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七·河北奉使奏草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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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狀申,為創造添修兵器,乞牛皮、筋、角、膠鳔物。

    勘會本路見在常是全然阙絕,民間雖有禁法,合逐旋納官,及點檢帳曆,亦全無人戶納到數目。

    亦曾聞奏及申三司,乞自京師支撥。

    又為京師諸庫各稱亦是數少,或累申奏,不曾支得,縱或支下,亦數目不多,應副使用不足。

    其諸州軍,又為上下催促造作甚嚴,每于難得之中,或時支得些小,不暇柬擇好弱,兼更使用不足,須至減料那融,隻且備數修創,僅能成器,全不堪用。

    今河北一路兵器萬數,雖然不少,而精好堪用之器十無一二。

    臣究其弊,蓋為皮、角、筋、膠難得之故。

    臣因勘會自來國家明有禁法,民間筋、角須盡納官,河南膠鳔又不許過河北。

    既有此禁,便合民間更無兵器。

    今河北見管義勇十七萬有餘,人人自有私弓弩,此是官司明知其數者。

    更有不系義勇之家,例有弓弩不少。

    其筋、角、膠鳔從何而得,能緻弓弩如此之多?以此見國家禁法未便,隻是禁得官中絕無,民間不能禁止。

    臣今有起請擘畫事件,伏乞朝廷特賜詳度。

    如允臣所請,乞賜施行,庶得今後更不專仰朝廷辍那支撥,而物料漸有,兵器可精。

    今具畫一如後:  一、未兵興以前舊制,民間自死牛,皮、筋、角并中賣入官,量為三等支價錢。

    其不及等者退還百姓,及許客旅販賣,官中置場收買。

    當時公私卻不阙少。

    自兵興後來,改法甚嚴,人戶自死牛馬,皮、筋、角限半月赴官送納,許人陳告隐藏者支賞。

    自有此指揮,後來人戶絕更不曾經官送納,亦無人告首隐藏者。

    豈可二年之内,舉河北牛馬全然不倒死?以此足見改法之弊。

    蓋其抛死牛馬,已是下民之苦,更不支得價錢,令人戶白納,及更令陪錢于官司使用了納,又令盡底納官,絕卻民間使用,以此民不為便。

    緣此等物,各是民間要用之物,陳告又支賞錢不多,所以各相蔽蓋,無由發露。

    今年雖亦許破官錢收買,緣已有上項盡底納官之條,民若不納官而中賣,即是違禁之物,以此收買不得。

    臣今欲乞卻依《天聖編敕》及前後舊條,許人戶自死牛馬,皮、筋、角中責入官,分為三等支錢。

    不及等者退還本主,及置場收買客旅興販者。

    如有及等皮、角,不中官賣,即許人陳告。

    如此,所貴卻似舊日,公私各獲濟用。

     一、臣體量得河北私置弓弩并無河南過者,膠鳔隻是河北自有。

    蓋滄州大海,出魚不異南方,及塘泊之中魚亦不少,河北人民并能煎鳔,出處隻百十文一斤,自來民間公行。

    官司隻是黃河不放過南膠外,本土膠鳔,州縣無人點檢禁絕,民間取足使用,但官中自禁耳。

    臣今欲乞滄州及瀛、保等州相度置場收買,必然大段易得。

    竊慮議者猶恐官既收買,則民間公行,因此北界為不便。

    況今官雖不買,民間亦不曾禁,北人從來不借南界販鳔,豈聞無弓使用?以此言之,不足疑也。

     右謹具如前。

    所有牛皮、筋、角等,臣隻見得本路利害,仍乞更下諸路轉運司相度利害。

    取進止。

     再乞放行皮角 臣近為兵興以來改法,禁絕民間牛皮、筋、角等,令人戶盡底直納入官,因此卻緻官中阙絕使用。

    後來雖亦許破官錢收買,緣已有上項盡底納官禁法,民若不納入官卻于官場中賣,即是違禁之物,緻人戶不敢赴場中賣。

    乞卻依《天聖編敕》及前後舊條,許人戶自死牛馬皮、筋、角中賣入官,分為三等支錢。

    其不及等者,退還本主,及置場收買客旅興販者。

    所貴卻似舊日,公私各獲濟用。

    曾具利害劄子奏聞,至今未奉朝旨。

    臣近體問得河東路亦為禁止牛皮、筋、角已來,阙絕使用,近已卻依舊放行,即今河東大段有牛皮、筋、角等使用,甚為利便。

    勘會本路合修兵器萬數不少,自來累據諸州乞支物料,本司隻是牒逐處拘攔使用,及申奏乞自京支撥。

    檢會隻自今年正月後,諸州所少牛皮、筋、角等七萬一千餘事件,累次申省乞支撥,及令逐處拘攔自死者使用。

    據諸州軍所申,即雲無可拘攔,乞行支撥。

    及申奏乞支撥,即準省牒,又卻令逐處拘攔。

    空煩行遣文字繁多,積壓下未修軍器萬數,終是無由了當。

    況今見行之法,其弊易見。

    禁民令盡納,則絕無納者;置場收買,則民礙法不敢中賣。

    兼河東近已放行,甚見其利。

    欲乞朝廷檢會臣前奏劄子,特賜詳酌,明降指揮,許依舊法。

    令人戶将三等牛皮、筋、角入官中賣,支與價錢,及許收買客旅興販者。

    其不中等者,退還本主。

    所貴公私各獲濟用,不至時時紊煩朝省,乞行支撥。

    及不空費文移,令逐處拘攔,虛積壓下未修軍器,久遠深為不便。

    今取進止。

      乞展便籴斛鬥限  當司近準三司牒,為便籴斛鬥,仰依《編敕》,至三月終住便,更不展限者。

    當司勘會沿邊軍儲事大,累年斛鬥,入便不敷。

    慶曆元年,隻便到八十五萬;二年,隻便到四十五萬;三年,隻便到一百四萬。

    今年方遇豐熟,正是好行入便之時,價例比去年大段低減。

    兼每年客人雖有斛鬥,不肯便行入中,須待體探年歲豐儉,及伺候官中價例高低,常至三四月間,方始猛來入中。

    今若隻于三月盡頓然中止,即邊儲大段阙誤。

    況元抛四百餘萬斛鬥,即今全未籴得。

    莫州元抛二十萬,方籴便到一萬二千有餘;信安三十萬,方便到四千有餘;霸州一十九萬,方便到三千有餘。

    其餘大約似此,全未及數。

    隻指望四五月間,趁逐入便。

    若便及省司元抛數目,隻及四百萬石,不得一年約支之數。

    若頓然住卻,必見大段誤事者。

     右謹具如前。

    伏乞朝廷特賜詳酌,體認河北軍馬糧儲事大,兼累年便籴不前,趁此年豐價賤之時,且乞依常年便籴,至五六月已來,隻便及省司元抛數目即止。

    兼自有便籴已來,年年展限,客人以習慣其事,皆廣為計置,直候依常年四五月方來入中。

    今若隻于三月止住,即不惟全無入中,緻阙乏誤事,兼恐賺誤客人,向後無由入中。

    伏乞特下三司,許令且依常年體例,候籴及元數,别聽朝旨。

    仍乞速降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