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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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受人之恩者不可忘,故雖不相屬而為之服;施恩者則不必因人之受我之恩而為之服也。
韓子之以期服嫂也,嫂不必以期服韓子也。
母之於子也亦然。
不出則屬,屬則服之;出則不屬,不屬則不服之矣,不必以子之為己服而亦服之也。
曰:然則服可以無報乎?曰:報也者,還相為服雲耳,非扌及其為我服也,未為我服者,我為之服,為我服者,我未為之服,何報之有焉!繼母嫁從之有報也,相屬也;相屬也者,相從故也,非以子之為己服而遂服之也,如之何以此報并屬之出妻也! 妻出母嫁,為其女子子人者:《經》無文。
《開元禮》增出母,大功(嫁母缺)。
《家禮圖》增出母嫁母,并大功。
明并缺.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經》,齊衰仗期。
《開元禮》同。
《家禮》改報服不杖,馀并同。
明同。
△辨崔凱“繼母嫁從之服為庶子”之說 按:崔氏凱曰:“此服之者,庶子耳;為父後者不服也。
繼母嫁,與宗廟絕,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此論不然。
人而至於從繼母嫁,則必幼稚一無所依者也,尚何宗廟之有!繼母棄之,有流落以死耳。
賴繼母之力,得複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豈義也哉!故絕之則不當從之,從之則不得複絕之矣。
且繼母,非親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撫其弟而乃使之從繼母嫁乎!然則《經》所言者,其父别無長子明甚,不得藉口於為父後而不服之也。
為繼父同居者:《經》齊衰期。
《開元禮》同。
《家禮》分“兩無大功之親者”,齊衰期;“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齊衰三。
明同,而雲“兩有大功以上親者”,齊衰三月。
△繼父之稱可存 呂新吾《四禮疑》雲:“萬物一本。
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沒矣,可繼乎!母緣父有、父不緣母有也。
《儀禮》有繼父,聖人名之乎?謬矣!”餘按:古人質樸,故以父為尊稱,天子稱同姓諸侯,諸侯稱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
《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稱之矣。
《馮唐傳》、文帝亦曰“父老何自為郎”?母所嫁夫,無以稱之:既長於其室矣,因稱之曰繼父,俗之沿也,非聖人之制也;猶《春秋傳》之雲“外弟”“外妹”也。
若欲正名定分,則繼父之稱自所必當革。
呂氏之言是也。
然欲稱為“母夫”,亦恐未合。
△《傳文》“兩無大功之親乃為繼父服”之說不可泥 按:本傳雲:“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人,而所者亦無大功之親;所者以其貨财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則繼父之道也”雲雲。
此特《傳》者以其服重,故為是言以曲明之,其實《經》絕無此意也。
且此亦非聖人之所制也。
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禮教漸衰,有孤弱無依,攜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撫育,長而不忍背德,故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
君子以為字人之孤,義不可忘,故錄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并必如《傳》所雲而後可為服也。
後世儒者多拘《傳》說,誤矣!藉令其有大功之親,或不立廟受其恩者,豈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親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異姓,孰重孰輕,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傳》所以舉大功為言者,蓋以己有大功之親則不至於适人,人有大功之親則不能以專财,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輕重,仍以居之同異分之,不系此也。
《家禮》及明乃分“兩無大功之親者期,有大功之親者三月”,既非《經》意,亦失《傳》之本旨。
為繼父不同居者:《經》,齊衰無受者。
《開元禮》改齊衰三月。
《家禮》,明并同。
【本傳】“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
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家禮》:“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
” 【存疑】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經》無服。
《開元禮》增,小功。
《家禮》,明并同。
△《開元禮》增同母異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婦嫁則義絕,絕則兩族不相為服。
其義絕而義終不可絕者,惟子為母一人而已。
自母以外,外祖父母、從母、舅,皆不服也。
同母異父之人,其於義何居乎?繼父同居,繼母嫁從,其人本不當有服;以受其養育之恩,故不可不為之服也。
同母異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雖有為大功齊衰之語,然曰“未之前聞”,則固以為非矣。
《開元禮》增此服,《家禮》、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
王夫人貴而田相,衛子夫寵而衛青封,嗚呼,其所由來者蓋久矣! ○附《禮經》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漢以後皆無之,於今誠無所用。
然《經》文中往往有與他服制相比照者,參觀互證,似不可缺。
故并記之。
齊衰期不降者: “大夫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孫(以故不降)為士者。
” △母妻長子不降 按:大夫為母妻長子皆不降服。
《經》不言者,至親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子為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為昆弟”(并以故不降)。
【小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
其為妻也,與人大之子同。
” “大夫(此處疑缺‘大夫’二字)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以體敵故不降)。
惟子不報”(馀皆報)。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為此諸人不降之服,則大夫亦當如是。
《經》不見者,蓋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以與尊者異體故下降)。
