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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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同。
△《家禮圖》增從父昆弟之女在室服之非 按《經》,女之父黨有為人者之服,而無為在室者之服──前於《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已言之矣,──況從父昆弟及夫從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孫,其情疏,其分卑,尤非諸祖姑之所可同日而語者乎!《家禮圖》增之,非是。
△從祖姑等不應有在室報服 從祖祖姑,從祖姑不應别出在室之服,則亦不應别出在室之報服矣。
說已見前《從祖祖父母》三條下。
為曾孫:《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家禮》增“為曾孫”齊衰期。
為從祖祖姑:(《經》雲“父之姑”)《經》,缌。
《開元禮》,人者缌。
明同。
(《家禮本宗圖》祖姑嫁無服,蓋誤。
) 為從祖姑人者:《經》,缌。
《開元禮》、明并同。
為從祖姊妹人者:《經》,缌。
《開元禮》、明并同。
為從父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明同。
為夫從父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明并同。
(《家禮》無文,似為服缌。
) 為昆弟之女孫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明同。
為夫昆弟之女孫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明并同。
(《家禮》無文,似為服缌。
) △《開元禮》增從父昆弟之女等服之非 按《經》,尊長為卑幼服缌者甚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報,惟“從祖昆弟之子”以屬疏而年相若報之,“曾孫”以己之後裔服之,則似為從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之女孫人者原無服,非缺也。
《開元禮》以來增之,非是。
說詳後章《為從父昆弟之孫》四條下。
為高祖父母:《經》統於曾祖父母,省。
《開元禮》别出此文,改齊衰三月。
《家禮》、明并同。
【家禮】為高祖父承重,斬衰三年。
明同。
【家禮】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卒),齊衰三年(高祖父在,缺。
)明改不論高祖父卒在,并斬衰三年。
為族曾祖父母:《經》,缌。
《開元禮》增“為族曾祖姑在室者”,服同。
《家禮》、明并同。
為族祖父母:《經》,缌。
《開元禮》增“為族祖姑在室者”,服同。
《家禮》、明并同。
為族父母:《經》,缌。
《開元禮》增“為族姑在室者”,服同。
《家禮》、明并同。
為族昆弟:《經》,缌。
《開元禮》同。
《家禮》增“為族姊妹在室者”,服同。
明同。
△族祖姑等不應有在室之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不應别出在室者之服,說已詳前《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
為從祖昆弟之子:《經》,缌。
《開元禮》增“族姑在室者報”,服同。
《家禮》同(女在室者俱無明文。
以下六條并同)。
《圖》增“為從祖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明同。
(《家禮》明并不言孰報,蓋與《開元禮》同。
下“為從父昆弟之孫”、“為昆弟之曾孫”,并同,不複注。
) 為夫從祖昆弟之子:《經》無文。
《開元禮》補,缌。
《家禮》同。
《圖》增“為夫從祖見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明,子同(女在室者缺)。
說已詳前篇《為昆弟之婦人子》兩條下。
為從父昆弟之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又增“族祖姑在室者報”,服同。
《家禮》同。
《圖》增“為從父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同。
為夫從父昆弟之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家禮》同。
《圖》增“為夫從父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同。
為昆弟之曾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又增“族曾祖姑在室者報”,服同。
《家禮》同。
《圖》增“為昆弟之曾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同。
為夫昆弟之曾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家禮》同。
《圖》增“為夫昆弟之曾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孫同(女孫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報之故 按《經》,“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皆報,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報。
自《開元禮》以來,皆增報服,似疑《經》之有缺文者。
餘按:本記雲“童子,惟當室缌”,是卑幼為尊長應服缌者,非盡人服之也。
尊長之於卑幼,則其情輕矣;卑幼較之於尊長,則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報,将有不勝其服者。
然則《經》之不報,或以此故,非缺文也。
獨出“從祖昆弟之子”之服者,蓋族父母與從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屬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為之報服耳。
《開元禮》以來,概增報服,恐非古人之制。
大抵古禮所無者,非有顯然之據,必不可已之節,不必輕補之。
至《家禮圖》又增為女在室者之服,尤屬無謂。
說已詳前《為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
△族祖姑等不應有在室報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應有在室之服,則亦不應有在室之報服矣。
說已見前《族曾祖父母》四條下。
為玄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家禮》、明并同。
《家禮》複增“為玄孫”齊衰期。
