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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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亭徐孚遠闇公 宋徵璧尚木 陳子龍臥子 李雯舒章選輯
蔡樅季直參閱
兩淮鹽政疏理成編一(附戶部題行十議疏 議)
袁世振
◆附戶部題行十議疏
附戶部題行十議疏
○附戶部題行十議疏【戶部十議】
戶部尚書李汝華等、題為復 祖制、行正鹽、大疏邊內二商之壅、以急拯邊儲敝壞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國家財賦、所稱鹽法居半者、葢歲計所入、止四百萬、半屬民賦、其半則取給于鹽策、兩淮歲解六十八萬有奇、長蘆十八萬、山東八萬、兩浙十五萬、福建二萬、廣東二萬、雲南三萬八千、各有奇、除河東十二萬、及川陝鹽課、雖不解太倉、併其銀數實共該鹽課銀二百四十餘萬兩、又各邊商所中塩糧銀、淮浙蘆東、共該銀六十餘萬兩、總塩課塩糧二項、併舊額新添計之、實有二百餘萬之數、每歲完不缺額、庶合民賦牽補邊計、猶少二十餘萬、乃今竟何如也、兩淮塩課、停壓兩年有半、巳少銀一百七十餘萬有奇、今歲又復愆期、時逾秋仲、而上解方至、則下解必更踰越、是將又壓半年矣、合三年則欠二百餘萬矣、又加雲南額解、執留二十餘年、少銀七十餘萬、此皆舉朝能知之能言之者、至于九邊塩糧、因淮塩壅滯、引難售賣、缺額尤多、以停壓年分言之、今四十四年、總查完數、則四十三年以前、各鎮所中塩糧、皆應全完、永平一鎮塩引銀僅四千兩、其報完稽考簿、如期繳到、寧夏祗繳至三十六年、欠八年、延綏雖繳至三十九年、中有三十六七八等年未到、加後四年、共欠七年、固原繳至二十二年、欠十一年、宣府遼東、俱繳至四十年、欠三年、甘肅大同山西神池等堡、俱繳至四十一年、欠二年、薊州繳至四十二年、欠一年、以各鎮額數扣其欠數、實共欠塩糧銀二百三十餘萬。
其所欠雖曰壓年漸完、實則層累而逋耳、又以剋減鬥頭言之、十數年來、自各閹行浮課、壅正塩、邊引不售、邊商賠累、拘囚刑迸、其額糧竟不能完、除壓年所欠、即有完者、每年告減鬥頭、四六交納、其實未經半收、通同該倉、虛出關鈔、據各鎮所申、倉弊如海、甘死不更、則何有半數入倉也、即有半入、姑以十年計之、巳虧邊餉三百餘萬、合壓年虗減、十餘年來、共損塩糧五百餘萬、此惟邊臣能知之、時為苦請、而舉朝所未必盡知者、總塩課塩糧、所虧國計、遂至七百餘萬矣、推原所自、悉由關弁、倚借浮課、肆行大塩、遺禍至今、尚蔓延而未巳也、計內帑淮塩、所入不過一百二十萬有奇耳、乃令國計虧至七百餘萬、目今巳後、尚未可知、然則中涓竭澤、其于國家、利耶害耶、夫往者巳不可追矣、乃見今壅阻之禍、勢切然眉、何以救之、救之則莫有急于兩淮者、葢九邊塩法之壞、因于兩淮。
各運司塩引之阻、亦併受累于兩淮。
據節年各邊鎮督撫司道、咨揭申呈、葢未有不深憤淮塩之壅、貽害邊儲、因請本部亟為濬導者、今邊商貧巳徹骨、急巳濱死、上著不完、至于拘刷屯餘、屯餘不足、至以倉鈔抵餉、頃大同五路、商人劉尚質等、告稱粉骨碎身、所濟幾何、哀求本部設法通理兩淮塩政、山西鎮商人趙一鶴等、告稱本鎮一十八萬塩糧、今經四載、尚未完納、商命殆盡、軍需無輸、哀求本部疏理塩法、責令兩淮新舊均行、宣府鎮商人徐恕等、拘其不售倉鈔赴部投告、極備兩淮塩法壞極、引目壅積不售、家產賠盡、無路可逃、隻得將往淮上所賣不售倉鈔寄庫、哀緩比追新糧、仍求本部設法疏通、超活蟻命、凡今九邊萬商、赴部訴告者、無不搶地呼天、拊膺泣血、且謂及今不清、終無望清之日、盡推不理、誰為疏理之人、嗟夫邊商之怨望極矣、國計之蠹耗深矣、此豈盡兩淮之咎哉、弊習相沿、從來巳久、日深月錮、改轍為難、邊窮不能控腹、腹急不暇顧邊、惟本部兼提邊腹、是宜超然洞觀、蕩然更始、庶令下流濬而上源通、內商既濟、邊商自甦、塩法其猶可幾而理乎、理之此其時矣、葢兩淮是時商借庫借、並處其窮、故今上解遲至、日敝一日、使不及今料理、邊卒呼庚、誰復假貸、毋亦自損寶藏、持鉢向人耶、頃因請帑、奉 