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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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三年四月敕。
宰臣自朝廷出鎮。
請朝官至侍禦史已上者。
即許兼受章服。
便為久例。
其年八月詔。
駙馬都尉。
從五品階。
自今已後。
宜準令式。
仍借紫金魚袋。
駙馬都尉借紫。
自此始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
彰施服色。
分別貴賤。
苟容僭濫。
則有乖儀式。
如聞內外絕無官者。
皆詐著綠。
不以為事。
又軍將在陣。
賞借緋紫。
本是從戎〈垂夬〉胯之服。
一得之後。
遂別造長袍。
遞相倣傚。
又入蕃使。
別敕借緋紫者。
使回合停。
自今已後。
衙內宜專定殿中侍禦史糾察。
天授二年八月二十日。
左羽林大將軍建昌王攸寧。
賜紫金帶。
九月二十六日。
除納言。
依舊著紫帶金龜。
借紫自此始也。
八年二月二十日敕。
都督刺史品卑者。
借緋及魚袋。
永為常式。
二十五年五月三日敕。
緋紫之服。
班命所崇。
以賞有功。
不可僭濫。
如聞諸軍賞借。
人數甚多。
曾無甄別。
是何道理。
自今已後。
除灼然有戰功外。
餘不得輒賞。
大中元年。
中書門下奏。
幕府遷授章服。
貞元元年之間。
使府奏職至侍禦史。
然後許兼省官。
至章服皆計考效。
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
便請朱紫。
數事俱行。
其中自綠腰金。
皆非典故。
今請自侍禦史待年月足後。
更奏始與省官。
至於朱紫。
許於本使府有事績尤異者。
然後許奏請。
惟副使行軍。
奏職特加。
先著綠便許緋。
餘不在此限。
三年五月。
中書門下奏。
增秩賜金紫。
雖有故事。
如觀察使奏刺史善狀。
並須指事而言。
不得虛為文飾。
其諸道副使判官。
如事績尤異。
然後許奏論。
惟副使行軍。
先著綠便許賜緋。
其餘不在此限者。
諸使奏請。
或資品尚淺。
即請章服。
或賜緋未幾。
又請賜紫。
準令。
入仕十六考職事官。
散官皆至五品。
始許著緋。
三十考職事官四品。
散官三品。
然後許衣紫。
除臺省清要。
牧守常典。
自今已後。
請約官品為例。
判官上檢校五品者。
雖欠階考。
量許奏緋。
副使行軍。
俱官至侍禦史已上者。
縱階考未至。
亦許奏緋。
如已檢校四品官。
兼中丞。
先賜緋。
經三周年已上者。
兼許奏紫。
其有職事尤異。
關錢穀者。
須指事上言。
監察已下。
量與減年限。
進改殿中已上。
然後可許賜章服。
公事尋常者。
不在奏限。
依奏。
雜錄 乾封二年二月。
禁工商不得乘馬。
神龍二年九月。
儀制令。
諸一品已下。
食器不得用渾金玉。
六品已下。
不得用渾銀。
太和元年五月敕。
衣服車乘。
器用宮室。
侈儉之制。
近日頗差。
宜準儀制令。
品秩勳勞。
仍約今時所宜。
撰等級。
送中書門下參酌奏聞。
三年九月敕。
兩軍諸司內官。
不得著紗縠綾羅等衣服。
六年六月勒。
詳度諸司制度條件等。
禮部式。
親王及三品已上。
若二王後。
服色用紫。
飾以玉。
五品已上。
服色用朱。
飾以金。
七品已上。
服色用綠。
飾以銀。
九品已上。
服色用青。
飾以鍮石。
應服綠及青人。
謂經職事官成。
及食祿者。
其用勳官及爵。
直司依出身品。
仍聽佩刀礪紛帨。
流外官及庶人。
