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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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耆年,聽以贖論,不以假版官當罪。
其準律不合贖者,處徒以上,版亦除削。
16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
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不以官當、除、免。
犯十惡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皆依贖法。
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其除名及當、免,在身見無流內告身者,亦同無官例。
其於「贖章」內合除、免、官當者,亦聽收贖。
故雲「不以官當、除、免」。
若犯十惡、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條贖法,故雲「不用此律」。
問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
」雖稱以贖,如有七品以上官,合減以否? 答曰:既稱「流罪以下以贖論」,據贖條內不得減者,此條亦不合減。
自餘雜犯應減者,並從減例。
據下文「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故知得依減之例。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如律。
【疏】議曰:卑官犯罪,遷官事發者,謂任九品時犯罪,得八品以上事發之類。
在官犯罪,去官事發者,謂在任時犯罪,去任後事發。
或事發去官者,謂事發勾問未斷,便即去職。
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
遷官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獨進品始名遷官。
餘罪論如律者,並謂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據律科,雖復遷官去任,並不免罪。
問曰:依令:「內外官敕令攝他司事者,皆為檢校。
若比司,即為攝判。
」未審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雲「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但檢校、攝判之處,即是監臨,若有愆違,罪無減降。
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攝判,攝時既同正職,停攝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從免法。
若事關宿衛,情狀重者,錄奏聽敕。
其寺丞、縣尉之類,本非別司而權判者,不同去官之例。
諸司依令當直之官,既非攝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蔭犯罪,無蔭事發;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
【疏】議曰:「有官犯罪,無官事發」,謂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發,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斷一年徒,以九品官當,并除名訖,其流罪後發,以官當流,比徒四年,前已當徒一年,猶有三年徒在,聽從官蔭之律,徵銅六十斤放免。
其官高應得議、請、減,亦準此。
「有蔭犯罪,無蔭事發」,謂父祖有七品官時,子孫犯罪,父祖除名之後事發,亦得依七品子聽贖。
其父祖或五品以上,當時準蔭得議、請、減,父祖除免之後事發,亦依議、請、減法。
「無蔭犯罪,有蔭事發」,謂父祖無官時子孫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發,聽贖;若得五品官,子孫聽減;得職事三品官,聽請;蔭更高,聽議。
此等四事,各得從寬,故雲「並從官蔭之法」。
〔九〕 17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
【疏】議曰:「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
對制詐不以實者,對制雖緣公事,方便不吐實情,〔一0〕心挾隱欺,故同私罪。
受請枉法之類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縱不得財,亦為枉法。
此例既多,故雲「之類」也。
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
【疏】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
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謂緣公事緻罪而無私、曲者。
各加一年當。
【疏】議曰:私、曲相須。
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
各加一年當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
問曰:敕、制施行而違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曉敕意而違者,為失旨;雖違敕意,情不涉私,亦皆為公坐。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須當、贖,所以比徒四年。
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當之;無四官者,準徒年當、贖。
故雲「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同為一官,勳官為一官。
【疏】議曰:謂職事、散官、衛官計階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為一官。
其勳官,從勳加授,故別為一官。
是為「二官」。
若用官當徒者,職事每階各為一官,勳官即正、從各為一官。
先以高者當,若去官未敘,亦準此。
【疏】議曰:「先以高者當」,謂職事等三官內,取最高者當之。
若去官未敘者,謂以理去任及雖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
並準上例,先以高者當。
問曰:律雲:「若去官未敘,亦準此。
」或有去官未敘之人而有事發,或罪應官當以上,或不至官當,別敕令解,其官當敘法若為處分? 答曰:若本罪官當以上,別條雲「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一一〕用官不盡,一年聽敘,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
〔一二〕若犯罪未至官當,〔一三〕不追告身,敘法依考解例,期年聽敘,不降其品。
從見任解者,敘法在獄官令。
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敘限同考解例。
本犯應合官當者,追毀告身。
次以勳官當。
【疏】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勳官柱國以上,犯私罪流,例減一等,合徒三年。
以六品職事當徒一年,次以柱國當徒二年之類。
