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七·歸田錄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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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好酒,奉之甚謹。

    二人飲啖自若,傲然不顧。

    至夕,殊無酒色,相揖而去。

    明日,都下喧傳王氏酒樓有二酒仙來飲,久之乃知劉、石也。

     燕龍圖肅有巧思,初為永興推官,知府寇萊公好舞柘枝,有一鼓甚惜之,其環忽脫,公怅然以問諸匠,皆莫知所為。

    燕請以環腳為鎖簧,内之,則不脫矣,萊公大喜。

    燕為人寬厚長者,博學多聞,其漏刻法最精,今州郡往往有之。

     劉嶽《書儀。

    婚禮》有“女坐婿之馬鞍,父母為之合髻”之禮,不知用何經義?據嶽自叙雲,以時之所尚者益之。

    則是當時流俗之所為爾。

    嶽當五代幹戈之際,禮樂廢壞之時,不暇講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時世俗所用吉兇儀式,略整齊之,固不足為後世法矣,然而後世猶不能行之。

    今嶽《書儀》,十已廢其七八,其一二僅行于世者,皆苟簡粗略,不如本書。

    就中轉失乖缪可為大笑者,坐鞍一事爾。

    今之士族,當婚之夕,以兩椅相背,置一馬鞍,反令婿坐其上,飲以三爵,女家遣人三請而後下,乃成婚禮,謂之上高坐。

    凡婚家,舉族内外姻親,與其男女賓客,堂上堂下,竦立而視者,惟婿上高坐為盛禮爾。

    或有偶不及設者,則相與怅然咨嗟,以為阙禮。

    其轉失乖缪,至于如此!今雖名儒巨公,衣冠舊族,莫不皆然。

    嗚呼!士大夫不知禮義,而與闾閻鄙俚同其習見,而不知為非者,多矣。

    前日濮園皇伯之議是已,豈止坐鞍之缪哉? 世俗傳訛,惟祠廟之名為甚。

    今都城西崇化坊顯聖寺者,本名蒲池寺,周氏顯德中增廣之,更名顯聖。

    而俚俗多道其舊名,今轉為菩提寺矣。

    江南有大、小孤山,在江水中,嶷然獨立,而世俗轉孤為姑。

    江側有一石矶,謂之澎浪矶,遂轉為彭郎矶,雲彭郎者,小姑婿也。

    餘嘗過小孤山,廟像乃一婦人,而敕額為聖母廟,豈止俚俗之缪哉!西京龍門山,夾伊水上,自端望之如雙阙,故謂之阙塞,而山口有廟曰阙口廟。

    餘嘗見其廟像甚勇,手持一屠刀尖銳,按膝而坐。

    問之,雲此乃豁口大王也。

    此尤可笑者爾。

     今世俗言語之訛,而舉世君子小人皆同其缪者,惟打〈丁雅反。

    〉字爾。

    其義本謂考擊,故人相毆,以物相擊,皆謂之打。

    而工造金銀器,亦謂之打可矣,蓋有捶撾之義也。

    至于造舟車者曰打船打車,網魚曰打魚,汲水曰打水,役夫饷飯曰打飯,兵士給衣糧曰打衣糧,從者執傘曰打傘,以糊黏紙曰打黏,以丈尺量地曰打量,舉手試眼之昏明曰打試。

    至于名儒碩學,語皆如此,觸事皆謂之打,而遍檢字書,了無此字。

    〈丁雅反者。

    〉其義主考擊之打,自音谪耿,以字學言之,打字從手從丁,丁又擊物之聲,故音谪耿為是,不知因何轉為丁雅也。

     用錢之法,自五代以來,以七十七為百,謂之省陌。

    今市井交易,又克其五,謂之依除。

    鹹平五年,陳恕知貢舉,選士最精,所解七十二人,王沂公曾為第一,禦試又落其半,而及第者三十八人,沂公又為第一。

    故京師為語曰“南省解一百依除,殿前放五十省陌”也。

    是歲取人雖少,得士最多:宰相三人,乃沂公與王公随、章公得象;參知政事一人,韓公億;侍讀學士一人,李仲容;禦史中丞一人,王臻;知制诰一人,陳知微;而汪白青、陽楷二人雖不達,而皆以文學知名當世。

     唐李肇《國史補》序雲:“言報應,叙鬼神,述夢蔔,近帷薄,悉去之。

    紀事實,探物理,辨疑惑,示勸戒,采風俗,助談笑,則書之。

    ”餘之所錄,大抵以肇為法。

    而小異于肇者,不書人之過惡,以謂職非史官,而掩惡揚善者,君子之志也。

    覽者詳之。

     ◎附錄  九射格  九射之格,其物九,為一大侯,而寓以八侯。

    熊當中,虎居上,鹿居下,雕、雉、猿居右,雁兔魚居左。

    而物各有籌,射中其物,則視籌所大而飲之。

    射者,所以為群居之樂也。

    而古之君子以争九射之格,以為酒禍起于争,争而為歡,不若不争而樂也。

    故無勝負,無賞罰。

    中者不為功,則無好勝之矜;不中者無所罰,則無不能之诮。

    探籌而飲,飲非觥也,無所恥,故射而自中者,有不得免飲,而屢及者亦不得辭,所以息争也。

    終日為樂而不恥不争,君子之樂也。

    探籌之法,一物必為三籌,蓋射賓之數多少不常,故多為之籌以備也。

    凡今賓主之數九人,則人探其一,八人則置其熊籌,不及八人而又少,則人探其一而置其餘籌可也。

    益之以籌,而人探其一或二,皆可也。

    惟主人臨時之約,然皆置其熊籌。

    中則在席皆飲,若一物而再中,則視執籌者飲量之多少。

    而飲器之大小,亦惟主人之命。

    若兩籌而一物者,亦然。

    凡射者一周,既飲,則斂籌而複探之。

    籌新而屢變,矢中而無情,或适當之,或幸而免,此所以歡然為樂而不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