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蝗考全文

關燈
也。

    《崇傳》曰:開元四年,山東大蝗,民祭且拜,坐視食苗不敢捕,崇奏詩雲:秉彼蟊賊付畀炎火。

    漢光武詔曰:勉順時政,勸督農桑去彼螟蜮以及蟊賊,此除蝗詔也。

    蝗畏人易驅,又田皆有主,使自救其地,必不憚勤。

    請夜設火坎其旁,且焚且瘞乃可盡。

    古有討除不勝者,特人不用命耳,乃出禦史為捕蝗使,分道殺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上言:除天災者當以徳。

    昔,劉聰除蝗不克而害愈甚,拒禦史不應命。

    崇移書謂之曰:聰偽主徳,不勝妖,今妖不勝徳。

    古者良守蝗避其境,謂修徳,可免彼,将無徳緻然乎。

    今坐視食苖忍而不救,因以無年,刺史其謂徳何。

    若水懼乃縦,捕得蝗十四萬石時,議者諠譁,帝疑復以問崇,對曰:庸儒泥文不知變,事固有違,經而合道,反道而適權者。

    昔,魏世,山東蝗小忍不除,至人相食。

    後秦有蝗,草木皆盡,牛馬至相噉毛。

    今飛蝗所在充滿加復蕃息,且河南、河北家無宿藏一,不獲則流離,安危繫之。

    且討蝗縦不能盡,不愈于養以遺患乎,帝然之。

    黃門監 盧懐慎曰:凡天災安可以人力制也,且殺蝗多必戾和氣,願公思之。

    崇曰:昔,楚王吞蛭而疾瘳,叔敖斷蛇而福降。

    今蝗幸可驅,若縦之榖且盡,如百姓何殺蟲救人,禍歸于崇,不以累公也。

    蝗害訖息。

    宋 淳熙勅:諸蝗蟲初生,若飛落,地主鄰人隱蔽不言,耆保不即時申舉撲除者,各杖一百許。

    人告報當職官,承報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親臨撲除,或撲除未盡而妄申盡淨者,各加二等。

    諸官司荒田、牧地經飛蝗住落處,令佐應差募人取掘蟲子,而取不盡因緻次年生發者,杖一百。

    諸蝗蟲生發飛落及遺子而撲掘不盡,緻再生發者,地主、耆保各杖一百。

    諸給散捕取蟲蝗穀而減尅者,論如:吏、人、鄉、書手,攬納稅受乞財物法。

    諸係工人因撲掘蟲蝗,乞取人戶財物者,論如重祿、工人因職受乞法諸令:佐遇有蟲蝗生發,雖已差出而不離本界者,若縁蟲蝗論罪。

    并在任法又詔:因穿掘打撲損苖種者,除其稅,仍計價。

    官給地主錢數毋過一頃。

    此外復有二法。

    一曰:以粟易蝗。

    晉天福七年命百姓捕蝗,一鬥以粟一鬥,償之此類是也,一曰:食蝗。

    唐 貞元元年夏,蝗民蒸蝗暴亁,颺去翅足而食之。

    臣謹按:蝗蟲之災不捕不止,倪若水盧懐慎之説謬也。

    不忍于蝗而忍于民之饑而死乎。

    為民禦災捍患,正應經義,亦何違經反道之有。

    修徳、修刑理無相左。

    敵國盜賊比于蝗災,總為民害。

    寧雲修徳可弭一切,攘卻捕治之法,廢而不為也。

    淳熙之勅,初生飛落,鹹應申報、撲除、取掘,悉有條章。

    今之官民所未聞見,似應依倣申嚴,定為功罪,著之甲令也。

    食蝗之事載籍所書不過二三。

    唐太宗吞蝗以為代民受患。

    傳述千古矣。

    乃今東省畿南用為常食,登之盤飱。

    臣嘗治田天津,適遇此災,田間小民不論蝗蝻,悉将烹食。

    城市之内用相餽遺,亦有熟而乾之,鬻於市者。

    則數文錢可易一鬥,噉食之餘家戶囷積,以為冬儲。

    質味與乾鰕無異,其朝晡不充恆食此者,亦至今無恙也。

    而同時所見山陝之民,猶惑於祭拜,以傷觸為戒,謂為可食即復駭然,蓋妄信流傳,謂戾氣所化,是以疑神疑鬼,甘受戕害。

    東省畿南,既明知鰕子一物,在水為鰕,在陸為蝗,即終嵗食蝗,與食鰕無異,不復疑慮矣。

     ◎ 今擬先事消弭之法 臣竊謂:既知蝗生之縁,即當於原本處,計畫令山東、河南、南北直隸有司、衙門,凡地方有湖蕩、墊窪、積水之處,遇霜降水落之後,即親臨勘視本年潦水所至到,今水涯有水草存積即多,集夫衆侵水芟刈,歛置髙處,風戾日曝,待其乾燥,以供薪燎。

    如不堪用就地焚燒,務求浄盡。

    此須撫按、道府實心主持,令州縣官各各同心協力,方為有益。

    若一方怠事,就此生發蔓及他方矣。

    姚崇所謂:討除不盡者人,不用命此之謂也。

    若春夏之月,居民於波湖中捕得子鰕一石,減蝗百石。

    乾鰕一石,減蝗千石。

    但令民通知此理,當自為之不煩吿戒矣。

     水草既去,鰕子之附草者可無生發矣。

    若鰕子在地,明年春夏得水土之氣,未免復生。

    則須臨時捕治。

    其法有三。

    其一:臣見湖旁居民言蝗初生時,最易撲治,宿昔變異,便成蝻子散漫跳躍,勢不可遏矣。

    法當令:居民裡老時加察視,但見土脈墳起,便即報官,集衆撲滅,此時措手力省,功倍其二,已成蝻子跳躍行動,便須開溝打捕。

    其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