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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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貫七百文。
太僕寺。
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
總監。
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
左藏庫。
六百二十貫文。
尚食局。
三百三十八貫文。
尚舍局。
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
尚輦局。
一百貫文。
太倉。
二千四百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
內中局。
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
萬年縣。
三千四百貫六百文。
長安縣。
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
左衛。
五百四十貫文。
左司禦帥府。
二百一十貫文。
右司禦帥府。
一百貫文。
敕。
宜委禦史臺仔細簡勘。
具合徵放錢數。
及量諸司閒劇人目。
加減條流奏聞。
其年十二月敕。
比緣諸司食利錢。
出舉歲深。
為弊頗甚。
已有釐革。
別給食錢。
其禦史臺奏。
所勘責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數內。
有重攤轉保。
稱甚困窮者。
據所欠本利並放。
其本戶中納利。
如有十倍已上者。
既緣輸利歲久。
理亦可矜。
量準前本利並放。
其納經五倍已上。
從今年十二月以前。
應有欠利並放。
起元和十年正月已後。
準前計利徵收。
其餘人戶等。
計其倍數。
納利非多。
不可一例矜放。
宜並委本司準前徵納。
其諸司所徵到錢。
自今以後。
仍於五分之中。
常抽一分。
留添官本。
各勒本司以後相承收管。
其諸司應見徵納。
及續舉放所收利錢。
並準今年八月十五日敕。
充添修司廨宇什物。
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
仍委禦史臺勾當。
每常至年終。
勘會處分。
其諸司除疏理外。
見在本錢。
據額更不得破用。
如有欠失。
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
據數填賠。
其中書門下兩省。
及尚書省禦史臺。
應有食利錢外。
亦便令準此條流處分。
十年正月。
禦史臺奏。
秘書省等三十二司。
除疏理外。
見在食利本錢。
應見徵納及續舉放。
所收利錢。
準敕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
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
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
仍委禦史臺勾當。
每至年終。
勘會處分。
及諸司疏理外。
見在本錢。
據額不得破用。
如有欠失。
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填陪者。
其諸司食利本錢疏理外。
合徵收者。
請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
應緣添修廨宇什物。
及令史府史等廚並用。
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
各置案歷。
三官通押。
逐委造帳。
印訖入案。
仍不得侵用本錢。
至年終勘會。
欠少本利官典。
諸節級準法處分。
庶官錢免至散失。
年額既定。
勾當有憑。
敕旨。
宜依。
十一年八月敕。
京城百司諸軍諸使。
及諸道應差所由。
并召人捉本錢。
右禦史中丞崔從奏。
前件捉錢人等。
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
所防耗折。
裨補官利。
近日訪聞商販富人。
投身要司。
依託官本。
廣求私利。
可徵索者。
自充家產。
或逋欠者。
證是官錢。
非理逼迫。
為弊非一。
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
不得過官本錢。
勘責有賸。
並請沒官。
從之。
其年九月。
東都禦史臺奏。
當臺食利本錢。
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十倍以上者。
二十五戶。
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七倍以上者。
一百五十六戶。
從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四倍以上者。
一百六十八戶。
伏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
並條流甄免。
其東都未蒙該及者。
竊以淮寇未平。
供饋尚切。
人力少疲。
衣食屢空。
及納息利年深。
正身既沒。
子孫又盡。
移徵親族旁支。
無支族。
散徵諸保人。
保人逃死。
或所由代納。
縱倪旄孤獨。
仰無所依。
立限踰年。
虛繫錢數。
公食屢闕。
民戶不堪。
伏乞天恩。
同京諸司例。
特甄減裁下。
敕旨。
從奏。
十二年正月。
門下省奏。
應管食利本錢。
總三千四百九十八貫三百二十一文。
宰相已下至主錄等食利三百七十八貫三百四十餘文。
直省院本錢。
準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