旨從長計議、竊念國家長久大計、莫過塩法、儻及今設法疏通兩商均利即往時逋欠猶可漸次追補然則今日權度邊計利害、不容須臾緩圖者、誠莫急于兩淮之塩政矣、案呈到部、看得今日塩法敝壞、其禍先中于九邊、潰決之勢、良宜亟挽、聞今兩淮疏引、設為新舊均行之法、似亦兼為邊商、但所謂新引之行、尚在八年之前、則邊商不沾其惠也、葢自四十三年巳前、邊中倉勘、悉巳賤值、投之囤戶矣、豈有窮商在淮需次、然則淮上之疏邊引、不過囤戶巧借邊商之名、以自為疏耳、故近日邊商哀控、更有甚于往日者臣為此事蒿目經年、似有一得、大凡立法不因于 祖制、即權宜終礙于經常、近來淮上塩法、屢變屢更、竟無堅決者、惟務束縛完解、而不務追復憲章、故法廢弊滋、壅積日甚、內商之舊引。
既不能行。
邊商之新鈔更何所用。
臣因思塩法轉運。
亦猶民賦催科、 祖制無不盡善、葢以正徵兼賦帶徵、民事所以易終也、以正引兼行積引、塩政所以不治也、今者淮塩日壅、苦不獨貽之邊商、即內商之苦、更有甚焉、儻不亟療內商、即欲疏邊引、何策乎、所幸浮課巳去、如人病根巳拔、是乃粱肉充養之時、而非藥石攻疾之時、正不必過為一切之法以束縛之、祗復往規、正行正導、將每年邊鈔、隨至隨掣、新引獲利、商困頓蘇、所謂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至于兼疏積引、尤有成法、葢我朝塩法自正德迄今、凡三壓而今為甚、正德末年權閹占窩、淮塩大壅、至嘉靖初年、為小塩之法以疏之。
嘉靖末年、鄢懋卿增行引三十五萬、淮塩復大壅、至隆慶初年、龐尚用?鳥倣小塩之法以疏之。
迄今十餘年來、璫課橫行、淮塩復益大壅、謂亦宜倣小塩之法、師其意以疏之。
臣茲不揣、竊謂今日兩淮塩法、須以急救二商為主、以急復 祖制為經、以正行見引附疏積引為題目、以預關引目。
改行小塩、倣前人巳事為方略、預關引目、所以行新引也、改行小塩、所以疏積引也、見行正引、而帶疏積引、如見徵正賦、而帶徵夙逋、所以復 祖制也、 祖制復而二商蘇矣。
二商蘇而國計舉矣。
葢新引之利、人人所攘臂而爭趨焉者、惟是舊引日積、無法疏通、則併新引之利而捐之。
今有法于此令得新引之厚息。
而又併沾舊引之微貲。
人其舍諸。
葢舊引新引、皆以一商合併而行、其虧本者少、而其獲利者多、故積壅漸疏、而新課無套搭之憂倉鈔盛行、而邊引無不售之嘆也。
臣與司屬博采旁諮、考今憲古、葢講求者累歲于茲、以為今日兩淮疏理之法、無踰此者、是為萬曆四十五年塩法議十篇。
恭具書冊、進呈禦覽、前三篇即行正引疏積引之法也、其後七篇、皆塩官要節、輔前法而行者也、伏乞聖明俯賜裁定、敕下臣部速行、國計不至大壞矣、或謂為治不在多言、顧力行何如、一塩法而十篇諄復、無過凟乎、曰行須簡易
其所欠雖曰壓年漸完、實則層累而逋耳、又以剋減鬥頭言之、十數年來、自各閹行浮課、壅正塩、邊引不售、邊商賠累、拘囚刑迸、其額糧竟不能完、除壓年所欠、即有完者、每年告減鬥頭、四六交納、其實未經半收、通同該倉、虛出關鈔、據各鎮所申、倉弊如海、甘死不更、則何有半數入倉也、即有半入、姑以十年計之、巳虧邊餉三百餘萬、合壓年虗減、十餘年來、共損塩糧五百餘萬、此惟邊臣能知之、時為苦請、而舉朝所未必盡知者、總塩課塩糧、所虧國計、遂至七百餘萬矣、推原所自、悉由關弁、倚借浮課、肆行大塩、遺禍至今、尚蔓延而未巳也、計內帑淮塩、所入不過一百二十萬有奇耳、乃令國計虧至七百餘萬、目今巳後、尚未可知、然則中涓竭澤、其于國家、利耶害耶、夫往者巳不可追矣、乃見今壅阻之禍、勢切然眉、何以救之、救之則莫有急于兩淮者、葢九邊塩法之壞、因于兩淮。
各運司塩引之阻、亦併受累于兩淮。
