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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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樂下
乾元元年三月十九日。
上以太常舊鐘磬。
自隋以來。
所制五聲。
或有差錯。
謂太常少卿于休烈曰。
古者聖人作樂。
以應天地之和。
以合陰陽之序。
和則人不夭劄。
物不疵癘。
且金石絲竹。
樂之器也。
以親享郊廟。
每聽樂聲。
或宮商不倫。
或鐘磬失度。
可盡將鐘磬來。
朕當於內自定。
太常進入。
帝集樂工。
考試數日。
審知差錯。
然後令再造及磨刻。
二十五日。
一部先畢。
召太常樂工。
帝臨二殿親觀考擊。
皆合五音。
送太常。
二十八日。
帝又於內造樂音三十一章。
送赴太常。
郊廟歌之。
廣明初。
黃巢幹紀。
樂工淪散。
全奏幾亡。
及昭宗即位。
將親謁郊廟。
有司進造樂懸。
詢於舊工。
莫知制度。
時太常博士殷盈孫。
乃按周官考工記。
究其銑于鼓鉦舞之法。
用算法乘除鎛鐘之輕重高低。
乃定懸下編鐘。
正黃鐘九寸五分。
倍應鐘三寸三分半。
凡四十八等。
口項之量。
徑衡之圍。
悉為圖進。
遣金工依法鑄之。
凡二百四十口。
修奉使宰臣張濬。
求知聲者。
令先較定石磬。
合而擊拊之。
八音克諧。
觀者聳聽。
時議者論樂懸之架不同。
濬復奏議曰。
臣伏準舊制。
太廟含元殿。
並設宮懸三十六架。
太清宮。
南北郊。
社稷。
及諸殿庭。
並二十架。
今修奉樂懸。
太廟合造三十六架。
臣今參議。
請依古禮。
用二十架。
伏自兵興已來。
雅樂淪缺。
將為修奉。
事實重難。
變通宜務於酌中。
損益當循於寧儉。
臣聞諸舊史。
昔武王定天下。
至周公相成王。
始暇制樂。
魏初。
無樂器及伶人。
後稍得登歌會舉之樂。
明帝大明末。
詔增益之。
鹹和中。
鳩集遺逸。
尚未有金石之音。
至孝武太元中。
四廟金石始備。
郊祀猶不舉樂。
宋文帝元嘉九年。
初調金石。
二十四年。
南郊始設登歌。
廟舞猶闕。
孝武建元中。
有司奏郊廟宜設備樂。
始為詳定。
故後魏孝文太和初。
司樂上書。
陳樂章有闕。
請集群官議定。
廣修器數。
正立名品。
詔雖行之。
仍有殘缺。
隋文踐阼。
太常議正雅樂。
九年之後。
唯奏黃鐘一宮。
郊廟止用一調。
據禮文。
每一代之樂。
二調並奏。
六代之樂。
凡十二調。
其餘聲律。
皆不復通。
高祖受隋禪。
軍國多務。
未遑改創樂府。
尚用隋氏舊文。
武德九年。
命太常考正雅樂。
貞觀二年。
考畢上奏。
蓋其事大。
故歷代不能速成。
今時近郊天。
式脩雅樂。
制度之間。
亦宜撙節。
伏準儀禮宮懸之制。
陳鎛鐘十二架。
當十二辰之位。
甲丙庚壬。
各設編鐘一架。
乙丁辛癸。
各設編磬一架。
合為二十架。
樹建鼓於四隅。
當乾坤艮巽之位。
以象二十四氣。
宗廟殿庭。
皆用此制。
無聞異同。
漢魏晉宋齊六朝。
並用二十架。
隋氏平陳。
檢梁故事。
乃設三十六架。
國初因之不改。
高宗皇帝初成蓬萊宮。
充庭七十二架。
尋乃省之。
則簨虡架數太多。
本近於侈。
止於二十架。
正協禮經。
從之。
古制雅樂。
宮懸之下。
編鐘四架十六口。
近代二十四口。
正聲十二。
倍聲十二。
各有律呂。
凡二十四聲。
登歌一架。
亦二十四鐘。
雅樂淪減。
至是復全。
太常樂章 太清宮薦獻大聖祖元元皇帝。
奏混成紫極之舞。
天寶元年四月十四日。
有司奏。
請降神用混成之樂。
送神用太一之樂。
樂章十一。
檢撰人未獲。
饗德明興聖皇帝廟。
酌獻並奏長發之舞。
樂章九。
吏部侍郎李紓撰。
獻祖宣皇帝室酌獻。
奏光大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議。
皇祖宏農府君。
宣簡公。
懿皇。
三廟之樂。
請同奏長發之舞。
至開元十三年。
封禪定廟樂。
改用光大之舞。
樂章闕。
懿祖光皇帝室酌獻。
奏長發之舞。
開元十三年定議。
依舊用長發之樂。
至貞元十四年四月。
太常奏。
與德明興聖獻祖廟並同用宮懸。
祭月享之。
樂章闕。
太祖景皇帝室酌獻。
奏大政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定議。
