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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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武德元年五月。
太史令庾儉。
丞傅奕上言。
東都道士傅仁均。
能為歷算。
于是下詔。
令仁均與儉等議造唐歷。
是歲九月。
歷成。
仁均奏新術七事。
其一曰。
昔洛下閎以漢武太初元年。
歲在丁醜。
更歷起元。
元在丁醜。
今大唐以戊寅年受命。
甲子日登極。
所造之歷。
即上元之歲。
歲在戊寅。
命日又起甲子。
以三元之法。
一百八十去其積歲。
武德元年戊寅。
為上元之首。
則日月如合璧。
五星如連珠。
懸合于今日。
其二曰。
堯典雲。
日短星昴。
以正仲冬。
前代造歷。
莫能允合。
臣今創法。
五十餘年冬至。
輒差一度。
則卻檢周漢。
千載無違。
其三曰。
經書日蝕。
毛詩為先。
十月之交。
朔蝕辛卯。
臣今立法。
卻推得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蝕。
即能明其中間。
並皆符合。
其四曰。
春秋命歷序雲。
魯僖公五年壬子朔旦冬至。
諸歷莫能符合。
臣今造歷。
卻推僖公五年春正月壬子朔日冬至則同。
自斯以降。
並無差爽。
其五曰。
古歷日蝕。
或在于晦。
或在二日。
月蝕或有望前。
或在望後。
臣今立法。
月有三大三小。
則日蝕常在于朔。
月蝕常在于望。
卻檢魯史。
並無違爽。
其六曰。
前代造歷命辰。
不從子半。
命度不起虛中。
臣今造歷。
命辰起子半。
命度起于虛六度。
命合辰得中于子。
符陰陽之始。
會歷術之宜。
其七曰。
前代諸歷。
月行或有晦。
猶東見朔已西朓。
臣今已遲疾定朔。
永無此病。
疏奏。
上善之。
擢拜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尋改太史令。
明年。
遂施行。
戊寅元歷至武德三年。
太史奏。
正月望。
及二月八月朔當蝕。
比不效。
其後。
中書令封德彜奏言歷。
詔吏部郎中祖孝孫。
考其得失。
孝孫使算學博士王孝通。
以甲辰歷法。
駁仁均所繆。
仁均援引答難。
孝孫乃略去尤疏闊者。
餘依仁均舊時。
武德九年九月。
詔大理卿崔善為考正歷數。
善為所改。
凡三十餘條。
至貞觀元年。
將仕郎李淳風。
又奏駁太史歷十有八事。
詔下善為。
課二家得失。
其七條改從淳風。
餘一十一條。
並依舊也。
十四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
初。
太史令傅仁均。
定歷以癸亥為朔旦。
詔下公卿八座詳議。
公卿以下奏曰。
伏見李淳風表稱。
古歷分日。
起于子半。
勘得今歲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
故太史令傅仁均。
欲苟異張冑元法。
減餘稍多。
子初為朔。
遂差三刻。
用乖天正。
又南宮子明薛賾等並雲。
子初及半。
日月未離。
淳風子午之法。
推校春秋已來晷度薄蝕。
事皆符合。
奉敕。
付所司。
及公卿詳加考定。
謹與國子祭酒孔穎達等一十一人。
尚書八座。
參議得失。
惟仁均定朔。
事有微差。
淳風推校。
理尤精密。
請從淳風議。
至十八年。
太史丞李淳風。
與司歷使士通等上言。
故太史令傅仁均。
武德初雲。
歷代已來。
日月薄蝕。
或差于朔望者。
此由一月大。
一月小。
晦朔或緻參差。
今所制法。
三大三小。
日月之蝕。
必在朔望。
今依仁均造法。
一十九年九月後。
