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一·濮議卷二
關燈
小
中
大
父也、同居繼父也、不同居繼父也。
不同居繼父者,父死而母再适人,子從而暫寓其家,後去而異居矣,猶以暫寓其家之恩,終身謂其人為父。
而所生父者,天性之親也,反不得謂之父,是可謂不知輕重者也。
” 問者曰:“父母之名,果不可改乎?”對曰:“能深嫉為後者,尊其父母,莫如魏明帝也。
明帝之诏曰:‘有謂考為皇、稱妣為後者,大臣共誅之。
’然則,稱皇與後,是其所禁,而考妣之各雖明帝不能易也。
明帝之不能易,是不可改也。
” 問者曰:“所生、所後父之名,徒見于禮文,而今世未嘗用也。
今公卿士大夫至于庶人之家養子為後者,皆以所生父為伯叔久矣。
一旦欲用古禮而違世異俗,其能使衆論不喧乎?”答曰:“禮之廢失久矣。
始于闾閻鄙俚之人不知義禮者壞之,而士族之家因相習見,遂以成風。
然國家之典禮則具存也。
今士大夫峨冠束帶,立于朝廷,号為儒學之臣,為天子議禮,乃欲不遵祖宗之典禮,〈謂《開寶通禮》、《五服年月》等書。
〉而徇闾閻鄙俚之弊事,此非臣某之所敢知也。
使臣以此得罪,臣固無慚而不悔也,況所謂以養子所生為伯叔父者,今但行于私家爾。
有司之議禮議律,則未嘗不遵典禮也。
方禮官議以濮王來皇伯也,是時王子融卒。
初,故相王曾之無子也,以其兄子融之子繹為後。
及子融之死也,禮官議繹服所生父齊衰期而心喪三年。
夫以子融為所生父,是典禮也;以濮王為伯,是闾閻之所稱也。
兩議并發于一時,而為臣下議則用典禮,為天子議則用闾閻,其任情颠倒有如此,而人莫與之辨也。
” 問者曰:“或謂所生父之名出于《喪服記》,止可為議服,而言其他不可稱也。
果若是乎?”答曰:“律言‘所養父殺其所生父,聽其子告’者,又豈因議服而言乎?” 問者曰:“禮有明文,而世不用者,何也?”答曰:“聖人以立後為公,不畏人知,故不諱。
不諱,則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
小人不知義禮,以養子為私,畏人知之,故諱其自有父母,欲一心以為我生之子,故唯恐諱之不密也。
嘗試論之曰:古之不幸無子,而以其同宗之子為後者,聖人許之,著之《禮經》而不諱也。
而後世闾閻鄙俚之人則諱之,諱之則不勝其欺與僞也。
故其苟偷竊取嬰孩襁褓之子,諱其父母而自欺,以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則不得其一志盡愛于我,而其心必二也。
而為其子者,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反視以為叔伯父,以此欺其九族,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序。
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愛其父母者。
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絕其天性欤,曾禽獸之不若也;使其不忍而外陽絕之,是大僞也。
夫闾閻鄙俚之人之慮于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苟竊欺僞不可以為法者,小人之事也。
惟聖人則不然,以為人道莫大于繼絕,此萬世之通制而天下之至公也,何必諱哉?所謂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為人後者,必有所生之父,此理之自然也。
其簡易明白,不苟不竊,不欺不僞,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聖人之法也。
又以謂為人後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斬,而所生之親恩有屈于義,故降其服以期。
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諱,故著于《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自三代以來,有天下國家者,莫不用之。
” 問者曰:“以濮王稱親,則于仁宗之意如何?”答曰:“大哉!仁宗皇帝之至聖至明也!知立後為公,不畏人知而不諱也。
故明诏天下曰,是濮安懿王之子也。
然則,濮安懿王者為所生父可知矣。
此仁宗先告于天下矣,所謂簡易明白,不苟不竊,不欺不僞者,聖人之法也。
” 問者曰:“議者以謂恭愛之心分施于彼,則不得專一于此也。
〈此兩制議稱皇伯議狀之文也。
〉如是,則恭愛可專施于一而不分施于二也。
使上之待濮王也,既不施恭,又不施愛,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不亦過乎?” 答曰:“行路之人,遇其鄉闾之長者與有德者,則必竦然有肅恭之容;遇其交遊故舊久不相見者,則必欣然有歡愛之語。
今遇其所生,而既不施恭,又不施愛,是不如行路之人也。
忍為斯言者,誰乎?君子之為言也,度可行于己,然後可責于人。
今斯人也偶不為人後耳,使其自度為人後,而能以不恭不愛待其父母,則能忍而為此言也。
” 問者曰:“為人後而不絕其所生之恩者,施于臣民可矣。
施于國家,而有宗廟社稷之重,則将幹乎正統,奈何?”答曰:“濮園之稱親立廟,今二歲矣,而與宗廟朝廷了不相關也。
其于正統有何所幹乎?于此足以見言者之誣罔也,複何疑乎!”
