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三·奏議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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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令無舉主者,依舊年限遷轉,将有舉主者,别作任使。
仍乞嚴為約束,重其連坐之法,使舉者不容冒濫。
則才與不才,漸可分别,而用人不濫。
況今四方多事,天下都監、巡檢、監當之類,盡要得人,方能集事,不必邊任并閣職方用舉薦,其他要切使喚處多。
如允臣所請,乞付樞密院商量,立定法制頒行。
取進止。
論乞放還蕃官胡繼谔劄子〈慶曆三年〉 臣竊見朝廷前歲以延州蕃官胡繼谔因為邊臣所疑,移入内地,見任亳州都監,以子守清悉領父之諸部。
風聞近為不服亳州水土,死亡卻家族,身又疾病,曾有奏陳,乞移一京西地涼之處。
臣謂方今西鄙用兵之際,朝廷宜廣推恩信,撫禦蕃夷。
既欲守清盡死于邊疆,當厚遇繼谔,保全其家族,豈有既任其子,又疑其父?繼谔〔來〕〈(求)〉遷内地,其實異鄉,雖曰居官,乃是囚系,緻其失所,身病家亡。
況彼初心,又無顯過。
在繼谔之身,已有幽囚冤枉之歎;于守清之分,又失駕馭豪傑之方。
萬一繼谔疾病,死而不歸,守清父子之心,豈得無恨?反視中國,乃為世仇,必與邊陲,别生患害。
其餘部族,亦必離心。
國家自用兵以來,凡有計謀,未聞勝算,尤于招撫蕃夷之術,常失恩威,緻使離叛者多,皆願附賊。
在于繼谔,處置特乖。
臣欲乞因其有請,召至京師,與雪前疑,厚加禮遇,放還本族,示以推誠。
守清得父子複完,必思盡節;繼谔感國家之遇,必有所施。
若朝廷猶以為疑,即乞先以此意诏問守清,計其必無棄父之理。
若彼自不欲其歸,則他日可無後患。
取進止。
繳進王伯起上書狀〈慶曆三年〉 右臣今月二十五日出外,至夜歸家,有相州進士王伯起看臣不見,後留下長書一封。
中言為檢匣抑塞言事者,責臣不能規谏人主,開益聰明。
及自言有策可以弱北虜,使十年不為害。
又言有上皇帝書,為有司所抑,不得上達。
仍于長書後,卷卻奏狀一封,意欲令臣繳奏。
臣竊詳王伯起所與臣書,詞理極有可采,但未知奏狀内所言何事。
緣臣本不識其人,又無處尋訪,隻據所與臣書,内言有策可使北虜十年不為害,此一事是朝廷當今急務。
其奏狀,臣不敢滞留,謹并元與臣書繳連上進。
伏望聖慈特賜省覽,或有可采,乞下開封府尋訪本人,更加詢問。
謹具狀奏聞。
論大理寺斷冤獄不當劄子〈慶曆三年〉 臣風聞大理寺近奏斷德州公案一道,為一班行王守度謀殺妻事,止斷杖六十私罪。
其守度所犯,情理極惡。
本因逾濫,欲誘一求食婦人為妻,自持刃杖恐逼正妻阿馬,令其誣以奸事,髡截頭發。
又自以繩索付與阿馬,守度持刀在旁逼令自缢,其命垂盡,隻為未有棺器,卻且解下。
其後又與繩索令自缢,阿馬偶得生逃。
臣略聞此大概,其他守度兇惡之狀,備于案牍,人不忍聞。
阿馬幽苦冤枉如此,而法吏止斷誣奸,降以杖罪。
竊以刑在禁惡,法本原情。
今阿馬之冤,于情可憫;守度所犯,其惡難容。
若以法家斷罪舉重而論,則守度誣奸不實之罪輕,迫人以死之情重,原其用意,合從謀殺。
凡謀殺之罪,其類甚多,或有兩相争恨,理直之人因發忿心,殺害理曲之人者,死與未死,須被謀殺之刑。
豈比守度曲在自身,阿馬本無所争,備極陵辱,迫以自裁,虐害之情深于謀殺遠矣。
臣嘗伏讀真宗皇帝賜谏臣之诏曰:“冤枉未申,賞刑逾度者,皆許論列。
”今之冤婦,臣職當言者也。
豈有聖主在上,國法方行,而令強暴之男而敢逼人以死!臣恐守度不誅,則自今強者陵弱,疏者害親,國法遂隳,人倫敗矣。
其王守度一宗公案,伏望聖慈特令中書細詳情理,果如臣之所聞,即乞行刑法,以止奸兇。
取進止。
論内臣馮承用與外任事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内官馮承用近因過失,為臣寮論奏,陛下親發睿斷,不私小人,聽納群言,逐去左右,中外之士,莫不相慶。
然初聞朝議将與外任,至今多日,未見指揮。
近日外面虛傳,雲卻得教坊勾當,留在京師。
竊以方今内外臣寮,若有罪犯,便須勘劾,依法行遣。
今承用本因有過,超轉官資,隻與外任,尚為優幸。
若更遲留不遣,則使今後伏事陛下左右者,恣為過惡,無以戒勸。
