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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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舊君”為“待放於郊者”。
非惟文同不應異解,而穿鑿附會亦大失《經》旨。
《經》雲:“大夫為宗子,舊君,曾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
”此十七字本系一句。
此三項人皆已見於上文。
所以複出此文者,以大夫為士有降服,嫌於或降,故言此三項人分尊誼重,雖為士而大夫不敢降耳。
蓋《經》凡稱諸侯,必别之曰“國君”,故曰“庶人為國君”,曰“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若但稱“君”者,皆兼大夫士在内,“公士大夫之衆臣為其君布帶繩履”,是也。
春秋時,齊之鮑、國,衛之亻巽,其初皆嘗為大夫臣。
然則當亦有為士之臣者。
其後位雖升為大夫,然於舊君之為士者不敢降服,尊之也,天澤之名分終其身不可易也。
且《不杖期章》雲:“大夫為祖父母孫為士者”,文勢與此正同。
彼之為士既兼“祖父母”言之,此之為士何得不兼“宗子,舊君”言之乎?此文本極明白易解,但因先儒誤分《經》文句讀,於“舊君”處讀斷,不知指“為士者”而言,因而别為之解,以緻乖舛若是。
故今正之。
說并見前《臣為君服篇》中。
大功不降者:(不絕者附)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此十字蒙上文“為母妻昆弟”句)為從父昆弟(此處疑缺‘庶孫’二字)之為大夫者”(以體敵故不降)。
△庶孫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有為從父昆弟庶孫降服,則此章之不降服,亦當有庶孫在内,蓋《經》缺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
”“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并以體敵故不降)。
△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有為從父昆弟庶孫降服,則於為大夫者亦不降服可知。
今《經》文不言者,蓋因其兼“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在内。
其為從父昆弟,已見上文,故於大夫遂缺此文。
大抵《經》文多簡,其義可互見者往往從略,要宜參觀互證以會其全,不可遂謂無此服也。
大功降小功者: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鄭注》:‘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
)姑姊妹女子子士者”(并以體不敵故降)。
△大夫之妻之缺文 按:《大功章》有大夫之妻為姑姊妹女子子不降服之文,則此章為姑姊妹女子子之降服亦當有大夫之妻在内。
蓋因其兼從父昆弟、庶孫言之,未便冠以大夫之妻(大夫之妻,惟為姑姊妹見於《經》;其他私親,若世父母、叔父母昆弟侄,凡男子,皆無文),故缺此文。
“大夫之妾為庶子人者”(以厭故降)。
○附《禮經》殇服考 此亦人所不講,然不可以不知,故并記之。
本期,為服大功者: “叔父之長殇中殇。
”“昆弟之長殇中殇。
”“姑姊妹之長殇中殇。
”“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
”“孫之長殇中殇。
”“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
” △昆弟之子之缺文 按:後《小功章》有“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則此章亦當有“長殇中殇”之服,蓋《經》缺文。
【附】“公為子之長殇中殇。
”“大夫為子之長殇中殇。
”“大夫之庶子為适昆弟之長殇中殇。
”“其長殇,皆九月,纓。
其中殇,七月,不纓。
” 【本傳】“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殇;十五至十二為中殇。
” 本期,為服小功者: “叔父之下殇。
”“昆弟之下殇。
”“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孫之下殇。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
” △子、女子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為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則此章亦當有“為子下殇”之服,蓋《經》缺文。
【附】“大夫庶子為昆弟之下殇。