請奏永錫之舞。
給事中許敬宗議。
奏大有之舞。
至開元十年改定。
用大政之舞。
樂章闕。
世祖元皇帝室酌奏。
用大成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議。
請奏大有之舞。
許敬宗改用大成之舞。
樂章闕。
高祖神堯大聖大光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明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議。
奏大明之舞。
太宗文武大聖大廣孝皇帝室酌獻。
奏崇德之舞。
先是。
文德皇後廟樂。
貞觀十四年。
顏師古請奏光大之舞。
許敬宗議同。
及太宗祔廟。
遂停光大之舞。
樂章闕。
高宗天皇大聖大宏孝皇帝室酌獻。
奏鈞天之舞。
中宗孝和大聖大昭孝皇帝室酌獻。
奏太和之舞。
睿宗元真大聖大興孝皇帝室酌獻。
奏景雲之舞。
已上廟。
貞觀十四年六月。
顏師古許敬宗已定樂章廟舞之號。
至開元二十九年六月。
太常又奏。
準十三年封禪日。
有司所定九廟酌獻用舞之號。
皆列於次。
元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室酌獻。
奏廣運之舞。
中書令郭子儀撰樂章。
肅宗文明武德大聖大宣孝皇帝室酌獻。
奏惟新之舞。
吏部尚書劉晏撰樂章。
代宗睿文孝武皇帝室酌獻。
奏保大之舞。
中書令郭子儀撰樂章。
德宗神武孝文皇帝室酌獻。
奏文明之舞。
尚書左丞平章事鄭餘慶撰樂章。
順宗至德大聖大安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順之舞。
中書侍郎平章事鄭絪撰樂章。
憲宗聖神章武孝皇帝室酌獻。
奏象德之舞。
中書侍郎平章事段文昌撰樂章。
穆宗睿聖文思孝皇帝室酌獻。
奏和寧之舞。
中書侍郎平章事牛僧孺撰樂章。
敬宗睿武昭愍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鈞之舞。
中書侍郎韋處厚撰樂章。
文宗元聖昭獻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成之舞。
中書侍郎崔珙撰樂章。
武宗至道昭肅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定之舞。
中書侍郎李回撰樂章。
宣宗聖武獻文孝皇帝室酌舞號。
上以太常舊鐘磬。
自隋以來。
所制五聲。
或有差錯。
謂太常少卿于休烈曰。
古者聖人作樂。
以應天地之和。
以合陰陽之序。
和則人不夭劄。
物不疵癘。
且金石絲竹。
樂之器也。
以親享郊廟。
每聽樂聲。
或宮商不倫。
或鐘磬失度。
可盡將鐘磬來。
朕當於內自定。
太常進入。
帝集樂工。
考試數日。
審知差錯。
然後令再造及磨刻。
二十五日。
一部先畢。
召太常樂工。
帝臨二殿親觀考擊。
皆合五音。
送太常。
二十八日。
帝又於內造樂音三十一章。
送赴太常。
郊廟歌之。
廣明初。
黃巢幹紀。
樂工淪散。
全奏幾亡。
及昭宗即位。
將親謁郊廟。
有司進造樂懸。
詢於舊工。
莫知制度。
時太常博士殷盈孫。
乃按周官考工記。
究其銑于鼓鉦舞之法。
用算法乘除鎛鐘之輕重高低。
乃定懸下編鐘。
正黃鐘九寸五分。
倍應鐘三寸三分半。
凡四十八等。
口項之量。
徑衡之圍。
悉為圖進。
遣金工依法鑄之。
凡二百四十口。
修奉使宰臣張濬。
求知聲者。
令先較定石磬。
合而擊拊之。
八音克諧。
觀者聳聽。
時議者論樂懸之架不同。
濬復奏議曰。
臣伏準舊制。
太廟含元殿。
並設宮懸三十六架。
太清宮。
南北郊。
社稷。
及諸殿庭。
並二十架。
今修奉樂懸。
太廟合造三十六架。
臣今參議。
請依古禮。
用二十架。
伏自兵興已來。
雅樂淪缺。
將為修奉。
事實重難。
變通宜務於酌中。
損益當循於寧儉。
臣聞諸舊史。
昔武王定天下。
至周公相成王。
始暇制樂。
魏初。
無樂器及伶人。
後稍得登歌會舉之樂。
明帝大明末。
詔增益之。
鹹和中。
鳩集遺逸。
尚未有金石之音。
至孝武太元中。
四廟金石始備。
郊祀猶不舉樂。
宋文帝元嘉九年。
初調金石。
二十四年。
