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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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約。
著作郎揚仁卿。
太子洗馬史元道。
太常丞呂才等十二人。
商量編錄。
遂立格。
以皇朝得五品者。
書入族譜。
入譜者。
縉紳士大夫。
鹹以為恥。
議者號其書為勳桂。
李義府又奏收貞觀氏族志焚之。
長安四年。
鳳閣舍人劉知幾。
撰劉氏三卷。
推漢氏為陸終苗裔。
非堯之後。
彭城叢亭裡諸劉。
出自宣帝子楚孝王囂曾孫司徒居巢侯劉愷之後。
不承楚元王交。
皆按據明白。
前代所誤。
雖為流俗所譏。
學者服其該博。
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
左散騎常侍柳沖上表曰。
臣聞姓氏之初。
世本著其義。
昭穆之序。
周譜列其風。
漢晉之年。
應摯明宗系之說。
齊梁之際。
王賈述衣冠之源。
使夫士庶區分。
懲勸攸寄。
昭之後世。
實為盛典。
臣今願敘唐朝之崇。
修氏族之譜。
使九圍仰止。
百代承風。
豈不大哉。
上從之。
遂令尚書左僕射魏元忠。
工部尚書張錫。
禮部侍郎蕭至忠。
岑羲。
兵部侍郎崔湜。
刑部侍郎徐堅。
工部侍郎劉憲。
左補闕吳兢等重修。
至先天二年三月。
柳沖奏。
所備姓族錄成。
上之。
凡二百卷。
又於今判定至開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畢。
上之。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
其氏族並得之久遠。
有餘俗諱及僻疾同聲者。
宜改與本族望所出大姓。
任自遂便穩。
其時。
桓彥範孫改姓姜氏。
乾元元年。
著作郎賈至撰。
百家類例十卷。
其序旨曰。
以其婚姻承家。
冠冕備盡。
則存譜。
大譜所紀者。
唯尊官清職。
傳記本原。
分為十卷。
爰列百氏。
其中須有部折。
各於當族注之。
通為百氏。
以隴西李氏為第一。
至貞元中。
左司郎中柳芳論氏族。
序四姓。
則分甲乙丙丁。
頒之四海。
世族則先山東。
載在唐歷。
永泰二年十月七日。
宗正卿吳王祇。
奏修史館太常博士柳芳撰皇室永泰譜二十卷。
上之。
大歷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太子中允李良佐。
及諸房譜。
依舊姓獨孤氏。
從之。
元和七年七月。
尚書兵部員外郎知制誥王涯。
撰姓纂十卷。
上之。
開成四年正月。
敕大理寺少卿李衢。
修撰皇後譜諜。
其年閏正月。
敕翰林學士柳璟。
修續皇室永泰新譜。
以永泰初。
璟祖考為史官。
嘗撰皇家永泰譜二十卷成。
上之。
至是。
復令璟修續其書焉。
大中六年十二月。
宗正寺奏。
得當司修圖譜官李宏簡。
伏以德明皇帝之後。
興聖皇帝以來。
宗祊有序。
昭穆無差。
近日修撰。
率多紊亂。
遂使冠履僭儀。
元黃失位。
數從之內。
昭序便乖。
今請宗子自常參官并諸州府及縣官等。
各具始封建諸王。
及五代祖。
及見在子孫。
錄一家狀。
送圖譜院。
仍每房納。
於官取高。
處昭穆取尊。
即轉送至本寺所司磨勘屬籍。
稍獲精詳。
依奏。
蕃夷請經史 垂拱二年二月十四日。
新羅王金政明。
遣使請禮記一部。
并雜文章。
令所司寫吉兇要禮。
并文館詞林。
採其詞涉規誡者。
勒成五十卷。
賜之。
開元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
命有司寫毛詩禮記左傳文選各一部。
以賜金城公主。
從其請也。
秘書正字于休烈上表。
投招諫匭言曰。
臣聞戎狄。
國之寇也。
經籍。
國之典也。
國之利器。
不可以示人。
昔東平王求史記諸子。
漢朝不與。
蓋以史記多兵謀。
諸子雜詭術。