四月頻大。
即仁均之術。
于古法有違。
詔令集諸解歷者詳之。
不能取定。
其後制令所造歷。
還依傅仁均平朔法。
迄于麟德元年。
至二年正月二十日。
以祕閣郎中李淳風所撰麟德歷。
頒于天下。
詔曰。
朕仰觀七曜。
傍總五家。
去其繁衍。
裁以要密。
古所未通。
今即備載。
而改元之初。
占歷歲。
推甲子。
得于天正。
合朔之夜。
應以嘉祥。
五緯若連珠。
二曜如合璧。
以此授農。
升平可緻。
昔洛下閎漢歷律雲。
後八百歲。
當有聖人受之。
自我大唐。
年將八百。
事異當仁。
朕亦何讓。
宜即宣布。
永為詒範。
可名曰麟德歷。
來年正月行用之。
又太史瞿曇羅上經緯歷法九卷。
詔令與麟德歷相參行。
宏道元年十二月。
太史頒歷。
是月當小盡去八月有敕。
來年正月。
宜用朔。
故加癸未焉。
三十日癸未。
神功二年閏十月二十六日。
制改正月為閏十月。
臘月二日為正月一日。
臘月詔曰。
頃者。
所司造歷。
以臘月為閏。
稽考史籍。
便紊舊章。
遂令一歲之中。
晦仍見月。
重更尋討。
果差一日。
可以本月為閏十月。
來月為正月。
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
神龍元年。
太史丞南宮說奏。
麟德歷加時浸疏遠。
詔更治乙巳元歷。
至景龍中成之。
開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特進張說進開元大衍歷。
命有司行用之。
先是九年。
太史頻奏日蝕不驗。
詔沙門一行刊定律歷。
上本顓頊。
下至麟德。
洎十五年。
一行定草。
詔說成之。
因編以勒成一部。
經章十卷。
長歷五卷。
歷議十卷。
立成法天竺九執歷二卷。
古今歷書二十四卷。
略例奏章一卷。
凡五十二卷。
乾元元年六月十七日。
頒山人韓穎等所造新歷。
每節後加舊歷二日。
代宗用郭獻之五紀歷。
德宗用徐承嗣貞元歷。
元和二年二月。
司天徐昴。
造新歷成。
獻之。
詔名元和觀象歷。
太史令庾儉。
丞傅奕上言。
東都道士傅仁均。
能為歷算。
于是下詔。
令仁均與儉等議造唐歷。
是歲九月。
歷成。
仁均奏新術七事。
其一曰。
昔洛下閎以漢武太初元年。
歲在丁醜。
更歷起元。
元在丁醜。
今大唐以戊寅年受命。
甲子日登極。
所造之歷。
即上元之歲。
歲在戊寅。
命日又起甲子。
以三元之法。
一百八十去其積歲。
武德元年戊寅。
為上元之首。
則日月如合璧。
五星如連珠。
懸合于今日。
其二曰。
堯典雲。
日短星昴。
以正仲冬。
前代造歷。
莫能允合。
臣今創法。
五十餘年冬至。
輒差一度。
則卻檢周漢。
千載無違。
其三曰。
經書日蝕。
毛詩為先。
十月之交。
朔蝕辛卯。
臣今立法。
卻推得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蝕。
即能明其中間。
並皆符合。
其四曰。
春秋命歷序雲。
魯僖公五年壬子朔旦冬至。
諸歷莫能符合。
臣今造歷。
卻推僖公五年春正月壬子朔日冬至則同。
自斯以降。
並無差爽。
其五曰。
古歷日蝕。
或在于晦。
或在二日。
月蝕或有望前。
或在望後。
臣今立法。
月有三大三小。
則日蝕常在于朔。
月蝕常在于望。
卻檢魯史。
並無違爽。
其六曰。
前代造歷命辰。
不從子半。
命度不起虛中。
臣今造歷。
命辰起子半。
命度起于虛六度。
命合辰得中于子。
符陰陽之始。
會歷術之宜。
其七曰。
前代諸歷。
月行或有晦。
猶東見朔已西朓。
臣今已遲疾定朔。
永無此病。
疏奏。
上善之。
擢拜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尋改太史令。
明年。
遂施行。
