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凡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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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一日之內,點檢雖多,止據二點得罪,限笞二十。
若全不來,上計日以無故不上科之。
問曰:二日以上,日別常向曹司,曹司點檢,每點不到。
若科無故不上,即是日別常來;若以累點科之,罪又重於不上。
假有十日之內,日別皆來,每點不到,欲科何罪? 答曰:八品以下,頻點不到,便是已發更犯,合重其事,累點科之。
如非流內之人,自須當日決放。
初雖累點罪重,點多不至徒刑;計日不上初輕,日多即至徒坐。
所以日別上者據點,全不來者計日。
以此處斷,實允刑名。
95諸官人無故不上及當番不到,雖無官品,但分番上下,亦同。
下條準此。
【疏】議曰:官人者,謂內外官人。
「無故不上,當番不到」,謂分番之人,應上不到。
注雲「雖無官品」,謂但在官分番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
下條準此者,謂「之官限滿不赴」及「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雖無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違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邊要之官,加一等。
【疏】議曰:官人以下、雜任以上,因給暇而故違,並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
「邊要之官」,謂在緣邊要重之所,無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
96諸之官限滿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即代到不還,減二等。
【疏】議曰:依令,之官各有裝束程限。
限滿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其替人已到,淹留不還,準不赴任之程,減罪二等。
其有田苗者,依令「聽待收田訖發遣」。
無田苗者,依限須還。
97諸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侍臣,加一等。
【疏】議曰:「官人」,謂百官應從駕者。
流外以下應從人,亦同官人之罪。
其書吏、書僮之類,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
其有稽違不到及從而先還者,雖不滿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侍臣」,謂中書、門下省五品以上,依令應侍從者,加罪一等。
98諸大祀不預申期及不頒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廢事者,徒二年。
【疏】議曰:依令:「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
或車駕自行,或三公行事。
齋官皆散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誡。
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諸司。
」其不預申期及不頒下所司者,杖六十。
即雖申及頒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
以故廢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
應連坐者,各依公坐法,節級得罪。
牲牢、玉帛之屬不如法,杖七十;闕數者,杖一百;全闕者,徒一年。
全闕,謂一坐。
【疏】議曰:牲,謂牛、羊、豕。
牢者,牲之體。
玉,謂蒼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
帛,謂幣帛。
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合杖七十;一事闕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闕,合徒一年。
其本是中、小祀,雖從大祀受祭,若有少闕,各依中、小祀遞減之法。
闕坐更多,罪不過此。
餘祀闕坐,皆準此。
即入散齋,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緻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
中、小祀遞減二等。
凡言祀者,祭、享同。
餘條中、小祀準此。
【疏】議曰:依令:「大祀,散齋四日,緻齋三日。
中祀,散齋三日,緻齋二日。
小祀,散齋二日,緻齋一日。
散齋之日,齋官晝理事如故,夜宿於家正寢。
」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
其無正寢者,於當家之內餘齋房內宿者,亦無罪。
皆不得習穢惡之事。
〔五〕故禮雲:「三日齋,一日用之,猶恐不敬。
」緻齋者,兩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
無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於郊社、太廟宿齋。
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
通上散齋,故雲「各加一等」。
中、小祀者,謂社稷、日月、星辰、嶽鎮、海瀆、帝社等為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諸星、山林、川澤之屬為小祀。
從大祀以下犯者,中祀減大祀二等,小祀減中祀二等,故雲「各遞減二等」。
注:凡言祀者,祭、享同。
餘條中、小祀準此。
【疏】議曰:依祠令:「在天稱祀,在地為祭,宗廟名享。
」今直舉祀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
「餘條中、小祀準此」,但在中祀有犯
若全不來,上計日以無故不上科之。
問曰:二日以上,日別常向曹司,曹司點檢,每點不到。
若科無故不上,即是日別常來;若以累點科之,罪又重於不上。
假有十日之內,日別皆來,每點不到,欲科何罪? 答曰:八品以下,頻點不到,便是已發更犯,合重其事,累點科之。
如非流內之人,自須當日決放。
初雖累點罪重,點多不至徒刑;計日不上初輕,日多即至徒坐。
所以日別上者據點,全不來者計日。
以此處斷,實允刑名。
95諸官人無故不上及當番不到,雖無官品,但分番上下,亦同。
下條準此。
【疏】議曰:官人者,謂內外官人。
「無故不上,當番不到」,謂分番之人,應上不到。
注雲「雖無官品」,謂但在官分番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
下條準此者,謂「之官限滿不赴」及「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雖無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違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邊要之官,加一等。
【疏】議曰:官人以下、雜任以上,因給暇而故違,並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
「邊要之官」,謂在緣邊要重之所,無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
96諸之官限滿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即代到不還,減二等。
【疏】議曰:依令,之官各有裝束程限。
限滿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其替人已到,淹留不還,準不赴任之程,減罪二等。
其有田苗者,依令「聽待收田訖發遣」。
無田苗者,依限須還。
97諸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侍臣,加一等。
【疏】議曰:「官人」,謂百官應從駕者。
流外以下應從人,亦同官人之罪。
其書吏、書僮之類,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
其有稽違不到及從而先還者,雖不滿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侍臣」,謂中書、門下省五品以上,依令應侍從者,加罪一等。
98諸大祀不預申期及不頒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廢事者,徒二年。
【疏】議曰:依令:「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
或車駕自行,或三公行事。
齋官皆散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誡。
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諸司。
」其不預申期及不頒下所司者,杖六十。
即雖申及頒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
以故廢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
應連坐者,各依公坐法,節級得罪。
牲牢、玉帛之屬不如法,杖七十;闕數者,杖一百;全闕者,徒一年。
全闕,謂一坐。
【疏】議曰:牲,謂牛、羊、豕。
牢者,牲之體。
玉,謂蒼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
帛,謂幣帛。
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合杖七十;一事闕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闕,合徒一年。
其本是中、小祀,雖從大祀受祭,若有少闕,各依中、小祀遞減之法。
闕坐更多,罪不過此。
餘祀闕坐,皆準此。
即入散齋,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緻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
中、小祀遞減二等。
凡言祀者,祭、享同。
餘條中、小祀準此。
【疏】議曰:依令:「大祀,散齋四日,緻齋三日。
中祀,散齋三日,緻齋二日。
小祀,散齋二日,緻齋一日。
散齋之日,齋官晝理事如故,夜宿於家正寢。
」不宿正寢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
其無正寢者,於當家之內餘齋房內宿者,亦無罪。
皆不得習穢惡之事。
〔五〕故禮雲:「三日齋,一日用之,猶恐不敬。
」緻齋者,兩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
無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於郊社、太廟宿齋。
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
通上散齋,故雲「各加一等」。
中、小祀者,謂社稷、日月、星辰、嶽鎮、海瀆、帝社等為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諸星、山林、川澤之屬為小祀。
從大祀以下犯者,中祀減大祀二等,小祀減中祀二等,故雲「各遞減二等」。
注:凡言祀者,祭、享同。
餘條中、小祀準此。
【疏】議曰:依祠令:「在天稱祀,在地為祭,宗廟名享。
」今直舉祀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
「餘條中、小祀準此」,但在中祀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