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三代經界通考

關燈
士之數,──正如《周官》,胥一人則其徒十人,──是以車稱千乘,徒号三萬。

    成八百戶,戶出一卒,則三萬之卒不過四十成之地。

    而自東遷以來,諸侯亻并吞,其國漸大,故其鄉遂之地自足以賦千乘之車徒,原不必通國而計之也。

    若夫都鄙之地,則私邑以供卿大夫之役使,而公邑以守境,兼以待倉卒之調發。

    故《論語》雲:“陳文子有馬十乘。

    ”《孟子》雲:“孟獻子,百乘之家也。

    ”此隸於卿大夫者也。

    《春秋傳》,齊侯伐晉,趙勝帥東陽之師以追之;晉栾書伐楚,敗申、息之師於桑隧:此守境以待倉卒之調發者也。

    蓋古者以民為兵興師動衆非旦夕可具,──故齊邴意茲曰:“銳師伐河内,傳必數日而後及绛;绛不三月不能出河,則我既濟水矣。

    ”──是以常藉邊鄙之邑倉卒之患,而不以參於國之正賦,不容通一國而統計之為千乘也。

    先儒惑於《司馬法》之文,以為“一乘之卒七十有二人”,遂緻《魯頌》之言先後自相抵捂;乃謂“車計通國之賦,徒指山軍之數”以曲解之。

    不知《司馬法》乃戰國時人所撰,原不足為依據,而《魯頌》此章叙伐楚一事,其文連屬而下,安得於徒則但言行者,於車則兼言居者,為此一口兩舌之言乎!且《傳》又有之,“衛文公元年,革車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

    ”衛之地與民非能十倍其初,車何以遂十倍?又不稱其開疆拓土之勳,而悉以為“布衣、帛冠、務材、訓農、通商、惠工”之效。

    然則是貧故車少,富故車多,而亦不盡稱徒以造車也。

    晉城濮之戰,全軍皆出,僅七百乘。

    鞍之戰,軍帥半行,乃八百乘。

    平丘之會,有甲車四千乘,晉地雖辟於前,然豈能數倍於文公之世!然則是晉、楚争霸以來,諸侯兢以兵力相勝,是以其車益增,而亦不盡計民以賦車也。

    蓋地廣則國富,國富則車多,故大國曰“千乘”,乃大略言之耳。

    晉之伐鄭也,敗其徒兵於洧上。

    車與徒分道以禦敵而初不必相參,則車之多寡固不必盡準乎其徒之數;不必盡準乎其徒之數,亦不必盡準乎其民之數矣。

    夫安得拘拘焉以八百家或八十家出車一乘為一成之例也! △大邑與小邑 經傳或稱“百室之邑”,或稱“千室,十室之邑”。

    《周官小司徒》雲:“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

    ”杜氏《春秋傳》“鄭賜予展八邑”《注》雲:“八邑,三十二井。

    ”至“衛與免馀邑六十”,則注雲:“此一乘之邑,非四井之邑”。

    餘按:均是邑也,既以四井為一邑矣,有時而又以一乘為一邑,名實瞀亂,聞者何所從,徒以供桀黠者之上下其手耳;先王讵宜如是!且積四邑為丘,積數丘而又名之曰邑,從來甯有如是之制度乎!蓋邑之始,本以号夫建國之地。

    故《詩》雲:“商邑翼翼;四方之極。

    ”《書》雲:“天其永我命於茲新邑。

    ”皆以稱天子之所居。

    其後相沿,而諸侯之國,卿大夫之采,凡民所聚居之地通謂之邑。

    邑既為通稱矣,於是天子稱“京師”,諸侯稱“國中”以别之,而其馀則但謂之“邑”。

    然則邑也者但以民所聚居得名,非以人數多寡定之為經制也。

    故《傳》雲:“謀於野則獲,謀於邑則否。

    ”對野而言則皆謂之邑也。

    故《易》雲:“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

    ”言三百戶,有不三百戶者也。

    故聚人多則為大邑,聚人少則為小邑;“千室”、“百室”“十室”,皆自其邑之大小而言之也。

    若衛免馀所稱“唯卿備百邑”者,則通大小,截長補短而計之者也。

    然小邑又統屬於大邑,故大邑亦謂之“都”,小邑或謂之“鄙”。

    故《傳》雲:“齊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

    ”邶殿其大邑而六十其所屬之小邑也。

    故楚啟疆曰:“韓氏七邑,皆成縣也。

    ”卿大夫七人而皆各一邑,則是但舉大邑言之,小邑固不計其數也。

    蓋自周室東遷以來,諸侯之國漸大,故其卿之采邑亦複别有屬邑。

    故晉至與周争侯阝田,而曰:“溫,吾故也。

    ”士モ、趙武、韓起欲得州田,而趙武曰:“溫,吾縣也。

    ”二子曰:“自稱以别三傳矣。

    ”然則溫其大邑而侯阝與州其屬邑也。

    先儒未嘗詳考古制,乃以意揣度之而雲“四井為邑”,又因其大小不合,從而為之說,謂“有四井之邑,有一乘之邑”以曲全之,誤矣! △私田與公田 孟子雲:“五畝之宅:樹之以桑。

    ”注雲:“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

    ”《經界章注》又雲:“周制,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為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

    ”餘按:孟子稱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於滕“請野九一而助”?若私田各百畝而公田僅十畝,是十一而取一,統謂之什一亦足矣,不得反減其數,别之為九一也。

    邑之大者千室,小者僅十室,舉其中而計之,則田之遠者去邑尚不及二裡,其於耕獲近矣,無須别授一宅。

    即欲為多桑計而樹之兩地,何如授五畝於邑而樹之一地之為便乎!《詩》雲:“中田有廬,疆埸有瓜。

    ”蓋耕耘之日恐風雨之不時,穎栗之秋慮寇盜之不禁,故於田中廬焉,為憩息守望計耳。

    故不稱室而稱“廬”,明不成乎室也。

    為時不久,需地無多,不必分邑宅之半也。

    由是言之,中田之廬不必減公田百畝之數,猶之種瓜之疆埸亦初不以減私田百畝之數也。

    大抵古人之制皆期於大體之不失,原未嘗瑣瑣焉尺寸而計之也。

     △班祿之制 若夫班祿之制,亦與分田相為表裡。

    分田之法,合其下而計之也:合則數多,故田上少而下多。

    班祿之法,析其下而别之也:析則分殊,故祿上多而下少。

    大抵君臣之降殺以十之一為率;大小臣之降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