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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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言日月歲也。
“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
允百工,庶績鹹熙!’”(同上) △曆法始於堯 曰:此其記堯之命羲、和,何也?曰,記曆法所自始,四時所由定,而歲所由成也。
蓋曆數自黃帝以來有之,故《傳》雲:“少氏鳥名官:鳳鳥氏,曆正也。
”然曆之為法,必積久而後差數可見,創始者勢不能以周詳盡善也,故必行之數百年,至堯,而後期之日數多寡可校,閏之疏密可推。
堯猶懼其未符,又命官分驗於四方漸損漸益,而後四時不爽,乃始定為畫一之法以垂後世。
故史記其命書,以志曆所自始。
《漢志》六曆雖有黃帝、颛顼之稱,然但其源出於二帝,後人疊加損益而推廣以成書,非黃帝、颛顼之所自為也。
曰:曆法政事之一端耳,何為詳記之如是也?曰:帝王之治莫先於授時。
四時不爽,然後農桑可興,政令可布,人物之性可盡,天地陰陽之化可得而輔相變理,書契史冊之文可得而次第考核,故《堯典》載堯之政特詳於此,而孔子答顔淵“為邦”之問亦以“行夏時”為第一義也。
所謂“夏時”,即堯所定之曆。
蓋殷、周皆别起一方,故用其國舊曆;而夏承虞,虞承唐,故曆皆不改:《漢志》所以有三代曆而無唐、虞曆也。
故此章之文與《禹貢》相表裡。
四時之授,所以成天;九州之别,所以平地。
天時正,然後政典舉,故堯、舜之治始於授時;土功度,然後政化成,故堯、舜之治終於敷土也。
△夏世撰典得之傳聞 曰:然則堯在位七十載止有授時一事,别無功可紀乎?曰:亦非也。
堯以聖人之德在天子之位,至於“光被四表”,“黎民於變”,其豐功仁政超前古而贻後世者蓋不知凡幾矣。
但唐、虞時人情淳樸,雖有簡策,尚未有史籍;二帝既崩,夔、龍之徒以為堯、舜功德隆盛,實開萬世之天,生民以來未有倫比,不可不著之策以傳於後,故撰《堯典》一篇,於是始有史耳。
而時已當夏世,舜在位之政及見者或多,若舜攝政時則見者希矣。
至堯七十載前,則多得之傳聞,難可依據;而古人又慎重,不肯傳疑,故但叙其功德之大概。
惟此章乃命羲、和之策,蓋二氏所世守弗替者,故得以采而錄之耳。
然堯開天救世之功實成於舜,故堯之事業尤以舉舜敷治為最大。
既已載堯求舜之切,用舜之奇,與舜攝政命官之事,則堯之功即此已見,政不必取七十載以前之政條舉而縷叙也。
不善讀書者不能推求及此,遂若堯之生平碌碌無所表見,有賢而不能用,有奸而不能去,直待舜而後能用人行政,創制顯庸者:其失《尚書》之旨亦大矣!故今因記堯之授時而備論之。
【附錄】“放勳曰:‘勞之,來之,匡之,直之,輔之,翼之,使自得之,又從而振德之。
’”(《孟子》) △孟子引放勳語非命契詞 《集注》疑此文為命契之詞,蓋以《孟子》載於“契教人倫”之後也。
然按《堯典》,契為司徒在舜即位以後,恐此文别有所謂,孟子以其意足相發故引之耳。
堯能使民“於變時雍”七十載以前豈無命官敷教之事,不必定屬之契也。
又按:《典》、《谟》之文質直,無用韻者,惟歌乃有韻;獨《論語》、《孟子》所引堯之命皆有韻(躬、中、窮、終,一韻;來、直、翼、得,一韻),而其文亦較淺,與《典》、《谟》皆不類,恐後人所潤色,非當日之原文。
然於理可取,故附錄於此。
【附錄】“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紀時焉。