服色用黃。
飾以銅鐵。
其諸親朝賀宴會服飾。
各依所準品。
又請一品二品許服玉。
及通犀。
三品許服花犀斑犀及玉。
又服青碧者。
許通服綠。
餘依禮部式。
又應三省禦史臺。
兩京諸司。
及諸道在城職掌官等。
諸不許用本官本品例。
仍並不得服犀玉。
及車馬不得飾以金銀。
又袍襖衫等。
曳地不得長二寸已上。
衣袖不得廣一尺三寸已上。
婦人制裙。
不得闊五幅已上。
裙條曳地。
不得長三寸已上。
襦袖等不得廣一尺五寸已上。
又六典及禮部式。
諸文武官赴朝。
諸府道從職事。
一品及開府儀同三司。
聽七騎。
二品及特進。
聽五騎。
三品及散官。
三騎。
四品五品。
二騎。
六品已下。
一騎。
其散官及以理去官。
五品已上。
將從不得過兩騎。
若京城外。
不在此限。
今約品秩。
職事官一品職七騎。
二品及中書門下三品五騎。
三品及中書門下禦史臺五品。
尚書省四品。
三騎。
四品五品兩騎。
鞍通用銀裝。
六品一騎。
通用鍮石裝。
其散官及以理去官者。
五品已上。
不得過一騎。
其若在京城外。
及勳績顯著。
職事繁重者。
不在此限。
七品已下。
非常參官。
並不得以馬從。
未任者聽乘蜀馬。
鞍用烏漆裝。
又請一品二品九騎。
三品七騎。
四品五騎。
五品兩騎。
六品一騎。
其京城內應職事繁重者。
不在此限。
六品以下。
非常參官。
不得馬從。
其六品已上。
非常參官。
周親未任者。
聽乘馬。
餘未任者。
聽乘蜀馬小馬。
鞍用烏漆裝。
其胥吏雜色人。
不在此限。
其鞍轡裝飾。
據所司條流。
得用銀者。
四品已下。
並得許用垂頭押胯。
其用銀及鍮石者。
並不得用鬧裝。
其軍容隊伍。
要資華飾。
不在此限。
餘並請依所司條流。
又制。
節度使。
準儀制令。
諸軍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皆通用幰。
六品已下。
皆不得用幰。
令非冊拜及婚會。
並不得用幰。
又準
宰臣自朝廷出鎮。
請朝官至侍禦史已上者。
即許兼受章服。
便為久例。
其年八月詔。
駙馬都尉。
從五品階。
自今已後。
宜準令式。
仍借紫金魚袋。
自此始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
彰施服色。
分別貴賤。
苟容僭濫。
則有乖儀式。
如聞內外絕無官者。
皆詐著綠。
不以為事。
又軍將在陣。
賞借緋紫。
本是從戎〈垂夬〉胯之服。
一得之後。
遂別造長袍。
遞相倣傚。
又入蕃使。
別敕借緋紫者。
使回合停。
自今已後。
衙內宜專定殿中侍禦史糾察。
左羽林大將軍建昌王攸寧。
賜紫金帶。
九月二十六日。
除納言。
依舊著紫帶金龜。
借紫自此始也。
八年二月二十日敕。
都督刺史品卑者。
借緋及魚袋。
永為常式。
二十五年五月三日敕。
緋紫之服。
班命所崇。
以賞有功。
不可僭濫。
如聞諸軍賞借。
人數甚多。
曾無甄別。
是何道理。
自今已後。
除灼然有戰功外。
餘不得輒賞。
大中元年。
中書門下奏。
幕府遷授章服。
貞元元年之間。
使府奏職至侍禦史。
然後許兼省官。
至章服皆計考效。
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
便請朱紫。
數事俱行。
其中自綠腰金。
皆非典故。
今請自侍禦史待年月足後。
更奏始與省官。
至於朱紫。
許於本使府有事績尤異者。
然後許奏請。
惟副使行軍。
奏職特加。
先著綠便許緋。
餘不在此限。
三年五月。
中書門下奏。
增秩賜金紫。
雖有故事。
如觀察使奏刺史善狀。
並須指事而言。
