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四·奏議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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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蓋以人心先定,故得天下帖然。
今以聖繼聖,遂傳陛下。
由是言之,光于國有功為不淺矣,可謂社稷之臣也。
而其識慮深遠,性尤慎密。
光既不自言,故人亦無知者。
臣以忝在政府,因得備聞其事,臣而不言,是謂蔽賢掩善。
《詩》雲:“無言不酬,無德不報。
”光今雖在侍從,日承眷待,而其忠國大節,隐而未彰。
臣既詳知,不敢不奏。
◎青州進劄子二首 言青苗錢第一劄子〈熙甯三年〉 臣伏見朝廷新制,散青苗錢以來,中外之議,皆稱不便,多乞寝罷,至今未蒙省察。
臣以老病昏忘,雖不能究述利害,苟有所見,其敢不言?臣今有起請事件,謹具畫一如後: 一、臣竊見議者言青苗錢取利于民為非,而朝廷深惡其說,至煩聖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谕中外,以朝廷本為惠民之意。
然告谕之後,缙紳之士論議益多。
至于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爾。
是以申告雖煩,而莫能谕也。
臣亦以謂等是取利,不許取三分,而許取二分,此孟子所謂以五十步笑百步者。
以臣愚見,必欲使天下曉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則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隻納元數本錢,如此,始是不取利矣。
蓋二分之息,以為所得多邪,固不可多取于民;所得不多邪,則小利又何足顧,何必以此上累聖政? 一、臣檢詳元降指揮,如災傷及五分已上,則夏料青苗錢令于秋料送納,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納。
臣竊謂年歲豐兇,固不可定,其間豐年常少,而兇歲常多。
今所降指揮,蓋隻言偶然一料災傷爾。
若連遇三兩料水旱,則青苗錢積壓拖欠數多。
若才遇豐熟,卻須一并催納,則農民永無豐歲矣。
至于中小熟之年,不該得災傷分數,合于本料送納者,或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納了當,若令又請次料合錢數,則積壓轉多,必難催索。
臣今欲乞人戶遇災傷,本料未曾送納者,及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不納者,并更不支與次料錢。
如此,則人戶免積壓拖欠,州縣免鞭樸催驅,官錢免積久失陷。
一、臣竊聞議者多以抑配人戶為患,所以朝廷屢降指揮,丁甯約束州縣官吏不得抑配百姓。
然諸路各有提舉、管勾等官,往來催促,必須盡錢散而後止。
由是言之,朝廷雖指揮州縣不得抑逼百姓請錢,而提舉等官又卻催促盡數散。
故提舉等官以不能催促盡數散為失職,州縣之吏亦以錢不盡為弛慢不才。
上下不得不遞相督責者,勢使之然,各不獲已也。
由是言之,理難獨責州縣抑配矣。
以臣愚見,欲乞先罷提舉、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後可以責州縣不得抑配。
其所錢,取民情願,專委州縣随多少散之,不得須要盡數,亦不必須要阖縣之民戶戶盡請。
如此,則自然無抑配之患矣。
右謹具如前。
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識遠慮,所見目前止于如此。
然而青苗之議,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行寝罷者,不可勝數,其所陳久遠利害,必已詳盡而無遺矣。
一日陛下赫然開悟,悉采群議,追還新制,一切罷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
若中外所言雖多,猶未能感動天聽,則見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系目下利害,如臣畫一所陳。
伏望聖慈,特賜裁擇。
今取進止。
言青苗錢第二劄子〈熙甯三年〉 臣近曾奏為起請散青苗錢不便事,數内一件“乞遇災傷,夏料未納,及不系災傷人戶,頑猾拖欠者,并更不散秋料錢數”,至今未奉指揮。
臣勘會今年二麥才方成熟,尚未收割,已系五月,又合散秋料錢數。
竊緣夏料已散錢尚未有一戶送納,若又散秋料錢,竊慮積壓拖欠,枉有失陷官錢。
臣已指揮本路諸州軍,并令未得散秋料錢,别候朝廷指揮去後。
臣伏思除臣近所起請災傷未納及人戶拖欠不納者,乞且不次料一事外,臣今更有愚見,不敢緘默。
臣竊見自青苗錢已來,議者皆以取利為非。
朝廷深惡其說,遂命所司條陳申谕,其言雖煩,而終不免于取利,然猶有一說者,意在惠民也。
以臣愚見,若夏料錢于春中散,猶是青黃不相接之時,雖不戶戶阙乏,然其間容有不濟者,以為惠政,尚有說焉。