夫以東平帝之懿戚。
尚不欲示征戰之書。
況西戎國之遠蕃。
曷可貽經典之事。
且魯秉周禮。
齊不加兵。
吳獲乘車。
楚屬奔命。
傳曰。
惟名與器。
不可以假人。
必不得已。
請去春秋。
當周德既衰。
諸侯強盛。
則有以臣召君之事。
取威定霸之謀。
若與此書。
國之患也。
表入。
敕下中書門下議。
侍中裴光庭等曰。
西戎不識禮經。
心昧德義。
頻負明約。
孤背國恩。
今所請詩書。
隨時給與。
庶使漸陶聲教。
混一車書。
文軌大同。
斯可使也。
休烈雖見情偽變詐於是乎生。
而不知忠信節義於是乎在。
上曰。
善。
乃以經書賜與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渤海遣使求寫唐禮及三國志晉書三十六國春秋。
許之。
附學讀書 神龍元年九月二十一日。
敕吐蕃王及可汗子孫。
欲習學經業。
宜附國子學讀書。
永泰二年正月十四日。
國子祭酒蕭昕上言。
請崇儒學。
以正風教。
其月二十九日。
敕曰。
頃以戎狄方虞。
急於經略。
太學空設。
諸生益寡。
絃誦之地。
寂寥無聲。
函丈之間。
殆將不埽。
念每及此。
甚用憫焉。
其諸道節度觀察都團防禦使等。
朕之腹心。
各鎮方面。
誡茲子弟。
各奉義方。
并宰相朝官。
及神策六軍子弟。
欲習業者。
自今已後。
並令補國學生。
欲其業重籯金。
器成琢玉。
日新厥德。
世不乏賢。
其中身雖有官。
欲附學讀書者。
聽。
其學官。
委中書門下揀擇尤精。
堪為師範者。
充學生員數多少。
所習經業。
考試第等。
并所供糧料。
及緣修理。
各委本司。
作條件聞奏。
開成元年六月。
敕新羅宿衛生王子金義宗等。
所請留住學生員。
仰準舊例留二人。
衣糧準例支給。
二年三月。
渤海國隨賀正王子大俊明。
并入朝學生。
共一十六人。
敕。
渤海所請生徒習學。
宜令青州觀察使放六人到上都。
餘十人勒迴。
又新羅差入朝宿衛王子。
并準舊例。
割留習業學生。
並及先住學生等。
共二百十六人。
請時服糧料。
又請舊住學習業者。
放還本國。
敕。
新羅學生內。
許七人。
準去年八月敕處分。
餘時十馬畜糧料等。
既非舊例。
並勒還蕃。
著作郎揚仁卿。
太子洗馬史元道。
太常丞呂才等十二人。
商量編錄。
遂立格。
以皇朝得五品者。
書入族譜。
入譜者。
縉紳士大夫。
鹹以為恥。
議者號其書為勳桂。
李義府又奏收貞觀氏族志焚之。
長安四年。
鳳閣舍人劉知幾。
撰劉氏三卷。
推漢氏為陸終苗裔。
非堯之後。
彭城叢亭裡諸劉。
出自宣帝子楚孝王囂曾孫司徒居巢侯劉愷之後。
不承楚元王交。
皆按據明白。
前代所誤。
雖為流俗所譏。
學者服其該博。
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
左散騎常侍柳沖上表曰。
臣聞姓氏之初。
世本著其義。
昭穆之序。
周譜列其風。
漢晉之年。
應摯明宗系之說。
齊梁之際。
王賈述衣冠之源。
使夫士庶區分。
懲勸攸寄。
昭之後世。
實為盛典。
臣今願敘唐朝之崇。
修氏族之譜。
使九圍仰止。
百代承風。
豈不大哉。
上從之。
工部尚書張錫。
禮部侍郎蕭至忠。
岑羲。
兵部侍郎崔湜。
刑部侍郎徐堅。
工部侍郎劉憲。
左補闕吳兢等重修。
至先天二年三月。
柳沖奏。
所備姓族錄成。
上之。
凡二百卷。
又於今判定至開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畢。
上之。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
其氏族並得之久遠。
有餘俗諱及僻疾同聲者。
宜改與本族望所出大姓。
任自遂便穩。
桓彥範孫改姓姜氏。
乾元元年。
著作郎賈至撰。
百家類例十卷。
以其婚姻承家。
冠冕備盡。
則存譜。
大譜所紀者。
唯尊官清職。
傳記本原。
分為十卷。
爰列百氏。
其中須有部折。
各於當族注之。
通為百氏。
以隴西李氏為第一。
至貞元中。
左司郎中柳芳論氏族。