以留院入錢置本。
中書省奏。
當省食利本錢。
共五千貫文。
宰相以下官至主錄等食利錢一千貫。
直省院食利本錢。
準建中二年四月敕。
當院自斂置本。
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
令勘會疏理。
其見在合徵錢。
準敕合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
其省院本錢。
緣是當院自斂置本。
請便充本添廚等用。
敕旨。
依奏。
十四年十月。
禦史
太僕寺。
總監。
左藏庫。
尚食局。
尚舍局。
尚輦局。
太倉。
內中局。
萬年縣。
長安縣。
左衛。
左司禦帥府。
右司禦帥府。
敕。
宜委禦史臺仔細簡勘。
具合徵放錢數。
及量諸司閒劇人目。
加減條流奏聞。
其年十二月敕。
比緣諸司食利錢。
出舉歲深。
為弊頗甚。
已有釐革。
別給食錢。
其禦史臺奏。
所勘責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數內。
有重攤轉保。
稱甚困窮者。
據所欠本利並放。
其本戶中納利。
如有十倍已上者。
既緣輸利歲久。
理亦可矜。
量準前本利並放。
其納經五倍已上。
從今年十二月以前。
應有欠利並放。
起元和十年正月已後。
準前計利徵收。
其餘人戶等。
計其倍數。
納利非多。
不可一例矜放。
宜並委本司準前徵納。
其諸司所徵到錢。
自今以後。
仍於五分之中。
常抽一分。
留添官本。
各勒本司以後相承收管。
其諸司應見徵納。
及續舉放所收利錢。
並準今年八月十五日敕。
充添修司廨宇什物。
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
仍委禦史臺勾當。
每常至年終。
勘會處分。
其諸司除疏理外。
見在本錢。
據額更不得破用。
如有欠失。
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
據數填賠。
其中書門下兩省。
及尚書省禦史臺。
應有食利錢外。
亦便令準此條流處分。
十年正月。
禦史臺奏。
秘書省等三十二司。
除疏理外。
見在食利本錢。
應見徵納及續舉放。
所收利錢。
準敕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
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
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
仍委禦史臺勾當。
每至年終。
勘會處分。
及諸司疏理外。
見在本錢。
據額不得破用。
如有欠失。
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填陪者。
其諸司食利本錢疏理外。
合徵收者。
請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
應緣添修廨宇什物。
及令史府史等廚並用。
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
各置案歷。
三官通押。
逐委造帳。
印訖入案。
仍不得侵用本錢。
至年終勘會。
欠少本利官典。
諸節級準法處分。
庶官錢免至散失。
年額既定。
勾當有憑。
敕旨。
宜依。
十一年八月敕。
京城百司諸軍諸使。
及諸道應差所由。
并召人捉本錢。
右禦史中丞崔從奏。
前件捉錢人等。
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
所防耗折。
裨補官利。
近日訪聞商販富人。
投身要司。
依託官本。
廣求私利。
可徵索者。
自充家產。
或逋欠者。
證是官錢。
非理逼迫。
為弊非一。
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
不得過官本錢。
勘責有賸。
並請沒官。
從之。
其年九月。
東都禦史臺奏。
當臺食利本錢。
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十倍以上者。
二十五戶。
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七倍以上者。
一百五十六戶。
從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四倍以上者。
一百六十八戶。
伏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
並條流甄免。
其東都未蒙該及者。
竊以淮寇未平。
供饋尚切。
人力少疲。
衣食屢空。
及納息利年深。
正身既沒。
子孫又盡。
移徵親族旁支。
無支族。
散徵諸保人。
保人逃死。
或所由代納。
縱倪旄孤獨。
仰無所依。
立限踰年。
虛繫錢數。
公食屢闕。
民戶不堪。
伏乞天恩。
同京諸司例。
特甄減裁下。
敕旨。
從奏。
十二年正月。
門下省奏。
應管食利本錢。
總三千四百九十八貫三百二十一文。
直省院本錢。
準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
以留院入錢置本。
中書省奏。
當省食利本錢。
共五千貫文。
直省院食利本錢。
準建中二年四月敕。
當院自斂置本。
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
令勘會疏理。
其見在合徵錢。
準敕合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
其省院本錢。
緣是當院自斂置本。
請便充本添廚等用。
敕旨。
依奏。
十四年十月。
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