南郊始設登歌。
廟舞猶闕。
孝武建元中。
有司奏郊廟宜設備樂。
始為詳定。
故後魏孝文太和初。
司樂上書。
陳樂章有闕。
請集群官議定。
廣修器數。
正立名品。
詔雖行之。
仍有殘缺。
隋文踐阼。
太常議正雅樂。
九年之後。
唯奏黃鐘一宮。
郊廟止用一調。
每一代之樂。
二調並奏。
六代之樂。
凡十二調。
其餘聲律。
皆不復通。
高祖受隋禪。
軍國多務。
未遑改創樂府。
尚用隋氏舊文。
武德九年。
命太常考正雅樂。
貞觀二年。
考畢上奏。
蓋其事大。
故歷代不能速成。
今時近郊天。
式脩雅樂。
制度之間。
亦宜撙節。
伏準儀禮宮懸之制。
陳鎛鐘十二架。
當十二辰之位。
甲丙庚壬。
各設編鐘一架。
乙丁辛癸。
各設編磬一架。
合為二十架。
樹建鼓於四隅。
當乾坤艮巽之位。
以象二十四氣。
宗廟殿庭。
皆用此制。
無聞異同。
漢魏晉宋齊六朝。
並用二十架。
隋氏平陳。
檢梁故事。
乃設三十六架。
國初因之不改。
高宗皇帝初成蓬萊宮。
充庭七十二架。
尋乃省之。
則簨虡架數太多。
本近於侈。
止於二十架。
正協禮經。
從之。
宮懸之下。
編鐘四架十六口。
近代二十四口。
正聲十二。
倍聲十二。
各有律呂。
凡二十四聲。
登歌一架。
亦二十四鐘。
雅樂淪減。
至是復全。
太常樂章 太清宮薦獻大聖祖元元皇帝。
奏混成紫極之舞。
天寶元年四月十四日。
有司奏。
請降神用混成之樂。
送神用太一之樂。
樂章十一。
饗德明興聖皇帝廟。
酌獻並奏長發之舞。
樂章九。
獻祖宣皇帝室酌獻。
奏光大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議。
皇祖宏農府君。
宣簡公。
懿皇。
三廟之樂。
請同奏長發之舞。
至開元十三年。
封禪定廟樂。
改用光大之舞。
樂章闕。
懿祖光皇帝室酌獻。
奏長發之舞。
開元十三年定議。
依舊用長發之樂。
至貞元十四年四月。
太常奏。
與德明興聖獻祖廟並同用宮懸。
祭月享之。
樂章闕。
太祖景皇帝室酌獻。
奏大政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定議。
請奏永錫之舞。
給事中許敬宗議。
奏大有之舞。
至開元十年改定。
用大政之舞。
樂章闕。
世祖元皇帝室酌奏。
用大成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議。
請奏大有之舞。
許敬宗改用大成之舞。
樂章闕。
高祖神堯大聖大光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明之舞。
貞觀十四年。
祕書監顏師古議。
奏大明之舞。
太宗文武大聖大廣孝皇帝室酌獻。
奏崇德之舞。
先是。
文德皇後廟樂。
貞觀十四年。
顏師古請奏光大之舞。
許敬宗議同。
及太宗祔廟。
遂停光大之舞。
樂章闕。
高宗天皇大聖大宏孝皇帝室酌獻。
奏鈞天之舞。
中宗孝和大聖大昭孝皇帝室酌獻。
奏太和之舞。
睿宗元真大聖大興孝皇帝室酌獻。
奏景雲之舞。
已上廟。
貞觀十四年六月。
顏師古許敬宗已定樂章廟舞之號。
至開元二十九年六月。
太常又奏。
準十三年封禪日。
有司所定九廟酌獻用舞之號。
皆列於次。
元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室酌獻。
奏廣運之舞。
肅宗文明武德大聖大宣孝皇帝室酌獻。
奏惟新之舞。
代宗睿文孝武皇帝室酌獻。
奏保大之舞。
德宗神武孝文皇帝室酌獻。
奏文明之舞。
順宗至德大聖大安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順之舞。
憲宗聖神章武孝皇帝室酌獻。
奏象德之舞。
穆宗睿聖文思孝皇帝室酌獻。
奏和寧之舞。
敬宗睿武昭愍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鈞之舞。
文宗元聖昭獻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成之舞。
武宗至道昭肅孝皇帝室酌獻。
奏大定之舞。
宣宗聖武獻文孝皇帝室酌舞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