據節年各邊鎮督撫司道、咨揭申呈、葢未有不深憤淮塩之壅、貽害邊儲、因請本部亟為濬導者、今邊商貧巳徹骨、急巳濱死、上著不完、至于拘刷屯餘、屯餘不足、至以倉鈔抵餉、頃大同五路、商人劉尚質等、告稱粉骨碎身、所濟幾何、哀求本部設法通理兩淮塩政、山西鎮商人趙一鶴等、告稱本鎮一十八萬塩糧、今經四載、尚未完納、商命殆盡、軍需無輸、哀求本部疏理塩法、責令兩淮新舊均行、宣府鎮商人徐恕等、拘其不售倉鈔赴部投告、極備兩淮塩法壞極、引目壅積不售、家產賠盡、無路可逃、隻得將往淮上所賣不售倉鈔寄庫、哀緩比追新糧、仍求本部設法疏通、超活蟻命、凡今九邊萬商、赴部訴告者、無不搶地呼天、拊膺泣血、且謂及今不清、終無望清之日、盡推不理、誰為疏理之人、嗟夫邊商之怨望極矣、國計之蠹耗深矣、此豈盡兩淮之咎哉、弊習相沿、從來巳久、日深月錮、改轍為難、邊窮不能控腹、腹急不暇顧邊、惟本部兼提邊腹、是宜超然洞觀、蕩然更始、庶令下流濬而上源通、內商既濟、邊商自甦、塩法其猶可幾而理乎、理之此其時矣、葢兩淮是時商借庫借、並處其窮、故今上解遲至、日敝一日、使不及今料理、邊卒呼庚、誰復假貸、毋亦自損寶藏、持鉢向人耶、頃因請帑、奉 旨從長計議、竊念國家長久大計、莫過塩法、儻及今設法疏通兩商均利即往時逋欠猶可漸次追補然則今日權度邊計利害、不容須臾緩圖者、誠莫急于兩淮之塩政矣、案呈到部、看得今日塩法敝壞、其禍先中于九邊、潰決之勢、良宜亟挽、聞今兩淮疏引、設為新舊均行之法、似亦兼為邊商、但所謂新引之行、尚在八年之前、則邊商不沾其惠也、葢自四十三年巳前、邊中倉勘、悉巳賤值、投之囤戶矣、豈有窮商在淮需次、然則淮上之疏邊引、不過囤戶巧借邊商之名、以自為疏耳、故近日邊商哀控、更有甚于往日者臣為此事蒿目經年、似有一得、大凡立法不因于 祖制、即權宜終礙于經常、近來淮上塩法、屢變屢更、竟無堅決者、惟務束縛完解、而不務追復憲章、故法廢弊滋、壅積日甚、內商之舊引。
既不能行。
邊商之新鈔更何所用。
臣因思塩法轉運。
亦猶民賦催科、 祖制無不盡善、葢以正徵兼賦帶徵、民事所以易終也、以正引兼行積引、塩政所以不治也、今者淮塩日壅、苦不獨貽之邊商、即內商之苦、更有甚焉、儻不亟療內商、即欲疏邊引、何策乎、所幸浮課巳去、如人病根巳拔、是乃粱肉充養之時、而非藥石攻疾之時、正不必過為一切之法以束縛之、祗復往規、正行正導、將每年邊鈔、隨至隨掣、新引獲利、商困頓蘇、所謂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至于兼疏積引、尤有成法、葢我朝塩法自正德迄今、凡三壓而今為甚、正德末年權閹占窩、淮塩大壅、至嘉靖初年、為小塩之法以疏之。
嘉靖末年、鄢懋卿增行引三十五萬、淮塩復大壅、至隆慶初年、龐尚用?鳥倣小塩之法以疏之。
迄今十餘年來、璫課橫行、淮塩復益大壅、謂亦宜倣小塩之法、師其意以疏之。
臣茲不揣、竊謂今日兩淮塩法、須以急救二商為主、以急復 祖制為經、以正行見引附疏積引為題目、以預關引目。
改行小塩、倣前人巳事為方略、預關引目、所以行新引也、改行小塩、所以疏積引也、見行正引、而帶疏積引、如見徵正賦、而帶徵夙逋、所以復 祖制也、 祖制復而二商蘇矣。
二商蘇而國計舉矣。
葢新引之利、人人所攘臂而爭趨焉者、惟是舊引日積、無法疏通、則併新引之利而捐之。
今有法于此令得新引之厚息。
而又併沾舊引之微貲。
人其舍諸。
葢舊引新引、皆以一商合併而行、其虧本者少、而其獲利者多、故積壅漸疏、而新課無套搭之憂倉鈔盛行、而邊引無不售之嘆也。
臣與司屬博采旁諮、考今憲古、葢講求者累歲于茲、以為今日兩淮疏理之法、無踰此者、是為萬曆四十五年塩法議十篇。
恭具書冊、進呈禦覽、前三篇即行正引疏積引之法也、其後七篇、皆塩官要節、輔前法而行者也、伏乞聖明俯賜裁定、敕下臣部速行、國計不至大壞矣、或謂為治不在多言、顧力行何如、一塩法而十篇諄復、無過凟乎、曰行須簡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