” △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公與大夫為子之長殇中殇。
”此章不言“為子之下殇”者,蓋《經》缺文;或下殇遂不為服邪? 【本傳】“十一至八歲為下殇,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殇。
” 本大功,為服小功者: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殇。
”“為侄、庶孫,丈大婦人之長殇。
”“為夫之叔父之長殇。
” 【附】“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殇。
”“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殇。
” 本大功,為服缌者: “庶孫之中殇。
”“從父昆弟侄之下殇。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 △《經》文長中下殇之錯落與傳注之誤解 按:庶孫有中殇,無下殇;從父昆弟侄有下殇,無中殇;夫之叔父則中下殇皆有之;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則中下殇皆無之;參差錯落,殊不可解。
《小功章》傳雲:“中殇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殇,中從上;小功之賜,中從下。
”鄭氏據此《傳》文,遂謂“從父昆弟侄庶孫之中殇皆與長殇同服小功,而《經》文内庶孫之中瘍乃下殇之誤”。
然《缌麻章傳》又雲:“齊衰之殇,中從上;大功之殇,中從下。
”兩傳互異,将何從焉?鄭氏曲為之解,謂“《小功章傳》據丈夫為殇服言之;《缌麻章傳》據妻為夫之親服言之。
”然《傳》初無明文,特鄭氏以意度之耳。
且《缌麻章》夫之叔父中從下者既兼言中殇下殇,則《小功章》從父昆弟侄庶孫之中從上者亦何雖兼言長殇中殇:乃不省文於彼而獨隐其文於此,何邪?至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則又中腸下殇皆無文,又當以何說解之乎?細核《經》文,不但鄭氏之說可疑,即《傳》說亦未有以見其必然。
此或《經》文錯舉中殇下殇互見其意,否則《經》有缺文亦未可知,不得遂以臆斷之也。
△有長殇無中下殇者二條 按:前《小功章》有“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殇”,又有“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殇”,則此章為此諸人亦當有中殇下之文。
今《經》皆不見者,豈以前章既言長殇,則中殇下殇可推而得之,故省此文邪?抑《經》文有缺邪?姑識其說於此。
本小功為服缌者:(皆長殇之服。
中殇下殇并無服。
)“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殇。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殇。
”“昆弟之孫之長殇。
”“從母之長殇,報。
”“夫之姑姊妹之長殇。
” 【本記】“宗子孤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親,則月算如邦人。
” ○五服馀論 【餘曩嘗作《五服異同彙考》,今已二十年矣,而意有未盡者,暇中随筆錄出數則以補其缺。
】 △尊尊與親親 喪非獨服然也,其飲食,其居處,其言行,皆與尋常有異;而古人獨於服緻詳焉者,所以立紀綱,正名分,殊親疏而别尊卑也。
故喪服一篇,兩言足以蔽之,曰“尊尊”、“親親”而已。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皆以三年。
由父而上推之,旁推之,則由期而大功,而小功,以至於缌;由母而推之,則為小功,為缌:皆親親之義也。
斬衰之服三:子為父也,臣為君也,妻為夫也,尊尊也。
父在為母期,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缌,為尊者所厭也。
婦為夫黨則有從服,女為父黨則有降服,為人後者服有變焉,母出母嫁服有變焉,尊尊親親不使兩相悖也。
故服也者,紀綱名分之所系也;猶之乎治國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
是以古人必於此緻詳也。
△《經記》所載為文勝之弊 考《經》與《記》所載,喪禮之繁可謂極矣。
說者以為周公所制;非也。
此乃周末文勝之弊,當時於禮者載之冊耳。
孔子曰:“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後進於禮樂,君子也;如用之,則吾從先進。
”豈有於喪禮而多為是繁文末節者哉!且父母初喪,為人子者心肝崩裂,哀痛之不暇,何暇一一詳辨其儀節而遵行之。
而喪本兇禮,又非可嘗試演於平日者。
故孔子曰:“喪,與其易也,甯戚。
”子遊曰:“喪緻乎哀而止。
”苟笃於哀,必不能緻詳於儀節。
若此時尚能一一緻詳於儀節,吾恐其必減於哀也。
若今世貧士,尤不能然。