齊衰期(齊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以體不敵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本齊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
并以厭故降。
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
然《經》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為昆弟降服而不及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降服者,蓋《經》缺文。
【本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纟原緣;為其妻,纟原冠、葛帶、麻衣、纟原緣:皆既葬除之。
”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為之請數月之喪。
公孫醜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終之而不可得也。
雖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經》文雲“公之庶昆弟”,則是父在不如是服也。
本傳雲:“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鄭氏雲:“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
”然則公子於父在時不為其母服矣。
故本記稱“練冠、麻衣、纟原緣、既葬除之”,而《孟子》書亦載“王子母死,其傅為之請數月之喪”也。
然父之與母,義異而恩則同,之與庶,分殊而情則一:屬毛離裡之愛,誰獨無之,但不當以私勝公耳。
是以為父斬衰,為母齊衰,父在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義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間也。
如是,亦已足矣。
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為母練冠纟原緣,既葬除之,是幾於無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與妻豈可同日語者,而必使之大同小異,義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餘尊之所厭,降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與妻服同乃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義,故但知親親而不知尊尊;秦、漢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體人情,故伸尊尊之義遂不複顧親親之心。
雖亦防微杜漸之意,然要之二者皆過也。
蓋東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雖加一日,愈於已”矣。
然則矯枉過正,亦不得遂為中道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以厭故降) 齊衰無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為宗子(以故不降)。
舊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為土者,如衆人。
” △《傳》注舊君之誤解 按:此文“舊君”,與上文“為舊君,君之母妻”之舊君同。
而《傳》於上文以“仕焉而已”釋之;於此文以“以道去君”,釋之。
鄭氏緣此,遂以上文“為舊君”為“老疾緻仕者”,
韓子之以期服嫂也,嫂不必以期服韓子也。
母之於子也亦然。
不出則屬,屬則服之;出則不屬,不屬則不服之矣,不必以子之為己服而亦服之也。
曰:然則服可以無報乎?曰:報也者,還相為服雲耳,非扌及其為我服也,未為我服者,我為之服,為我服者,我未為之服,何報之有焉!繼母嫁從之有報也,相屬也;相屬也者,相從故也,非以子之為己服而遂服之也,如之何以此報并屬之出妻也! 妻出母嫁,為其女子子人者:《經》無文。
《開元禮》增出母,大功(嫁母缺)。
《家禮圖》增出母嫁母,并大功。
明并缺.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經》,齊衰仗期。
《開元禮》同。
《家禮》改報服不杖,馀并同。
明同。
△辨崔凱“繼母嫁從之服為庶子”之說 按:崔氏凱曰:“此服之者,庶子耳;為父後者不服也。
繼母嫁,與宗廟絕,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此論不然。
人而至於從繼母嫁,則必幼稚一無所依者也,尚何宗廟之有!繼母棄之,有流落以死耳。
賴繼母之力,得複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豈義也哉!故絕之則不當從之,從之則不得複絕之矣。
且繼母,非親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撫其弟而乃使之從繼母嫁乎!然則《經》所言者,其父别無長子明甚,不得藉口於為父後而不服之也。
為繼父同居者:《經》齊衰期。
《開元禮》同。
《家禮》分“兩無大功之親者”,齊衰期;“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齊衰三。
明同,而雲“兩有大功以上親者”,齊衰三月。
△繼父之稱可存 呂新吾《四禮疑》雲:“萬物一本。
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沒矣,可繼乎!母緣父有、父不緣母有也。
《儀禮》有繼父,聖人名之乎?謬矣!”餘按:古人質樸,故以父為尊稱,天子稱同姓諸侯,諸侯稱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
《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稱之矣。
《馮唐傳》、文帝亦曰“父老何自為郎”?母所嫁夫,無以稱之:既長於其室矣,因稱之曰繼父,俗之沿也,非聖人之制也;猶《春秋傳》之雲“外弟”“外妹”也。
若欲正名定分,則繼父之稱自所必當革。
呂氏之言是也。
然欲稱為“母夫”,亦恐未合。
△《傳文》“兩無大功之親乃為繼父服”之說不可泥 按:本傳雲:“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人,而所者亦無大功之親;所者以其貨财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則繼父之道也”雲雲。
此特《傳》者以其服重,故為是言以曲明之,其實《經》絕無此意也。
且此亦非聖人之所制也。
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禮教漸衰,有孤弱無依,攜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撫育,長而不忍背德,故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
君子以為字人之孤,義不可忘,故錄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并必如《傳》所雲而後可為服也。