不得虛為文飾。
其諸道副使判官。
如事績尤異。
然後許奏論。
惟副使行軍。
先著綠便許賜緋。
其餘不在此限者。
諸使奏請。
或資品尚淺。
即請章服。
或賜緋未幾。
又請賜紫。
準令。
入仕十六考職事官。
散官皆至五品。
始許著緋。
三十考職事官四品。
散官三品。
然後許衣紫。
除臺省清要。
牧守常典。
自今已後。
請約官品為例。
判官上檢校五品者。
雖欠階考。
量許奏緋。
副使行軍。
俱官至侍禦史已上者。
縱階考未至。
亦許奏緋。
如已檢校四品官。
兼中丞。
先賜緋。
經三周年已上者。
兼許奏紫。
其有職事尤異。
關錢穀者。
須指事上言。
監察已下。
量與減年限。
進改殿中已上。
然後可許賜章服。
公事尋常者。
不在奏限。
依奏。
雜錄 乾封二年二月。
禁工商不得乘馬。
神龍二年九月。
儀制令。
諸一品已下。
食器不得用渾金玉。
六品已下。
不得用渾銀。
太和元年五月敕。
衣服車乘。
器用宮室。
侈儉之制。
近日頗差。
宜準儀制令。
品秩勳勞。
仍約今時所宜。
撰等級。
送中書門下參酌奏聞。
三年九月敕。
兩軍諸司內官。
不得著紗縠綾羅等衣服。
六年六月勒。
詳度諸司制度條件等。
禮部式。
親王及三品已上。
若二王後。
服色用紫。
飾以玉。
五品已上。
服色用朱。
飾以金。
七品已上。
服色用綠。
飾以銀。
九品已上。
服色用青。
飾以鍮石。
應服綠及青人。
謂經職事官成。
及食祿者。
其用勳官及爵。
直司依出身品。
仍聽佩刀礪紛帨。
流外官及庶人。
服色用黃。
飾以銅鐵。
其諸親朝賀宴會服飾。
各依所準品。
又請一品二品許服玉。
及通犀。
三品許服花犀斑犀及玉。
又服青碧者。
許通服綠。
餘依禮部式。
又應三省禦史臺。
兩京諸司。
及諸道在城職掌官等。
諸不許用本官本品例。
仍並不得服犀玉。
及車馬不得飾以金銀。
又袍襖衫等。
曳地不得長二寸已上。
衣袖不得廣一尺三寸已上。
婦人制裙。
不得闊五幅已上。
裙條曳地。
不得長三寸已上。
襦袖等不得廣一尺五寸已上。
又六典及禮部式。
諸文武官赴朝。
諸府道從職事。
一品及開府儀同三司。
聽七騎。
二品及特進。
聽五騎。
三品及散官。
三騎。
四品五品。
二騎。
六品已下。
一騎。
其散官及以理去官。
五品已上。
將從不得過兩騎。
若京城外。
不在此限。
今約品秩。
職事官一品職七騎。
二品及中書門下三品五騎。
三品及中書門下禦史臺五品。
尚書省四品。
三騎。
四品五品兩騎。
鞍通用銀裝。
六品一騎。
通用鍮石裝。
其散官及以理去官者。
五品已上。
不得過一騎。
其若在京城外。
及勳績顯著。
職事繁重者。
不在此限。
七品已下。
非常參官。
並不得以馬從。
未任者聽乘蜀馬。
鞍用烏漆裝。
又請一品二品九騎。
三品七騎。
四品五騎。
五品兩騎。
六品一騎。
其京城內應職事繁重者。
不在此限。
六品以下。
非常參官。
不得馬從。
其六品已上。
非常參官。
周親未任者。
聽乘馬。
餘未任者。
聽乘蜀馬小馬。
鞍用烏漆裝。
其胥吏雜色人。
不在此限。
其鞍轡裝飾。
據所司條流。
得用銀者。
四品已下。
並得許用垂頭押胯。
其用銀及鍮石者。
並不得用鬧裝。
其軍容隊伍。
要資華飾。
不在此限。
餘並請依所司條流。
又制。
節度使。
準儀制令。
諸軍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皆通用幰。
六品已下。
皆不得用幰。
令非冊拜及婚會。
並不得用幰。
又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