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奏議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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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皆欲使民結為伍保,則奸惡不容。
今區法于吉水縣立伍保之法,三年之内,劫賊不敢入其縣界。
臣欲乞特降指揮下江南西路,體量吉水縣自區法創立伍保之法以來,如實全無劫賊,又民間以為便利,即乞頒行伍保之法于天下。
右謹具如前,取進止。
論光化軍叛兵家口不可赦劄子〈慶曆三年〉 臣竊見近日盜賊縱橫,張海等二三百人未能敗滅,光化軍宣毅又二三百人作亂。
臣謂朝廷緻得盜賊如是者,不惟中外無備,蓋由威令不行。
昨王倫賊殺主将,自置官稱,着黃衣,改年号。
事狀如此,乃是反賊,使其不敗,為患如何?既敗之後,不誅家族。
況小人作事,亦須先計成敗,今使其事成則獲大利,不成則無大禍,有利無害,誰不欲反?隻如淮南一帶官吏,與王倫飲宴,率民金帛獻送,開門納賊,道左參迎。
苟有國法,豈敢如此!而往來取勘,已及半年,未能斷遣。
古者稱罰不逾時,所以威激士衆,今遲緩如此,誰有懼心?遂至張海等,官吏依前迎奉。
順陽縣令李正己延賊飲宴,宿于縣廳,恣其劫掠,鼓樂送出城外。
其人敢如此者,蓋為不奉賊則死,不奉朝廷則不死,所以畏賊過于畏國法。
臣恐朝廷威令,從此遂弱;盜賊兇勢,從此轉強。
臣聞刑期無刑,殺以止殺,寬猛相濟,用各有時。
伏望陛下勿采迂儒所說、婦人女子之仁,尚行小惠,以誤大事。
其宣毅兵士必有家族,伏乞盡戮于光化市中,使遠近聞之悚畏,以止續起之賊。
其李正己,仍聞已有台憲上言,亦乞斬于鄧州,使京西一路官吏聞之畏恐,知國法尚存,不敢奉賊。
從來隻被迂懦之人因循不斷,誤陛下事,壞得天下事,勢已如此,不可更循舊弊,有失威斷,惟陛下力行之。
取進止。
薦李允知光化軍劄子〈慶曆三年〉 臣近為光化軍遭韓綱酷虐,緻得兵士作亂,曾薦國子博士李允,前知光化軍日,軍民愛畏,乞卻令依舊知軍,不蒙朝廷施行。
近聞光化軍兵民官吏列狀,奏乞李允知軍,正與臣等所言符合。
臣等職在谏诤,事無大小,隻要上益朝廷,下協物議。
今來所薦李允,臣等皆不識其面,但采訪得此人實有吏才,在光化日甚有惠政,當此軍城燒劫之後,此人必可撫綏。
今朝廷隻見臣等薦論,未賜深信;既是本軍陳乞,可以不疑。
朝廷前來失選良吏,緻因韓綱屠虐軍城。
今又不能别選良吏,撫綏殘破,緻使軍民自乞一舊知軍。
若又不與,則臣恐軍民怨怒,變亂複生。
其李允伏乞依光化軍民所請,卻令知軍。
取進止。
論韓綱棄城乞依法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前知光化軍韓綱,近為酷虐兵士,緻兵士等作亂,攻劫州縣,驚動朝廷,上贻君父之憂,下緻生民之患,而又不畏法,棄城遁走。
其罪狀顯著,便合誅夷。
朝廷慎于用刑,尚令勘鞫,至今多日,未見施行。
竊以斷獄之議,不過兩端而已,有正法則依法,無正法則原情。
今韓綱所犯,法有明文,情無可恕。
謹按律文:“主将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者斬。
”此韓綱于法當斬,有明文也。
綱不能撫綏士卒,緻其叛亂,但其棄城而走,情最難容。
當初亂兵未有器械,韓綱手下自有六十餘人不亂兵士,又有官庫器甲,既不能盡力禦捍,又不能閉城堅守,公然将手下兵士津送全家上船,便棄牌印、城池而去,緻兵之亂起自綱身,臨難逃身而不死國。
方今盜賊可憂之際,若使天下州縣皆效韓綱,見賊便走,則在處城池皆為賊有,陛下州縣誰肯守之?此韓綱之情,又無可恕也。
綱之一死,理在不疑。
外人但見拖延多日,未行斷決,皆謂朝廷好行姑息,漸有恩貸之意。
又緣綱是大臣家子,作如此大過,生如此大患,犯如此大刑名,若曲法不行,即不知孤寒有罪者何以行法?其韓綱,伏望聖慈出于睿斷,早賜依法施行。
取進止。
論乞赈救饑民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近降大雪,雖是将來豐熟之兆,然即日陝西饑民流亡者衆,同、華、河中尤甚,往往道路遺棄小兒不少。
隻聞朝旨令那移近邊兵馬及于有官米處出粜,此外未聞别行赈救。
此急在旦夕,不可遲回。
其遺棄小兒,亦乞早降指揮,令長吏收恤。
仍聞京西、東大雪不止,毀折桑柘不少。
竊慮向去絲蠶稅賦無所出,緻貧民起為盜賊,亦乞特降指揮體量。
