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三·濮議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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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所謂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
為人後者權也,權而适宜者,義之制也。
恩莫重于所生,義莫重于所後,仁與義二者常相為用,而未嘗相害也。
故人情莫厚于其親,抑而降其外物者,迫于大義也;降而不絕于其心者,存乎至仁也。
抑而降,則仁不害乎義;降而不絕,則義不害乎仁。
此聖人能以仁義而相為用也。
彼衆人者不然也,其為言曰‘不兩得’者,是仁則不義,義則不仁矣。
夫所謂仁義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義者,衆人也。
嗚呼!聖人之以人情而制禮也,順适其性而為之節文爾。
有所強焉不為也,有所拂焉不為也,況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謂為人後者,必絕其所生之愛,豈止強其所難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爾所厚者為我絕之,易爾之厚于彼者,一以厚于此’,是其可以強乎?夫父母猶天地,其大恩至愛無以加者,以其生我也。
今苟以為人後之故,一旦反視若未嘗生我者,其絕之固已甚矣。
使其真絕之欤,是非人情也;迫于義而絕之欤,則是仁義者教人為僞也。
是故聖人知其無一可也。
以謂進承人之重而不害于仁,退得申其恩而不害于義,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于為僞,惟降而不絕,則無一不可矣,可謂曲盡矣。
夫惟仁義能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以濟于人事,無所不可也。
故知義可以為人後,而不知仁不絕其親者,衆人之偏見也。
知仁義相為用,以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使不入于僞,惟達于禮者可以得聖人之深意也。
” 問者曰:“為人後而有天下者,不絕其所生,則将幹乎大統,奈何?”曰:“降則不能幹矣。
自漢以來,為人後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嘗幹于大統?使漢宣、哀不立廟京師以亂昭穆,則其于大統,亦何所幹乎?” 漢魏五君篇 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師大雨水,壞官私廬舍,而民被壓溺者千餘人。
或謂:“是時方議濮王典禮,議者以謂天災之應,信乎?”曰:“議猶未決,而天已降災,殺人害物,此厚誣天人之言也,餘已論之詳矣。
” 問者曰:“前世已驗之事,如之何?”曰:“自漢以來,由諸侯入繼大統之君多矣,不可遍舉。
今略舉入繼大統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不追尊父母者三人,而試推以禍福之驗,可以知之矣。
其追尊所生者二人,曰漢宣帝也、光武也。
宣帝初稱其父曰親,置園邑而奉之,漢儒以為應經義者也。
光武稱其父為皇考,立廟南陽而祭之,後世無非者。
是皆進不幹大統,退不絕本親,最為得禮。
而宣帝為前漢中興之主,光武為後漢世祖,其德業隆盛,天下富安,享國長久。
此二人者,追尊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禍而降之以福,生為明帝,殁享榮名,為萬世所尊者也。
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曰魏廢帝也、高貴鄉公也、常道鄉公也。
魏自明帝無子,養齊王芳以為子,乃下诏後世有入繼之主敢追尊父母者,大臣共誅之。
故終魏之世,謹遵其約。
然自明帝下诏後,連三世皆以宗子入繼,皆不敢追尊其父母。
其一曰齊王芳,立十六年而被廢,謂之廢帝。
其次曰高貴鄉公,立七年為司馬文王所弑。
其次曰常道鄉公,立七年為晉所篡。
魏遂以滅亡。
此三人者,能不追尊其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禍,一被廢,一被弑,一被篡,喪身亡國,為萬世所悲者也。
彼漢魏五君者,其享國盛衰長短,雖自有曆數,系于天命,不系于追尊所生與不追尊也。
然就以禍福推之,追尊者未必不享福,不追尊者未必不得禍也。
” 晉問 或謂:“為人後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考于六經與古今典禮,固無之矣。
而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果無之乎?”曰:“有而不足法也。
蓋自漢以來,由藩侯入繼大統,其為人後合禮而得正之君,皆無之也。
惟五代晉出帝嘗以其所生父為皇伯矣,此何足道也!彼出帝者立不以正,非為後繼統之君也。
蓋其不當立而立,必絕其所生則得立,不絕則不得立,故不得已而絕之也。
出帝父曰敬儒,高祖之兄也。
敬儒早卒,高祖憐出帝孤而養以為己子,而高祖自有子五人。
高祖疾病,以其子重睿托于大臣。
及高祖崩,晉大臣背約,欲得長君,故舍重睿而立出帝。
其義不當立,惟欺天下以為高祖真子,故得立,則其勢豈敢複顧其所生父也哉?其以為皇伯者,不得已也。
蓋立不以正之君,又不得已而至此,其可為後世法哉?嗚呼!五代之際,禮樂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絕,先王之制度文章于是掃地矣,蓋篡逆賊亂之始也。
而晉氏尤甚,自高祖與契丹為父子,出帝以耶律德光則為祖,以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是其可以人理責乎?是其可以為世法乎?出帝既立,不旋踵而契丹滅晉,遷其族于北荒,幽之黃龍府,舉族餓死,永為夷狄之鬼。
其滅亡禍敗,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
議者謂漢哀、桓亂世不足為法可矣,若晉出帝者,果可為法乎?
