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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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丞蕭俛奏。
應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
伏緣臣當司及秘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
伏準本年七月十三日赦文。
至十倍者。
本利並放。
展轉攤保。
至五倍者。
本利並放。
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
節文並不該及。
其中有納利百姓。
見臣稱訴納。
利已至十倍者。
未蒙一例處分。
求臣上達天聽。
臣已面陳奏訖。
伏以南北諸司。
事體無異。
納利百姓。
皆陛下赤子。
若恩澤均及。
則雨露無偏。
伏望聖慈。
特賜放免。
敕旨。
從奏。
十五年二月詔。
內外百官食利錢十倍至五倍以上。
節級放免。
仍每經十年。
即內外百司各賜錢一萬貫充本。
據司大小。
公事閒劇。
及當司貧富。
作等第給付。
其年八月。
賜教坊錢五千貫。
充本以收息利。
長慶元年三月敕。
添給諸司本錢。
準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
內外百司。
準二月五日赦文。
宜共賜錢一萬貫文。
以戶部錢充。
仍令禦史臺據司額大小。
公事閒劇。
為等第均配。
三年十一月。
賜內園本錢一萬貫。
軍器使三千貫。
其年十二月。
賜五坊使錢五千貫。
賜威遠鎮一千貫。
以為食利。
太和元年十二月。
殿中省奏。
尚食局新舊本錢。
總九百八十貫文。
伏以尚食貧虛。
更無羨餘添給。
伏乞聖慈。
更賜添本錢二千貫文。
許臣別條流方圓諸色改換。
收利支用。
庶得不失公事。
敕旨。
賜本錢一千貫文。
以戶部五文抽貫錢充。
七年八月敕。
中書門下省所將本錢。
與諸色人給驅使官文牒。
於江淮諸道經紀。
每年納利。
並無元額許置。
如聞納利殊少。
影射至多。
宜並勒停。
兩省先給文牒。
仍盡追收。
其去年所減人數。
雖挾名尚執兩省文牒。
亦宜收訖聞奏。
以後不承正敕。
不在更置之限。
開成三年七月敕。
尚書省自長慶三年賜本錢後。
歲月滋久。
散失頗多。
或息利數重。
經恩放免。
或民戶逋欠。
無處徵收。
如聞尚書丞郎官入省日。
每事闕供。
須議添助。
除舊賜本錢徵利收。
及吏部告身錢外。
宜每月共賜一百貫文。
委戶部逐月支付。
其本錢任準前收利添充給用。
仍委都省納勒舊本。
及新添錢量多少均配。
逐行分析聞奏。
四年六月。
上禦紫宸殿。
宰臣李珏奏。
堂廚食利錢一千五百貫文。
供宰相香油蠟燭。
捉錢官三十人。
頗擾百姓。
今勘文書堂頭。
共有一千餘貫。
所收利亦無幾。
臣欲總收此錢。
用自不盡。
假令十年之後。
更無此錢。
直令戶部供給亦得。
兩省亦有此錢。
臣亦欲商量。
共有三百餘人。
在外求利。
米鹽細碎。
非國體所宜。
上曰。
太細碎。
楊嗣復曰。
百司食利。
實為煩碎。
自貞觀以後。
留此弊法。
臣等即條流聞奏。
乃奏宰臣置廚捉錢官並勒停。
其錢並本錢追收。
勒堂後驅使官置庫收掌破用。
量入計費十年用盡後。
即據所須。
奏聽進止。
敕旨。
宜依。
會昌元年正月敕節文。
每有過客衣冠。
皆求應接行李。
苟不供給。
必緻怨尤。
刺史縣令。
但取虛名。
不惜百姓。
宜委本道觀察使條流。
量縣大小。
及道路要僻。
各置本錢。
逐月收利。
或觀察使前任臺省官。
不乘館驛者。
