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 凡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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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曰:依令「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去本居千裡外復三年,五百裡外復二年,三百裡外復一年」之類,應給復除而所司不給,不應受而所司妄給者,徒二年。

    「其小徭役」,謂充夫及雜使,準令應免不免,應役不役者,合笞五十。

    其妄給復除及應給不給,準贓重於徒二年者,依上條「妄脫漏增減以出入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贓重入己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贓論。

    其不應受復除人而求請主司,妄得復除者,依名例「若共監主為犯,雖造意,仍以監主為首」,即是所司為首,得復者為從。

    若他人為請求,妄得復者,自從「囑請」法。

     173諸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杖六十。

     【疏】議曰:依令:「凡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

    」「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謂貧富、強弱、先後、閑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

     若非法而擅賦斂,及以法賦斂而擅加益,贓重入官者,計所擅坐贓論;入私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

     【疏】議曰:依賦役令:「每丁,租二石;調絁、絹二丈,綿三兩,布輸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

    」此是每年以法賦斂。

    皆行公文,依數輸納;若臨時別差科者,自依臨時處分。

    如有不依此法而擅有所徵斂,或雖依格、令、式而擅加益,入官者,總計贓至六疋,即是重於杖六十,皆從「坐贓」科之。

    假有擅加益入官絹滿一百疋,比斂眾人之物,法合倍論,倍為五十疋,坐贓論,〔九〕罪止徒三年。

    「入私者,以枉法論」,稱「入私」,不必入己,但不入官者,即為入私。

    官人有祿,枉法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無祿者減一等,二十疋絞。

    今雲「至死者加役流,〔一0〕並不合絞。

    其間賦斂雖有入官,復有入私者,即是罪名不等,宜依「併滿」之法。

    假有擅賦斂得一百疋,九十疋入官,十疋入私,從入官九十疋倍為四十五疋,合徒二年半,倍入私十疋為五疋,亦徒二年半,不得累徒五年,須以入私十疋併滿入官九十疋,為一百疋,倍為五十疋,處徒三年。

     174諸部內輸課稅之物,違期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

    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疏】議曰:「輸課稅之物」,課租、調及庸,地租,雜稅之類。

    〔一一〕物有頭數,輸有期限,而違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

    假有當裡之內,徵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違期不入者徒二年。

    州、縣各以部內分數,不充科罪準此。

     注:州、縣皆以長官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疏】議曰:刺史、縣令,宣導之首,課稅違限,責在長官。

    「佐職以下節級連坐」,既以長官為首,通判官為第二從,判官為第三從,主典及檢勾之官為第四從。

    以勸導之首屬在長官,故不同判事差等。

    其裡正處百戶之內,事在一人,既無節級連坐,唯得部內不充之罪。

     戶主不充者,笞四十。

     【疏】議曰:百姓當戶,應輸課稅,依期不充,即笞四十,不據分數為坐。

     175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

    而輒悔者,杖六十。

    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財。

     【疏】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緻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

    「及有私約」,注雲「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老幼,謂違本約相校倍年者;疾殘,謂狀當三疾,支體不完;養,謂非己所生;〔一二〕庶,謂非嫡子及庶、孽之類。

    以其色目非一,故雲「之類」。

    皆謂宿相諳委,兩情具愜,私有契約,或報婚書,如此之流,不得輒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約。

    若男家自悔者,無罪,娉財不追。

     問曰:有私約者,準文唯言「老、幼、疾、殘、養、庶之類」,未知貧富貴賤亦入「之類」得為妄冒以否? 答曰:老、幼、疾、殘、養、庶之類,〔一三〕此緣事不可改,故須先約,然許為婚。

    且富貴不恒,貧賤無定,不入「之類」,亦非妄冒。

     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娉財無多少之限,酒食非。

    〔一四〕以財物為酒食者,亦同娉財。

     【疏】議曰:婚禮先以娉財為信,故禮雲:「娉則為妻。

    」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注雲「娉財無多少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