、尚有十之二三、亦未免為內商條議所誤、推究至此、見引之行、豈容一日少緩乎哉、 ○鹽法議三【此一條論附疏積引之法】
夫見引行矣、祖制鹽法、復見于今日、所裨益良至鉅矣顧行一單見引。
壅一單積引。
況十二單之內。
止餘十九萬有奇之數。
以疏壅滯。
則所謂舊引之積。
動以數百萬計者。
何以銷之。
於是有龐都禦史小鹽之法焉、則舊引可疏、無妨于見引之利、必諸商之所樂從者也、葢龐都禦史因嘉靖末年、加增工本鹽三十五萬引、以緻停積宿引五百有餘萬、乃權宜酌處、為疏通之術、比照嘉靖初年事例、改大包為小鹽、每引止四百八十五斤、淮南納餘銀五錢二分、淮北納餘銀三錢七分三厘、淮南每單八萬五千引、加增為十萬四千引、淮北五萬五千引、加增為七萬引、每年視常額多銷引二十一萬有奇、一則寬恤商人。
一則疏通引日。
此法于銷引得矣。
然那移舊則、稍屬紛更、況輕減鹽斤、則水商不服、因而增加鹽價、則地方生擾、所以雖奉欽依、而竟未之能行、葢法雖善而有未盡善者存、是在酌量用之耳、夫兩淮歲掣十二單、既行九十萬引矣、內除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不可增減一引者謂之正行見引、其餘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當以小鹽之法、剖而分之、則倍行引三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引矣、葢今見行鹽、則每包重五百七十斤。
與水商開價得銀三兩二錢。
每銀一兩。
買鹽一百七十八斤。
此刊定例也。
若少一斤。
必無以服水商之心。
因少斤而欲加毫厘之價于地方。
決至貽地方之害。
皆不可行者。
今以大包五百七十斤為凖
所為緩則治本之說、大略如此 ○塩法議二
不謀而合、顧其間更有須商確者在焉何也、今淮上所謂新舊兼行者舊引斷自三十二年是矣、乃新引則斷自三十六年、是皆囤戶所收之引而非邊商見到之引也蓋自四十三年以前。
邊中倉勘。
多以賤值投之囤戶。
與邊商無涉矣故今欲肇自四十五年。
復 祖制行正塩。
必以行見引為主。
而行見引必以四十四年所到邊鈔為正。
今冬到淮。
即獲實價。
免其守候。
早得回邊所慮者惟是倉勘不便填賣因未知實數故倉勘不便填也。
則有預關引目之一策焉。
此策一行。
能使倉勘到淮。
即為新引。
不苦邊商守候。
不令囤戶賤收而貴賣。
一舉而邊商內商。
兩獲其利誠塩法之一肯綮也。
查得萬曆十九年、南京戶部尚書張西銘、條陳預關引目、以免邊商守候之艱本部覆行巡塩禦史周孔教等酌議、以為甚便、覆奉欽依、巳經行各運提司運者運司也提者提舉司也呈明按塩衙門、每歲差官徑赴南京戶部、預先關刷一年引目、發司收貯、候九邊商人上納塩糧巳完。
投到勘合。
即便給發見在引目。
聽其下場支塩。
免其守候。
此法可謂至善、然竟不能行者、何也、彼時但欲速邊商中引之利。
而未復見年行引之法。
引既不行于見年則雖預先關到引目內商竟不承買夫亦何益之有。
故預關引目。
必力行見引。
而後承買自速。
欲行見引。
必須關引目。
而後支掣不羈。
此實相須以為用耳。
每年兩淮開中邊塩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
此所謂見引也。
今欲正行見引。
即從四十五年為始。
預于四十四年冬、該運司遵奉欽依呈明巡塩禦史、差官徑往南京關刷丙辰年引目到司收貯、俟今四十四年、邊商納完近年塩糧、中過額引投到勘合、照依到司次序、該司即將見在引目、逐填姓名年月、照例三等順逆榜派給發邊商、賣與內商下場支塩、法令初行。
或邊商未必即到。
該司查明四十五年。
應該行引內商的名。
預徵引價貯庫。
俟邊商隨到隨給。
不必與內商親手貿易可也。
其引價準、照倉勘原額大輕之、以五錢五分為率、夫以見引。
而更減于倉勘之價。
則利在內商。
售倉勘而即同見引之速。
則利在邊商。
兩商均利。
而囤戶無所操緩急之權。
此所謂正行見引之說也。
若夫行見引之商。
則又外于積引之舊商。
以舊商納新引新舊相補苦樂同之則為行法之平脫非舊商。
則見引乃為超掣。
神姦出而鑽營。
大利大害。
反為塩法之蠹。
前塩臣設為新單。
祈免套搭。
祗因行新單一商而行舊單者又一商痛癢既不相關。
遲速自生計較。
于是終格不行。
亦法未盡善耳。
運司于部文到日。
即查積引舊商共有幾何名數。
挨順積壓年月序次。
刊為一冊。
以巳納餘銀。
巳買邊引者為先。
其納餘銀未買邊引者次之。
冊中商名、止許用一的名、不許混用即名頂名種種詭冐、每年淮南仍行八單。
