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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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
即任所在陳牒。
仍申中書門下及禦史臺。
其檐夫自出錢雇。
節度使有病。
亦許乘檐子。
不得便乘臥轝。
宰相三公師保尚書令正省僕射。
及緻仕官疾病者。
許乘之。
餘官並不在乘限。
其檐子任依漢魏故事。
準載步輿步輿之制。
不得更務華飾。
其三品已上官。
及刺史赴任。
有疾亦任所在陳牒。
許暫乘。
病瘥日停。
不得驛中停止。
人夫並須自雇。
又中書門下奏。
臺司所奏條流檐子事。
更須商量。
其常參官或諸司長史。
品秩高者。
有疾及筋力綿怯。
不能控馭。
望許牒臺。
暫乘檐子。
患損勒停。
其出使郎官。
中路遇疾。
令自雇夫者。
若所詣稍遠。
計費極多。
制下檢身。
不合貸借。
輕齎則不濟所要。
無偏則不可支持。
如中路遇疾者。
所在飛牒申奏。
差替去。
以此商量。
庶為折衷。
餘請依禦史臺所奏。
冠 唐制。
親王服遠遊三梁冠。
五品已上。
兩梁冠。
九品已上。
一梁冠。
武官及中書門下九品已上。
服武弁平巾幘。
禦史服法冠。
武德四年七月敕。
折上巾。
軍旅所服。
即今幞頭是也。
自後紗帽漸廢。
貴賤用之。
故事。
全復皁而向後幙髮。
俗謂之幞頭。
周武建德中。
裁為四腳。
其年十二月。
高祖問秘書丞令狐德棻曰。
丈夫冠。
婦人髻。
競為高大。
何也。
對曰。
在人之身。
冠髻為上。
所以古人方諸君子。
昔東晉之末。
君弱臣強。
江左之士。
莫不衣小而裳大。
及宗武正位之後。
君尊而臣卑。
俄亦變改。
此即近事之徵。
貞觀八年五月七日。
太宗初服翼善冠。
賜貴臣進德冠。
因謂侍臣曰。
幞頭起於周武帝蓋取便於軍容耳。
今四方無虞。
當偃武事。
此冠頗採古法。
兼類幞頭。
乃宜常服。
至開元十七年。
廢不行用。
開元十九年六月敕。
應五品已上。
行六品冠。
去琪珠。
二十五年。
工部太常寺。
衣冠祭服并幘。
諸司供奉官衣冠履舄等。
所司七年一替。
三年一給。
未滿三年。
有損壞者。
並自修理。
乾元元年十月一日。
知司天臺事韓穎奏。
五官正。
奉敕創置。
其官職配五方。
上稽五緯。
臣請冠上加一星珠。
衣從本方正色。
每至元日冬至朔望朝會。
及諸大禮。
即服以朝見。
仍望永為恆式。
敕旨依。
貞元七年十一月。
上問冠冕於宰臣。
時董晉對曰。
古之人服冠冕者。
動有佩玉之響。
以節步也。
故大禹惡衣服而緻美於黻冕。
上然之。
巾子 武德初。
始用之。
初尚平頭小樣者。
天授二年。
則天內宴。
賜群臣高頭巾子。
呼為武家諸王樣。
景龍四年三月內宴。
賜宰臣已下內樣巾子其樣高而踣。
皇帝在藩時所冠。
故時人號為英王踣樣。
開元十九年十月。
賜供奉及諸司長官羅頭巾。
及官樣圓頭巾子。
永泰元年。
裴冕為左僕射。
自創巾。
號曰僕射樣。
太和三年正月。
宣令諸司小兒。
勿許裹大巾子入內。
魚袋 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開府儀同三司。
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
並給隨身魚袋。
五年八月十四日敕。
恩榮所加。
本緣品命。
帶魚之法。
事彰要重。
豈可生平在官。
用為褒飾。
纔至亡沒。
便即追收。
尋其始終。
情不可忍。
自今已後。
五品已上有薨亡者。
