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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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四錢為率、不必如邊引五錢五分也、其江南句溧六縣、食塩之引、查塩法事宜中、巳在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照舊買新引、赴場支塩、無容別議、一曰議餘銀、該道謂江南六縣、食塩四二千四百二十八引、每引納餘銀七錢、共該銀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兩、有零、例不解京、專貯司庫、以備歲買倉鈔之用、及查事宜矢?見則、六縣食塩之引、原在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額數內、則此引宜買邊商新引、此引餘銀、宜湊六十萬正數解京、庶乎額引之外、不另多增四萬餘引、正塩之內、又可減行四萬餘引之塩、亦恤內商之一大端也、惟淮揚二府、新行六萬餘引、其引既不在額引之內、則其餘銀、不必例解、如令例解、是加增于六十萬外矣、據道臣謂餘銀引價比之單塩、俱減三分之一、夫見引之價八錢五分、今減至四錢、不止三分之一、則引價輕矣、淮南餘銀七錢、今議減去一錢、以六錢為凖、合正餘價不過一兩、而塩包斤重、則比照句溧四縣、酌地遠近為增多少、其賣塩之價。

    務與私塩相等。

    毋緻偏重毫釐。

    使奸販因而攙奪。

    酌量每包減值以賣。

    得價幾何。

    備值以買。

    為費幾何。

    務令有利息而無虧賠。

    又嚴禁勢豪之占窩、痛怯市棍之挾害、則正引決無不疏、餘銀決無拖欠者、此項餘銀。

    卻聽專貯司庫。

    以備買倉鈔之用。

    邊商一到。

    速給回邊。

    即復追完內商引價。

    補足司庫。

    循環不絕。

    以甦邊困。

    此長久之策也。

    一曰革功蹟、今淮揚二府各州縣不食官塩。

    而盡食功蹟塩夫功蹟即私塩之別名也其為塩政大蠹有萬萬不可復行者。

    葢所謂功蹟者。

    自其屢獲私塩。

    足塩斤起數者言也。

    然必大行官塩。

    而後可辨其孰為官。

    孰為私。

    摘發其私者擒拿入官。

    方可謂之功蹟若不行官塩。

    而曰本縣盡食功蹟塩。

    不知功蹟從何得來。

    此尤與于私塩之甚者既在捕役為功之首必在小民為怨之叢罪之魁今盡裁革功蹟名色。

    悉令各州縣買賣官塩計口授食、庶人人知 朝廷不棄此兩郡于法外、大小均安、共食官塩、誰復罹捕兵嚇詐荼毒之苦、且竈有剩塩。

    盡得售于官商。

    何緻積而不得散。

    甘心私販私賣。

    自取敗亡之禍者。

    故革功蹟。

    行官塩。

    為利大矣一曰嚴稽掣、往禦史張守約懲私塩之非法、議令僉報舖戶、領引下場、關支食塩、法非不善、但稽掣之法未備、遂至多捆大包、重復影射、無所止極、況又追收之令不嚴、復使拖欠引價、侵沒餘銀、終難徵完、於是後之人、以食塩為戒、復行單塩、單塩之價買之則倍于場塩。

    賣之則六七倍于私塩。

    私塩必不可禁。

    而官引必不可疏。

    職是故耳且單塩之夾帶可禁食塩之夾帶獨不可禁耶江南六縣食塩。

    抽掣夾帶。

    稽查影射。

    至今行之。

    何獨江北不可。

    謂宜查照時鼎前疏、備行各屬、僉報舖戶、先令備完價銀、前赴運司、遵照刊冊、序買邊引、每引價銀以四錢為率、親自下場關支、裝運出場、不必隨單赴掣、即今放橋壩委官總攝其事、亦如掣塩之法、一體秤騐、凡遇舖戶納完餘銀、每引皆以六錢為率、驗有庫收、方與掣放、納完割沒、方準開行、仍于每引、比照江南六縣、量加斤數、使其所賣足償本外、均有利息、人豈有不踴躍樂趨者、且先納引價。

    然後給引。

    先納餘銀。

    然後騐放。

    則拖欠侵沒之弊既革。

    過橋壩委官。

    嚴于秤掣。

    則大包影射之姦自無所容。

    此惟悉照時鼎往矢?見、節節加嚴、自然行如流水、自今部文到日、該塩法道臣查照舊額、堅持必行、葢前議兵哨連營、則私塩絕矣、今復議革功蹟議嚴夾帶則一切弊塩、俱無所從出矣、弊塩無所從出則兩府軍民。

    將淡食乎。

    雖欲不趨官塩。

    不可得者。

    要惟調劑得宜、僉報有法、使舖戶不苦虧賠、小民不病重價、則官塩之行、非獨為國計、亦重民瘼也 ○塩法議十【此一條議處停壓之課】 且夫損上益下為益、損下益上為損、此易之明訓也臣今所謂正行見引、附疏積引之法、葢損上益下之道、請詳言其故可乎、葢自大鹽滋弊以來、實惟爾姦商乘機壅阻、以緻掣賣不前、停壓正課、今遂壓過兩年有半矣、此兩年有半之邊餉、皆臣部設法那湊、勉強支撐、姑俟兩淮壓課到日、又補前缺、是以年年題差即中、或卿寺官一員、往淮催督者、督其所壓之課耳。

    顧臣反覆思之、課至兩年有半、連加帶實逋太倉正額銀一百七十餘萬兩、今淮商疲敝如此、果能盡補所壓課否耶、非不欲每歲多趲半年、然須行十六單而後可、非不欲每歲如民賦各帶徵二分、然須力能增三十萬而後可、此皆萬不可行、故臣念以為與其急之而終不可了、不若寬之而後尚有濟、請從四十五年為始、既行四十四年見引。

    則所徵所解。

    即為四十四年正課。

    商以本年為完欠。

    官視本年為參罰事體寬舒。

    利息倍起。

    此臣仰奉 皇上休養之仁、力邁 祖宗經國之制、苟可益下、無妨損上者也、今淮商喜行新引者、願納餘銀一兩之外、淮上恐臣部有聞或緻加課、是何言歟、但使塩法相維于可久、不從此益增敝壞、堂堂天府、何緻患貧而用桑孔心計為、若夫所壓兩年有半、額解正課、臣益大為寬處、直至積引盡銷之後、漸次補行、每年行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引、共九十萬、仍足十二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