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賊盜 凡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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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諸盜緦麻、小功親財物者,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

    殺傷者,各依本殺傷論。

    此謂因盜而誤殺者。

    若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

    餘條準此。

     【疏】議曰:緦麻以上相盜,皆據別居。

    卑幼於尊長家強盜,已於「恐喝」條釋訖。

    其尊長於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於尊長家行竊盜者,緦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

    「殺傷者,各依本殺傷論」,謂因盜誤殺傷人,若殺傷尊卑、長幼,各依本殺傷法。

    注雲「此謂因盜而誤殺者」,謂本心隻欲規財,因盜而誤殺人者,亦同因盜過失殺人,依鬥殺之罪。

    不言傷者,為傷罪稍輕,聽從誤傷之法。

    但殺人坐重,雖誤,同鬥殺論;若實故殺,自依故殺傷法。

    「若有所規求,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即此條因盜,是為有所規求,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

    誤殺者,自依本鬥殺傷論。

    「餘條」,謂諸條姦及略、和誘,但是爭競,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本條不至死者,並絞。

    故雲「餘條準此」。

     288諸同居卑幼,將人盜已家財物者,以私輒用財物論加二等;他人,減常盜罪一等。

    若有殺傷者,各依本法。

    他人殺傷,縱卑幼不知情,仍從本殺傷法坐之。

     【疏】議曰:「同居卑幼」,謂共居子孫、弟姪之類,將外人共盜己家財物者,以私輒用財物論加二等。

    案戶婚律:「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他人減凡盜一等,謂卑幼將人盜物雖多,罪止徒一年半,他人減常盜罪一等。

    其於首從,自依常例。

    「若有殺傷者,依本殺傷法」,謂依故殺傷尊長、卑幼法。

    縱不知情,他人亦依強盜殺傷法。

    注雲「他人殺傷,縱卑幼不知情,仍從本殺傷法坐之」,謂卑幼不知他人殺傷之情,仍從故殺傷法。

    稱「坐之」者,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

    若他人誤殺傷尊長,卑幼不知情,亦依誤法。

    其被殺傷人非尊長者,卑幼不知殺傷情,唯得盜罪,無殺傷之坐。

    其有知情,并自殺傷者,各依本殺傷之法。

     問曰:卑幼將人盜己家財物,以私輒用財物論加二等,他人減常盜一等。

    若卑幼共他人強盜者,律無加罪之文,未知更加罪以否? 答曰:強之與竊,罪狀不同。

    案職制律:「貸所監臨財物,強者加二等,餘條強者準此。

    」諸親相盜,罪有等差。

    將人盜己家財物者,加私輒用財物二等,更無強盜之文,上明殺傷之坐:若殺傷罪重,從殺傷法科;如殺傷坐輕,即準「強者加二等」。

    此是一部通例,故條不別生文。

     289諸因盜而過失殺傷人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

    得財、不得財等。

    財主尋逐,遇他死者,非。

     【疏】議曰:因行竊盜而過失殺傷人者,以其本有盜意,不從「過失」收贖,故以鬥殺傷論。

    其殺傷之罪至死者,加役流。

    注雲「得財、不得財等」,謂得財與不得財,並從鬥殺傷科。

    「財主尋逐,遇他死者,非」,謂財主尋逐盜物之賊,或墜馬,或落坑緻死之類。

    是遇他故而死,盜者唯得盜罪,而無殺傷之坐。

     其共盜,臨時有殺傷者,以強盜論;同行人不知殺傷情者,止依竊盜法。

     【疏】議曰:謂共行竊盜,不謀強盜,臨時乃有殺傷人者,以強盜論。

    「同行人而不知殺傷情者,止依竊盜法」,謂同行元謀竊盜,不知殺傷之情,止依「竊盜」為首從。

    殺傷者,依「強盜」法。

     290諸以私財物、奴婢、畜產之類,餘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

    貿易官物者,計其等準盜論,官物賤,亦如之。

    計所利以盜論。

    其貿易奴婢,計贓重於和誘者,同和誘法。

     【疏】議曰:「以私家財物、奴婢、畜產之類」,或有碾磑、邸店、莊宅、車船等色,故雲「之類」。

    注雲「餘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謂「反逆」條中稱「資財並沒官」,不言奴婢、畜產,即是總同財物;又廄庫律:「驗畜產不以實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以故價有增減,贓重者,計所增減,坐贓論。

    」即無驗奴婢之文,若驗奴婢不實者,亦同驗畜產之法。

    故雲「餘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

    「貿易官物者」,謂以私物貿易官物。

    「計其等準盜論」,假將私奴貿易官奴,其奴各直絹五疋,其價雖等,仍準盜論,合徒一年。

    注雲「官物賤,亦如之」,謂私奴直絹十疋,博官奴直絹五疋,亦徒一年。

    「計所利以盜論」,謂以私物直絹一疋,貿易官物直絹兩疋,即一疋是等,合準盜論,監主之與凡人並杖六十;一疋是利,以盜論,凡人亦杖六十。

    有倍贓,若是監臨主守,〔一〕加罪二等,合杖八十。

    應累併者,皆將「以盜」累於「準盜」加罪之類,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