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並服蔥褶。
五品以上者。
著珂繖。
周喪未練。
大功未葬。
非供奉及諸宿衛官。
皆聽不赴。
常參文武官。
準令每日參。
自艱難以來。
人馬劣弱。
遂許分日。
望許依前分日參。
待戎事稍平。
加其俸祿。
即依常式。
其武官準令五品以上。
每月六參。
三品以上。
更加三參。
頃並停廢。
今請準令。
卻復舊儀。
其朔望朝參。
及宏文館崇文館國子監學生每季參等。
請續商量聞奏。
以前禦史中丞竇參等奏。
伏奉今年四月三日敕。
宜付所司。
與禦史臺。
以近日體例。
參議禮文。
務從簡正。
詳定訖聞奏者。
臣等準敕。
詳定如前。
敕旨。
二品武班。
宜以左右金吾等十六衛上將軍。
依次為班首。
其檢校官。
兼及攝試知判等本官。
二品以上者。
位望崇重。
禮異群僚。
宜依本班朝會。
餘依。
十三年十月。
徐泗節度使張建封入朝覲。
詔參令入大夫班。
亦優禮也。
二十年十月。
禦史中丞武元衡奏。
準貞元二年班序敕。
使下三院禦史。
有本官是常參官兼者。
即入本官班。
如內供奉裏行。
即入禦史班。
緣使下禦史。
近例並不在內供奉班內。
請自今以後。
諸使下禦史內供奉者。
入閤日。
并依宣政殿前班位。
次員外郎之後。
在正臺監察禦史之上。
使為常式。
從之。
二十一年五月。
禦史臺奏。
準貞元二年九月班序敕。
已有定制。
其橫行位次。
請一切依本班先後。
如遇雨泥。
廊下立班。
即依舊位。
又常參官辭見班令。
緣禦史多帶兼官。
高下不等。
今請兼大夫者。
在諸司四品之上。
丞郎及供奉官五品之下。
兼中丞者。
在諸司五品之上。
供奉官五品之下。
兼侍禦史者。
在諸司六品之上。
供奉官六品之下。
兼殿中監察者。
在諸司七品之上。
及供奉官本品之下。
如本官帶常參官攝禦史者。
依本官班序。
仍舊例。
準入辭見。
如本官不是常參官攝禦史者。
不在此例。
又諸文武官朝參行立。
各依職事官品為序者。
緣有檢校官高。
職事官卑。
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
高卑不等。
今請應檢校僕射尚書以上。
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者。
一切在職事本品之上。
又準紫宸門外班。
除供奉官。
餘其一切宣政殿前班序。
登階後。
任依舊位。
如違。
請準乾元元年三月敕。
奪一月俸。
依奏。
元和元年四月。
禦史中丞武元衡奏。
貞元二年。
禦史中丞竇參奏。
凡諸使兼憲官職。
除元帥。
都統。
節度使。
觀察。
都團練。
防禦等使。
餘並列在本官之位。
請自今以後。
常參官禦史大夫中丞者。
準檢校省官例。
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
從之。
會昌二年十月。
中丞李回奏。
準元和元年四月敕。
常參官兼禦史大夫中丞。
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
自後。
尚書諸司侍郎兼憲官。
與左右丞不常並置。
至於序立。
式有所疑。
臣伏請依前遵守。
永為定制。
依奏。
尚書左丞孫簡奏。
伏以班位等差。
本係品秩。
近者官兼臺省。
立位稍遷。
頗紊彜制。
理亦未通。
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奉敕。
常參官兼大夫中丞者。
準檢校官。
立在左右丞之上者。
承前列曹侍郎兼大夫者至少。
準京兆尹往往帶此官。
其京兆尹是從三品。
至今班位。
隻在本品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
在太常宗正卿三品之下。
其尚書左丞是正四品上。
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
今戶部侍郎兼大夫。
隻合在本品同類官正四品下。
諸曹侍郎之上。
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
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
又據尚書右丞。
是正四品下。
吏部侍郎。
是正四品上。
今吏部侍郎班位。
在右丞之下。
蓋以右丞官居省轄。
職在糾繩。
吏部侍郎品秩雖高。
猶居在下。
推此言之。