每單亦仍以八萬五千引為率。
但內以六萬六千一百二十八數行見年正引以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數。
行壓年積引。
其積引又倣小塩兼引之法。
恐積引數多難消故分為兩小引以消之則一引而行二引。
倍為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四引。
每年編單、悉照刊冊先後順序審定、即以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四舊引之商。
為六萬六千一百二十八見引之商。
此一單見引之數。
八之則為五十二萬九千二十四。
是淮南一歲正引之額數也。
此一單舊數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
八之則為十五萬九百七十六。
是淮南一歲附單之額數也。
合之則為六十八萬。
是淮南一歲八單之額數也。
往時搭單之法、如去年行儀字七百八十九單、為七百六十七單所套、七百六十七單、又為七百三十九單所套、凡單內有消乏事故、或姦巧賄脫者、單口各定、難于那補、故每年借庫銀十餘萬、竟難追償而司庫漸空今照刊冊編審人到即為僉點、儻有事故。
即移壓冊後。
亦誰肯有規脫壓年者乎。
則正課定足。
而庫藏可永無那借矣。
此其小者、至于歷來套招、如束濕薪、昔日素封、盡成乏買、若歲行見引、又何搭單套借之足憂乎、惟是餘銀之數、淮南六十八萬引。
除十五萬有奇行舊引外。
祗有五十三萬稍縮。
係徵新課。
若止照舊七錢。
雖加割沒。
尚未足六十萬兩額解之數。
似非八錢不可者。
雖徵八錢。
視近年淮南所徵餘銀至一兩二錢五分不足。
又加借二錢孰多。
諸商自能晰此矣。
又近年加帶銀五萬六千兩、邊餉所需、難議停止、仍淮南每引帶鹽十斤、徵銀五分、淮北帶鹽二十斤、徵銀一錢、俱照舊行、無庸別議、或曰淮上諄諄以銷邊引為說、而本部獨謂與邊商無涉者、其詳可得聞歟曰、往者邊內二商。
相為一體。
近者藩籬巳析。
分為兩家。
每年邊中倉勘。
盡為囤戶所收其囤戶即內商之有力者其收價僅一錢有零。
甚有往邊賤收。
價尤不過七八分而止。
葢屯餘軍士所得。
以抵月銀之鈔。
雖賣價極薄。
猶愈覆瓿。
邊商安得不極困歟故今淮上以三十六年為新引。
實自買自賣。
為一家溫飽計耳。
于邊商何涉也。
今欲急救邊商。
湏令邊商實沾引價。
欲令實沾。
決無越年。
稍停一年。
即不可待矣。
彼四十四以前所中倉勘。
能枵腹忍飢待至四十五年而後賣乎。
況繇今之法。
雖待至五十年。
尚有未賣者。
故淮上以三十六年為新引。
誠未悉邊商之苦耳。
又兩淮謂邊商停引在淮需次者、尚有十之二三、亦未免為內商條議所誤、推究至此、見引之行、豈容一日少緩乎哉、 ○鹽法議三
壅一單積引。
況十二單之內。
止餘十九萬有奇之數。
以疏壅滯。
則所謂舊引之積。
動以數百萬計者。
何以銷之。
於是有龐都禦史小鹽之法焉、則舊引可疏、無妨于見引之利、必諸商之所樂從者也、葢龐都禦史因嘉靖末年、加增工本鹽三十五萬引、以緻停積宿引五百有餘萬、乃權宜酌處、為疏通之術、比照嘉靖初年事例、改大包為小鹽、每引止四百八十五斤、淮南納餘銀五錢二分、淮北納餘銀三錢七分三厘、淮南每單八萬五千引、加增為十萬四千引、淮北五萬五千引、加增為七萬引、每年視常額多銷引二十一萬有奇、一則寬恤商人。
一則疏通引日。
此法于銷引得矣。
然那移舊則、稍屬紛更、況輕減鹽斤、則水商不服、因而增加鹽價、則地方生擾、所以雖奉欽依、而竟未之能行、葢法雖善而有未盡善者存、是在酌量用之耳、夫兩淮歲掣十二單、既行九十萬引矣、內除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不可增減一引者謂之正行見引、其餘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當以小鹽之法、剖而分之、則倍行引三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引矣、葢今見行鹽、則每包重五百七十斤。
與水商開價得銀三兩二錢。
每銀一兩。
買鹽一百七十八斤。
此刊定例也。
若少一斤。
必無以服水商之心。
因少斤而欲加毫厘之價于地方。
決至貽地方之害。
皆不可行者。
今以大包五百七十斤為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