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鬥訟 凡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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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不傷,合徒一年半;假有甲於殿內毆緦麻尊長,本罪合徒一年,由在殿內,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計加重於本罪」。

    不加本罪者,假如毆緦麻兄姊,合杖一百,以在殿內,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與殿內凡鬥罪同,此是計加不重於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為坐。

    「餘條稱加者,準此」,謂一部律內,稱加得重於本罪者,即須加;加不重者,從本法。

     312諸毆制使、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徒三年;傷者,流二千裡;折傷者,絞。

    折傷,謂折齒以上。

     【疏】議曰:有因忿而毆制使、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其吏、卒等並於名例解訖,毆者,合徒三年;傷者,流二千裡;折傷者,絞。

    注雲「折傷,謂折齒以上」,依上條:「鬥毆人折齒、毀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各徒一年。

    」此雲「折傷」者,折齒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若毆六品以下官長,各減三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死者,斬。

    詈者,各減毆罪三等。

    須親自聞之,乃成詈。

     【疏】議曰:「六品以下官長」,謂下鎮將及戍主,若諸陵署、在外諸監署六品以下,雖隸寺、監,當監署有印,別起正案行事,皆為當處官長。

    所管吏、卒而毆者,各減毆五品以上官長罪三等,合徒一年半。

    若傷者,流上減三等,合徒二年。

    折傷者,死上減三等,徒二年半。

    「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假有凡人,故毆六品官長折肋,合徒二年半,從死減三等,亦徒二年半;據上條:「計加重於本罪,即須加。

    」既雲「加凡鬥一等」,從徒二年半上加一等,處徒三年,下條「流外官毆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裡。

    如此等,各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

    因毆緻死者,斬。

    「詈者,減毆罪三等」,謂詈制使以下,本部官長以上,從徒三年上減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長,又減三等,合杖九十。

    此名「詈者,各減毆罪三等」。

    注雲「須親自聞之,乃成詈」,謂皆須被詈者親自聞之,乃為詈。

     即毆佐職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鬥傷一等;死者,斬。

     【疏】議曰:「毆佐職者」,謂除長官之外,當司九品以上之官,皆為佐職。

    所部吏卒毆者,徒一年。

    傷重者,假如他物故毆傷佐職,凡鬥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為佐職,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類,是名「傷重者,加凡鬥一等」。

    至死者,斬。

     313諸佐職及所統屬官,毆傷官長者,各減吏卒毆傷官長二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死者,斬。

     【疏】議曰:「佐職」,謂當司九品以上。

    及所統屬官者,若省寺監管局、署,州管縣,鎮管戌,衛管諸府之類,是所統屬。

    「毆傷官長者」,官長謂尚書省諸司尚書,寺監少卿、少監,國子司業以上,少尹,諸衛將軍以上,千牛府中郎將以上,諸率府副率以上,諸府果毅以上。

    王府司馬,并諸州別駕,雖是次官,並同官長,或唯有長官一人。

    佐職毆者,各減吏卒毆傷官長罪二等。

    即吏卒毆官長,折傷者絞。

    若佐職及所統屬官毆五品以上官長,折傷減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毆六品以下官長,折傷者減三等,徒一年半。

    「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假如佐職毆六品以下官長折二齒,從死上減五等,合徒一年半,凡鬥折二齒,亦徒一年半,上條「計加重於本罪,即須加」,〔一五〕更加一等,處徒二年。

    餘罪計加得重,並準此。

    若佐職及所統屬官毆傷五品以上官長者,各減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毆五品以上官長,折肋合死,今為佐職毆,減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別條「六品毆傷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雲「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合流二千裡。

    死者,斬。

     314諸毆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鬥傷一等。

     【疏】議曰:毆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

    「傷重者,加凡鬥傷一等」,謂折一指或折一齒,凡毆亦徒一年,比凡鬥為輕,加凡鬥傷一等,合徒一年半之類。

    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議貴,凡毆得徒二年,為是本屬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

    傷重以上,並準例加一等。

     315諸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徒一年;傷者,徒二年;傷重者,加凡鬥二等。

    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

    死者,斬。

     【疏】議曰:禮雲:「五世袒免之親,四世緦麻之屬。

    」皇家戚屬,理弘尊敬。

    袒免之親,其有毆者,合徒一年;傷者,徒二年。

    故、鬥及用他物不傷者,其罪一也。

    其於諸條相毆,唯立罪名,不言鬥毆,又不言以鬥論者,故毆、鬥毆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並無差降。

    「傷重者,加凡鬥二等」,假有毆折二齒,凡鬥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類。

    「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假有毆緦麻折二齒,徒三年;小功,流二千裡;大功,流二千五百裡;期親,流三千裡。

    毆不傷,從徒一年上遞加;毆傷者,從徒二年上遞加,不加入死。

    故雲「各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