戊寅元歷至武德三年。
太史奏。
正月望。
及二月八月朔當蝕。
比不效。
其後。
中書令封德彜奏言歷。
詔吏部郎中祖孝孫。
考其得失。
孝孫使算學博士王孝通。
以甲辰歷法。
駁仁均所繆。
仁均援引答難。
孝孫乃略去尤疏闊者。
餘依仁均舊時。
武德九年九月。
詔大理卿崔善為考正歷數。
善為所改。
凡三十餘條。
至貞觀元年。
將仕郎李淳風。
又奏駁太史歷十有八事。
詔下善為。
課二家得失。
其七條改從淳風。
餘一十一條。
並依舊也。
十四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
初。
太史令傅仁均。
定歷以癸亥為朔旦。
詔下公卿八座詳議。
公卿以下奏曰。
伏見李淳風表稱。
古歷分日。
起于子半。
勘得今歲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
故太史令傅仁均。
欲苟異張冑元法。
減餘稍多。
子初為朔。
遂差三刻。
用乖天正。
又南宮子明薛賾等並雲。
子初及半。
日月未離。
淳風子午之法。
推校春秋已來晷度薄蝕。
事皆符合。
奉敕。
付所司。
及公卿詳加考定。
謹與國子祭酒孔穎達等一十一人。
尚書八座。
參議得失。
惟仁均定朔。
事有微差。
淳風推校。
理尤精密。
請從淳風議。
至十八年。
太史丞李淳風。
與司歷使士通等上言。
故太史令傅仁均。
武德初雲。
歷代已來。
日月薄蝕。
或差于朔望者。
此由一月大。
一月小。
晦朔或緻參差。
今所制法。
三大三小。
日月之蝕。
必在朔望。
今依仁均造法。
一十九年九月後。
四月頻大。
即仁均之術。
于古法有違。
詔令集諸解歷者詳之。
不能取定。
其後制令所造歷。
還依傅仁均平朔法。
迄于麟德元年。
至二年正月二十日。
以祕閣郎中李淳風所撰麟德歷。
頒于天下。
詔曰。
朕仰觀七曜。
傍總五家。
去其繁衍。
裁以要密。
古所未通。
今即備載。
而改元之初。
占歷歲。
推甲子。
得于天正。
合朔之夜。
應以嘉祥。
五緯若連珠。
二曜如合璧。
以此授農。
升平可緻。
昔洛下閎漢歷律雲。
後八百歲。
當有聖人受之。
自我大唐。
年將八百。
事異當仁。
朕亦何讓。
宜即宣布。
永為詒範。
可名曰麟德歷。
來年正月行用之。
又太史瞿曇羅上經緯歷法九卷。
詔令與麟德歷相參行。
宏道元年十二月。
太史頒歷。
是月當小盡去八月有敕。
來年正月。
宜用朔。
故加癸未焉。
三十日癸未。
神功二年閏十月二十六日。
制改正月為閏十月。
臘月二日為正月一日。
臘月詔曰。
頃者。
所司造歷。
以臘月為閏。
稽考史籍。
便紊舊章。
遂令一歲之中。
晦仍見月。
重更尋討。
果差一日。
可以本月為閏十月。
來月為正月。
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
神龍元年。
太史丞南宮說奏。
麟德歷加時浸疏遠。
詔更治乙巳元歷。
至景龍中成之。
開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特進張說進開元大衍歷。
命有司行用之。
太史頻奏日蝕不驗。
詔沙門一行刊定律歷。
上本顓頊。
下至麟德。
洎十五年。
一行定草。
詔說成之。
因編以勒成一部。
經章十卷。
長歷五卷。
歷議十卷。
立成法天竺九執歷二卷。
古今歷書二十四卷。
略例奏章一卷。
凡五十二卷。
乾元元年六月十七日。
頒山人韓穎等所造新歷。
每節後加舊歷二日。
代宗用郭獻之五紀歷。
德宗用徐承嗣貞元歷。
元和二年二月。
司天徐昴。
造新歷成。
獻之。
詔名元和觀象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