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九·奏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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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監作。
上意未決。
臣修奏曰:“此是陛下新降指揮。
從來所患,朝令夕改。
今若依前用承禮監作,隻是移禦藥院置局就少府監中耳。
如此,何害集事?”上遂曰:“可。
” 内降補僧官〈九月十九日〉 先朝僧官有阙,多因權要請谒,内降補人。
當時谏官、禦史累有論列。
先帝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職有阙,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
至是,鑒義有阙,中書已下兩街選一人,未上。
而内臣陳承禮以寶相院僧慶輔為請,内降令與鑒義,中書執奏以為不可。
韓、曾二公極陳其事。
臣修亦奏曰:“補一僧官,當與不當,至為小事,何系利害。
但中書事已施行,而用内降沖改先朝著令,則是内臣幹擾朝政。
此事何可啟其漸?”又奏曰:“宦女近習,自前世常患難于防制。
今小事若蒙聽許,後有大事,陛下必以害政不從。
是初欲姑息,而反成怨望,若不絕之于漸。
此一小事,陛下不以為意而從之,彼必自張于外,以謂為上親信,朝政可回。
在陛下目前似一閑事,外邊威勢不小矣。
”上遽可中書所奏,令隻依條例選試。
臣修又奏曰:“事既不行,彼必有言‘萬事隻由中書,官家豈得自由行一事’。
陛下試思,從私請與從公議,孰為得失?”而韓、曾二公亦所陳甚多,上皆嘉納也。
又三事 三司使、給事中蔡襄,除端明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
初,上自濮邸立為皇子,中外欣然無間言。
既即位,以服藥故,慈壽垂簾聽政,嘗為中書言:“仁宗既立皇子,因追思鄂王等,悲傷涕泣。
宦官、宮妾,争相熒惑。
而近臣亦有異議者,可怪者,一二知名人也。
”因言執政數人不顧家族以定社稷之計,而小人幾壞大事。
又雲:“近臣文字,隻在先帝卧床頭,近日已于燒錢爐内焚之矣。
”然莫知為誰也。
中書不敢問其姓名,但唯唯而退。
已而外人亦稍稍言蔡襄嘗有論議,尚莫知虛實。
既而上疾愈親政,數問襄如何人。
一日,因其請朝假,上變色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谷,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别用人?”韓公已下共奏曰:“三司事無阙失,罷之無名。
今更求一人材識名望過襄者,亦未有。
”修奏曰:“襄母年八十餘,多病。
況其隻是請朝假,不趁起居耳,日高後便卻入省,亦不廢事。
”然每奏事,語及三司,未嘗不變色。
襄亦自雲,每見上,必厲色诘責其職事。
其後諒祚攻劫泾原,西邊日有事宜。
上遂督中書以邊事将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選人。
韓公等初尚揮解,上意不回,因奏待其陳乞,可以除移。
初傳者多端,或雲上在慶甯已聞蔡異議,或雲上入宮後親見奏牍尚在。
至是因蔡乞罷劄子,韓公遂質于上。
上曰:“内中不見文字。
然在慶甯,即已聞之。
”韓公曰:“事出藹昧,若虛實未明,乞更審察。
苟令襄以飛語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構害善人,人難立矣。
”曾公曰:“京師從來善造謗議,一人造虛,而衆人傳之,便以為實。
前世以疑似之言陷害忠良者,非惟臣下被禍,兼與國家為患。
”修曰:“陛下以為此事果有果無?”上曰:“雖不見其文字,亦不能保其必無。
”修曰:“疑似之謗,不唯無迹可尋,就令迹狀分明,猶須更辨真僞。
隻如先朝夏竦欲害富弼,令其婢子學石介字體,久之學成,乃僞作介為弼撰廢立诏草。
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
又如臣,至和末丁母憂服阕,初至阙下,小人中有嫉忌臣者,僞撰臣乞沙汰内官奏稿,傳布中外,家家有之,内臣無不切齒。
隻判铨得六日,為内臣楊永德以差船事,罷知同州,亦賴仁宗保全。
未久,知其無罪,遂卻留住至今。
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僞,況此無迹狀,陛下幸不緻疑。
”韓、曾又各進說。
上曰:“數家各有骨肉。
”〈意謂異議若行,則執政被禍。
〉又曰:“造謗者因甚不及他人?”據此,似聖意未解也。
仁宗既連失褒、豫、鄂三王,遂更無皇子。
自至和三年正月得疾,逾時不能禦殿,中外憂恐。
既而康複,自是言者常以根本為急,交章論述,每辄留中。
故樞密副使包公拯、今翰林學士範景仁所言尤激切。
其餘不為外人所知者,不可勝數。
今樞密富相與昭文韓相亦屢進說。
雖餘亦嘗因大水言之,在初無采納之意。
如此五六年,言者亦已稍怠。
嘉祐六年秋,餘自樞庭過東府,忽見内降一封,乃谏官司馬光言立皇子事。
既而知江州呂誨亦有疏論述。
昭文與集賢曾公及餘晚議,來日當将上,相顧以為如何。