為人後者權也,權而适宜者,義之制也。
恩莫重于所生,義莫重于所後,仁與義二者常相為用,而未嘗相害也。
故人情莫厚于其親,抑而降其外物者,迫于大義也;降而不絕于其心者,存乎至仁也。
抑而降,則仁不害乎義;降而不絕,則義不害乎仁。
此聖人能以仁義而相為用也。
彼衆人者不然也,其為言曰‘不兩得’者,是仁則不義,義則不仁矣。
夫所謂仁義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義者,衆人也。
嗚呼!聖人之以人情而制禮也,順适其性而為之節文爾。
有所強焉不為也,有所拂焉不為也,況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謂為人後者,必絕其所生之愛,豈止強其所難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爾所厚者為我絕之,易爾之厚于彼者,一以厚于此’,是其可以強乎?夫父母猶天地,其大恩至愛無以加者,以其生我也。
今苟以為人後之故,一旦反視若未嘗生我者,其絕之固已甚矣。
使其真絕之欤,是非人情也;迫于義而絕之欤,則是仁義者教人為僞也。
是故聖人知其無一可也。
以謂進承人之重而不害于仁,退得申其恩而不害于義,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于為僞,惟降而不絕,則無一不可矣,可謂曲盡矣。
夫惟仁義能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以濟于人事,無所不可也。
故知義可以為人後,而不知仁不絕其親者,衆人之偏見也。
知仁義相為用,以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使不入于僞,惟達于禮者可以得聖人之深意也。
” 問者曰:“為人後而有天下者,不絕其所生,則将幹乎大統,奈何?”曰:“降則不能幹矣。
自漢以來,為人後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嘗幹于大統?使漢宣、哀不立廟京師以亂昭穆,則其于大統,亦何所幹乎?” 漢魏五君篇 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師大雨水,壞官私廬舍,而民被壓溺者千餘人。
或謂:“是時方議濮王典禮,議者以謂天災之應,信乎?”曰:“議猶未決,而天已降災,殺人害物,此厚誣天人之言也,餘已論之詳矣。
” 問者曰:“前世已驗之事,如之何?”曰:“自漢以來,由諸侯入繼大統之君多矣,不可遍舉。
今略舉入繼大統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不追尊父母者三人,而試推以禍福之驗,可以知之矣。
其追尊所生者二人,曰漢宣帝也、光武也。
宣帝初稱其父曰親,置園邑而奉之,漢儒以為應經義者也。
光武稱其父為皇考,立廟南陽而祭之,後世無非者。
是皆進不幹大統,退不絕本親,最為得禮。
而宣帝為前漢中興之主,光武為後漢世祖,其德業隆盛,天下富安,享國長久。
此二人者,追尊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禍而降之以福,生為明帝,殁享榮名,為萬世所尊者也。
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曰魏廢帝也、高貴鄉公也、常道鄉公也。
魏自明帝無子,養齊王芳以為子,乃下诏後世有入繼之主敢追尊父母者,大臣共誅之。
故終魏之世,謹遵其約。
然自明帝下诏後,連三世皆以宗子入繼,皆不敢追尊其父母。
其一曰齊王芳,立十六年而被廢,謂之廢帝。
其次曰高貴鄉公,立七年為司馬文王所弑。
其次曰常道鄉公,立七年為晉所篡。
魏遂以滅亡。
此三人者,能不追尊其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禍,一被廢,一被弑,一被篡,喪身亡國,為萬世所悲者也。
彼漢魏五君者,其享國盛衰長短,雖自有曆數,系于天命,不系于追尊所生與不追尊也。
然就以禍福推之,追尊者未必不享福,不追尊者未必不得禍也。
” 晉問 或謂:“為人後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考于六經與古今典禮,固無之矣。
而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果無之乎?”曰:“有而不足法也。
蓋自漢以來,由藩侯入繼大統,其為人後合禮而得正之君,皆無之也。
惟五代晉出帝嘗以其所生父為皇伯矣,此何足道也!彼出帝者立不以正,非為後繼統之君也。
蓋其不當立而立,必絕其所生則得立,不絕則不得立,故不得已而絕之也。
出帝父曰敬儒,高祖之兄也。
敬儒早卒,高祖憐出帝孤而養以為己子,而高祖自有子五人。
高祖疾病,以其子重睿托于大臣。
及高祖崩,晉大臣背約,欲得長君,故舍重睿而立出帝。
其義不當立,惟欺天下以為高祖真子,故得立,則其勢豈敢複顧其所生父也哉?其以為皇伯者,不得已也。
蓋立不以正之君,又不得已而至此,其可為後世法哉?嗚呼!五代之際,禮樂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絕,先王之制度文章于是掃地矣,蓋篡逆賊亂之始也。
而晉氏尤甚,自高祖與契丹為父子,出帝以耶律德光則為祖,以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是其可以人理責乎?是其可以為世法乎?出帝既立,不旋踵而契丹滅晉,遷其族于北荒,幽之黃龍府,舉族餓死,永為夷狄之鬼。
其滅亡禍敗,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
議者謂漢哀、桓亂世不足為法可矣,若晉出帝者,果可為法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