許量事供給。
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
每至年終。
由觀察使。
如妄破官錢。
依前科配。
並同入己贓論。
仍委出使禦史糾察以聞。
其年四月。
河南府奏。
當府食利本錢。
出舉與人。
敕旨。
河南府所置本錢。
用有名額。
既無別賜。
所闕則多。
宜令改正名額。
依舊收利充用。
其年六月。
河中。
晉。
絳。
慈。
隰等州觀察使孫簡奏。
準赦書節文。
量縣大小。
各置本錢。
逐月四分收利。
供給不乘驛前觀察使刺史前任臺省官等。
晉慈隰三州。
各置本錢訖。
得絳州申。
稱無錢置本。
令使司量貸錢二百貫充置本。
以當州合送使錢充。
敕旨。
宜依。
仍付所司。
是月。
戶部奏。
準正月九日敕文。
放免諸司食利錢。
每年別賜錢二萬貫文。
充諸司公用。
今準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敕。
賜諸司食利本錢。
共八萬四千五百貫文。
四分收利。
一年秖當四萬九百九十二貫文。
今請落下。
徵錢驅使官二百文課。
並更請於合給錢內四分中落一分。
均攤分配。
所得新賜錢。
均給東都臺省等一十四司。
雖落下一分錢。
緣置驅使官員。
於人戶上徵錢。
皆被延引。
雖有四分收利之名。
而無三分得利之實。
今請每月合得利錢數外。
更添至三百貫文。
內侍省據自司報。
牒稱省內公用稍廣。
利錢比於諸司最多。
今請於合得錢外。
亦添至三百貫文。
兵部吏部尚書等銓一十一司。
緣有舊本錢。
準敕放免。
又有公事。
今請每月共與一百五十貫文。
臣今於新賜外。
更請添賜上件錢。
所費不廣。
所利至多。
則內外諸司。
永得優足。
伏望聖恩。
允臣所奏。
敕旨。
宜依。
二年正月敕。
去年赦書所放食利。
祗是外百司食錢。
令戶部共賜錢訖。
若先假以食利為先。
將充公用者。
並不在放免。
如聞內諸司息利錢。
皆以食利為名。
百姓因此。
亦求蠲免。
宜各委所司。
不在放免之限。
應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
伏緣臣當司及秘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
伏準本年七月十三日赦文。
至十倍者。
本利並放。
展轉攤保。
至五倍者。
本利並放。
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
節文並不該及。
其中有納利百姓。
見臣稱訴納。
利已至十倍者。
未蒙一例處分。
求臣上達天聽。
臣已面陳奏訖。
伏以南北諸司。
事體無異。
納利百姓。
皆陛下赤子。
若恩澤均及。
則雨露無偏。
伏望聖慈。
特賜放免。
敕旨。
從奏。
十五年二月詔。
內外百官食利錢十倍至五倍以上。
節級放免。
仍每經十年。
即內外百司各賜錢一萬貫充本。
據司大小。
公事閒劇。
及當司貧富。
作等第給付。
其年八月。
賜教坊錢五千貫。
充本以收息利。
長慶元年三月敕。
添給諸司本錢。
準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
內外百司。
準二月五日赦文。
宜共賜錢一萬貫文。
以戶部錢充。
仍令禦史臺據司額大小。
公事閒劇。
為等第均配。
三年十一月。
賜內園本錢一萬貫。
軍器使三千貫。
其年十二月。
賜五坊使錢五千貫。
賜威遠鎮一千貫。
以為食利。
太和元年十二月。
殿中省奏。
尚食局新舊本錢。
總九百八十貫文。
伏以尚食貧虛。
更無羨餘添給。
伏乞聖慈。
更賜添本錢二千貫文。
許臣別條流方圓諸色改換。
收利支用。
庶得不失公事。
敕旨。
賜本錢一千貫文。
以戶部五文抽貫錢充。
