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奏議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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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撰之類,所貴侍從清班,不至冗濫。
論西賊議和請以五問诘大臣狀〈慶曆三年〉 右臣伏見張子奉使賊中,近已到阙。
風聞賊意雖肯稱臣,而尚有數事邀求,未審朝廷如何處置。
臣聞善料敵者,必揣其情僞之實;能知彼者,乃可制勝負之謀。
今賊非難料難知,但患為國計者昧于遠見,落彼奸謀,苟一時之暫安,召無涯之後患,自為削弱,助賊奸謀。
此《左傳》所謂疾首痛心,賈誼所以太息恸哭者也。
今議賊肯和之意,不過兩端而已。
欺罔天下者,必曰賊困窘而求和;稍能曉事者,皆知賊權詐而可懼。
若賊實困窘,則正宜持重以裁之。
若知其詐謀,則豈可厚以金缯,助成奸計?昨如定等回,但聞許與之數不過十萬。
今子所許乃二十萬,仍聞賊意未已,更有過求。
先朝與契丹通和,隻用三十萬。
一旦劉六符輩來,又添二十萬。
今昊賊一口許二十萬,到他日更來,又須一二十萬使四夷窺見中國廟謀勝算,惟以金帛告人,則邈川首領豈不動心?一旦興兵,又須三二十萬。
生民膏血有盡,四夷禽獸無厭,引之轉來,何有限極?今已許之失,既不可追,分外過求,尚可抑絕。
見今北虜往來,尚在沿邊市易,豈可西蕃絕遠,須要直至京師?隻用此詞,自可拒止。
至如青鹽弛禁,尤不可從,于我雖所損非多,在賊則為利甚博。
況鹽者民間急用,既開其禁,則公私往來,奸細不分。
若使賊捐百萬之鹽以啖邊民,則數年之後,皆為盜用矣。
凡此三事,皆難允許。
今若隻為目下苟安之計,則何必愛惜,盡可曲從;若為社稷久遠之謀,則不止目前,須思後患。
臣願陛下試發五問,詢于議事之臣。
一問西賊不因敗衄,忽肯通和之意,或用計困之使就和乎,或其與北虜連謀而僞和乎?二問既和之後,邊備果可徹而寬國用乎?三問北使一來與二十萬,西人一去又二十萬,從今更索,又更與之,凡廟謀為國計者,止有此策而已乎?四問既和之後,能使北虜不邀功責報乎?虜或一動,能使天下無事乎?五問元昊一議許二十萬,他日保不更有邀求乎?他日有求,能不更添乎?陛下赫然以此五事問之,萬一能有說焉,非臣所及;若其無說,則天下之憂從此始矣。
方今急和謬議既不可追,許物已多,必不能減。
然臣竊料元昊不出三五年,必須更别猖獗以邀增添,而将相大臣隻如今日之謀,定須更與添物。
若今日一頓盡與,則他時何以添之?故臣願惜今日所求。
其如西賊雖和,所利極鮮,若和而複動,其患無涯。
此臣前後非不切言,今無及矣。
伏望陛下留意而思之,且可不與。
彼若實欲就和,雖不許此亦可;若實無和意,與之适有後虞。
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論捕賊賞罰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方今天下盜賊縱橫,王倫、張海等所過州縣,縣尉、巡檢有迎賊飲宴者,有獻其器甲者,有畏懦走避者,有被其驅役者。
朝廷于此憂賊之時,正患乏人之際,或于巡檢、縣尉之内得一捕賊可使之人,則必須特示旌酬,以行激勵。
苟或未能者,猶須懸賞以待之,何況有而失賞?伏見吏部選人區法,自出身以來,兩任縣尉。
初任臨江軍新淦縣,三年之内,大小賊盜獲四十餘火,内雖小盜數多,其如強劫群賊亦不為少,據于賞格,合改京官。
而有司守纖細之文,執尋常之例,謂其所獲雖為全火而不同時,因不與理為勞績。
臣料天下州縣盜賊之多,無如新淦,天下縣尉能捉賊之多,亦無如區法。
又聞法次任吉水縣尉,使其縣民結為伍保,至今吉水一縣全無盜賊,民甚便之。
法為縣尉,官至卑賤,所至之處,皆有可稱。
臣思朝廷非不欲賞善罰惡,以行勸戒,而患于有司法弊,拘守常文,緻抑才能,失于旌賞。
其區法偶與臣相識,因得知之,然人所不知,抑而不申者,何可勝數?竊以盜賊是方今急患,縣尉是方今切要之人,皆朝廷常合留意之事。
臣辄有起請事件,具畫一如後: 一、選人區法捕賊之效甚多,但為有司拘守細碎之文,不理勞績。
其人已升得職官,伏乞追取本人曆子,别加考驗。
如實有勞能,即乞不拘常格,特與酬獎,以勸後來。
一、臣謂天下群盜縱橫,皆由小盜合聚,今但患其大,而不防其微。
故必欲止盜,先從其小。
能絕小盜者,巡檢、縣尉也。
然而賞罰之法,其弊極多。