若秋料錢于五月散,正是蠶麥成熟,人戶不乏之時,何名濟阙,直是放債取利爾。
若二夢不熟,則夏料尚欠,豈宜更秋料錢,使人戶積壓拖欠?以此而言,秋料錢可以罷而不散。
欲望聖慈特賜詳擇,伏乞早降指揮。
今取進止。
今以聖繼聖,遂傳陛下。
由是言之,光于國有功為不淺矣,可謂社稷之臣也。
而其識慮深遠,性尤慎密。
光既不自言,故人亦無知者。
臣以忝在政府,因得備聞其事,臣而不言,是謂蔽賢掩善。
《詩》雲:“無言不酬,無德不報。
”光今雖在侍從,日承眷待,而其忠國大節,隐而未彰。
臣既詳知,不敢不奏。
◎青州進劄子二首 言青苗錢第一劄子〈熙甯三年〉 臣伏見朝廷新制,散青苗錢以來,中外之議,皆稱不便,多乞寝罷,至今未蒙省察。
臣以老病昏忘,雖不能究述利害,苟有所見,其敢不言?臣今有起請事件,謹具畫一如後: 一、臣竊見議者言青苗錢取利于民為非,而朝廷深惡其說,至煩聖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谕中外,以朝廷本為惠民之意。
然告谕之後,缙紳之士論議益多。
至于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爾。
是以申告雖煩,而莫能谕也。
臣亦以謂等是取利,不許取三分,而許取二分,此孟子所謂以五十步笑百步者。
以臣愚見,必欲使天下曉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則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隻納元數本錢,如此,始是不取利矣。
蓋二分之息,以為所得多邪,固不可多取于民;所得不多邪,則小利又何足顧,何必以此上累聖政? 一、臣檢詳元降指揮,如災傷及五分已上,則夏料青苗錢令于秋料送納,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納。
臣竊謂年歲豐兇,固不可定,其間豐年常少,而兇歲常多。
今所降指揮,蓋隻言偶然一料災傷爾。
若連遇三兩料水旱,則青苗錢積壓拖欠數多。
若才遇豐熟,卻須一并催納,則農民永無豐歲矣。
至于中小熟之年,不該得災傷分數,合于本料送納者,或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納了當,若令又請次料合錢數,則積壓轉多,必難催索。
臣今欲乞人戶遇災傷,本料未曾送納者,及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不納者,并更不支與次料錢。
如此,則人戶免積壓拖欠,州縣免鞭樸催驅,官錢免積久失陷。
一、臣竊聞議者多以抑配人戶為患,所以朝廷屢降指揮,丁甯約束州縣官吏不得抑配百姓。
然諸路各有提舉、管勾等官,往來催促,必須盡錢散而後止。
由是言之,朝廷雖指揮州縣不得抑逼百姓請錢,而提舉等官又卻催促盡數散。
故提舉等官以不能催促盡數散為失職,州縣之吏亦以錢不盡為弛慢不才。
上下不得不遞相督責者,勢使之然,各不獲已也。
由是言之,理難獨責州縣抑配矣。
以臣愚見,欲乞先罷提舉、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後可以責州縣不得抑配。
其所錢,取民情願,專委州縣随多少散之,不得須要盡數,亦不必須要阖縣之民戶戶盡請。
如此,則自然無抑配之患矣。
右謹具如前。
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識遠慮,所見目前止于如此。
然而青苗之議,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行寝罷者,不可勝數,其所陳久遠利害,必已詳盡而無遺矣。
一日陛下赫然開悟,悉采群議,追還新制,一切罷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
若中外所言雖多,猶未能感動天聽,則見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系目下利害,如臣畫一所陳。
伏望聖慈,特賜裁擇。
今取進止。
言青苗錢第二劄子〈熙甯三年〉 臣近曾奏為起請散青苗錢不便事,數内一件“乞遇災傷,夏料未納,及不系災傷人戶,頑猾拖欠者,并更不散秋料錢數”,至今未奉指揮。
臣勘會今年二麥才方成熟,尚未收割,已系五月,又合散秋料錢數。
竊緣夏料已散錢尚未有一戶送納,若又散秋料錢,竊慮積壓拖欠,枉有失陷官錢。
臣已指揮本路諸州軍,并令未得散秋料錢,别候朝廷指揮去後。
臣伏思除臣近所起請災傷未納及人戶拖欠不納者,乞且不次料一事外,臣今更有愚見,不敢緘默。
臣竊見自青苗錢已來,議者皆以取利為非。
朝廷深惡其說,遂命所司條陳申谕,其言雖煩,而終不免于取利,然猶有一說者,意在惠民也。
以臣愚見,若夏料錢于春中散,猶是青黃不相接之時,雖不戶戶阙乏,然其間容有不濟者,以為惠政,尚有說焉。
若秋料錢于五月散,正是蠶麥成熟,人戶不乏之時,何名濟阙,直是放債取利爾。
若二夢不熟,則夏料尚欠,豈宜更秋料錢,使人戶積壓拖欠?以此而言,秋料錢可以罷而不散。
欲望聖慈特賜詳擇,伏乞早降指揮。
今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