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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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蓋至親莫如父母,次則妻與長子,其喪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喪也,故服皆以三年。
而《經》乃言期者,蓋其後之所改。
《記》雲:“孺悲學士喪禮於孔子,《士喪禮》於是乎書。
”則此經乃後儒之所記,非周初之所作矣。
或者以婦人之故,不欲以大喪喪之乎?不欲其齊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義亦未嘗非也。
主喪者既改為期,則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
故父在則為母期,統於尊也。
然則為妻三年之時,子為母雖父在亦必三年明矣。
蓋尊尊親親,禮之大體,故練祥礻覃皆以主喪者為斷:主喪者三年(為長子,及古之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喪者期(《經》為妻),則其子亦僅期。
後世不達此意,輕於改古,遂緻主喪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練祥礻覃之日莫知所從,尊卑之分淆矣。
按古為妻雖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家禮附錄】楊氏雲:“《不杖期章》當添‘父母在為妻’一條。
”(别本亦有增入之者。
) △為妻杖不杖之三說 按:《傳記》為妻杖不杖之說三。
“大夫之子為妻。
”《傳》雲:“父在則為妻不杖。
”《經》言子而《傳》無分适庶明文,不知《傳》謂庶同邪?抑但子為然,蒙《經》文而省其詞邪?《小記》雲:“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雲“庶子為妻可”,則是惟子為妻乃不可也。
雲“庶子以杖即位可,則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
”此說於義為長。
不知與本傳所傳各異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雜記》雲:“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頸。
”不分颡庶,雖母在亦不杖,與他篇文大異。
夫舅主婦之喪,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婦之喪,舅所不主,母則原不主喪,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陳氏《雜記注》雲:“此謂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
若父沒母存,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
此并言之。
讀者不以詞害意可也。
”由是言之,《雜記》之言未可為正。
是以《朱子家禮》無之。
增之,非是。
為長子:《經》,斬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并因之。
明改齊衰期。
【本傳】“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 △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喪,其子主之;長子之喪,父主之。
父既自主之矣,則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喪者固不能不三年也。
今本傳謂“庶子不為長子三年”,然則其練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喪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
若為長子亦期而除,不知長子之子當如何服也?《傳記》既皆不言,《開元禮》、《家禮》亦未語及,餘竊有疑焉。
故表而山之,以俟達於禮者決之。
按:《經》為長子雖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長子服而不改衆子婦服之疏 按:長子與妻分同,故古皆為三年。
為妻改期而為長子仍服三年,《輕》重不倫。
明之改而為期,是也。
顧長子既改為期,則衆子與婦亦當改為大功;而仍皆為服期,親疏無别,庶同條,可乎!且長子之喪,父主之,既改為期,則當以十一月練,十三月祥矣,長子之子當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喪如庶子乎?不如當時議禮之臣将欲何從?噫,亦疏矣! △古禮體卑承尊之精意 蓋古之所謂禮者,非但文器數之末已也,國有國之體制,家有家之體制,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務使尊卑相就,聯為一體。
故不但卑幼有為尊長抑其情者,雖尊長亦有為卑幼伸其意者。
夫為妻期,則子為母不敢以三年;君為妾缌,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不敢以三年,并不敢以期;此為尊長而抑其情也。
子不忍不為父三年,故父亦為長子三年;庶子不可不為母缌,故士妾有子而為之缌,無子則已;此為卑幼而伸其意也。
《禮經喪服》一篇雖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無一二之可議,要其體制秩然,以尊體卑,以卑承尊,猶可見三代聖人之遺法。
後人輕於改古,未必無一二之勝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喪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統屬者,體制之意微矣! 妻為夫:《經》,斬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明并因之。
母為長子:《經》,齊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圖注》别出“嫡母為長子”)并因之。
明改齊衰期。
《開元禮》别出繼母為長子齊衰三年。
《家禮》因之。
明改齊衰期。
【附】改葬:《經》無文。
本記補,缌。
《開元禮》同。
《家禮》、明并無文。
△改葬服纟思之人 按:本記不言何人為缌。
《鄭注》雲:“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
”《孔疏》益以“子為母,父為長子”,《開元禮》益以“子為母,妾為夫”(當雲“君”,或雲“家長”;雲“夫”非是),是已。
然為祖父母,為舅姑,為女君,女子子為其父母,服雖期而義實重;妻之喪,失主之,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服皆齊衰三年;皆不容以無服。