隻如捕盜,去惡但要淨盡,豈必須是一日之内同時捕獲?假如有全火強盜,縣尉、巡檢以死命鬥敵,若于兩日内捉盡,已不理為勞績。
其守文之弊,如此極多。
欲乞下铨司,重定捕賊賞格施行。
一、臣伏見自天下有盜賊以來,議者多陳禦盜之
論西賊議和請以五問诘大臣狀〈慶曆三年〉 右臣伏見張子奉使賊中,近已到阙。
風聞賊意雖肯稱臣,而尚有數事邀求,未審朝廷如何處置。
臣聞善料敵者,必揣其情僞之實;能知彼者,乃可制勝負之謀。
今賊非難料難知,但患為國計者昧于遠見,落彼奸謀,苟一時之暫安,召無涯之後患,自為削弱,助賊奸謀。
此《左傳》所謂疾首痛心,賈誼所以太息恸哭者也。
今議賊肯和之意,不過兩端而已。
欺罔天下者,必曰賊困窘而求和;稍能曉事者,皆知賊權詐而可懼。
若賊實困窘,則正宜持重以裁之。
若知其詐謀,則豈可厚以金缯,助成奸計?昨如定等回,但聞許與之數不過十萬。
今子所許乃二十萬,仍聞賊意未已,更有過求。
先朝與契丹通和,隻用三十萬。
一旦劉六符輩來,又添二十萬。
今昊賊一口許二十萬,到他日更來,又須一二十萬使四夷窺見中國廟謀勝算,惟以金帛告人,則邈川首領豈不動心?一旦興兵,又須三二十萬。
生民膏血有盡,四夷禽獸無厭,引之轉來,何有限極?今已許之失,既不可追,分外過求,尚可抑絕。
見今北虜往來,尚在沿邊市易,豈可西蕃絕遠,須要直至京師?隻用此詞,自可拒止。
至如青鹽弛禁,尤不可從,于我雖所損非多,在賊則為利甚博。
況鹽者民間急用,既開其禁,則公私往來,奸細不分。
若使賊捐百萬之鹽以啖邊民,則數年之後,皆為盜用矣。
凡此三事,皆難允許。
今若隻為目下苟安之計,則何必愛惜,盡可曲從;若為社稷久遠之謀,則不止目前,須思後患。
臣願陛下試發五問,詢于議事之臣。
一問西賊不因敗衄,忽肯通和之意,或用計困之使就和乎,或其與北虜連謀而僞和乎?二問既和之後,邊備果可徹而寬國用乎?三問北使一來與二十萬,西人一去又二十萬,從今更索,又更與之,凡廟謀為國計者,止有此策而已乎?四問既和之後,能使北虜不邀功責報乎?虜或一動,能使天下無事乎?五問元昊一議許二十萬,他日保不更有邀求乎?他日有求,能不更添乎?陛下赫然以此五事問之,萬一能有說焉,非臣所及;若其無說,則天下之憂從此始矣。
方今急和謬議既不可追,許物已多,必不能減。
然臣竊料元昊不出三五年,必須更别猖獗以邀增添,而将相大臣隻如今日之謀,定須更與添物。
若今日一頓盡與,則他時何以添之?故臣願惜今日所求。
其如西賊雖和,所利極鮮,若和而複動,其患無涯。
此臣前後非不切言,今無及矣。
伏望陛下留意而思之,且可不與。
彼若實欲就和,雖不許此亦可;若實無和意,與之适有後虞。
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論捕賊賞罰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方今天下盜賊縱橫,王倫、張海等所過州縣,縣尉、巡檢有迎賊飲宴者,有獻其器甲者,有畏懦走避者,有被其驅役者。
朝廷于此憂賊之時,正患乏人之際,或于巡檢、縣尉之内得一捕賊可使之人,則必須特示旌酬,以行激勵。
苟或未能者,猶須懸賞以待之,何況有而失賞?伏見吏部選人區法,自出身以來,兩任縣尉。
初任臨江軍新淦縣,三年之内,大小賊盜獲四十餘火,内雖小盜數多,其如強劫群賊亦不為少,據于賞格,合改京官。
而有司守纖細之文,執尋常之例,謂其所獲雖為全火而不同時,因不與理為勞績。
臣料天下州縣盜賊之多,無如新淦,天下縣尉能捉賊之多,亦無如區法。
又聞法次任吉水縣尉,使其縣民結為伍保,至今吉水一縣全無盜賊,民甚便之。
法為縣尉,官至卑賤,所至之處,皆有可稱。
臣思朝廷非不欲賞善罰惡,以行勸戒,而患于有司法弊,拘守常文,緻抑才能,失于旌賞。
其區法偶與臣相識,因得知之,然人所不知,抑而不申者,何可勝數?竊以盜賊是方今急患,縣尉是方今切要之人,皆朝廷常合留意之事。
臣辄有起請事件,具畫一如後: 一、選人區法捕賊之效甚多,但為有司拘守細碎之文,不理勞績。
其人已升得職官,伏乞追取本人曆子,别加考驗。
如實有勞能,即乞不拘常格,特與酬獎,以勸後來。
一、臣謂天下群盜縱橫,皆由小盜合聚,今但患其大,而不防其微。
故必欲止盜,先從其小。
能絕小盜者,巡檢、縣尉也。
然而賞罰之法,其弊極多。
隻如捕盜,去惡但要淨盡,豈必須是一日之内同時捕獲?假如有全火強盜,縣尉、巡檢以死命鬥敵,若于兩日内捉盡,已不理為勞績。
其守文之弊,如此極多。
欲乞下铨司,重定捕賊賞格施行。
一、臣伏見自天下有盜賊以來,議者多陳禦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