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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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三思。
籌其所以。
至先天二年十月。
中書令張說諫曰。
韓宣子適魯。
見周禮而歎。
孔子會齊。
數倡優之罪。
列國如此。
況大朝乎。
今外國請賀。
選使朝謁。
所望接以禮樂。
示以兵威。
雖曰戎狄。
不可輕易。
焉知無駒支之辨。
由餘之賢哉。
且乞寒潑胡。
未聞典故。
裸體跳足。
盛德何觀。
揮水投泥。
失容斯甚。
法殊魯禮。
褻比齊優。
恐非于羽柔遠之義。
樽俎折衝之道。
願擇芻言。
特罷此戲。
至開元元年十月七日。
敕臘月乞寒。
外蕃所出。
漸浸成俗。
因循已久。
自今已後。
無問蕃漢。
即宜禁斷。
開元二年。
上以天下無事。
聽政之暇。
于梨園自教法曲。
必盡其妙。
謂之皇帝梨園弟子。
其年十月六日敕。
散樂巡村。
特宜禁斷。
如有犯者。
并容止主人及村正。
決三十。
所由官附考奏。
其散樂人仍遞送本貫入重役。
二十三年敕。
內教坊博士及弟子。
須留長教者。
聽用資錢。
陪其所留人數。
本司量定申者為簿。
音聲內教坊博士。
及曹第一第二博士房。
悉免雜徭。
本司不得驅使。
又音聲人得五品已上勳。
依令應除簿者。
非因征討得勳。
不在除簿之列。
天寶十載九月二日敕。
五品已上正員清官。
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
並聽當家畜絲竹。
以展歡娛。
行樂盛時。
覃及中外。
大歷十四年五月詔。
罷梨園伶使及官冗食三百餘人。
留者隸太常。
永貞元年九月詔。
除教坊樂人投正員官之制。
元和五年二月。
宰臣奏。
請不禁公私樂。
從之。
時以用兵。
權令斷樂。
宰臣以為大過。
故有是請。
至六月六日。
詔減教坊樂官衣糧。
六年。
太子少傅兼判太常卿鄭餘慶奏。
太常習樂。
請復用大鼓。
從之。
先是。
德宗自南山還宮。
繼有懷光吐蕃之虞。
都下人情驚擾。
遂詔太常習樂。
去大鼓。
至是復用之。
八年四月。
詔除借宣徽院樂人官宅制。
自貞元以來。
選樂工三十餘人。
出入禁中。
宣徽院長出入供奉。
皆假以官第。
每奏伎樂稱旨。
輒厚賜之。
及上即位。
令分番上下。
更無他錫。
至是收所借。
其年十月。
汴州節度使韓宏。
進獻聖朝萬歲樂曲譜。
凡三百首。
十四年正月。
詔徙仗內教坊於布政裡。
十五年。
賜教坊本錢五千貫文。
長慶四年三月。
賜教坊樂官綾絹三千五百疋。
又賜錢一萬貫。
以備行幸。
樂官十三人。
并賜紫衣魚袋。
其年八月。
以太常卿趙宗儒為太子少師。
先是。
太常有師子五方之色。
非常朝聘饗不作焉。
至是。
教坊以牒取之。
宗儒不敢違。
以狀白宰相。
以事正有司。
不合關白。
而宗儒憂恐不已。
宰相責以怯懦。
故換秩焉。
寶歷二年九月。
京兆府奏。
伏見諸道方鎮。
下至州縣軍鎮。
皆置音樂。
以為歡娛。
豈惟誇盛軍戎。
實因接待賓旅。
伏以府司每年重陽上巳兩度宴遊。
及大臣出領藩鎮。
皆須求雇教坊音聲。
以申宴餞。
今請自於當已錢中。
每年方圖三二十千。
以充前件樂人衣糧。
