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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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相擊有聲;發火器,再四皆不然;聞将出戍地,去賊尚數百裡,距家僅一二舍,辄号泣别父母妻子,恐不複相見;其震懼如此,故曰“勇於私鬥而怯於公戰”。

    又奚獨怪於狗而烹之?嘻,過矣! 雖然,畜貓者欲其捕鼠也,畜狗者欲其防盜也,苟其職之不舉,斯固無所用矣;況益之以噬人;庸可留乎!石勒欲殺石虎,其母曰:“快牛為犢多能破車,汝小忍之!”其後石氏之宗卒滅於虎。

    貪牛之快而不顧車之破尚不可,況徒破車而牛實不快乎!然而婦人之仁今古同然。

    由是言之,冉氏之智過人遠矣。

     人之材,有所長則必有所短;惟君子則不然。

    鐘毓與參佐射,魏舒常為畫籌;後遇朋人不足,以舒滿數,發無不中,舉坐愕然。

    俞大獻與人言,恂恂若儒生;及提桴鼓立軍門,勇氣百倍,戰無不克者。

    若此者固不可多得也。

    其次,醇謹而不足有為者。

    其次,斥弛而可以集事者。

    若但能害人而不足濟事,則狗而已矣! 雖然,吾又嘗聞某氏有狗競夜不吠,吠則主人知有盜至;是狗亦有過人者。

    然則搏噬行人而不禦賊,雖在狗亦下焉者矣! ○楊村捕盜記 内黃故多盜。

    盜皆以吏胥為窟宅,炀於官,彈壓於鄉裡,然後得橫行無所忌。

     有刑房吏陳某者,居楊村,以賣棉花為名,窟群盜。

    乾隆乙酉,盜五人将劫於禦河之陽,過楚王鎮,食於縣隸司聲家;聲送之渡水。

    入大名境陳生家,殺生,巷衣出。

    複至聲家,至亭午然後去。

     陳生子術雷以狀白縣;縣出批嚴緝。

    術複廣求所識訪之,十馀月而賊不得。

    陳生故所善劉五者,居近於楊村,偵知内有刑房吏之族陳二,今在楊村花房,密以告術。

    時縣中捕役四人在術家,術逐約與同往掩捕之。

    役欲入城白官,專批往索賊;術不可曰:“今出伊不意,庶賊可得;若待白官始往,賊聞風竄矣,烏能得!”役不得已,從之。

     術雷複邀其族人陳生霆及賣藥人四郎同往;使劉五為導,推車載錢,僞為販棉花者,憩車楊村外。

    霆雖文諸生,然素娴武技。

    乃使霆與五先入,以視棉花為名,默識二狀貌。

    霆議價定,請出召商侶共視之。

    既出,五以二衣冠狀告霆,即徑去。

    時日已将暮,霆乃與其衆推車至門,留一役守之;而己先,三役随其後。

    未畢入,而二已覺,奔而出。

    縣役與二摩肩行,不識二,行且過,霆惶遽恐失賊,自後大呼追之。

    時術與二順逆奔,方交臂,聞呼,即以手抱持二。

    二出刀格之,疾躍出門。

    而四即手藥算刂奔入,二躍急,不及避,着於額而仆。

    方轉側欲起,雷連斫其項;術亦出,又連斫之:始伏不動。

     初,霆之呼而追也,刑房吏已鳴铳聚村人;至是,械而集者且百。

    役向衆自白:“我大名縣役,奉官命捕賊,非私鬥。

    ”衆不聽,斫擊如雨。

    霆等且鬥且逃;夜暗迷罔不辨徑,衆遂擒二役,送内黃,誣為劫棉花賊。

    役以捕賊故自申理。

    縣官索其批,顧四役共一批,批已為逃者持去;官遂不聽役言,掠之,役備受梏械,卒不承。

     逃役既歸,以實禀於大名縣,大名遂行關索陳二。

    刑房吏為之營救至四五。

    不發。

    然二亦以傷重故不能逃。

    時知大名縣事者為秦公學薄,素有風厲名,乃劄内黃縣,具言其詳;且雲“若必不肯發,将申於直隸制憲,事且大,勿悔也!”内黃不得已,使二往。

    霆、雷慮賊黨羽多,於路複篡去,乃衛之行;因以刀脅之。

    二具吐實,供同盜人姓名及典衣處。

    雷即馳赴典所,脫所著衣為質,請其衣,持至縣。

    由是二不刑而服,而二役亦得釋。

     大名既得二招,即更關四盜及刑房吏。

    四盜皆陸續就獲。

    惟刑房吏素為縣官所信愛,事發,以重賂縣仆,卒不至。

     嗚呼,兄弟同心,報雠殺賊,此可以風世之親所疏而疏所親者矣!獨是盜賦橫行,鄉裡屏息,其故皆由於吏胥,而為州縣者尚曲庇之,何也?聞刑房吏既擒二役時,将沈之水,其黨以馀人未獲難之,乃送之官;又切齒劉五,且盡殺其家,五乘夜率妻子遁去,數年不敢歸。

    吏之橫一至於此!然則百姓含冤無所告訴者不可勝言矣!彼吏胥盜賊同類相庇,固無足怪,吾獨不知為民上者何以恬然聽其所為而不之問乎?餘故備記其事以為世鑒焉。

     内黃之盜,自餘十馀歲即有之;至陳生被劫而猖獗益甚。

    大名屢關内黃索賊而内黃不發,秦公亦嘗向餘言之,然尚未悉其祥。

    乾隆癸巳,餘館於胡村店,主人趙生向餘言其首尾甚悉;餘因筆而記之。

    趙生所言被劫,捕賊,及劉五事尤詳;以無關於大要,故從簡也。

    秦公辦此案後,複辦來二一案,自是盜風戢者十有馀年。

    其後為縣者多不事事,或規避處分,抑強為竊,由是盜複大熾,環内黃數百裡間橫行無所顧忌。

    至六十年,魏城四面每夜火光燭天,居民夜不敢寐。

    自是盜日益盛。

    不數年,劫至近京之長新店至廑聖慮,然後方面大員始行捕盜。

    内黃縣官與其門丁度事不可中止,乃勸盜首張标自裁以滅口,而獻其屍;大名彰德之民始得安枕而卧。

    向使為縣官者皆如秦公,人豈複敢為盜!故凡治盜者,貴弭其源而不在遏其流。

    苟非有護盜而分其利者,盜何由熾!惜乎賢令長之不可多得也!此篇於訂集時已删去;今二十馀年矣,偶一閱之,以其有關於地方利弊也,因複存之,并志其始末如右。

    嘉慶壬申,崔述自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