後世儒者多拘《傳》說,誤矣!藉令其有大功之親,或不立廟受其恩者,豈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親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異姓,孰重孰輕,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傳》所以舉大功為言者,蓋以己有大功之親則不至於适人,人有大功之親則不能以專财,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輕重,仍以居之同異分之,不系此也。
《家禮》及明乃分“兩無大功之親者期,有大功之親者三月”,既非《經》意,亦失《傳》之本旨。
為繼父不同居者:《經》,齊衰無受者。
《開元禮》改齊衰三月。
《家禮》,明并同。
【本傳】“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
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家禮》:“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
” 【存疑】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經》無服。
《開元禮》增,小功。
《家禮》,明并同。
△《開元禮》增同母異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婦嫁則義絕,絕則兩族不相為服。
其義絕而義終不可絕者,惟子為母一人而已。
自母以外,外祖父母、從母、舅,皆不服也。
同母異父之人,其於義何居乎?繼父同居,繼母嫁從,其人本不當有服;以受其養育之恩,故不可不為之服也。
同母異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雖有為大功齊衰之語,然曰“未之前聞”,則固以為非矣。
《開元禮》增此服,《家禮》、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
王夫人貴而田相,衛子夫寵而衛青封,嗚呼,其所由來者蓋久矣! ○附《禮經》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漢以後皆無之,於今誠無所用。
然《經》文中往往有與他服制相比照者,參觀互證,似不可缺。
故并記之。
齊衰期不降者: “大夫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孫(以故不降)為士者。
” △母妻長子不降 按:大夫為母妻長子皆不降服。
《經》不言者,至親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子為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為昆弟”(并以故不降)。
【小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
其為妻也,與人大之子同。
” “大夫(此處疑缺‘大夫’二字)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以體敵故不降)。
惟子不報”(馀皆報)。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為此諸人不降之服,則大夫亦當如是。
《經》不見者,蓋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以與尊者異體故下降)。
齊衰期(齊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以體不敵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本齊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
并以厭故降。
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
然《經》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為昆弟降服而不及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降服者,蓋《經》缺文。
【本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纟原緣;為其妻,纟原冠、葛帶、麻衣、纟原緣:皆既葬除之。
”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為之請數月之喪。
公孫醜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終之而不可得也。
雖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經》文雲“公之庶昆弟”,則是父在不如是服也。
本傳雲:“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鄭氏雲:“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
”然則公子於父在時不為其母服矣。
故本記稱“練冠、麻衣、纟原緣、既葬除之”,而《孟子》書亦載“王子母死,其傅為之請數月之喪”也。
然父之與母,義異而恩則同,之與庶,分殊而情則一:屬毛離裡之愛,誰獨無之,但不當以私勝公耳。
是以為父斬衰,為母齊衰,父在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義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間也。
如是,亦已足矣。
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為母練冠纟原緣,既葬除之,是幾於無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與妻豈可同日語者,而必使之大同小異,義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餘尊之所厭,降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與妻服同乃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義,故但知親親而不知尊尊;秦、漢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體人情,故伸尊尊之義遂不複顧親親之心。
雖亦防微杜漸之意,然要之二者皆過也。
蓋東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雖加一日,愈於已”矣。
然則矯枉過正,亦不得遂為中道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以厭故降) 齊衰無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為宗子(以故不降)。
舊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為土者,如衆人。
” △《傳》注舊君之誤解 按:此文“舊君”,與上文“為舊君,君之母妻”之舊君同。
而《傳》於上文以“仕焉而已”釋之;於此文以“以道去君”,釋之。
鄭氏緣此,遂以上文“為舊君”為“老疾緻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