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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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朝會。
用袞冕及通天冠。
大祭祀依郊特牲。
亦用袞冕。
自餘諸服。
雖著在令文。
不復施用。
二十六年。
肅宗為皇太子。
受冊。
太常所撰儀注。
有服絳紗袞之文。
太子以為與皇帝所稱同。
上表辭不敢當。
請有司易之。
上令百官詳議。
尚書左丞相裴耀卿。
太子太師蕭嵩等奏曰。
謹按衣服令。
皇太子具服。
有遠遊冠。
三梁。
加金附蟬九首。
施珠翠。
黑介幘。
髮纓綏。
犀簪。
導絳紗袞。
白紗中單。
皁領。
褾襈。
白裙襦。
方心曲領。
絳紗蔽膝。
革帶。
劍佩。
綬等。
謁廟還宮。
元日冬至朔日。
入朝釋奠則服之。
其絳紗袞。
則是冠衣之內。
一物之數。
與裙襦劍佩等無別。
至於貴賤之差。
尊卑之異。
則冠為首飾。
名制有殊。
並珠旒及裳綵章之數。
多少有別。
自外不可事事差異。
亦有上下通服。
名制是同。
禮重則具服。
禮輕則從省。
今以至敬之情。
有所不敢。
衣服不可減省。
稱謂須更變名。
望所撰儀注。
不以絳紗袞為稱。
但稱為具服。
則尊卑有差。
謙光成德。
議奏。
上手敕改為朱明服。
下所司行用焉。
章服品第 舊儀有朝服亦名具服。
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陪祭朝享。
拜表大事。
則服之。
六品已下。
唯無劍佩綬。
又有公服。
亦名從省服。
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朔望朝謁。
及見東宮。
則服之。
六品已下。
去紛鞶囊。
皆雙綬。
又九品已上。
朔望朝參者。
十月一日已後。
二月三十日已前。
並服蔥褶。
五品已上。
著珂傘。
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
詔曰。
冠冕制度。
以備令文。
尋常服飾。
未為差等。
於是三品已上服紫。
四品五品已上服緋。
六品七品以綠。
八品九品以青。
婦人從夫之色。
仍通服黃。
至五年八月十一日。
敕七品以上。
服龜甲雙巨十花綾。
其色綠。
九品以上。
服絲布及雜小綾。
其色青。
至龍朔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孫茂道奏稱。
準舊令。
六品七品著綠。
八品九品著青。
深青亂紫。
非卑品所服。
望請改。
六品七品著綠。
八品九品著碧。
朝參之處。
聽兼服黃。
從之。
鹹亨五年五月十日敕。
如聞在外官人百姓。
有不依令式。
遂於袍衫之內。
著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子。
或於閭野。
公然露服。
貴賤莫辨。
有斁彜倫。
自今以後。
衣服下上。
各依品秩。
上得通下。
下不得僭上。
仍令有司嚴加禁斷。
上元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
一品已下文官。
並帶手巾。
算袋。
刀子。
礪石。
其武官欲帶者。
亦聽之。
文武三品已上服紫。
金玉帶十三銙。
四品服深緋。
金帶十一銙。
五品服淺緋。
金帶十銙。
六品服深綠。
七品服淺綠。
並銀帶。
九銙。
八品服深青。
九品服淺青。
並鍮石帶。
九銙。
庶人服黃銅鐵帶。
七銙。
前令九品已上。
朝參及視事。
聽服黃。
以洛陽縣尉柳延服黃夜行。
為部人所毆。
上聞之。
以章服紊亂。
故以此詔申明之。
朝參行列。
一切不得著黃也。
文明元年七月五日詔。
八品已下。
舊服青者。
並改為碧。
神龍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敕。