然則《鄭注》但舉其重者以該之,固當不僅此數者而已也。
○同堂之服 (古謂之“同室”。
《孔疏》雲“大功有同室同财之義”,是也。
今謂之“同堂”。
) 為祖父母:《經》,齊衰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本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謂孫,《家禮》謂之承重)服斬(亦三年)。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小記】“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家禮》謂之為祖母承重)三年(亦齊衰。
祖父在,則亦齊衰杖期)。
”《開元禮》、《家禮》并同。
明改祖在祖卒并斬衰三年。
△孫承重與主喪 按:本傳稱“為祖後者服斬”,謂孫也。
孫者何?長子所生之子,故稱為而使之承重也。
近世不達此義,長子無子而以他人子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喪,謬矣!吾鄉曹培真先生(諱養元,号松岩)嘗言“長子無子而衆子之子無可繼者,不得已而繼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當仍以次子主喪為正”,可謂準情酌理,至當不易之論。
餘因其說推之,不但繼他人之子不當使之主喪,即繼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喪,仍當以其父主喪也。
是故,孫承重,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
若别立嗣子,自當仍擇其親者尊者主喪,而不得以疏間親,以卑逾尊。
所謂“禮本乎人情”者,此也。
又如長子之子尚幼,不能主喪盡禮,與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則何如使次子主喪盡禮之為愈乎!凡若此類,考禮者皆當為論以明之,以補前人之所未及。
餘又嘗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孫,故外丙以庶子繼成湯,仲康、仲壬以弟繼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盾而立微仲。
春秋以降,始有立孫之說,然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謂之孫,非取他人子強以繼長子,遂可冒名為孫也。
大抵古人尚實而不尚名,貴真而不貴僞,故無孫則立季庶子,無庶子則立弟。
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為後者,多不可紀。
自漢王莽貪立幼主以濟其惡,乃持兄弟不相為後之議;而曹操殺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為常,由是後人為其所惑,漸至親疏颠倒而不之悟,強取他人之子,名曰孫,使之主喪承祀;而其人之親子親孫反不得與其數。
悖禮傷教,於斯極矣!甚至陳留孝靜,以及來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
在廷豈無儒臣,而皆視為當然,恬不知怪;較之龐勳,亦何異焉!嗟夫,莽、操之人,驵儈之徒所羞稱也,而莽、操之禮,則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歎矣夫!此五服之要義,而《開元禮》、《家禮》皆未言及此,豈當日
蓋至親莫如父母,次則妻與長子,其喪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喪也,故服皆以三年。
而《經》乃言期者,蓋其後之所改。
《記》雲:“孺悲學士喪禮於孔子,《士喪禮》於是乎書。
”則此經乃後儒之所記,非周初之所作矣。
或者以婦人之故,不欲以大喪喪之乎?不欲其齊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義亦未嘗非也。
主喪者既改為期,則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
故父在則為母期,統於尊也。
然則為妻三年之時,子為母雖父在亦必三年明矣。
蓋尊尊親親,禮之大體,故練祥礻覃皆以主喪者為斷:主喪者三年(為長子,及古之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喪者期(《經》為妻),則其子亦僅期。
後世不達此意,輕於改古,遂緻主喪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練祥礻覃之日莫知所從,尊卑之分淆矣。
按古為妻雖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家禮附錄】楊氏雲:“《不杖期章》當添‘父母在為妻’一條。
”(别本亦有增入之者。
) △為妻杖不杖之三說 按:《傳記》為妻杖不杖之說三。
“大夫之子為妻。
”《傳》雲:“父在則為妻不杖。
”《經》言子而《傳》無分适庶明文,不知《傳》謂庶同邪?抑但子為然,蒙《經》文而省其詞邪?《小記》雲:“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雲“庶子為妻可”,則是惟子為妻乃不可也。
雲“庶子以杖即位可,則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
”此說於義為長。
不知與本傳所傳各異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雜記》雲:“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頸。
”不分颡庶,雖母在亦不杖,與他篇文大異。
夫舅主婦之喪,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婦之喪,舅所不主,母則原不主喪,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陳氏《雜記注》雲:“此謂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
若父沒母存,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
此并言之。
讀者不以詞害意可也。
”由是言之,《雜記》之言未可為正。
是以《朱子家禮》無之。
增之,非是。
為長子:《經》,斬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并因之。
明改齊衰期。
【本傳】“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 △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喪,其子主之;長子之喪,父主之。
