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 凡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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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離者;若兩不願離,即以造意為首,隨從者為從。
皆謂官司判為義絕者,方得此坐,若未經官司處斷,不合此科。
「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議曰:婦人從夫,無自專之道,雖見兄弟,送迎尚不踰閾。
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離,背夫擅行,有懷他志,妻妾合徒二年。
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雲「加二等」。
室家之敬,亦為難久,帷薄之內,能無忿爭,相嗔蹔去,不同此罪。
問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其有父母、期親等主婚,若為科斷? 答曰:下條:「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
」父母知女擅去,理須訓以義方。
不送夫家,違法改嫁,獨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
期親主婚,自依首從之法。
191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
離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裡。
【疏】議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
良賤既殊,何宜配合。
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合徒一年。
仍離之。
謂主得徒坐,奴不合科。
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
主不知情者,無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裡。
若有為奴娶客女為妻者,律雖無文,即須比例科斷,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
」鬥訟律:「部曲毆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
其良人毆部曲,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
即部曲、奴婢相毆傷殺者,各依部曲與良人相毆傷殺法。
」注雲:「餘條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條無正文者,並準此。
」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減一等,合徒一年。
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為婢者,徒三年。
其所生男女,依戶令:「不知情者,從良;知情者,從賤。
」 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
奴婢自妄者,亦同。
各還正之。
【疏】議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為良人夫婦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
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
「各還正之」,稱「正之」者,雖會赦,仍改正之。
若娉財多,準罪重於徒二年者,依「詐欺」,計贓科斷。
192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
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疏】議曰:雜戶配隸諸司,不與良人同類,止可當色相娶,不合與良人為婚。
違律為婚,杖一百。
「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謂官戶亦隸諸司,不屬州縣,亦當色婚嫁,不得輒娶良人,違者亦杖一百。
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
官戶私嫁女與良人,律無正文,並須依首從例。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
各還正之。
【疏】議曰: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將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準盜論罪,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
知情娶者,與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
自「雜戶與良人為婚」以下,得罪仍各離而改正。
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
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雜作婚姻者,並準良人。
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依律「各準良人」。
如與雜戶、官戶為婚,並同良人共官戶等為婚之法,仍各正之。
193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
被強者,止依未成法。
【疏】議曰:依律不許為婚,其有故為之者,是名「違律為婚」。
假如雜戶與良人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處徒一年。
「強娶者,又加一等」,謂以威若力而強娶之,合徒一年半。
「被強者
皆謂官司判為義絕者,方得此坐,若未經官司處斷,不合此科。
「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議曰:婦人從夫,無自專之道,雖見兄弟,送迎尚不踰閾。
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離,背夫擅行,有懷他志,妻妾合徒二年。
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雲「加二等」。
室家之敬,亦為難久,帷薄之內,能無忿爭,相嗔蹔去,不同此罪。
問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其有父母、期親等主婚,若為科斷? 答曰:下條:「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
」父母知女擅去,理須訓以義方。
不送夫家,違法改嫁,獨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
期親主婚,自依首從之法。
191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
離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裡。
【疏】議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
良賤既殊,何宜配合。
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合徒一年。
仍離之。
謂主得徒坐,奴不合科。
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
主不知情者,無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裡。
若有為奴娶客女為妻者,律雖無文,即須比例科斷,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
」鬥訟律:「部曲毆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
其良人毆部曲,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
即部曲、奴婢相毆傷殺者,各依部曲與良人相毆傷殺法。
」注雲:「餘條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條無正文者,並準此。
」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減一等,合徒一年。
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為婢者,徒三年。
其所生男女,依戶令:「不知情者,從良;知情者,從賤。
」 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
奴婢自妄者,亦同。
各還正之。
【疏】議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為良人夫婦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
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
「各還正之」,稱「正之」者,雖會赦,仍改正之。
若娉財多,準罪重於徒二年者,依「詐欺」,計贓科斷。
192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
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疏】議曰:雜戶配隸諸司,不與良人同類,止可當色相娶,不合與良人為婚。
違律為婚,杖一百。
「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謂官戶亦隸諸司,不屬州縣,亦當色婚嫁,不得輒娶良人,違者亦杖一百。
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
官戶私嫁女與良人,律無正文,並須依首從例。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
各還正之。
【疏】議曰: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將其女私嫁與人,須計婢贓,準盜論罪,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
知情娶者,與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
自「雜戶與良人為婚」以下,得罪仍各離而改正。
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
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雜作婚姻者,並準良人。
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依律「各準良人」。
如與雜戶、官戶為婚,並同良人共官戶等為婚之法,仍各正之。
193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
被強者,止依未成法。
【疏】議曰:依律不許為婚,其有故為之者,是名「違律為婚」。
假如雜戶與良人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處徒一年。
「強娶者,又加一等」,謂以威若力而強娶之,合徒一年半。
「被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