停京官六品已下著緋蔥褶令。
各依本品為定。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制。
令內外官。
依上元元年敕。
文武官鹹帶七事。
謂佩刀。
刀子。
礪石。
契苾真。
噦厥針筒。
火石袋。
〈韋占〉韘等。
其腰帶一品至五品。
並用金。
六品至七品。
並用銀。
八品九品。
並用鍮石。
開元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敕。
百官所帶跨巾算袋等。
每朔望朝參日著。
外官衙日著。
餘日停。
其年七月二十五日敕。
珠玉錦繡。
既令禁斷。
準式。
三品已上飾以玉。
四品已上飾以金。
五品已上飾以銀者。
宜於腰帶及馬鐙酒杯杓依式。
自外悉斷。
十九年六月敕。
應諸服蔥褶者。
五品已上。
通用紬綾及羅。
六品已下小綾。
除幞頭外。
不得服羅縠。
及著獨窠繡綾。
婦人服飾。
各依夫子。
五等以上諸親婦女。
及五品已上母妻。
通服紫。
九品已上母妻。
通服朱。
五品已上母妻。
衣腰襻褾。
緣用錦繡。
流外及庶人。
不得著紬綾羅縠。
五色線鞾履。
幾襇色衣不過十二破。
渾色衣不過六破。
帽子皆大露面。
不得有掩蔽。
正朝會及大禮陳設事。
緣供奉官攝官者。
並依攝官服之。
元和十二年六月九日。
太子少師鄭餘慶奏。
內外官服朝服入祭服者。
其中五品。
多有疑誤。
約職事宜。
自今已後。
其職事官是五品者。
雖帶六品已下散官。
即有劍佩綬。
其六品已下職事官。
縱有五品已下散官。
並不得服劍佩綬。
龍紀元年十一月。
將有事圜丘。
上宿齋於武德殿。
宰臣百寮。
朝服於位。
時兩軍中尉楊復恭。
及兩樞密皆朝服侍上。
太常博士錢珝李綽等奏曰。
今皇帝赴齋。
內臣朝服。
竊詳國朝故事。
及近代禮令。
並無內官朝服助祭之文。
若須要冠服。
請各依所兼正官。
隨資品。
依令式。
服本官之服。
從之。
內外官章服 舊制。
凡授都督刺史。
皆未及五品者。
並聽著緋佩魚。
離任則停之。
若在軍賞緋紫魚袋者。
在軍則服之。
不在軍不在服限。
若經敘錄不合得者。
在軍亦停之。
用袞冕及通天冠。
大祭祀依郊特牲。
亦用袞冕。
自餘諸服。
雖著在令文。
不復施用。
二十六年。
肅宗為皇太子。
受冊。
太常所撰儀注。
有服絳紗袞之文。
太子以為與皇帝所稱同。
上表辭不敢當。
請有司易之。
上令百官詳議。
尚書左丞相裴耀卿。
太子太師蕭嵩等奏曰。
謹按衣服令。
皇太子具服。
有遠遊冠。
三梁。
加金附蟬九首。
施珠翠。
黑介幘。
髮纓綏。
犀簪。
導絳紗袞。
白紗中單。
皁領。
褾襈。
白裙襦。
方心曲領。
絳紗蔽膝。
革帶。
劍佩。
綬等。
謁廟還宮。
元日冬至朔日。
入朝釋奠則服之。
其絳紗袞。
則是冠衣之內。
一物之數。
與裙襦劍佩等無別。
至於貴賤之差。
尊卑之異。
則冠為首飾。
名制有殊。
並珠旒及裳綵章之數。
多少有別。
自外不可事事差異。
亦有上下通服。
名制是同。
禮重則具服。
禮輕則從省。
今以至敬之情。
有所不敢。
衣服不可減省。
稱謂須更變名。
望所撰儀注。
不以絳紗袞為稱。
但稱為具服。
則尊卑有差。
謙光成德。
議奏。
上手敕改為朱明服。
下所司行用焉。
章服品第 舊儀有朝服亦名具服。
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陪祭朝享。
拜表大事。
則服之。
六品已下。
唯無劍佩綬。
又有公服。
亦名從省服。
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朔望朝謁。
及見東宮。
則服之。
六品已下。
去紛鞶囊。
皆雙綬。
又九品已上。
朔望朝參者。
十月一日已後。
二月三十日已前。
並服蔥褶。
五品已上。
著珂傘。
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
詔曰。
冠冕制度。
以備令文。
尋常服飾。
未為差等。