【附】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經》,齊衰無受者。
《開元禮》、《家禮》、明并删。
【本傳】“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
” 【本記】“宗子孤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親,則月算如邦人。
” △五服皆應有厭降 按:《經》所記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
其他平人厭降之服,唯“父在為母”,“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已。
然非獨母然也;自父以降,母為最重,故獨於母言之,於其輕者則略之耳。
本傳雲:“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又雲:“有子者無孫。
”然則長子孫之服亦非盡人而服之矣。
亦非獨長子孫然也;自母以外,長子孫為重,故《傳》補而言之,亦於其輕者略之耳。
考《經》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齊衰無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變故服他服者不與焉。
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從祖昆弟、族見弟之屬),計所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
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與同時而為兩人服者,約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喪服中。
然則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婦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厭降之說,而《經》、《傳》皆未之詳也。
《傳》雲:“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
”“為君之祖父母”《傳》雲:“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是亦言君之父在則不為君之祖父母服也。
然則五服之人皆有厭降,可例推也。
自開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厭降之詳者。
以餘目之所見,有一人而終身於喪服中者,有十年而斬衰居其五六年者。
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喪禮者,此固勢之所至,非盡人情之薄,雖聖人亦無可奈何者也。
○外姻之服 為外祖父母:《經》,小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小記】“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 【本傳】“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
為從母:《經》,小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為舅:《經》,缌。
《開元禮》改小功。
《家禮》、明并同。
【本記】“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不為後,如邦人。
”《家禮》同
明同。
△《家禮圖》增從父昆弟之女在室服之非 按《經》,女之父黨有為人者之服,而無為在室者之服──前於《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已言之矣,──況從父昆弟及夫從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孫,其情疏,其分卑,尤非諸祖姑之所可同日而語者乎!《家禮圖》增之,非是。
△從祖姑等不應有在室報服 從祖祖姑,從祖姑不應别出在室之服,則亦不應别出在室之報服矣。
說已見前《從祖祖父母》三條下。
為曾孫:《經》,缌。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家禮》增“為曾孫”齊衰期。
為從祖祖姑:(《經》雲“父之姑”)《經》,缌。
《開元禮》,人者缌。
明同。
(《家禮本宗圖》祖姑嫁無服,蓋誤。
) 為從祖姑人者:《經》,缌。
《開元禮》、明并同。
為從祖姊妹人者:《經》,缌。
《開元禮》、明并同。
為從父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明同。
為夫從父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明并同。
(《家禮》無文,似為服缌。
) 為昆弟之女孫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明同。
為夫昆弟之女孫人者:《經》無服。
《開元禮》、明并同。
(《家禮》無文,似為服缌。
) △《開元禮》增從父昆弟之女等服之非 按《經》,尊長為卑幼服缌者甚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報,惟“從祖昆弟之子”以屬疏而年相若報之,“曾孫”以己之後裔服之,則似為從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之女孫人者原無服,非缺也。
《開元禮》以來增之,非是。
說詳後章《為從父昆弟之孫》四條下。
為高祖父母:《經》統於曾祖父母,省。
《開元禮》别出此文,改齊衰三月。
《家禮》、明并同。
【家禮】為高祖父承重,斬衰三年。
明同。
【家禮】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卒),齊衰三年(高祖父在,缺。
)明改不論高祖父卒在,并斬衰三年。
為族曾祖父母:《經》,缌。
《開元禮》增“為族曾祖姑在室者”,服同。
《家禮》、明并同。
為族祖父母:《經》,缌。
《開元禮》增“為族祖姑在室者”,服同。
《家禮》、明并同。
為族父母:《經》,缌。
《開元禮》增“為族姑在室者”,服同。
《家禮》、明并同。
為族昆弟:《經》,缌。
《開元禮》同。
《家禮》增“為族姊妹在室者”,服同。
明同。
△族祖姑等不應有在室之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不應别出在室者之服,說已詳前《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
為從祖昆弟之子:《經》,缌。
《開元禮》增“族姑在室者報”,服同。
《家禮》同(女在室者俱無明文。
以下六條并同)。
《圖》增“為從祖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明同。
