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三·奏議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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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乞将南省考試舉人各以路分糊名,于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
雖已奉聖旨,送兩制詳定,臣亦有愚見,合具敷陳。
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
蓋累聖留心,請求曲盡。
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惟材是擇。
各糊名眷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于其間。
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複古法,而便于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
”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
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
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
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随其多少取之。
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
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
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隻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則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
此其不可者二也。
東南之士于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
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
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于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
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缪濫,隻要諸路數停。
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争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
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
其人亦自知無藝,隻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
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
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缪濫,又非西北之比。
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
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則弊濫随生,何可勝數!故臣以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
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
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
此甚不然之論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于東南者甚衆,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别有術,不在科場也。
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
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
雖朝廷素有禁約,條制甚嚴,而上下因循,不複申舉。
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
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臣忝貳宰司,預聞國論,苟不能為陛下守祖宗之法,而言又不足取信于人主,則厚顔屍祿,豈敢偷安而久處乎?故猶此強言,乞賜裁擇。
乞獎用孫沔劄子〈治平二年〉 臣伏見諒祚猖狂,漸違誓約,僭叛之迹,彰露已多,年歲之間,必為邊患。
國家禦備之計,先在擇人。
而自慶曆罷兵以來,至今二十餘年,當時經用舊人,零落無幾,惟尚書戶部侍郎孫沔尚在。
西事時,沔守環慶一路。
其人磊落有智勇,但以未嘗出兵,又不遇敵,故未有臨陣破賊之功。
然其養練士卒,招撫蕃夷,恩信著于一方,至今邊人思之。
雖世不乏材,朝廷方務推擇,若求曾經西事可用之人,則臣謂無如沔者。
沔今年雖七十,聞其心力不衰,飛鷹走馬,尚如平日。
況所用者取其智謀,藉其威信,前世老将強起成功者多。
沔雖中間曾以罪廢,棄瑕使過,正是用人之術。
臣今欲乞朝廷更加察訪,如沔實未衰羸,伏望聖慈特賜獎用,庶于擇材難得之時,可備一方之寄。
取進止。
雖已奉聖旨,送兩制詳定,臣亦有愚見,合具敷陳。
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
蓋累聖留心,請求曲盡。
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惟材是擇。
各糊名眷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于其間。
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複古法,而便于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
”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
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
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
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随其多少取之。
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
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
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隻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則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
此其不可者二也。
東南之士于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
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
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于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
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缪濫,隻要諸路數停。
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争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
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
其人亦自知無藝,隻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
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
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缪濫,又非西北之比。
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
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則弊濫随生,何可勝數!故臣以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
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
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
此甚不然之論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于東南者甚衆,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别有術,不在科場也。
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
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
雖朝廷素有禁約,條制甚嚴,而上下因循,不複申舉。
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
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臣忝貳宰司,預聞國論,苟不能為陛下守祖宗之法,而言又不足取信于人主,則厚顔屍祿,豈敢偷安而久處乎?故猶此強言,乞賜裁擇。
乞獎用孫沔劄子〈治平二年〉 臣伏見諒祚猖狂,漸違誓約,僭叛之迹,彰露已多,年歲之間,必為邊患。
國家禦備之計,先在擇人。
而自慶曆罷兵以來,至今二十餘年,當時經用舊人,零落無幾,惟尚書戶部侍郎孫沔尚在。
西事時,沔守環慶一路。
其人磊落有智勇,但以未嘗出兵,又不遇敵,故未有臨陣破賊之功。
然其養練士卒,招撫蕃夷,恩信著于一方,至今邊人思之。
雖世不乏材,朝廷方務推擇,若求曾經西事可用之人,則臣謂無如沔者。
沔今年雖七十,聞其心力不衰,飛鷹走馬,尚如平日。
況所用者取其智謀,藉其威信,前世老将強起成功者多。
沔雖中間曾以罪廢,棄瑕使過,正是用人之術。
臣今欲乞朝廷更加察訪,如沔實未衰羸,伏望聖慈特賜獎用,庶于擇材難得之時,可備一方之寄。
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