於是三品已上服紫。
四品五品已上服緋。
六品七品以綠。
八品九品以青。
婦人從夫之色。
仍通服黃。
至五年八月十一日。
敕七品以上。
服龜甲雙巨十花綾。
其色綠。
九品以上。
服絲布及雜小綾。
其色青。
至龍朔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孫茂道奏稱。
準舊令。
六品七品著綠。
八品九品著青。
深青亂紫。
非卑品所服。
望請改。
六品七品著綠。
八品九品著碧。
朝參之處。
聽兼服黃。
從之。
鹹亨五年五月十日敕。
如聞在外官人百姓。
有不依令式。
遂於袍衫之內。
著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子。
或於閭野。
公然露服。
貴賤莫辨。
有斁彜倫。
自今以後。
衣服下上。
各依品秩。
上得通下。
下不得僭上。
仍令有司嚴加禁斷。
上元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
一品已下文官。
並帶手巾。
算袋。
刀子。
礪石。
其武官欲帶者。
亦聽之。
文武三品已上服紫。
金玉帶十三銙。
四品服深緋。
金帶十一銙。
五品服淺緋。
金帶十銙。
六品服深綠。
七品服淺綠。
並銀帶。
九銙。
八品服深青。
九品服淺青。
並鍮石帶。
九銙。
庶人服黃銅鐵帶。
七銙。
前令九品已上。
朝參及視事。
聽服黃。
以洛陽縣尉柳延服黃夜行。
為部人所毆。
上聞之。
以章服紊亂。
故以此詔申明之。
朝參行列。
一切不得著黃也。
文明元年七月五日詔。
八品已下。
舊服青者。
並改為碧。
神龍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敕。
停京官六品已下著緋蔥褶令。
各依本品為定。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制。
令內外官。
依上元元年敕。
文武官鹹帶七事。
刀子。
礪石。
契苾真。
噦厥針筒。
火石袋。
〈韋占〉韘等。
其腰帶一品至五品。
並用金。
六品至七品。
並用銀。
八品九品。
並用鍮石。
開元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敕。
百官所帶跨巾算袋等。
每朔望朝參日著。
外官衙日著。
餘日停。
其年七月二十五日敕。
珠玉錦繡。
既令禁斷。
準式。
三品已上飾以玉。
四品已上飾以金。
五品已上飾以銀者。
宜於腰帶及馬鐙酒杯杓依式。
自外悉斷。
十九年六月敕。
應諸服蔥褶者。
五品已上。
通用紬綾及羅。
六品已下小綾。
除幞頭外。
不得服羅縠。
及著獨窠繡綾。
婦人服飾。
各依夫子。
五等以上諸親婦女。
及五品已上母妻。
通服紫。
九品已上母妻。
通服朱。
五品已上母妻。
衣腰襻褾。
緣用錦繡。
流外及庶人。
不得著紬綾羅縠。
五色線鞾履。
幾襇色衣不過十二破。
渾色衣不過六破。
帽子皆大露面。
不得有掩蔽。
正朝會及大禮陳設事。
緣供奉官攝官者。
並依攝官服之。
元和十二年六月九日。
太子少師鄭餘慶奏。
內外官服朝服入祭服者。
其中五品。
多有疑誤。
約職事宜。
自今已後。
其職事官是五品者。
雖帶六品已下散官。
即有劍佩綬。
其六品已下職事官。
縱有五品已下散官。
並不得服劍佩綬。
龍紀元年十一月。
將有事圜丘。
上宿齋於武德殿。
宰臣百寮。
朝服於位。
時兩軍中尉楊復恭。
及兩樞密皆朝服侍上。
太常博士錢珝李綽等奏曰。
今皇帝赴齋。
內臣朝服。
竊詳國朝故事。
及近代禮令。
並無內官朝服助祭之文。
若須要冠服。
請各依所兼正官。
隨資品。
依令式。
服本官之服。
從之。
內外官章服 舊制。
凡授都督刺史。
皆未及五品者。
並聽著緋佩魚。
離任則停之。
若在軍賞緋紫魚袋者。
在軍則服之。
不在軍不在服限。
若經敘錄不合得者。
在軍亦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