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二·濮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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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典禮未見明有引據。

    伏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官定議聞奏。

     稱親手诏 朕面奏皇太後慈旨,為議濮安懿王典禮,久未施行,已降手書付中書。

    濮安懿王,谯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令朕稱親,仍尊濮安懿王為濮安懿皇,王氏、韓氏、任氏并稱後。

    朕以方承大統,懼德不勝,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茔為園,增置吏卒守衛,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奉祠事。

    皇太後諒茲誠懇,即賜允從。

    宜令中書門下,依此施行。

     奏慈壽宮劄子 二十三日,中使韓和赍到皇太後實封劄子一封付中書,為尚書省集議濮王典禮事。

    中書檢勘,自皇帝登極後,應皇親尊屬,并各追封加贈,惟有濮王并夫人為是皇帝本生父母,合下有司檢尋典禮并前代故事,遂具奏請。

    尋奉聖旨,候過諒ウ,别取旨。

    近自皇帝釋服從吉,遂再奏乞下兩制以上及太常禮院詳定。

    尋據王等奏稱,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一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

    中書為未見議定合稱何親,再下詳議。

    續據王等議稱皇伯。

    中書檢詳《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及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并雲“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斬衰三年系義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系正服”,即出繼之子,于所繼、所生皆稱父母,是古今禮律明文。

    其王等議稱皇伯,即前代并無典故,須今奏乞下尚書省集官再議。

    隻是令議合稱呼何親,所有合行尊崇典禮。

    未曾議及,今來忽蒙皇太後降出指揮。

    臣等竊恐是間諜之人,故要炫惑聖聽,離間兩宮,将前代已行典禮隐而不言,但進呈皇伯無稽之說,欲撓公議。

    臣等各是先朝舊臣,若于仁宗承繼大統有礙事體,豈敢妄為,自取衆人之罪?況今來已奉皇帝手诏,令權罷集議。

    臣等若不具述前後理道,慮皇太後不知始末兼外廷凡百公議。

    若皇太後卻欲親見兩府并百官理會,竊恐有虧聖德,兼臣等限以朝廷規制,亦必不敢對見。

    謹具奏聞。

    謹奏。

     榜朝堂手诏 朕近奉皇太後慈旨,濮安懿王,令朕稱親,仍有追崇之命。

    朕惟漢宣帝本生父稱曰親,又谥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

    既有典故,遂遵慈訓,而不敢當追崇之典。

    朕又以上承仁考宗廟社稷之重,義不得兼奉其私親,故但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世襲濮國,自主祭祀,遠嫌有别。

    蓋欲為萬世法,豈皆權宜之舉哉。

    而台官呂誨等,始者專執合稱皇伯、進封大國之議。

    朕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曆考前世,并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

    向自罷議之後,誨等奏促不已,忿其未行,乃引漢哀帝去恭皇定陶之号,立廟京師,幹亂正統之事。

    皆朝廷未嘗議及者,曆加誣诋,自比師丹,意欲搖動人情,炫惑衆聽。

    以至封還告敕,擅不赴台,明繳留中之奏于中書,錄傳讪上之文于都下。

    暨手诏之出,誨等則以稱親立廟,皆為不當。

    朕覽誨等前疏,亦雲生育之恩,禮宜追厚,俟祥礻覃既畢,然後講求典禮,褒崇本親。

    今反以稱親為非,前後之言,自相抵牾。

    繼以堯俞等不顧義理,更相唱和,既撓權而恃衆,複歸過以取名。

    朕姑務含容,屈于明憲,止命各以本官補外。

    尚慮缙紳之間,士民之衆,不詳本末,但惑傳聞。

    欲釋群疑,理宜申谕,宜令中書門下俾禦史台出榜朝堂,及進奏院遍牒告示,庶知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