”(《左傳》襄公九年) 此二事皆無從考其先後。
以皆命官之事,故并附錄於命羲和之後。
△《左傳》述阏伯、實沈 【備覽】“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實沈,居於曠林,不相能也;日尋幹戈,以相征讨。
後帝不臧,遷阏伯於商丘主辰;遷實沈於大夏,主參。
”(《左傳》昭公元年) 此以上條證之,其為堯事無疑。
故杜氏雲:“後,帝堯也。
”然《傳》此篇頗近鋪張,不能保無失實。
故與下條并列之於備覽。
△《左傳》述台骀 【備覽】“台骀能業其官,宣汾、洮,障大澤,以處大原。
帝用嘉之,封諸汾川。
沈、姒、{艹辱}、黃,實守其祀。
”(《左傳》昭公元年) 此“帝”,杜氏以為颛顼。
餘按:《經》、《傳》徒稱帝者多謂堯、舜;況上文之帝方謂堯,此文之帝又謂颛顼,殊為不類:恐亦堯時事耳。
故随上文而次於此。
○堯求舜 “帝曰:‘疇咨若時登庸?’放齊曰:‘胤子朱啟明。
’帝曰:‘籲,へ訟,可乎!’”(《書堯典》) △“胤子”之義 《僞孔傳》雲:“胤,國;子,爵。
”按:《史記》以“胤子”為嗣子,“朱”為丹朱;《蔡傳》從之:於義為長。
《僞傳》非是。
“帝曰:‘疇咨若予采?’兜曰:‘都,共工方鸠亻孱功!’帝曰:‘籲,靜言庸違,象恭滔天!’”(同上) △“滔天”字誤 “滔天”,《蔡傳》雲:“與下文相似,疑有舛誤。
”或雲,衍文也。
說近是。
【附錄】“苗民弗用靈,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耳刂、、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
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詛盟。
虐威庶戮,方告無辜于上。
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
”(《書呂刑》) △《呂刑》記苗民 按:舜攝政後,四罪而天下鹹服。
“靜言”兩章記共、、鲧之事;獨三苗以在外而不與。
故今取《呂刑》之文附錄於此,以補其缺。
“帝曰:‘咨,四嶽: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有能俾?’佥曰:‘於,鲧哉!’帝曰:‘籲,弗哉!方命圮族。
’嶽曰:‘異哉!試可,乃已。
’帝曰:‘往欽哉!’九載,績用弗成。
”(《書堯典》) △流四兇本堯心 此其記放齊、兜及鲧之用,何也?曰,所以為舉舜張本,亦所以為流四兇之張本也。
朱既不足以付大事,而共工、兜相與比周,鲧功又不克成,是以堯之心迫欲得一人以代己而敷治也。
共工、兜皆為堯所斥絕,即鲧之用亦非堯意是以舜攝政後流之放之於遠方也。
曰:然則堯何以不流放之而必待夫舜也?曰:當堯之時,或其才有可取,罪尚未著,猶欲冀其成功,望其悔過;及舜攝政後而情狀日以顯著,功既難冀其成,過亦無望其悔,然後流之放之。
但典文簡質,未及詳載其由耳;非堯不能去,必待舜而後始去之也。
蓋堯之心但欲庶績鹹熙,黎民得所,原不私此數人,故舜流之放之而無所嫌。
故《虞書》於舜未攝政之先記此數章,以見四兇之流放本皆堯之心,舜特體堯之心,終堯之事,以成堯之美,而初未嘗反堯之政也。
由是言之,知堯之心者莫如舜,而能知堯、舜之心者莫如作《堯典》之人,然則此篇亦非聖人不能為矣。
△四嶽非羲、和四子 《僞孔傳》以四嶽為羲、和之四子。
