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關燈
○至親之服 為父,女子子在室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女在室與嫁而反在室者為母昆弟,皆當與男子同。

    然不言者,此章已發凡舉例,故後皆從省。

    )《禮經喪服篇》并斬衰三年。

    唐中書令蕭嵩等修《開元禮》,宋朱子纂《家禮》(無女子子在室嫁反之文;惟《本宗圖注注》雲:“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并與男子同;嫁反者亦同。

    ”)明翰林學士宋濂等著《孝慈錄》并因之。

     【孟子】“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饣幹粥之食。

    ”與此經似小異。

     父卒為母:《經》,齊衰三年。

    《開元禮》、《家禮》(《圖注》别出“為嫡母”)并因之。

    明改斬衰三年。

     父在為母:《經》,齊衰杖期。

    《開元禮》改齊衰三年。

    《家禮》因之。

    明複改斬衰三年。

     【唐書禮樂志】“上元元年,武後請父在服母三年。

    開元五年,右補阙廬履冰言‘禮,父在為母期;而服三年。

    非也。

    請如舊章。

    ’乃诏并議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決。

    二十年,中書令蕭嵩等改修五禮,於是父在為母齊衰三年。

    ” 【明史禮志】“洪武中,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服制。

    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

    ’(按:父在為母之服,唐已改為三年;庶母之服,《經》與唐、宋皆缌;而此雲然,未詳)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考定喪禮,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

    嫡子,衆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

    ” △父母恩同義異 按:《經》為父斬衰三年而為母則齊衰三年,非薄母也,乃尊父也。

    古者家無二尊,服無二斬。

    斬也者,明所從也;古未有為婦人斬衰者也。

    父母之於子也恩雖同而義異,故子之服之也三年雖同而齊斬異。

    惟其同也,故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曰“父母在,不遠遊”,曰“事父母幾谏”──皆主乎恩而言之也。

    惟其異也,故曰“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而不曰“母在觀其志”,且曰“夫死從子”矣──此主乎義而言之也。

    《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

    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故母取其愛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

    ”由是言之,三年之同,自恩生也;齊斬之異;由義别也。

    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

    ”人姓父之姓而不姓母之姓。

    由父之父而遞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遞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其誰何者矣。

    父雖别娶妻,皆當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别嫁夫,則不得以事父者事之。

    何者?一本故也。

    此所以為父斬衰而為母止於齊衰也。

    且夫齊衰也者,非謂可以薄於母也。

    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

    ”《閑傳》曰:“父母之喪,既殡食粥。

    ”又曰:“父母之喪,居倚廬,寝苫枕塊,不稅帶。

    ”皆統父母言之。

    而他齊衰之喪則但雲“疏食飲水,居垩室,苄翦不納”矣。

    然則父母之喪未嘗異也,所異者獨齊與斬耳。

    哀之隆殺固不在於斬與不斬也。

    曰:斬之與齊誠如是矣;父在,降而為期,毋乃薄乎?曰:服雖降而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盡,不禁之也。

    是以謂之“心喪”。

    古者朝無二尊,家亦無二尊。

    故入公門則脫齊衰,明有尊也。

    父既釋兇而從吉矣,子安敢以衰侍其側哉!古者妻之喪,夫主之;子這喪,父主之:其練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喪者為斷。

    父既祭而除矣,子将再練再祥而再礻覃乎,是家有二主矣。

    《春秋傳》,昭公十五年,穆後崩,太子壽卒,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是古亦嘗有為妻三年者也。

    為妻三年則子得服三年之服;為妻期則子亦期而除。

    此特一家之體則然,豈謂人子於期之外遂可公然食稻衣錦,宴樂無忌也哉!且夫武之為此議,欲諷朝臣使之尊後如尊後如尊帝耳。

    其意與趙高指鹿,冒頓鳴镝之事正同。

    故未幾而二聖臨朝矣,未而改唐為周矣。

    彼蕭嵩者不之悟耳!此五服所最重,古今更變之尤大者,故詳記其沿革并推古禮之意如右。

    說并見後《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條》下。

     庶子為其母:《經》、《開元禮》皆統於母,省。

    《家禮》别出此文,齊衰三年。

    明改斬衰三年。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經》,缌麻三月。

    《開元禮》、《家禮》因之。

    明不分為父後與否,凡庶子皆為其母斬衰三年。

     晉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

    诏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

    《興甯》三年,梁王逢所生母喪,亦求三年。

    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晉太元十七年,太常車允上言:“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溺情傷教。

    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

    ”十八年,尚書奏“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

    宜聽允所上,可依樂安王,大功為正。

    班下内外,以定永制。

    ”诏可。

     明襄莊王厚事嫡母王太妃及生母潘太妃以孝聞。

    潘卒,殡之東偏。

    王太妃曰:“汝母有子,社稷是賴,無以我故避正寝!”厚泣曰:“臣不敢以非禮加臣母!”及葬,跣足扶榇五十裡。

     △庶子為父後者其母缌之故 按:庶子既為父後,則與為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

    父為妾缌,故子亦為之服缌也。

    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盡,不禁之也。

    師無服也猶可為之心喪三年,況有缌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缌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親疏也,亦所以别尊卑。

    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為斷也。

    服者,一家之體,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專者也;明有尊也。

    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盡者也;明有親也。

    聖人制禮,不以公廢私,亦不以私妨公。

    降之為缌,乃别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廢公義而重私恩者也。

    後人不達此意,乃徇情以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後之尊,有明離葬合葬之議,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

    說并見前《為母條》下。

     為繼母:《經》如母。

    (父在,齊衰杖期;父卒,齊衰三年。

    )《開元禮》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齊衰三年。

    《家禮》因之。

    明複改并斬衰三年。

     為慈母:《經》如母。

    (父在,齊衰杖期;父卒,齊衰三年。

    )《開元禮》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齊衰三年。

    《家禮》因之。

    明複改并斬衰三年。

     △慈母必有鞠育之恩 按:本傳雲:“慈母者,何也?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

    ”《小記》雲:“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然則慈母不必拘於為父之妾;要必其人無子,以己為子而鞠之者,乃可喪之如母。

    《傳》所謂“女以為子”者,正謂其有鞠育之恩而無他子可倚,非但空空一言已也。

    《傳》以其服過重,故以“貴父之命”釋之。

    鄭氏乃謂“不命則服庶母慈己之服”,《家禮》亦雲“不命則小功”,殊失本傳之意。

    說并見後《為庶母慈己條》下。

     △《曾子問》之慈母别一義 《曾子問》篇:“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與此傳文慈母不同,有服無服亦異。

    竊疑古者雖有為慈母服之說,然無明據,儒者疑其過重,故各以己意而為之說,未可決知其孰是也。

    《注》乃曲為之解,殊屬附會。

     為妻:古本三年。

    《經》,齊衰杖期。

    《開元禮》、《家禮》、明并因之。

     【春秋傳】“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醜,王太子壽卒。

    秋八月戊寅,王穆後崩。

    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 △古為妻服亦三年 按:《春秋傳》文,則古者為妻亦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