韓公曰:“若上稍有意,即當力贊成之。
”曾公與餘偕曰:“此吾侪素所願也。
”既而明日奏事垂拱殿,二章讀畢,未及有所啟,仁宗遽曰:“朕有意多時矣,但未得其人。
”餘自為校
上意未決。
臣修奏曰:“此是陛下新降指揮。
從來所患,朝令夕改。
今若依前用承禮監作,隻是移禦藥院置局就少府監中耳。
如此,何害集事?”上遂曰:“可。
” 内降補僧官〈九月十九日〉 先朝僧官有阙,多因權要請谒,内降補人。
當時谏官、禦史累有論列。
先帝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職有阙,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
至是,鑒義有阙,中書已下兩街選一人,未上。
而内臣陳承禮以寶相院僧慶輔為請,内降令與鑒義,中書執奏以為不可。
韓、曾二公極陳其事。
臣修亦奏曰:“補一僧官,當與不當,至為小事,何系利害。
但中書事已施行,而用内降沖改先朝著令,則是内臣幹擾朝政。
此事何可啟其漸?”又奏曰:“宦女近習,自前世常患難于防制。
今小事若蒙聽許,後有大事,陛下必以害政不從。
是初欲姑息,而反成怨望,若不絕之于漸。
此一小事,陛下不以為意而從之,彼必自張于外,以謂為上親信,朝政可回。
在陛下目前似一閑事,外邊威勢不小矣。
”上遽可中書所奏,令隻依條例選試。
臣修又奏曰:“事既不行,彼必有言‘萬事隻由中書,官家豈得自由行一事’。
陛下試思,從私請與從公議,孰為得失?”而韓、曾二公亦所陳甚多,上皆嘉納也。
又三事 三司使、給事中蔡襄,除端明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
初,上自濮邸立為皇子,中外欣然無間言。
既即位,以服藥故,慈壽垂簾聽政,嘗為中書言:“仁宗既立皇子,因追思鄂王等,悲傷涕泣。
宦官、宮妾,争相熒惑。
而近臣亦有異議者,可怪者,一二知名人也。
”因言執政數人不顧家族以定社稷之計,而小人幾壞大事。
又雲:“近臣文字,隻在先帝卧床頭,近日已于燒錢爐内焚之矣。
”然莫知為誰也。
中書不敢問其姓名,但唯唯而退。
已而外人亦稍稍言蔡襄嘗有論議,尚莫知虛實。
既而上疾愈親政,數問襄如何人。
一日,因其請朝假,上變色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谷,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别用人?”韓公已下共奏曰:“三司事無阙失,罷之無名。
今更求一人材識名望過襄者,亦未有。
”修奏曰:“襄母年八十餘,多病。
況其隻是請朝假,不趁起居耳,日高後便卻入省,亦不廢事。
”然每奏事,語及三司,未嘗不變色。
襄亦自雲,每見上,必厲色诘責其職事。
其後諒祚攻劫泾原,西邊日有事宜。
上遂督中書以邊事将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選人。
韓公等初尚揮解,上意不回,因奏待其陳乞,可以除移。
初傳者多端,或雲上在慶甯已聞蔡異議,或雲上入宮後親見奏牍尚在。
至是因蔡乞罷劄子,韓公遂質于上。
上曰:“内中不見文字。
然在慶甯,即已聞之。
”韓公曰:“事出藹昧,若虛實未明,乞更審察。
苟令襄以飛語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構害善人,人難立矣。
”曾公曰:“京師從來善造謗議,一人造虛,而衆人傳之,便以為實。
前世以疑似之言陷害忠良者,非惟臣下被禍,兼與國家為患。
”修曰:“陛下以為此事果有果無?”上曰:“雖不見其文字,亦不能保其必無。
”修曰:“疑似之謗,不唯無迹可尋,就令迹狀分明,猶須更辨真僞。
隻如先朝夏竦欲害富弼,令其婢子學石介字體,久之學成,乃僞作介為弼撰廢立诏草。
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
又如臣,至和末丁母憂服阕,初至阙下,小人中有嫉忌臣者,僞撰臣乞沙汰内官奏稿,傳布中外,家家有之,内臣無不切齒。
隻判铨得六日,為内臣楊永德以差船事,罷知同州,亦賴仁宗保全。
未久,知其無罪,遂卻留住至今。
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僞,況此無迹狀,陛下幸不緻疑。
”韓、曾又各進說。
上曰:“數家各有骨肉。
”〈意謂異議若行,則執政被禍。
〉又曰:“造謗者因甚不及他人?”據此,似聖意未解也。
仁宗既連失褒、豫、鄂三王,遂更無皇子。
自至和三年正月得疾,逾時不能禦殿,中外憂恐。
既而康複,自是言者常以根本為急,交章論述,每辄留中。
故樞密副使包公拯、今翰林學士範景仁所言尤激切。
其餘不為外人所知者,不可勝數。
今樞密富相與昭文韓相亦屢進說。
雖餘亦嘗因大水言之,在初無采納之意。
如此五六年,言者亦已稍怠。
嘉祐六年秋,餘自樞庭過東府,忽見内降一封,乃谏官司馬光言立皇子事。
既而知江州呂誨亦有疏論述。
昭文與集賢曾公及餘晚議,來日當将上,相顧以為如何。
韓公曰:“若上稍有意,即當力贊成之。
”曾公與餘偕曰:“此吾侪素所願也。
”既而明日奏事垂拱殿,二章讀畢,未及有所啟,仁宗遽曰:“朕有意多時矣,但未得其人。
”餘自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