伏請不令教坊收管。
所冀公私永便。
從之。
蓋京兆尹劉栖楚所請也。
栖楚出河北。
大率不讀書史。
乖於聞識。
曾不知從前非物足而闕於制置也。
蓋以京邑四方取則之地。
務繁權重。
豈以聲樂倡優。
方鎮宴遊為事哉。
失之甚矣。
屬宰臣有黨於栖楚者。
遂可其奏。
時議惜之。
太和九年。
文宗以教坊副使雲朝霞善吹笛。
新聲變律。
深愜上旨。
自左驍衛將軍宣授兼帥府司馬。
宰臣奏。
帥府司馬。
品高郎官。
不可授伶人。
上亟稱朝霞之善。
左補闕魏謩上疏論奏。
乃改授潤州司馬。
開成三年四月。
改法曲名仙韶曲。
仍以伶官所處為仙韶院。
四年三月。
敕每月賜仙韶院樂官料錢二千貫文。
支用不盡。
令數內宜停三百貫文。
會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敕節文。
京畿諸院太常樂及金吾角手。
今後隻免正身一人差使。
其家丁並不在影庇限。
三年十二月。
京兆府奏。
近日坊市聚會。
或動音樂。
皆被臺府及軍司所由恐動。
每有申聞。
自今已後。
請皆禁斷。
從之。
大中六年十二月。
右巡使盧潘等奏。
準四年八月宣約教坊音聲人。
於新授觀察節度使處求乞自今已後。
許巡司府州縣等捉獲。
如是屬諸使有牒送本管。
仍請宣付教坊司為遵守。
依奏。
鹹通中。
伶官李可及善音律。
尤能轉喉為新聲。
音辭曲折。
聽者忘倦。
京師屠酤少年效之。
謂之拍彈。
時同昌公主除喪。
懿宗與郭淑妃悼念不已。
可及為歎百年舞曲。
舞人皆盛飾珠翠。
仍畫魚龍地衣以列之。
曲終樂闋。
珠翠覆地詞語悽惻。
聞者流涕。
又常於安國寺作菩薩蠻舞。
上益憐之。
可及常為子妻婦。
帝賜酒二銀樽。
啟之。
乃金翠也。
時宰相曹確。
中尉李元。
皆屢論之。
懿宗不納。
至僖宗即位。
宰相崔彥昭奏逐。
死於嶺表。
籌其所以。
至先天二年十月。
中書令張說諫曰。
韓宣子適魯。
見周禮而歎。
孔子會齊。
數倡優之罪。
列國如此。
況大朝乎。
今外國請賀。
選使朝謁。
所望接以禮樂。
示以兵威。
雖曰戎狄。
不可輕易。
焉知無駒支之辨。
由餘之賢哉。
且乞寒潑胡。
未聞典故。
裸體跳足。
盛德何觀。
揮水投泥。
失容斯甚。
法殊魯禮。
褻比齊優。
恐非于羽柔遠之義。
樽俎折衝之道。
願擇芻言。
特罷此戲。
至開元元年十月七日。
敕臘月乞寒。
外蕃所出。
漸浸成俗。
因循已久。
自今已後。
無問蕃漢。
即宜禁斷。
開元二年。
上以天下無事。
聽政之暇。
于梨園自教法曲。
必盡其妙。
謂之皇帝梨園弟子。
其年十月六日敕。
散樂巡村。
特宜禁斷。
如有犯者。
并容止主人及村正。
決三十。
所由官附考奏。
其散樂人仍遞送本貫入重役。
二十三年敕。
內教坊博士及弟子。
須留長教者。
聽用資錢。
陪其所留人數。
本司量定申者為簿。
音聲內教坊博士。
及曹第一第二博士房。
悉免雜徭。
本司不得驅使。
又音聲人得五品已上勳。
依令應除簿者。
非因征討得勳。
不在除簿之列。
天寶十載九月二日敕。
五品已上正員清官。
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
並聽當家畜絲竹。
以展歡娛。
行樂盛時。
覃及中外。
大歷十四年五月詔。
罷梨園伶使及官冗食三百餘人。
留者隸太常。
永貞元年九月詔。
除教坊樂人投正員官之制。
元和五年二月。
