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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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

    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

    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

    禦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賞於祖。

    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

    ’”(《書甘誓》) 【備覽】“有扈氏不服,啟伐之,大戰於甘,将戰,作《甘誓》。

    遂滅有扈氏;天下鹹朝。

    ”(《史記夏本紀》) 【補】“夏啟有鈞台之享。

    ”(《左傳》昭公四年) 【附錄】“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勿使壞。

    ”(《逸夏書》,見《左傳》文公七年) △辨《僞尚書》引缺語 《僞古文尚書大禹谟》以“戒之用休”四語為禹之言於舜世者。

    其文雲:“禹曰:‘於,帝念哉!德惟善政;政在養民。

    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九功惟叙;九叙惟歌。

    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俾勿壞。

    ’”餘按:《左傳》卻缺所引《書》文止此四語,而自以己意釋之,曰:“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謂之九歌。

    六府三事,謂之九功。

    水、火、金、木、土、谷,謂之六府。

    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

    ”然則《尚書》原文必無“水、火,”、“正德”等語明矣。

    餘弟邁《筆談》雲:“今《大禹谟》明系掇拾卻缺之語,後世盡為所欺。

    不知《書》果說明,卻缺又何必費解;卻缺何不全引《書》文,而乃隐其詞而詳解之乎?”又按:《左傳》引此文,以為《夏書》。

    《離騷》雲:“啟《九辨》與《九歌》兮。

    太康娛以自縱。

    ”則是《九辨》、《九歌》皆作於啟之世,不但非禹之言,亦必不在舜之時矣。

    今《楚辭》中亦有《九辨》、《九歌》,然則《九辯》、《九歌》乃古樂章之名而楚人拟為之,如晉、唐人之拟漢樂府也。

    故今附錄於此。

     【附錄】“古之人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競,籲俊尊上帝。

    迪知忱恂於九德之行,乃敢告教厥後曰:‘拜手稽首後矣。

    ’曰:‘宅乃事,宅乃牧,宅乃淮,茲惟後矣。

    謀面用丕訓德,則乃宅人,茲乃三宅無義民。

    ’”(《書立政》) 【附錄】“昔夏之方有德也,遠方圖物貢金,九物鑄鼎象物,百物而為之備,使民神奸。

    故民人川澤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兩,莫能逢之。

    用能協於上下,以承天休。

    ”(《左傳》宣公三年) △九鼎未必禹鑄 按:《立政篇》“有室大競”,不言何王之時,則非專指禹可知也。

    九鼎之鑄,世皆以為禹事;然《傳》既不稱禹,而禹在位不久,恐亦未暇及此,或啟或少康未可知也。

    故今附錄於啟之後,亦阙疑之義爾。

    又按:《傳》文“遠方”以下十有二字,《注》以四字為句,以“貢金九牧”為九州之牧貢金,於文理殊未協。

    且九州不必皆産金,安得九牧皆貢金乎!餘謂當以六字為句:遠方之國圖物貢金,而九州之牧鑄鼎象物,庶於文理為順。

     【備覽】“夏後啟崩,子太康立。

    ”(《史記夏本紀》) ○夏中衰之世(夏裔太康仲康相) 【補】“啟《九辨》與《九歌》兮,太康娛以自縱。

    ”(《楚詞》) 【備覽】“太康失國,昆弟五人須於洛,作《五子之歌》。

    ”(《史記夏本紀》) △辨《僞書五子之歌》 按:世所傳《僞尚書五子之歌》,其語多采之《春秋傳》。

    若《春秋傳》所無者,則皆詞意淺陋,不類三代時語。

    至“郁陶予心”兩句,采之《孟子》,尤失萬章之意。

    其為後世淺人之所僞,顯然可見。

    故今不采。

     【備覽】“太康崩,弟中康立。

    ”(同上) 【存疑】“義、和湎淫,廢時亂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同上。

    《書序》文同) △引崔語辨《僞書胤征》 《僞古文尚書胤征篇》首雲:“惟仲康肇位四海,胤侯命掌六師。

    羲、和廢厥職,酒荒於厥邑;胤侯承王命徂征。

    ”後儒多疑荒酒罪小,不足加以六師,於是曲為之解:或謂羲、和忠於夏,羿假仲康之命征之;或謂羲、和黨於羿,仲康藉荒酒之罪除之。

    金氏《通鑒前編》因之為說曰:“仲康繼立於外,命胤侯掌六師,其規模舉措固已有大過人者。

    羲、和不共王職而歸於有窮者,是以有徂征之師。

    君子是以知仲康之能自振,而胤侯之為王室倚重矣。

    ”餘按:此篇系《僞古文尚書》,本不足信;就令可信,而其文言但言廢職荒酒,則忠於夏與黨於羿均無可征。

    止據我之猜度,定古人之功罪,可乎!且羲、和黨於羿,仲康安能征之!仲康在内,則權不在己,征之,羿必沮之;在外,則國勢微弱,征之,羿必救之。

    仲康無如羿何,又安能如黨羿者何!蓋此篇本因《書序》之言而附會之者,後人遞加附會,遂至以無為有,憑空造一羲、和罪案,誣矣!餘弟邁《讷庵筆談》嘗辨此篇之謬,今錄於左。

     【《讷庵筆談》一則】“《書序》雲:‘羲、和湎淫,廢時亂日;胤往征之,作《胤征》。

    ’《古文》本此而作,其事深為可疑。

    蓋《古文》不足信,而《書序》亦未敢以為然也。

    《堯典》有羲仲、和仲、羲叔、和叔之文,羲、和非一人也。

    今雲‘羲和湎淫’,又雲‘羲和廢厥職’,一人乎?非一人乎?可疑一也。

    《堯典》‘乃命羲、和,欽若昊天’,蓋羲伯、和伯也。

    羲伯、和伯在國都,而仲、叔宅於四方,此湎淫之羲、和必在國都者,在國都何用以六師征之乎?《胤征》巧為之辭曰:‘酒荒於厥邑’。

    即在其采邑而未嘗據地拒命,則亦無事於張皇六師也。

    可疑二也。

    湎淫之罪,昏迷之愆,廢之可矣,刑之可矣,何用興師動衆乎?可疑三也。

    不曰‘胤侯往征之’,而曰‘胤往征之’,胤似人名,非國名也。

    不曰‘王命胤往征之’,而曰‘胤往征之’,胤征未必出於王命也。

    可疑四也。

    《書序》無仲康字,不著其時,《史記》謂當帝中康時。

    《唐志》以為日食在仲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