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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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蕪湖抽分廠銀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兩,杭州抽分廠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共該銀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兩。
全數解到,止彀造船四百六十四隻五分,大料尚欠船六十八隻三分,不敷料價銀四千八百餘兩。
原無坐派,及查各衛軍辦料銀,每船該銀三十五兩,以船五百三十二隻八分算,該銀一萬八千六百四十八兩,年例止派銀九千五百八十兩五錢,不敷銀九千六十七兩五錢,俱因不彀一分打造之數,連年賒借木料,亦由于此。
其節年事故船二千四十四隻,系無底船下落,每年額造以外之數,亦無料價。
縱行各巡撫等官,不過催完年例軍三民七料銀,止彀打造見年一分之數,前項船隻終無銀兩,難以成造完足。
臣等猥以凡庸,受茲重托,急欲完補運船,以複漕運。
但今缺船數多,料價動以萬計,委的無從區畫,夙夜憂惶,偶有管見,不容緘嘿。
如蒙伏望聖恩,轸念漕運兵食軍國大計,運船不足,糧運攸系。
乞敕戶、工二部會議,轉行巡按南直隸并浙江監察禦史,會同各該監兌主事,将蕪、杭二抽分廠并蘇、淮、揚三府各年拖欠銀兩,逐一清查,将已收在官者,并見年征完銀兩,盡數解淮,轉發清江提舉司,兩平買木督匠打造。
其拖欠無征銀兩,遇蒙恩宥寬免,似難再征,所司無從完報。
合無将兩淮運司見收沒官引鹽内,準給三十萬引,招商納銀,每引一道,赴兩淮運司收銀伍錢,共湊銀一十五萬兩,分發各提舉司及江西、湖廣等都司買料,上緊打造,庶得補足節年漂流、燒毀、損失、盜賣缺少之數。
船無缺欠,不誤領運,而京儲重務,免緻延遲,漕司舊規亦有修舉之望矣。
嘉靖元年,運軍許帶土宜,附搭客貨者參問。
戶部題:查得舊例,每糧船一隻,許帶土宜二十石。
又見行事例内一條,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曲、糯米、花草、竹木、闆片、器皿、貨物者,将本船運軍并附帶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
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
合行漕運衙門,并攢運郎中,及巡河禦史,管倉、管洪、管閘郎中、主事,每季終将修理過河道工程,采辦過樁草錢糧,催攢過輕重糧船數目,與夫水程深淺緣由,造冊奏繳,仍報戶、工二部并漕運衙門查考,以為各官任内政迹。
若有仍圖安逸廢政者,聽科道官訪察舉劾。
二年,不許變賣拆毀壞船。
戶部題:成化九年,工部題準,總督、總兵等官轉行各處衛所,将運糧官民料造船隻,每隻出印信文憑一紙,開寫原編字号、料力、打造緣由,付與駕船旗軍收執運糧。
如遇糧完,某船損壞,不堪駕使,明白告知親管官,赍執前項文憑,并不扶結狀,赴大同關提舉司,告委撥官匠相看是實,就将文憑收銷附卷,官船着令拆卸,帶回該衛或清江提舉司交收。
自造船隻,聽從發賣,仍送通州抽分竹木局,照例拆卸抽分,并行張家灣巡檢司常川巡視。
但有擅自拆賣官、私船隻,捉獲到官,轉送法司問罪,追船并闆片入官。
正德十五年,又該禦史楊百之題,戶部議準,漕運衙門如遇運船回空之時,務照前查理,驗實放行。
及行通州分守等官,前去張家灣一帶,密切訪巡,但有官軍通同無(藉)[籍]光棍盜賣軍船,或勢豪之人強奪拆卸等項,就便擒拿到官。
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各從重追問明白。
監(陪)[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其間果系損壞船隻應該變賣者,許赴所在官司告驗,出給印信執照,方許變賣。
所賣價銀送赴本管官員驗封,轉送修船處所,以備造船公用。