宰臣奏。
請不禁公私樂。
從之。
時以用兵。
權令斷樂。
宰臣以為大過。
故有是請。
至六月六日。
詔減教坊樂官衣糧。
六年。
太子少傅兼判太常卿鄭餘慶奏。
太常習樂。
請復用大鼓。
從之。
先是。
德宗自南山還宮。
繼有懷光吐蕃之虞。
都下人情驚擾。
遂詔太常習樂。
去大鼓。
至是復用之。
八年四月。
詔除借宣徽院樂人官宅制。
自貞元以來。
選樂工三十餘人。
出入禁中。
宣徽院長出入供奉。
皆假以官第。
每奏伎樂稱旨。
輒厚賜之。
及上即位。
令分番上下。
更無他錫。
至是收所借。
其年十月。
汴州節度使韓宏。
進獻聖朝萬歲樂曲譜。
凡三百首。
十四年正月。
詔徙仗內教坊於布政裡。
十五年。
賜教坊本錢五千貫文。
長慶四年三月。
賜教坊樂官綾絹三千五百疋。
又賜錢一萬貫。
以備行幸。
樂官十三人。
并賜紫衣魚袋。
其年八月。
以太常卿趙宗儒為太子少師。
先是。
太常有師子五方之色。
非常朝聘饗不作焉。
至是。
教坊以牒取之。
宗儒不敢違。
以狀白宰相。
以事正有司。
不合關白。
而宗儒憂恐不已。
宰相責以怯懦。
故換秩焉。
寶歷二年九月。
京兆府奏。
伏見諸道方鎮。
下至州縣軍鎮。
皆置音樂。
以為歡娛。
豈惟誇盛軍戎。
實因接待賓旅。
伏以府司每年重陽上巳兩度宴遊。
及大臣出領藩鎮。
皆須求雇教坊音聲。
以申宴餞。
今請自於當已錢中。
每年方圖三二十千。
以充前件樂人衣糧。
伏請不令教坊收管。
所冀公私永便。
從之。
蓋京兆尹劉栖楚所請也。
栖楚出河北。
大率不讀書史。
乖於聞識。
曾不知從前非物足而闕於制置也。
蓋以京邑四方取則之地。
務繁權重。
豈以聲樂倡優。
方鎮宴遊為事哉。
失之甚矣。
屬宰臣有黨於栖楚者。
遂可其奏。
時議惜之。
太和九年。
文宗以教坊副使雲朝霞善吹笛。
新聲變律。
深愜上旨。
自左驍衛將軍宣授兼帥府司馬。
宰臣奏。
帥府司馬。
品高郎官。
不可授伶人。
上亟稱朝霞之善。
左補闕魏謩上疏論奏。
乃改授潤州司馬。
開成三年四月。
改法曲名仙韶曲。
仍以伶官所處為仙韶院。
四年三月。
敕每月賜仙韶院樂官料錢二千貫文。
支用不盡。
令數內宜停三百貫文。
會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敕節文。
京畿諸院太常樂及金吾角手。
今後隻免正身一人差使。
其家丁並不在影庇限。
三年十二月。
京兆府奏。
近日坊市聚會。
或動音樂。
皆被臺府及軍司所由恐動。
每有申聞。
自今已後。
請皆禁斷。
從之。
大中六年十二月。
右巡使盧潘等奏。
準四年八月宣約教坊音聲人。
於新授觀察節度使處求乞自今已後。
許巡司府州縣等捉獲。
如是屬諸使有牒送本管。
仍請宣付教坊司為遵守。
依奏。
鹹通中。
伶官李可及善音律。
尤能轉喉為新聲。
音辭曲折。
聽者忘倦。
京師屠酤少年效之。
謂之拍彈。
時同昌公主除喪。
懿宗與郭淑妃悼念不已。
可及為歎百年舞曲。
舞人皆盛飾珠翠。
仍畫魚龍地衣以列之。
曲終樂闋。
珠翠覆地詞語悽惻。
聞者流涕。
又常於安國寺作菩薩蠻舞。
上益憐之。
帝賜酒二銀樽。
啟之。
乃金翠也。
時宰相曹確。
中尉李元。
皆屢論之。
懿宗不納。
至僖宗即位。
宰相崔彥昭奏逐。
死於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