則左丞品秩既高。
又處綱轄之地。
戶部侍郎雖兼大夫。
豈可驟居其上。
今據散官自將侍郎上至開府特進。
每品從上下名級各異。
則從上下。
又不得謂之同品。
今取於理切近者。
用以比方。
今京兆河南司錄。
及諸州錄事參軍。
皆操紀律。
糾正諸曹。
與尚書省左右丞。
綱紀六典略同。
設使諸曹掾。
因其功勞。
朝廷就加臺省官。
立位豈得使在司錄及錄事參軍之上。
施於州縣。
尚謂非宜。
況在朝廷。
實為倒置。
且尚書左丞。
自置此官。
職業至重。
按六典得彈射八座。
主省內禁令。
及宗廟祠祭之事。
禦史糾劾不當。
得彈奏之。
豈可不究是非。
輕為措置。
今臺司所奏。
但言往例。
曾不揣摩。
事若循理。
雖無往例。
亦合遵行。
事若非宜。
雖有往例。
便合改正。
今據元和元年。
臺司所奏。
敕戶部侍郎兼大夫。
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
在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
今若因循往例。
不宜改正。
遣戶部侍郎兼大夫。
位在左右丞之上。
則京兆尹兼禦史大夫。
班位合在太常宗正卿之上。
不唯有紊典章。
實恐重違元敕。
謹具貞元二年以後敕旨如前。
伏乞重賜參詳。
庶合事理。
敕旨。
緣禦史臺與臺省各執所見。
因此須為定制。
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
三年二月。
庫部郎中知制誥崔于奏。
兼禦史大夫中丞一班位。
奉敕。
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
伏以禦史大夫中丞。
掌邦國憲法。
朝廷紀綱。
兼此官者。
皆以所領務重。
時為寵獎。
近來諸司侍郎兼大夫者。
並在左右丞之上。
相承不改。
待之已久。
況今使下監察禦史裏行。
朝謝之時。
列在左司郎中之上。
以此參比。
足可辨明。
況奉去年十月敕。
禦史大夫。
進為正三品。
寺丞進為正四品下。
郎官望等。
裏九重往。
時酌從宜之文。
定可久之法。
合崇憲職。
庶協朝儀。
請準前例。
諸行侍郎兼禦史大夫中丞者。
在尚書左丞之上。
敕。
宜依崔于等所奏。
五品以上者。
著珂繖。
周喪未練。
大功未葬。
非供奉及諸宿衛官。
皆聽不赴。
常參文武官。
準令每日參。
自艱難以來。
人馬劣弱。
遂許分日。
望許依前分日參。
待戎事稍平。
加其俸祿。
即依常式。
其武官準令五品以上。
每月六參。
三品以上。
更加三參。
頃並停廢。
今請準令。
卻復舊儀。
其朔望朝參。
及宏文館崇文館國子監學生每季參等。
請續商量聞奏。
以前禦史中丞竇參等奏。
伏奉今年四月三日敕。
宜付所司。
與禦史臺。
以近日體例。
參議禮文。
務從簡正。
詳定訖聞奏者。
臣等準敕。
詳定如前。
敕旨。
二品武班。
宜以左右金吾等十六衛上將軍。
依次為班首。
其檢校官。
兼及攝試知判等本官。
二品以上者。
位望崇重。
禮異群僚。
宜依本班朝會。
餘依。
十三年十月。
徐泗節度使張建封入朝覲。
詔參令入大夫班。
亦優禮也。
二十年十月。
禦史中丞武元衡奏。
準貞元二年班序敕。
使下三院禦史。
有本官是常參官兼者。
即入本官班。
如內供奉裏行。
即入禦史班。
緣使下禦史。
近例並不在內供奉班內。
請自今以後。
諸使下禦史內供奉者。
入閤日。
并依宣政殿前班位。
次員外郎之後。
在正臺監察禦史之上。
使為常式。
從之。
二十一年五月。
禦史臺奏。
準貞元二年九月班序敕。
已有定制。
其橫行位次。
請一切依本班先後。
如遇雨泥。
廊下立班。
即依舊位。
又常參官辭見班令。
緣禦史多帶兼官。
高下不等。
今請兼大夫者。
在諸司四品之上。
丞郎及供奉官五品之下。
兼中丞者。
在諸司五品之上。
供奉官五品之下。
兼侍禦史者。
在諸司六品之上。
供奉官六品之下。
兼殿中監察者。
在諸司七品之上。
及供奉官本品之下。
如本官帶常參官攝禦史者。
依本官班序。
仍舊例。
準入辭見。
如本官不是常參官攝禦史者。
不在此例。
又諸文武官朝參行立。
各依職事官品為序者。
緣有檢校官高。
職事官卑。
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
高卑不等。
今請應檢校僕射尚書以上。
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者。
一切在職事本品之上。
又準紫宸門外班。