朱子雲:“堯咨四嶽以‘汝能庸命巽朕位’,不成堯欲以天下與四人。
”《蔡傳》因之,謂一人而總四嶽諸侯之事者。
餘按《國語》以四嶽為一
“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
允百工,庶績鹹熙!’”(同上) △曆法始於堯 曰:此其記堯之命羲、和,何也?曰,記曆法所自始,四時所由定,而歲所由成也。
蓋曆數自黃帝以來有之,故《傳》雲:“少氏鳥名官:鳳鳥氏,曆正也。
”然曆之為法,必積久而後差數可見,創始者勢不能以周詳盡善也,故必行之數百年,至堯,而後期之日數多寡可校,閏之疏密可推。
堯猶懼其未符,又命官分驗於四方漸損漸益,而後四時不爽,乃始定為畫一之法以垂後世。
故史記其命書,以志曆所自始。
《漢志》六曆雖有黃帝、颛顼之稱,然但其源出於二帝,後人疊加損益而推廣以成書,非黃帝、颛顼之所自為也。
曰:曆法政事之一端耳,何為詳記之如是也?曰:帝王之治莫先於授時。
四時不爽,然後農桑可興,政令可布,人物之性可盡,天地陰陽之化可得而輔相變理,書契史冊之文可得而次第考核,故《堯典》載堯之政特詳於此,而孔子答顔淵“為邦”之問亦以“行夏時”為第一義也。
所謂“夏時”,即堯所定之曆。
蓋殷、周皆别起一方,故用其國舊曆;而夏承虞,虞承唐,故曆皆不改:《漢志》所以有三代曆而無唐、虞曆也。
故此章之文與《禹貢》相表裡。
四時之授,所以成天;九州之别,所以平地。
天時正,然後政典舉,故堯、舜之治始於授時;土功度,然後政化成,故堯、舜之治終於敷土也。
△夏世撰典得之傳聞 曰:然則堯在位七十載止有授時一事,别無功可紀乎?曰:亦非也。
堯以聖人之德在天子之位,至於“光被四表”,“黎民於變”,其豐功仁政超前古而贻後世者蓋不知凡幾矣。
但唐、虞時人情淳樸,雖有簡策,尚未有史籍;二帝既崩,夔、龍之徒以為堯、舜功德隆盛,實開萬世之天,生民以來未有倫比,不可不著之策以傳於後,故撰《堯典》一篇,於是始有史耳。
而時已當夏世,舜在位之政及見者或多,若舜攝政時則見者希矣。
至堯七十載前,則多得之傳聞,難可依據;而古人又慎重,不肯傳疑,故但叙其功德之大概。
惟此章乃命羲、和之策,蓋二氏所世守弗替者,故得以采而錄之耳。
然堯開天救世之功實成於舜,故堯之事業尤以舉舜敷治為最大。
既已載堯求舜之切,用舜之奇,與舜攝政命官之事,則堯之功即此已見,政不必取七十載以前之政條舉而縷叙也。
不善讀書者不能推求及此,遂若堯之生平碌碌無所表見,有賢而不能用,有奸而不能去,直待舜而後能用人行政,創制顯庸者:其失《尚書》之旨亦大矣!故今因記堯之授時而備論之。
【附錄】“放勳曰:‘勞之,來之,匡之,直之,輔之,翼之,使自得之,又從而振德之。
’”(《孟子》) △孟子引放勳語非命契詞 《集注》疑此文為命契之詞,蓋以《孟子》載於“契教人倫”之後也。
然按《堯典》,契為司徒在舜即位以後,恐此文别有所謂,孟子以其意足相發故引之耳。
堯能使民“於變時雍”七十載以前豈無命官敷教之事,不必定屬之契也。
又按:《典》、《谟》之文質直,無用韻者,惟歌乃有韻;獨《論語》、《孟子》所引堯之命皆有韻(躬、中、窮、終,一韻;來、直、翼、得,一韻),而其文亦較淺,與《典》、《谟》皆不類,恐後人所潤色,非當日之原文。
然於理可取,故附錄於此。
【附錄】“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紀時焉。
”(《左傳》襄公九年) 此二事皆無從考其先後。
以皆命官之事,故并附錄於命羲和之後。