其隨身魚袋。
不須追收。
鹹亨三年五月三日。
始令京官四品五品職事。
佩銀魚。
是日。
出內魚袋賜之。
垂拱二年正月二十日赦文。
諸州都督刺史。
並準京官帶魚袋。
天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
改內外官所佩魚為龜。
至神龍二年二月四日。
京文武官五品已上。
依舊式佩魚袋。
久視元年十月十三日。
職事三品已上龜袋。
宜用金飾。
四品用銀飾。
五品用銅飾。
上守下行。
皆依官給。
神龍元年六月十七日赦文。
嗣王郡王有階級者。
許佩金魚袋。
至開元元年八月二十日。
諸親王長子。
先帶郡王官階級者。
亦聽著紫。
佩魚袋。
二年八月制。
京文官五品已上。
依舊式佩銀魚袋。
景龍三年八月。
令特進佩魚。
散職佩魚。
自茲始也。
蘇氏記曰。
自永徽以來。
正員官始佩魚。
其離任及緻仕。
即去魚袋。
員外判試并檢校等官。
並不佩魚。
至開元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書令張嘉貞奏曰。
緻仕官及內外官五品已上檢校試判。
及內供奉官。
見占闕者。
聽準正員例。
許終身佩魚。
以為榮寵。
以理去任。
亦許佩魚。
自後恩制賞緋紫。
例兼魚袋。
謂之章服。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赦文。
魚袋。
著紫者金裝。
著緋者銀裝。
開元二年閏二月敕。
承前諸軍人。
多有借緋及魚袋者。
軍中卑品。
此色甚多。
無功濫賞。
深非道理。
宜敕諸軍鎮。
但是從京借。
並軍中權借者。
並委敕封收取。
待立功日。
據功合德。
即將以上者。
委先借後奏。
其靈武。
和戎。
大武。
幽州鎮軍。
赤水。
河源。
瀚海。
安西。
定遠等軍。
既臨賊衝。
事藉懸賞。
量軍大小。
各封金魚袋一二十枚。
銀魚袋五十枚。
並委軍將。
臨時行賞。
即任所在陳牒。
仍申中書門下及禦史臺。
其檐夫自出錢雇。
節度使有病。
亦許乘檐子。
不得便乘臥轝。
宰相三公師保尚書令正省僕射。
及緻仕官疾病者。
許乘之。
餘官並不在乘限。
其檐子任依漢魏故事。
準載步輿步輿之制。
不得更務華飾。
其三品已上官。
及刺史赴任。
有疾亦任所在陳牒。
許暫乘。
病瘥日停。
不得驛中停止。
人夫並須自雇。
又中書門下奏。
臺司所奏條流檐子事。
更須商量。
其常參官或諸司長史。
品秩高者。
有疾及筋力綿怯。
不能控馭。
望許牒臺。
暫乘檐子。
患損勒停。
其出使郎官。
中路遇疾。
令自雇夫者。
若所詣稍遠。
計費極多。
制下檢身。
不合貸借。
輕齎則不濟所要。
無偏則不可支持。
如中路遇疾者。
所在飛牒申奏。
差替去。
以此商量。
庶為折衷。
餘請依禦史臺所奏。
冠 唐制。
親王服遠遊三梁冠。
五品已上。
兩梁冠。
九品已上。
一梁冠。
武官及中書門下九品已上。
服武弁平巾幘。
禦史服法冠。
武德四年七月敕。
折上巾。
軍旅所服。
即今幞頭是也。
自後紗帽漸廢。
貴賤用之。
故事。
全復皁而向後幙髮。
俗謂之幞頭。
周武建德中。
裁為四腳。
其年十二月。
高祖問秘書丞令狐德棻曰。
丈夫冠。
婦人髻。
競為高大。
何也。
對曰。
在人之身。
冠髻為上。
所以古人方諸君子。
昔東晉之末。
君弱臣強。
江左之士。
莫不衣小而裳大。
及宗武正位之後。
君尊而臣卑。
俄亦變改。
此即近事之徵。
貞觀八年五月七日。
太宗初服翼善冠。
賜貴臣進德冠。
因謂侍臣曰。
幞頭起於周武帝蓋取便於軍容耳。
今四方無虞。
當偃武事。
此冠頗採古法。
兼類幞頭。
乃宜常服。
至開元十七年。