(《家禮》明并不言孰報,蓋與《開元禮》同。
下“為從父昆弟之孫”、“為昆弟之曾孫”,并同,不複注。
) 為夫從祖昆弟之子:《經》無文。
《開元禮》補,缌。
《家禮》同。
《圖》增“為夫從祖見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明,子同(女在室者缺)。
說已詳前篇《為昆弟之婦人子》兩條下。
為從父昆弟之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又增“族祖姑在室者報”,服同。
《家禮》同。
《圖》增“為從父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同。
為夫從父昆弟之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家禮》同。
《圖》增“為夫從父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同。
為昆弟之曾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又增“族曾祖姑在室者報”,服同。
《家禮》同。
《圖》增“為昆弟之曾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同。
為夫昆弟之曾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家禮》同。
《圖》增“為夫昆弟之曾女孫在室者”,服同。
明,孫同(女孫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報之故 按《經》,“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皆報,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報。
自《開元禮》以來,皆增報服,似疑《經》之有缺文者。
餘按:本記雲“童子,惟當室缌”,是卑幼為尊長應服缌者,非盡人服之也。
尊長之於卑幼,則其情輕矣;卑幼較之於尊長,則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報,将有不勝其服者。
然則《經》之不報,或以此故,非缺文也。
獨出“從祖昆弟之子”之服者,蓋族父母與從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屬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為之報服耳。
《開元禮》以來,概增報服,恐非古人之制。
大抵古禮所無者,非有顯然之據,必不可已之節,不必輕補之。
至《家禮圖》又增為女在室者之服,尤屬無謂。
說已詳前《為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
△族祖姑等不應有在室報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應有在室之服,則亦不應有在室之報服矣。
說已見前《族曾祖父母》四條下。
為玄孫:《經》無服。
《開元禮》增,缌。
《家禮》、明并同。
《家禮》複增“為玄孫”齊衰期。
【附】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經》,齊衰無受者。
《開元禮》、《家禮》、明并删。
【本傳】“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
” 【本記】“宗子孤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親,則月算如邦人。
” △五服皆應有厭降 按:《經》所記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
其他平人厭降之服,唯“父在為母”,“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已。
然非獨母然也;自父以降,母為最重,故獨於母言之,於其輕者則略之耳。
本傳雲:“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又雲:“有子者無孫。
”然則長子孫之服亦非盡人而服之矣。
亦非獨長子孫然也;自母以外,長子孫為重,故《傳》補而言之,亦於其輕者略之耳。
考《經》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齊衰無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變故服他服者不與焉。
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從祖昆弟、族見弟之屬),計所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
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與同時而為兩人服者,約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喪服中。
然則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婦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厭降之說,而《經》、《傳》皆未之詳也。
《傳》雲:“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
”“為君之祖父母”《傳》雲:“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是亦言君之父在則不為君之祖父母服也。
然則五服之人皆有厭降,可例推也。
自開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厭降之詳者。
以餘目之所見,有一人而終身於喪服中者,有十年而斬衰居其五六年者。
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喪禮者,此固勢之所至,非盡人情之薄,雖聖人亦無可奈何者也。
○外姻之服 為外祖父母:《經》,小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小記】“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 【本傳】“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
為從母:《經》,小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為舅:《經》,缌。
《開元禮》改小功。
《家禮》、明并同。
【本記】“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不為後,如邦人。
”《家禮》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