△《左傳》述阏伯、實沈 【備覽】“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實沈,居於曠林,不相能也;日尋幹戈,以相征讨。
後帝不臧,遷阏伯於商丘主辰;遷實沈於大夏,主參。
”(《左傳》昭公元年) 此以上條證之,其為堯事無疑。
故杜氏雲:“後,帝堯也。
”然《傳》此篇頗近鋪張,不能保無失實。
故與下條并列之於備覽。
△《左傳》述台骀 【備覽】“台骀能業其官,宣汾、洮,障大澤,以處大原。
帝用嘉之,封諸汾川。
沈、姒、{艹辱}、黃,實守其祀。
”(《左傳》昭公元年) 此“帝”,杜氏以為颛顼。
餘按:《經》、《傳》徒稱帝者多謂堯、舜;況上文之帝方謂堯,此文之帝又謂颛顼,殊為不類:恐亦堯時事耳。
故随上文而次於此。
○堯求舜 “帝曰:‘疇咨若時登庸?’放齊曰:‘胤子朱啟明。
’帝曰:‘籲,へ訟,可乎!’”(《書堯典》) △“胤子”之義 《僞孔傳》雲:“胤,國;子,爵。
”按:《史記》以“胤子”為嗣子,“朱”為丹朱;《蔡傳》從之:於義為長。
《僞傳》非是。
“帝曰:‘疇咨若予采?’兜曰:‘都,共工方鸠亻孱功!’帝曰:‘籲,靜言庸違,象恭滔天!’”(同上) △“滔天”字誤 “滔天”,《蔡傳》雲:“與下文相似,疑有舛誤。
”或雲,衍文也。
說近是。
【附錄】“苗民弗用靈,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耳刂、、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
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詛盟。
虐威庶戮,方告無辜于上。
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
”(《書呂刑》) △《呂刑》記苗民 按:舜攝政後,四罪而天下鹹服。
“靜言”兩章記共、、鲧之事;獨三苗以在外而不與。
故今取《呂刑》之文附錄於此,以補其缺。
“帝曰:‘咨,四嶽: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有能俾?’佥曰:‘於,鲧哉!’帝曰:‘籲,弗哉!方命圮族。
’嶽曰:‘異哉!試可,乃已。
’帝曰:‘往欽哉!’九載,績用弗成。
”(《書堯典》) △流四兇本堯心 此其記放齊、兜及鲧之用,何也?曰,所以為舉舜張本,亦所以為流四兇之張本也。
朱既不足以付大事,而共工、兜相與比周,鲧功又不克成,是以堯之心迫欲得一人以代己而敷治也。
共工、兜皆為堯所斥絕,即鲧之用亦非堯意是以舜攝政後流之放之於遠方也。
曰:然則堯何以不流放之而必待夫舜也?曰:當堯之時,或其才有可取,罪尚未著,猶欲冀其成功,望其悔過;及舜攝政後而情狀日以顯著,功既難冀其成,過亦無望其悔,然後流之放之。
但典文簡質,未及詳載其由耳;非堯不能去,必待舜而後始去之也。
蓋堯之心但欲庶績鹹熙,黎民得所,原不私此數人,故舜流之放之而無所嫌。
故《虞書》於舜未攝政之先記此數章,以見四兇之流放本皆堯之心,舜特體堯之心,終堯之事,以成堯之美,而初未嘗反堯之政也。
由是言之,知堯之心者莫如舜,而能知堯、舜之心者莫如作《堯典》之人,然則此篇亦非聖人不能為矣。
△四嶽非羲、和四子 《僞孔傳》以四嶽為羲、和之四子。
朱子雲:“堯咨四嶽以‘汝能庸命巽朕位’,不成堯欲以天下與四人。
”《蔡傳》因之,謂一人而總四嶽諸侯之事者。
餘按《國語》以四嶽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