七年八月敕。
中書門下省所將本錢。
與諸色人給驅使官文牒。
於江淮諸道經紀。
每年納利。
並無元額許置。
如聞納利殊少。
影射至多。
宜並勒停。
兩省先給文牒。
仍盡追收。
其去年所減人數。
雖挾名尚執兩省文牒。
亦宜收訖聞奏。
以後不承正敕。
不在更置之限。
開成三年七月敕。
尚書省自長慶三年賜本錢後。
歲月滋久。
散失頗多。
或息利數重。
經恩放免。
或民戶逋欠。
無處徵收。
如聞尚書丞郎官入省日。
每事闕供。
須議添助。
除舊賜本錢徵利收。
及吏部告身錢外。
宜每月共賜一百貫文。
委戶部逐月支付。
其本錢任準前收利添充給用。
仍委都省納勒舊本。
及新添錢量多少均配。
逐行分析聞奏。
四年六月。
上禦紫宸殿。
宰臣李珏奏。
堂廚食利錢一千五百貫文。
供宰相香油蠟燭。
捉錢官三十人。
頗擾百姓。
今勘文書堂頭。
共有一千餘貫。
所收利亦無幾。
臣欲總收此錢。
用自不盡。
假令十年之後。
更無此錢。
直令戶部供給亦得。
兩省亦有此錢。
臣亦欲商量。
共有三百餘人。
在外求利。
米鹽細碎。
非國體所宜。
上曰。
太細碎。
楊嗣復曰。
百司食利。
實為煩碎。
自貞觀以後。
留此弊法。
臣等即條流聞奏。
乃奏宰臣置廚捉錢官並勒停。
其錢並本錢追收。
勒堂後驅使官置庫收掌破用。
量入計費十年用盡後。
即據所須。
奏聽進止。
敕旨。
宜依。
會昌元年正月敕節文。
每有過客衣冠。
皆求應接行李。
苟不供給。
必緻怨尤。
刺史縣令。
但取虛名。
不惜百姓。
宜委本道觀察使條流。
量縣大小。
及道路要僻。
各置本錢。
逐月收利。
或觀察使前任臺省官。
不乘館驛者。
許量事供給。
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
每至年終。
由觀察使。
如妄破官錢。
依前科配。
並同入己贓論。
仍委出使禦史糾察以聞。
其年四月。
河南府奏。
當府食利本錢。
出舉與人。
敕旨。
河南府所置本錢。
用有名額。
既無別賜。
所闕則多。
宜令改正名額。
依舊收利充用。
其年六月。
河中。
晉。
絳。
慈。
隰等州觀察使孫簡奏。
準赦書節文。
量縣大小。
各置本錢。
逐月四分收利。
供給不乘驛前觀察使刺史前任臺省官等。
晉慈隰三州。
各置本錢訖。
得絳州申。
稱無錢置本。
令使司量貸錢二百貫充置本。
以當州合送使錢充。
敕旨。
宜依。
仍付所司。
是月。
戶部奏。
準正月九日敕文。
放免諸司食利錢。
每年別賜錢二萬貫文。
充諸司公用。
今準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敕。
賜諸司食利本錢。
共八萬四千五百貫文。
四分收利。
一年秖當四萬九百九十二貫文。
今請落下。
徵錢驅使官二百文課。
並更請於合給錢內四分中落一分。
均攤分配。
所得新賜錢。
均給東都臺省等一十四司。
雖落下一分錢。
緣置驅使官員。
於人戶上徵錢。
皆被延引。
雖有四分收利之名。
而無三分得利之實。
今請每月合得利錢數外。
更添至三百貫文。
內侍省據自司報。
牒稱省內公用稍廣。
利錢比於諸司最多。
今請於合得錢外。
亦添至三百貫文。
兵部吏部尚書等銓一十一司。
緣有舊本錢。
準敕放免。
又有公事。
今請每月共與一百五十貫文。
臣今於新賜外。
更請添賜上件錢。
所費不廣。
所利至多。
則內外諸司。
永得優足。
伏望聖恩。
允臣所奏。
敕旨。
宜依。
二年正月敕。
去年赦書所放食利。
祗是外百司食錢。
令戶部共賜錢訖。
若先假以食利為先。
將充公用者。
並不在放免。
如聞內諸司息利錢。
皆以食利為名。
百姓因此。
亦求蠲免。
宜各委所司。
不在放免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