不同居繼父者,父死而母再适人,子從而暫寓其家,後去而異居矣,猶以暫寓其家之恩,終身謂其人為父。
而所生父者,天性之親也,反不得謂之父,是可謂不知輕重者也。
” 問者曰:“父母之名,果不可改乎?”對曰:“能深嫉為後者,尊其父母,莫如魏明帝也。
明帝之诏曰:‘有謂考為皇、稱妣為後者,大臣共誅之。
’然則,稱皇與後,是其所禁,而考妣之各雖明帝不能易也。
明帝之不能易,是不可改也。
” 問者曰:“所生、所後父之名,徒見于禮文,而今世未嘗用也。
今公卿士大夫至于庶人之家養子為後者,皆以所生父為伯叔久矣。
一旦欲用古禮而違世異俗,其能使衆論不喧乎?”答曰:“禮之廢失久矣。
始于闾閻鄙俚之人不知義禮者壞之,而士族之家因相習見,遂以成風。
然國家之典禮則具存也。
今士大夫峨冠束帶,立于朝廷,号為儒學之臣,為天子議禮,乃欲不遵祖宗之典禮,〈謂《開寶通禮》、《五服年月》等書。
〉而徇闾閻鄙俚之弊事,此非臣某之所敢知也。
使臣以此得罪,臣固無慚而不悔也,況所謂以養子所生為伯叔父者,今但行于私家爾。
有司之議禮議律,則未嘗不遵典禮也。
方禮官議以濮王來皇伯也,是時王子融卒。
初,故相王曾之無子也,以其兄子融之子繹為後。
及子融之死也,禮官議繹服所生父齊衰期而心喪三年。
夫以子融為所生父,是典禮也;以濮王為伯,是闾閻之所稱也。
兩議并發于一時,而為臣下議則用典禮,為天子議則用闾閻,其任情颠倒有如此,而人莫與之辨也。
” 問者曰:“或謂所生父之名出于《喪服記》,止可為議服,而言其他不可稱也。
果若是乎?”答曰:“律言‘所養父殺其所生父,聽其子告’者,又豈因議服而言乎?” 問者曰:“禮有明文,而世不用者,何也?”答曰:“聖人以立後為公,不畏人知,故不諱。
不諱,則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
小人不知義禮,以養子為私,畏人知之,故諱其自有父母,欲一心以為我生之子,故唯恐諱之不密也。
嘗試論之曰:古之不幸無子,而以其同宗之子為後者,聖人許之,著之《禮經》而不諱也。
而後世闾閻鄙俚之人則諱之,諱之則不勝其欺與僞也。
故其苟偷竊取嬰孩襁褓之子,諱其父母而自欺,以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則不得其一志盡愛于我,而其心必二也。
而為其子者,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反視以為叔伯父,以此欺其九族,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序。
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愛其父母者。
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絕其天性欤,曾禽獸之不若也;使其不忍而外陽絕之,是大僞也。
夫闾閻鄙俚之人之慮于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苟竊欺僞不可以為法者,小人之事也。
惟聖人則不然,以為人道莫大于繼絕,此萬世之通制而天下之至公也,何必諱哉?所謂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為人後者,必有所生之父,此理之自然也。
其簡易明白,不苟不竊,不欺不僞,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聖人之法也。
又以謂為人後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斬,而所生之親恩有屈于義,故降其服以期。
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諱,故著于《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自三代以來,有天下國家者,莫不用之。
” 問者曰:“以濮王稱親,則于仁宗之意如何?”答曰:“大哉!仁宗皇帝之至聖至明也!知立後為公,不畏人知而不諱也。
故明诏天下曰,是濮安懿王之子也。
然則,濮安懿王者為所生父可知矣。
此仁宗先告于天下矣,所謂簡易明白,不苟不竊,不欺不僞者,聖人之法也。
” 問者曰:“議者以謂恭愛之心分施于彼,則不得專一于此也。
〈此兩制議稱皇伯議狀之文也。
〉如是,則恭愛可專施于一而不分施于二也。
使上之待濮王也,既不施恭,又不施愛,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不亦過乎?” 答曰:“行路之人,遇其鄉闾之長者與有德者,則必竦然有肅恭之容;遇其交遊故舊久不相見者,則必欣然有歡愛之語。
今遇其所生,而既不施恭,又不施愛,是不如行路之人也。
忍為斯言者,誰乎?君子之為言也,度可行于己,然後可責于人。
今斯人也偶不為人後耳,使其自度為人後,而能以不恭不愛待其父母,則能忍而為此言也。
” 問者曰:“為人後而不絕其所生之恩者,施于臣民可矣。
施于國家,而有宗廟社稷之重,則将幹乎正統,奈何?”答曰:“濮園之稱親立廟,今二歲矣,而與宗廟朝廷了不相關也。
其于正統有何所幹乎?于此足以見言者之誣罔也,複何疑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