父既自主之矣,則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喪者固不能不三年也。
今本傳謂“庶子不為長子三年”,然則其練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喪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
若為長子亦期而除,不知長子之子當如何服也?《傳記》既皆不言,《開元禮》、《家禮》亦未語及,餘竊有疑焉。
故表而山之,以俟達於禮者決之。
按:《經》為長子雖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長子服而不改衆子婦服之疏 按:長子與妻分同,故古皆為三年。
為妻改期而為長子仍服三年,《輕》重不倫。
明之改而為期,是也。
顧長子既改為期,則衆子與婦亦當改為大功;而仍皆為服期,親疏無别,庶同條,可乎!且長子之喪,父主之,既改為期,則當以十一月練,十三月祥矣,長子之子當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喪如庶子乎?不如當時議禮之臣将欲何從?噫,亦疏矣! △古禮體卑承尊之精意 蓋古之所謂禮者,非但文器數之末已也,國有國之體制,家有家之體制,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務使尊卑相就,聯為一體。
故不但卑幼有為尊長抑其情者,雖尊長亦有為卑幼伸其意者。
夫為妻期,則子為母不敢以三年;君為妾缌,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不敢以三年,并不敢以期;此為尊長而抑其情也。
子不忍不為父三年,故父亦為長子三年;庶子不可不為母缌,故士妾有子而為之缌,無子則已;此為卑幼而伸其意也。
《禮經喪服》一篇雖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無一二之可議,要其體制秩然,以尊體卑,以卑承尊,猶可見三代聖人之遺法。
後人輕於改古,未必無一二之勝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喪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統屬者,體制之意微矣! 妻為夫:《經》,斬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明并因之。
母為長子:《經》,齊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圖注》别出“嫡母為長子”)并因之。
明改齊衰期。
《開元禮》别出繼母為長子齊衰三年。
《家禮》因之。
明改齊衰期。
【附】改葬:《經》無文。
本記補,缌。
《開元禮》同。
《家禮》、明并無文。
△改葬服纟思之人 按:本記不言何人為缌。
《鄭注》雲:“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
”《孔疏》益以“子為母,父為長子”,《開元禮》益以“子為母,妾為夫”(當雲“君”,或雲“家長”;雲“夫”非是),是已。
然為祖父母,為舅姑,為女君,女子子為其父母,服雖期而義實重;妻之喪,失主之,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服皆齊衰三年;皆不容以無服。
然則《鄭注》但舉其重者以該之,固當不僅此數者而已也。
○同堂之服 (古謂之“同室”。
《孔疏》雲“大功有同室同财之義”,是也。
今謂之“同堂”。
) 為祖父母:《經》,齊衰期。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本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謂孫,《家禮》謂之承重)服斬(亦三年)。
”《開元禮》、《家禮》、明并同。
【小記】“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家禮》謂之為祖母承重)三年(亦齊衰。
祖父在,則亦齊衰杖期)。
”《開元禮》、《家禮》并同。
明改祖在祖卒并斬衰三年。
△孫承重與主喪 按:本傳稱“為祖後者服斬”,謂孫也。
孫者何?長子所生之子,故稱為而使之承重也。
近世不達此義,長子無子而以他人子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喪,謬矣!吾鄉曹培真先生(諱養元,号松岩)嘗言“長子無子而衆子之子無可繼者,不得已而繼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當仍以次子主喪為正”,可謂準情酌理,至當不易之論。
餘因其說推之,不但繼他人之子不當使之主喪,即繼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喪,仍當以其父主喪也。
是故,孫承重,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
若别立嗣子,自當仍擇其親者尊者主喪,而不得以疏間親,以卑逾尊。
所謂“禮本乎人情”者,此也。
又如長子之子尚幼,不能主喪盡禮,與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則何如使次子主喪盡禮之為愈乎!凡若此類,考禮者皆當為論以明之,以補前人之所未及。
餘又嘗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孫,故外丙以庶子繼成湯,仲康、仲壬以弟繼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盾而立微仲。
春秋以降,始有立孫之說,然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謂之孫,非取他人子強以繼長子,遂可冒名為孫也。
大抵古人尚實而不尚名,貴真而不貴僞,故無孫則立季庶子,無庶子則立弟。
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為後者,多不可紀。
自漢王莽貪立幼主以濟其惡,乃持兄弟不相為後之議;而曹操殺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為常,由是後人為其所惑,漸至親疏颠倒而不之悟,強取他人之子,名曰孫,使之主喪承祀;而其人之親子親孫反不得與其數。
悖禮傷教,於斯極矣!甚至陳留孝靜,以及來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
在廷豈無儒臣,而皆視為當然,恬不知怪;較之龐勳,亦何異焉!嗟夫,莽、操之人,驵儈之徒所羞稱也,而莽、操之禮,則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歎矣夫!此五服之要義,而《開元禮》、《家禮》皆未言及此,豈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