臣竊見國史書祖宗朝,每奏一兩州軍小有災傷,亦有多少赈恤,或蠲免稅租。
蓋以所放者少,不損國用,又察民疾苦,微細不遺,所以國恩流布,民不怨嗟,不必須待災傷廣闊,方行赈救也。
方今人貧下怨之際,不厭頻推恩惠,伏望聖慈,特賜矜憫。
取進止。
今區法于吉水縣立伍保之法,三年之内,劫賊不敢入其縣界。
臣欲乞特降指揮下江南西路,體量吉水縣自區法創立伍保之法以來,如實全無劫賊,又民間以為便利,即乞頒行伍保之法于天下。
右謹具如前,取進止。
論光化軍叛兵家口不可赦劄子〈慶曆三年〉 臣竊見近日盜賊縱橫,張海等二三百人未能敗滅,光化軍宣毅又二三百人作亂。
臣謂朝廷緻得盜賊如是者,不惟中外無備,蓋由威令不行。
昨王倫賊殺主将,自置官稱,着黃衣,改年号。
事狀如此,乃是反賊,使其不敗,為患如何?既敗之後,不誅家族。
況小人作事,亦須先計成敗,今使其事成則獲大利,不成則無大禍,有利無害,誰不欲反?隻如淮南一帶官吏,與王倫飲宴,率民金帛獻送,開門納賊,道左參迎。
苟有國法,豈敢如此!而往來取勘,已及半年,未能斷遣。
古者稱罰不逾時,所以威激士衆,今遲緩如此,誰有懼心?遂至張海等,官吏依前迎奉。
順陽縣令李正己延賊飲宴,宿于縣廳,恣其劫掠,鼓樂送出城外。
其人敢如此者,蓋為不奉賊則死,不奉朝廷則不死,所以畏賊過于畏國法。
臣恐朝廷威令,從此遂弱;盜賊兇勢,從此轉強。
臣聞刑期無刑,殺以止殺,寬猛相濟,用各有時。
伏望陛下勿采迂儒所說、婦人女子之仁,尚行小惠,以誤大事。
其宣毅兵士必有家族,伏乞盡戮于光化市中,使遠近聞之悚畏,以止續起之賊。
其李正己,仍聞已有台憲上言,亦乞斬于鄧州,使京西一路官吏聞之畏恐,知國法尚存,不敢奉賊。
從來隻被迂懦之人因循不斷,誤陛下事,壞得天下事,勢已如此,不可更循舊弊,有失威斷,惟陛下力行之。
取進止。
薦李允知光化軍劄子〈慶曆三年〉 臣近為光化軍遭韓綱酷虐,緻得兵士作亂,曾薦國子博士李允,前知光化軍日,軍民愛畏,乞卻令依舊知軍,不蒙朝廷施行。
近聞光化軍兵民官吏列狀,奏乞李允知軍,正與臣等所言符合。
臣等職在谏诤,事無大小,隻要上益朝廷,下協物議。
今來所薦李允,臣等皆不識其面,但采訪得此人實有吏才,在光化日甚有惠政,當此軍城燒劫之後,此人必可撫綏。
今朝廷隻見臣等薦論,未賜深信;既是本軍陳乞,可以不疑。
朝廷前來失選良吏,緻因韓綱屠虐軍城。
今又不能别選良吏,撫綏殘破,緻使軍民自乞一舊知軍。
若又不與,則臣恐軍民怨怒,變亂複生。
其李允伏乞依光化軍民所請,卻令知軍。
取進止。
論韓綱棄城乞依法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前知光化軍韓綱,近為酷虐兵士,緻兵士等作亂,攻劫州縣,驚動朝廷,上贻君父之憂,下緻生民之患,而又不畏法,棄城遁走。
其罪狀顯著,便合誅夷。
朝廷慎于用刑,尚令勘鞫,至今多日,未見施行。
竊以斷獄之議,不過兩端而已,有正法則依法,無正法則原情。
今韓綱所犯,法有明文,情無可恕。
謹按律文:“主将守城,為賊所攻,不固守而棄者斬。
”此韓綱于法當斬,有明文也。
綱不能撫綏士卒,緻其叛亂,但其棄城而走,情最難容。
當初亂兵未有器械,韓綱手下自有六十餘人不亂兵士,又有官庫器甲,既不能盡力禦捍,又不能閉城堅守,公然将手下兵士津送全家上船,便棄牌印、城池而去,緻兵之亂起自綱身,臨難逃身而不死國。
方今盜賊可憂之際,若使天下州縣皆效韓綱,見賊便走,則在處城池皆為賊有,陛下州縣誰肯守之?此韓綱之情,又無可恕也。
綱之一死,理在不疑。
外人但見拖延多日,未行斷決,皆謂朝廷好行姑息,漸有恩貸之意。
又緣綱是大臣家子,作如此大過,生如此大患,犯如此大刑名,若曲法不行,即不知孤寒有罪者何以行法?其韓綱,伏望聖慈出于睿斷,早賜依法施行。
取進止。
論乞赈救饑民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近降大雪,雖是将來豐熟之兆,然即日陝西饑民流亡者衆,同、華、河中尤甚,往往道路遺棄小兒不少。
隻聞朝旨令那移近邊兵馬及于有官米處出粜,此外未聞别行赈救。
此急在旦夕,不可遲回。
其遺棄小兒,亦乞早降指揮,令長吏收恤。
仍聞京西、東大雪不止,毀折桑柘不少。
竊慮向去絲蠶稅賦無所出,緻貧民起為盜賊,亦乞特降指揮體量。
臣竊見國史書祖宗朝,每奏一兩州軍小有災傷,亦有多少赈恤,或蠲免稅租。
蓋以所放者少,不損國用,又察民疾苦,微細不遺,所以國恩流布,民不怨嗟,不必須待災傷廣闊,方行赈救也。
方今人貧下怨之際,不厭頻推恩惠,伏望聖慈,特賜矜憫。
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