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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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疏】議曰:此名「議章」。

    八議人犯死罪者,〔一〕皆條錄所犯應死之坐及錄親、故、賢、能、功、勤、賓、貴等應議之狀,先奏請議。

    依令,都堂集議,〔二〕議定奏裁。

     注: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疏】議曰:議者,原情議罪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

    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者,謂奏狀之內,唯雲準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故雲「不正決之」。

     流罪以下,減一等。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流罪以下,犯狀既輕,所司減訖,自依常斷。

    其犯十惡者,死罪不得上請,流罪以下不得減罪,故雲「不用此律」。

     9 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疏】議曰:此名「請章」。

    皇後蔭小功以上親入議,皇太子妃蔭大功以上親入請者,尊卑降殺也。

    〔三〕 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 【疏】議曰:八議之人,蔭及期以上親及孫,入請。

    期親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類。

    又例雲:「稱期親者,曾、高同。

    」及孫者,謂嫡孫眾孫皆是,曾、玄亦同。

    其子孫之婦,服雖輕而義重,亦同期親之例。

    曾、玄之婦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別奏請。

     【疏】議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謂文武職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勳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

    此等之人,犯死罪者,並為上請。

     注: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別奏請。

     【疏】議曰:條其所犯者,謂條錄請人所犯應死之坐。

    應請之狀者,謂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請之狀。

    正其刑名者,謂錄請人所犯,準律合絞、合斬。

    別奏者,不緣門下,別錄奏請,聽敕。

     流罪以下,減一等。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殺人,監守內姦、盜、略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流罪以下,減一等者,減訖各依本法。

    若犯十惡;反逆緣坐;及殺人者,謂故殺、鬥殺、謀殺等殺訖,不問首從;其於監守內姦、盜、略人、受財枉法者:此等請人,死罪不合上請,流罪已下不合減罪,故雲「不用此律」。

    其盜不得財及姦、略人未得,並從減法。

     10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各從減一等之例。

     【疏】議曰:此名「減章」。

    「七品以上」,謂六品、七品文武職事、散官、衛官、勳官等身;「官爵得請者」,謂五品以上官爵,蔭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得減一等。

    若上章請人得減,此章亦得減;請人不得減,此章亦不得減。

    故雲「各從減一等之例」。

     11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 【疏】議曰:此名「贖章」。

    應議、請、減者,謂議、請、減三章內人,亦有無官而入議、請、減者,故不雲官也;及九品已上官者,謂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減者」,謂七品已上之官,蔭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並聽贖。

     若應以官當者,自從官當法。

     【疏】議曰:議、請、減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從官當、除、免,不合留官取蔭收贖。

     其加役流、 【疏】議曰:加役流者,舊是死刑,武德年中改為斷趾。

    國家惟刑是恤,恩弘博愛,以刑者不可復屬,死者務欲生之,情軫向隅,〔四〕恩覃祝網,以貞觀六年奉制改為加役流。

     反逆緣坐流、 【疏】議曰:謂緣坐反、逆得流罪者。

    其婦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當之法,亦除名;無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子孫犯過失流、 【疏】議曰: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之類,而殺祖父母、父母者。

     不孝流、 【疏】議曰:不孝流者,謂聞父母喪,匿不舉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從者流;祝詛祖父母、父母者,流;厭魅求愛媚者,流。

     問曰:居喪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強,各合加至流罪。

    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強,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

    律貴原情,據理不合。

     及會赦猶流者, 【疏】議曰:案賊盜律雲:「造畜蠱毒,雖會赦,並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裡。

    」斷獄律雲:「殺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雖會赦,猶流二千裡。

    」此等並是會赦猶流。

    其造畜蠱毒,婦人有官無官,並依下文,配流如法。

    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

    除名者,免居作。

    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疏】議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已下及取蔭者,並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

    三流俱役一年,稱加役流者役三年。

    家無兼丁者,依下條加杖、免役,故雲「如法」。

     注:除名者,免居作。

    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疏】議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

    「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流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謂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蔭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責情特流配者,雖是無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於期以上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傷,應徒;若故毆人至廢疾,應流;男夫犯盜謂徒以上。

    及婦人犯姦者:亦不得減贖。

    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

     【疏】議曰: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傷,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