棺椁衣衾之屬,何一非人子所當緻慎者;分陰之惜,不啻千金,安有馀暇以事繁文末節!是故學者之於古禮,但當謹其大經大法;至於繁文末節,勢
非惟文同不應異解,而穿鑿附會亦大失《經》旨。
《經》雲:“大夫為宗子,舊君,曾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
”此十七字本系一句。
此三項人皆已見於上文。
所以複出此文者,以大夫為士有降服,嫌於或降,故言此三項人分尊誼重,雖為士而大夫不敢降耳。
蓋《經》凡稱諸侯,必别之曰“國君”,故曰“庶人為國君”,曰“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若但稱“君”者,皆兼大夫士在内,“公士大夫之衆臣為其君布帶繩履”,是也。
春秋時,齊之鮑、國,衛之亻巽,其初皆嘗為大夫臣。
然則當亦有為士之臣者。
其後位雖升為大夫,然於舊君之為士者不敢降服,尊之也,天澤之名分終其身不可易也。
且《不杖期章》雲:“大夫為祖父母孫為士者”,文勢與此正同。
彼之為士既兼“祖父母”言之,此之為士何得不兼“宗子,舊君”言之乎?此文本極明白易解,但因先儒誤分《經》文句讀,於“舊君”處讀斷,不知指“為士者”而言,因而别為之解,以緻乖舛若是。
故今正之。
說并見前《臣為君服篇》中。
大功不降者:(不絕者附)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此十字蒙上文“為母妻昆弟”句)為從父昆弟(此處疑缺‘庶孫’二字)之為大夫者”(以體敵故不降)。
△庶孫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有為從父昆弟庶孫降服,則此章之不降服,亦當有庶孫在内,蓋《經》缺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
”“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并以體敵故不降)。
△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有為從父昆弟庶孫降服,則於為大夫者亦不降服可知。
今《經》文不言者,蓋因其兼“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在内。
其為從父昆弟,已見上文,故於大夫遂缺此文。
大抵《經》文多簡,其義可互見者往往從略,要宜參觀互證以會其全,不可遂謂無此服也。
大功降小功者: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鄭注》:‘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
)姑姊妹女子子士者”(并以體不敵故降)。
△大夫之妻之缺文 按:《大功章》有大夫之妻為姑姊妹女子子不降服之文,則此章為姑姊妹女子子之降服亦當有大夫之妻在内。
蓋因其兼從父昆弟、庶孫言之,未便冠以大夫之妻(大夫之妻,惟為姑姊妹見於《經》;其他私親,若世父母、叔父母昆弟侄,凡男子,皆無文),故缺此文。
“大夫之妾為庶子人者”(以厭故降)。
○附《禮經》殇服考 此亦人所不講,然不可以不知,故并記之。
本期,為服大功者: “叔父之長殇中殇。
”“昆弟之長殇中殇。
”“姑姊妹之長殇中殇。
”“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
”“孫之長殇中殇。
”“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
” △昆弟之子之缺文 按:後《小功章》有“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則此章亦當有“長殇中殇”之服,蓋《經》缺文。
【附】“公為子之長殇中殇。
”“大夫為子之長殇中殇。
”“大夫之庶子為适昆弟之長殇中殇。
”“其長殇,皆九月,纓。
其中殇,七月,不纓。
” 【本傳】“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殇;十五至十二為中殇。
” 本期,為服小功者: “叔父之下殇。
”“昆弟之下殇。
”“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孫之下殇。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
” △子、女子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為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則此章亦當有“為子下殇”之服,蓋《經》缺文。
【附】“大夫庶子為昆弟之下殇。
” △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公與大夫為子之長殇中殇。
”此章不言“為子之下殇”者,蓋《經》缺文;或下殇遂不為服邪? 【本傳】“十一至八歲為下殇,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殇。