序四姓。
則分甲乙丙丁。
頒之四海。
世族則先山東。
載在唐歷。
永泰二年十月七日。
宗正卿吳王祇。
奏修史館太常博士柳芳撰皇室永泰譜二十卷。
上之。
大歷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太子中允李良佐。
及諸房譜。
依舊姓獨孤氏。
從之。
元和七年七月。
尚書兵部員外郎知制誥王涯。
撰姓纂十卷。
上之。
開成四年正月。
敕大理寺少卿李衢。
修撰皇後譜諜。
其年閏正月。
敕翰林學士柳璟。
修續皇室永泰新譜。
璟祖考為史官。
嘗撰皇家永泰譜二十卷成。
上之。
至是。
復令璟修續其書焉。
大中六年十二月。
宗正寺奏。
得當司修圖譜官李宏簡。
伏以德明皇帝之後。
興聖皇帝以來。
宗祊有序。
昭穆無差。
近日修撰。
率多紊亂。
遂使冠履僭儀。
元黃失位。
數從之內。
昭序便乖。
今請宗子自常參官并諸州府及縣官等。
各具始封建諸王。
及五代祖。
及見在子孫。
錄一家狀。
送圖譜院。
仍每房納。
於官取高。
處昭穆取尊。
即轉送至本寺所司磨勘屬籍。
稍獲精詳。
依奏。
蕃夷請經史 垂拱二年二月十四日。
新羅王金政明。
遣使請禮記一部。
并雜文章。
令所司寫吉兇要禮。
并文館詞林。
採其詞涉規誡者。
勒成五十卷。
賜之。
開元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
命有司寫毛詩禮記左傳文選各一部。
以賜金城公主。
從其請也。
秘書正字于休烈上表。
投招諫匭言曰。
臣聞戎狄。
國之寇也。
經籍。
國之典也。
國之利器。
不可以示人。
昔東平王求史記諸子。
漢朝不與。
蓋以史記多兵謀。
諸子雜詭術。
夫以東平帝之懿戚。
尚不欲示征戰之書。
況西戎國之遠蕃。
曷可貽經典之事。
且魯秉周禮。
齊不加兵。
吳獲乘車。
楚屬奔命。
傳曰。
惟名與器。
不可以假人。
必不得已。
請去春秋。
當周德既衰。
諸侯強盛。
則有以臣召君之事。
取威定霸之謀。
若與此書。
國之患也。
表入。
敕下中書門下議。
侍中裴光庭等曰。
西戎不識禮經。
心昧德義。
頻負明約。
孤背國恩。
今所請詩書。
隨時給與。
庶使漸陶聲教。
混一車書。
文軌大同。
斯可使也。
休烈雖見情偽變詐於是乎生。
而不知忠信節義於是乎在。
上曰。
善。
乃以經書賜與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渤海遣使求寫唐禮及三國志晉書三十六國春秋。
許之。
附學讀書 神龍元年九月二十一日。
敕吐蕃王及可汗子孫。
欲習學經業。
宜附國子學讀書。
永泰二年正月十四日。
國子祭酒蕭昕上言。
請崇儒學。
以正風教。
其月二十九日。
敕曰。
頃以戎狄方虞。
急於經略。
太學空設。
諸生益寡。
絃誦之地。
寂寥無聲。
函丈之間。
殆將不埽。
念每及此。
甚用憫焉。
其諸道節度觀察都團防禦使等。
朕之腹心。
各鎮方面。
誡茲子弟。
各奉義方。
并宰相朝官。
及神策六軍子弟。
欲習業者。
自今已後。
並令補國學生。
欲其業重籯金。
器成琢玉。
日新厥德。
世不乏賢。
其中身雖有官。
欲附學讀書者。
聽。
其學官。
委中書門下揀擇尤精。
堪為師範者。
充學生員數多少。
所習經業。
考試第等。
并所供糧料。
及緣修理。
各委本司。
作條件聞奏。
開成元年六月。
敕新羅宿衛生王子金義宗等。
所請留住學生員。
仰準舊例留二人。
衣糧準例支給。
二年三月。
渤海國隨賀正王子大俊明。
并入朝學生。
共一十六人。
敕。
渤海所請生徒習學。
宜令青州觀察使放六人到上都。
餘十人勒迴。
又新羅差入朝宿衛王子。
并準舊例。
割留習業學生。
並及先住學生等。
共二百十六人。
請時服糧料。
又請舊住學習業者。
放還本國。
敕。
新羅學生內。
許七人。
準去年八月敕處分。
餘時十馬畜糧料等。
既非舊例。
並勒還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