廢不行用。
開元十九年六月敕。
應五品已上。
行六品冠。
去琪珠。
二十五年。
工部太常寺。
衣冠祭服并幘。
諸司供奉官衣冠履舄等。
所司七年一替。
三年一給。
未滿三年。
有損壞者。
並自修理。
乾元元年十月一日。
知司天臺事韓穎奏。
五官正。
奉敕創置。
其官職配五方。
上稽五緯。
臣請冠上加一星珠。
衣從本方正色。
每至元日冬至朔望朝會。
及諸大禮。
即服以朝見。
仍望永為恆式。
敕旨依。
貞元七年十一月。
上問冠冕於宰臣。
時董晉對曰。
古之人服冠冕者。
動有佩玉之響。
以節步也。
故大禹惡衣服而緻美於黻冕。
上然之。
巾子 武德初。
始用之。
初尚平頭小樣者。
天授二年。
則天內宴。
賜群臣高頭巾子。
呼為武家諸王樣。
景龍四年三月內宴。
賜宰臣已下內樣巾子其樣高而踣。
皇帝在藩時所冠。
故時人號為英王踣樣。
開元十九年十月。
賜供奉及諸司長官羅頭巾。
及官樣圓頭巾子。
永泰元年。
裴冕為左僕射。
自創巾。
號曰僕射樣。
太和三年正月。
宣令諸司小兒。
勿許裹大巾子入內。
魚袋 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開府儀同三司。
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
並給隨身魚袋。
五年八月十四日敕。
恩榮所加。
本緣品命。
帶魚之法。
事彰要重。
豈可生平在官。
用為褒飾。
纔至亡沒。
便即追收。
尋其始終。
情不可忍。
自今已後。
五品已上有薨亡者。
其隨身魚袋。
不須追收。
鹹亨三年五月三日。
始令京官四品五品職事。
佩銀魚。
是日。
出內魚袋賜之。
垂拱二年正月二十日赦文。
諸州都督刺史。
並準京官帶魚袋。
天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
改內外官所佩魚為龜。
至神龍二年二月四日。
京文武官五品已上。
依舊式佩魚袋。
久視元年十月十三日。
職事三品已上龜袋。
宜用金飾。
四品用銀飾。
五品用銅飾。
上守下行。
皆依官給。
神龍元年六月十七日赦文。
嗣王郡王有階級者。
許佩金魚袋。
至開元元年八月二十日。
諸親王長子。
先帶郡王官階級者。
亦聽著紫。
佩魚袋。
二年八月制。
京文官五品已上。
依舊式佩銀魚袋。
景龍三年八月。
令特進佩魚。
自茲始也。
蘇氏記曰。
自永徽以來。
正員官始佩魚。
其離任及緻仕。
即去魚袋。
員外判試并檢校等官。
並不佩魚。
至開元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書令張嘉貞奏曰。
緻仕官及內外官五品已上檢校試判。
及內供奉官。
見占闕者。
聽準正員例。
許終身佩魚。
以為榮寵。
以理去任。
亦許佩魚。
自後恩制賞緋紫。
例兼魚袋。
謂之章服。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赦文。
魚袋。
著紫者金裝。
著緋者銀裝。
開元二年閏二月敕。
承前諸軍人。
多有借緋及魚袋者。
軍中卑品。
此色甚多。
無功濫賞。
深非道理。
宜敕諸軍鎮。
但是從京借。
並軍中權借者。
並委敕封收取。
待立功日。
據功合德。
即將以上者。
委先借後奏。
其靈武。
和戎。
大武。
幽州鎮軍。
赤水。
河源。
瀚海。
安西。
定遠等軍。
既臨賊衝。
事藉懸賞。
量軍大小。
各封金魚袋一二十枚。
銀魚袋五十枚。
並委軍將。
臨時行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