” 本大功,為服小功者: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殇。
”“為侄、庶孫,丈大婦人之長殇。
”“為夫之叔父之長殇。
” 【附】“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殇。
”“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殇。
” 本大功,為服缌者: “庶孫之中殇。
”“從父昆弟侄之下殇。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 △《經》文長中下殇之錯落與傳注之誤解 按:庶孫有中殇,無下殇;從父昆弟侄有下殇,無中殇;夫之叔父則中下殇皆有之;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則中下殇皆無之;參差錯落,殊不可解。
《小功章》傳雲:“中殇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殇,中從上;小功之賜,中從下。
”鄭氏據此《傳》文,遂謂“從父昆弟侄庶孫之中殇皆與長殇同服小功,而《經》文内庶孫之中瘍乃下殇之誤”。
然《缌麻章傳》又雲:“齊衰之殇,中從上;大功之殇,中從下。
”兩傳互異,将何從焉?鄭氏曲為之解,謂“《小功章傳》據丈夫為殇服言之;《缌麻章傳》據妻為夫之親服言之。
”然《傳》初無明文,特鄭氏以意度之耳。
且《缌麻章》夫之叔父中從下者既兼言中殇下殇,則《小功章》從父昆弟侄庶孫之中從上者亦何雖兼言長殇中殇:乃不省文於彼而獨隐其文於此,何邪?至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則又中腸下殇皆無文,又當以何說解之乎?細核《經》文,不但鄭氏之說可疑,即《傳》說亦未有以見其必然。
此或《經》文錯舉中殇下殇互見其意,否則《經》有缺文亦未可知,不得遂以臆斷之也。
△有長殇無中下殇者二條 按:前《小功章》有“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殇”,又有“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殇”,則此章為此諸人亦當有中殇下之文。
今《經》皆不見者,豈以前章既言長殇,則中殇下殇可推而得之,故省此文邪?抑《經》文有缺邪?姑識其說於此。
本小功為服缌者:(皆長殇之服。
中殇下殇并無服。
)“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殇。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殇。
”“昆弟之孫之長殇。
”“從母之長殇,報。
”“夫之姑姊妹之長殇。
” 【本記】“宗子孤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親,則月算如邦人。
” ○五服馀論 【餘曩嘗作《五服異同彙考》,今已二十年矣,而意有未盡者,暇中随筆錄出數則以補其缺。
】 △尊尊與親親 喪非獨服然也,其飲食,其居處,其言行,皆與尋常有異;而古人獨於服緻詳焉者,所以立紀綱,正名分,殊親疏而别尊卑也。
故喪服一篇,兩言足以蔽之,曰“尊尊”、“親親”而已。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皆以三年。
由父而上推之,旁推之,則由期而大功,而小功,以至於缌;由母而推之,則為小功,為缌:皆親親之義也。
斬衰之服三:子為父也,臣為君也,妻為夫也,尊尊也。
父在為母期,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缌,為尊者所厭也。
婦為夫黨則有從服,女為父黨則有降服,為人後者服有變焉,母出母嫁服有變焉,尊尊親親不使兩相悖也。
故服也者,紀綱名分之所系也;猶之乎治國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
是以古人必於此緻詳也。
△《經記》所載為文勝之弊 考《經》與《記》所載,喪禮之繁可謂極矣。
說者以為周公所制;非也。
此乃周末文勝之弊,當時於禮者載之冊耳。
孔子曰:“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後進於禮樂,君子也;如用之,則吾從先進。
”豈有於喪禮而多為是繁文末節者哉!且父母初喪,為人子者心肝崩裂,哀痛之不暇,何暇一一詳辨其儀節而遵行之。
而喪本兇禮,又非可嘗試演於平日者。
故孔子曰:“喪,與其易也,甯戚。
”子遊曰:“喪緻乎哀而止。
”苟笃於哀,必不能緻詳於儀節。
若此時尚能一一緻詳於儀節,吾恐其必減於哀也。
若今世貧士,尤不能然。
棺椁衣衾之屬,何一非人子所當緻慎者;分陰之惜,不啻千金,安有馀暇以事繁文末節!是故學者之於古禮,但當謹其大經大法;至於繁文末節,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