承用從來過犯甚衆,人皆畏懼,不敢明言,自其罷卻入内以來,舊迹漸多彰露。
内廷之事,臣不細知,外邊作過,頗有實狀。
今若未行遠黜,則言事臣寮不免再有論奏,勾連獄訟,生事轉多。
其馮承用,伏乞早與一外任閑慢差遣,便令出京,可以戒勵後人,外弭物論。
取進止。
仍乞嚴為約束,重其連坐之法,使舉者不容冒濫。
則才與不才,漸可分别,而用人不濫。
況今四方多事,天下都監、巡檢、監當之類,盡要得人,方能集事,不必邊任并閣職方用舉薦,其他要切使喚處多。
如允臣所請,乞付樞密院商量,立定法制頒行。
取進止。
論乞放還蕃官胡繼谔劄子〈慶曆三年〉 臣竊見朝廷前歲以延州蕃官胡繼谔因為邊臣所疑,移入内地,見任亳州都監,以子守清悉領父之諸部。
風聞近為不服亳州水土,死亡卻家族,身又疾病,曾有奏陳,乞移一京西地涼之處。
臣謂方今西鄙用兵之際,朝廷宜廣推恩信,撫禦蕃夷。
既欲守清盡死于邊疆,當厚遇繼谔,保全其家族,豈有既任其子,又疑其父?繼谔〔來〕〈(求)〉遷内地,其實異鄉,雖曰居官,乃是囚系,緻其失所,身病家亡。
況彼初心,又無顯過。
在繼谔之身,已有幽囚冤枉之歎;于守清之分,又失駕馭豪傑之方。
萬一繼谔疾病,死而不歸,守清父子之心,豈得無恨?反視中國,乃為世仇,必與邊陲,别生患害。
其餘部族,亦必離心。
國家自用兵以來,凡有計謀,未聞勝算,尤于招撫蕃夷之術,常失恩威,緻使離叛者多,皆願附賊。
在于繼谔,處置特乖。
臣欲乞因其有請,召至京師,與雪前疑,厚加禮遇,放還本族,示以推誠。
守清得父子複完,必思盡節;繼谔感國家之遇,必有所施。
若朝廷猶以為疑,即乞先以此意诏問守清,計其必無棄父之理。
若彼自不欲其歸,則他日可無後患。
取進止。
繳進王伯起上書狀〈慶曆三年〉 右臣今月二十五日出外,至夜歸家,有相州進士王伯起看臣不見,後留下長書一封。
中言為檢匣抑塞言事者,責臣不能規谏人主,開益聰明。
及自言有策可以弱北虜,使十年不為害。
又言有上皇帝書,為有司所抑,不得上達。
仍于長書後,卷卻奏狀一封,意欲令臣繳奏。
臣竊詳王伯起所與臣書,詞理極有可采,但未知奏狀内所言何事。
緣臣本不識其人,又無處尋訪,隻據所與臣書,内言有策可使北虜十年不為害,此一事是朝廷當今急務。
其奏狀,臣不敢滞留,謹并元與臣書繳連上進。
伏望聖慈特賜省覽,或有可采,乞下開封府尋訪本人,更加詢問。
謹具狀奏聞。
論大理寺斷冤獄不當劄子〈慶曆三年〉 臣風聞大理寺近奏斷德州公案一道,為一班行王守度謀殺妻事,止斷杖六十私罪。
其守度所犯,情理極惡。
本因逾濫,欲誘一求食婦人為妻,自持刃杖恐逼正妻阿馬,令其誣以奸事,髡截頭發。
又自以繩索付與阿馬,守度持刀在旁逼令自缢,其命垂盡,隻為未有棺器,卻且解下。
其後又與繩索令自缢,阿馬偶得生逃。
臣略聞此大概,其他守度兇惡之狀,備于案牍,人不忍聞。
阿馬幽苦冤枉如此,而法吏止斷誣奸,降以杖罪。
竊以刑在禁惡,法本原情。
今阿馬之冤,于情可憫;守度所犯,其惡難容。
若以法家斷罪舉重而論,則守度誣奸不實之罪輕,迫人以死之情重,原其用意,合從謀殺。
凡謀殺之罪,其類甚多,或有兩相争恨,理直之人因發忿心,殺害理曲之人者,死與未死,須被謀殺之刑。
豈比守度曲在自身,阿馬本無所争,備極陵辱,迫以自裁,虐害之情深于謀殺遠矣。
臣嘗伏讀真宗皇帝賜谏臣之诏曰:“冤枉未申,賞刑逾度者,皆許論列。
”今之冤婦,臣職當言者也。
豈有聖主在上,國法方行,而令強暴之男而敢逼人以死!臣恐守度不誅,則自今強者陵弱,疏者害親,國法遂隳,人倫敗矣。
其王守度一宗公案,伏望聖慈特令中書細詳情理,果如臣之所聞,即乞行刑法,以止奸兇。
取進止。
論内臣馮承用與外任事劄子〈慶曆三年〉 臣伏見内官馮承用近因過失,為臣寮論奏,陛下親發睿斷,不私小人,聽納群言,逐去左右,中外之士,莫不相慶。
然初聞朝議将與外任,至今多日,未見指揮。
近日外面虛傳,雲卻得教坊勾當,留在京師。
竊以方今内外臣寮,若有罪犯,便須勘劾,依法行遣。
今承用本因有過,超轉官資,隻與外任,尚為優幸。
若更遲留不遣,則使今後伏事陛下左右者,恣為過惡,無以戒勸。
承用從來過犯甚衆,人皆畏懼,不敢明言,自其罷卻入内以來,舊迹漸多彰露。
内廷之事,臣不細知,外邊作過,頗有實狀。
今若未行遠黜,則言事臣寮不免再有論奏,勾連獄訟,生事轉多。
其馮承用,伏乞早與一外任閑慢差遣,便令出京,可以戒勵後人,外弭物論。
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