問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職事,又帶六品以下勳官,犯罪應官當者,用三品職事當訖,次以何官當?〔一四〕 答曰:律雲「先以高者當」,即是職事、散官、衛官中,取最高品當訖。
「次以勳官當
其準律不合贖者,處徒以上,版亦除削。
16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
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不以官當、除、免。
犯十惡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皆依贖法。
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者,其除名及當、免,在身見無流內告身者,亦同無官例。
其於「贖章」內合除、免、官當者,亦聽收贖。
故雲「不以官當、除、免」。
若犯十惡、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條贖法,故雲「不用此律」。
問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
」雖稱以贖,如有七品以上官,合減以否? 答曰:既稱「流罪以下以贖論」,據贖條內不得減者,此條亦不合減。
自餘雜犯應減者,並從減例。
據下文「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故知得依減之例。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如律。
【疏】議曰:卑官犯罪,遷官事發者,謂任九品時犯罪,得八品以上事發之類。
在官犯罪,去官事發者,謂在任時犯罪,去任後事發。
或事發去官者,謂事發勾問未斷,便即去職。
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
遷官者,但改官者即是,非獨進品始名遷官。
餘罪論如律者,並謂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據律科,雖復遷官去任,並不免罪。
問曰:依令:「內外官敕令攝他司事者,皆為檢校。
若比司,即為攝判。
」未審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雲「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但檢校、攝判之處,即是監臨,若有愆違,罪無減降。
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攝判,攝時既同正職,停攝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從免法。
若事關宿衛,情狀重者,錄奏聽敕。
其寺丞、縣尉之類,本非別司而權判者,不同去官之例。
諸司依令當直之官,既非攝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蔭犯罪,無蔭事發;無蔭犯罪,有蔭事發:並從官蔭之法。
【疏】議曰:「有官犯罪,無官事發」,謂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發,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斷一年徒,以九品官當,并除名訖,其流罪後發,以官當流,比徒四年,前已當徒一年,猶有三年徒在,聽從官蔭之律,徵銅六十斤放免。
其官高應得議、請、減,亦準此。
「有蔭犯罪,無蔭事發」,謂父祖有七品官時,子孫犯罪,父祖除名之後事發,亦得依七品子聽贖。
其父祖或五品以上,當時準蔭得議、請、減,父祖除免之後事發,亦依議、請、減法。
「無蔭犯罪,有蔭事發」,謂父祖無官時子孫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發,聽贖;若得五品官,子孫聽減;得職事三品官,聽請;蔭更高,聽議。
此等四事,各得從寬,故雲「並從官蔭之法」。
〔九〕 17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
【疏】議曰:「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
對制詐不以實者,對制雖緣公事,方便不吐實情,〔一0〕心挾隱欺,故同私罪。
受請枉法之類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縱不得財,亦為枉法。
此例既多,故雲「之類」也。
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
【疏】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
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謂緣公事緻罪而無私、曲者。
各加一年當。
【疏】議曰:私、曲相須。
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
各加一年當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
問曰:敕、制施行而違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曉敕意而違者,為失旨;雖違敕意,情不涉私,亦皆為公坐。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須當、贖,所以比徒四年。
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當之;無四官者,準徒年當、贖。
故雲「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同為一官,勳官為一官。
【疏】議曰:謂職事、散官、衛官計階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為一官。
其勳官,從勳加授,故別為一官。
是為「二官」。
若用官當徒者,職事每階各為一官,勳官即正、從各為一官。
先以高者當,若去官未敘,亦準此。
【疏】議曰:「先以高者當」,謂職事等三官內,取最高者當之。
若去官未敘者,謂以理去任及雖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
並準上例,先以高者當。
問曰:律雲:「若去官未敘,亦準此。
」或有去官未敘之人而有事發,或罪應官當以上,或不至官當,別敕令解,其官當敘法若為處分? 答曰:若本罪官當以上,別條雲「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一一〕用官不盡,一年聽敘,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
〔一二〕若犯罪未至官當,〔一三〕不追告身,敘法依考解例,期年聽敘,不降其品。
從見任解者,敘法在獄官令。
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敘限同考解例。
本犯應合官當者,追毀告身。
次以勳官當。
【疏】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勳官柱國以上,犯私罪流,例減一等,合徒三年。
以六品職事當徒一年,次以柱國當徒二年之類。
問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職事,又帶六品以下勳官,犯罪應官當者,用三品職事當訖,次以何官當?〔一四〕 答曰:律雲「先以高者當」,即是職事、散官、衛官中,取最高品當訖。
「次以勳官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