除供奉官。
餘其一切宣政殿前班序。
登階後。
任依舊位。
如違。
請準乾元元年三月敕。
奪一月俸。
依奏。
元和元年四月。
禦史中丞武元衡奏。
貞元二年。
禦史中丞竇參奏。
凡諸使兼憲官職。
除元帥。
都統。
節度使。
觀察。
都團練。
防禦等使。
餘並列在本官之位。
請自今以後。
常參官禦史大夫中丞者。
準檢校省官例。
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
從之。
會昌二年十月。
中丞李回奏。
準元和元年四月敕。
常參官兼禦史大夫中丞。
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
自後。
尚書諸司侍郎兼憲官。
與左右丞不常並置。
至於序立。
式有所疑。
臣伏請依前遵守。
永為定制。
依奏。
尚書左丞孫簡奏。
伏以班位等差。
本係品秩。
近者官兼臺省。
立位稍遷。
頗紊彜制。
理亦未通。
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奉敕。
常參官兼大夫中丞者。
準檢校官。
立在左右丞之上者。
承前列曹侍郎兼大夫者至少。
準京兆尹往往帶此官。
其京兆尹是從三品。
至今班位。
隻在本品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
在太常宗正卿三品之下。
其尚書左丞是正四品上。
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
今戶部侍郎兼大夫。
隻合在本品同類官正四品下。
諸曹侍郎之上。
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
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
又據尚書右丞。
是正四品下。
吏部侍郎。
是正四品上。
今吏部侍郎班位。
在右丞之下。
蓋以右丞官居省轄。
職在糾繩。
吏部侍郎品秩雖高。
猶居在下。
推此言之。
則左丞品秩既高。
又處綱轄之地。
戶部侍郎雖兼大夫。
豈可驟居其上。
今據散官自將侍郎上至開府特進。
每品從上下名級各異。
則從上下。
又不得謂之同品。
今取於理切近者。
用以比方。
今京兆河南司錄。
及諸州錄事參軍。
皆操紀律。
糾正諸曹。
與尚書省左右丞。
綱紀六典略同。
設使諸曹掾。
因其功勞。
朝廷就加臺省官。
立位豈得使在司錄及錄事參軍之上。
施於州縣。
尚謂非宜。
況在朝廷。
實為倒置。
且尚書左丞。
自置此官。
職業至重。
按六典得彈射八座。
主省內禁令。
及宗廟祠祭之事。
禦史糾劾不當。
得彈奏之。
豈可不究是非。
輕為措置。
今臺司所奏。
但言往例。
曾不揣摩。
事若循理。
雖無往例。
亦合遵行。
事若非宜。
雖有往例。
便合改正。
今據元和元年。
臺司所奏。
敕戶部侍郎兼大夫。
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
在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
今若因循往例。
不宜改正。
遣戶部侍郎兼大夫。
位在左右丞之上。
則京兆尹兼禦史大夫。
班位合在太常宗正卿之上。
不唯有紊典章。
實恐重違元敕。
謹具貞元二年以後敕旨如前。
伏乞重賜參詳。
庶合事理。
敕旨。
緣禦史臺與臺省各執所見。
因此須為定制。
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
三年二月。
庫部郎中知制誥崔于奏。
兼禦史大夫中丞一班位。
奉敕。
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
伏以禦史大夫中丞。
掌邦國憲法。
朝廷紀綱。
兼此官者。
皆以所領務重。
時為寵獎。
近來諸司侍郎兼大夫者。
並在左右丞之上。
相承不改。
待之已久。
況今使下監察禦史裏行。
朝謝之時。
列在左司郎中之上。
以此參比。
足可辨明。
況奉去年十月敕。
禦史大夫。
進為正三品。
寺丞進為正四品下。
郎官望等。
裏九重往。
時酌從宜之文。
定可久之法。
合崇憲職。
庶協朝儀。
請準前例。
諸行侍郎兼禦史大夫中丞者。
在尚書左丞之上。
敕。
宜依崔于等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