正德十六年議準,照後例行,仍行通州巡倉禦史、管倉員外一體訪察,照例施行。
是年,補造攢運船隻。
都禦史俞公谏、總兵官楊公宏奏:切照漕運糧儲四百萬石,原額船一萬二千一百四隻,每隻該運正糧三百三十石,耗糧一百三十二石,名為四百料淺船,以便裡河駕運。
此皆先朝大臣經畫良法,行之歲久,運無廢事。
自正德六年以後,運船有被流賊燒毀者,有被河水暴漲漂流者,有在江湖沉溺者,又有經過洪閘磕損拆卸無存者,加之官軍虧損正糧,因而盜賣,以緻運糧缺船共二千一百九隻。
其該運糧衛所,該兌運糧米各有分派數目,缺船頗少者,分派概衛軍船帶運,以緻載重,經涉長江大河,一遭風濤易為沉溺;及入裡河,水脈涸澀,亦易淺閣。
漂失糧米,不能完納,是以有挂籌之累。
或缺船太多,帶運不盡,雇覓民船,動支輕赍銀兩,以充腳價。
攢運到京,原來輕赍已費三分之一,京、通二倉雇車等項,應用不足,是以有借債之累。
臣已将缺船緣由,會本具題該工部議行,臣等嚴督各該運糧把總官,通查各總缺欠未補,損壞不堪淺船各若幹隻,直隸、南京、中都、江北直隸、山東、遮洋、北直隸等總淺船,備行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本部委官主事,責限依期補造。
如或工料不敷,查照舊例,如該軍辦,徑呈漕運衙門;如該官給,徑呈本部各另催辦,足數應用。
隸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等總淺船,備行各該巡撫都禦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責限各該軍衛有司,查照舊例,軍辦若幹,官給若幹,出辦補造。
如是工料不敷,徑呈巡撫、巡按衙門,設法撥補,足數應用。
通限一年之内,補造完足,造冊奏繳等因,備行到臣。
查得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年例銀兩,共軍三民七料銀,縱使盡數征完,止彀打造年例一分之數。
共缺少船二千一百九隻,每隻該用料價一百兩計算,該銀二十一萬九百兩。
民辦七分,該銀一十四萬七千六百三十兩;軍辦三分,該銀六萬三千二百七十兩。
各該地方災傷,軍士在營月糧多有拖欠,巡撫等官豈能措辦?前項議處,未免又為虛文。
即今運政廢壞,急先之務在于船隻。
除嘉靖元年秋糧,蒙準折銀一百四十八萬石,見在船隻扣彀運輸前項糧米,目前得以少纾缺船之累。
其嘉靖二年,該起運本色秋糧四百萬石,止有見在船九千九百九十五隻,該運糧三百二十餘萬石,實少船二千一百九隻。
該運糧七十餘萬石,将何裝運?且糧出于民,船造于官,衛所官軍責在出力挽運而已。
今船缺數多,贻累雇船,預費輕赍,不能完糧;挂籌累債,苦不勝言;逃竄死亡,莫知其數,是皆缺船之所緻也。
若非預處補造,給軍領運,年複一年,漕船愈缺,漕運愈累,不惟挂籌舉放之弊難免,将來萬一緻誤大計,所系誠非細故。
如蒙伏望聖旨,轸念漕運軍國重務,兵食攸系,乞敕戶、工二部從長議處。
前項缺少船隻,該用料價,合無将南、北二京,并江西抄沒犯人田産,變賣銀兩,舍緩就急,照數給發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并浙江、湖廣、江西三省,及南直隸各府。
趁此之事之時,分投打造,期在來年秋冬時月完備,給與各衛官軍領駕。
以抄沒之私财,充漕運之公用,實為相應。
或銀數不敷,惟複于太倉銀庫,将折糧銀先借一十萬兩,給發各布政司并清江等提舉司,買料打造,仍行杭、蕪二抽分廠,于船料銀兩照數扣還。
庶使漕運船隻不失原額,疲敝官軍不緻負累,而免于稽遲違限之弊矣。
三年,申複舊規,以清漕運。
總兵官楊公宏奏:會同都禦史胡公錠議,照衛河提舉司造船木料,先年俱于儀真地方收買,回廠打造。
後因不便,奏準官軍領價,自行前來儀真等處打造。
相距衛河路遠,往往無官管束,潛蹤投賤,苟且成就,既被官軍侵尅料價,又為匠作包攬,闆薄釘稀,不堪駕運。
今給事中田賦所奏,正切其弊。
若将年例該造船隻,改令清江提舉司管廠主事監造,查考事體相應。
其衛河提舉司系額設衙門,不必遷動。
人匠每名,查照淮、揚等府辦料則例,出辦工價,并迤北衛所軍三料銀,仍令原管閘主事征完印封,并将及年船隻旗甲,每年春正月、秋九月,二次順差官軍領解清江廠,買料雇匠。
其杭、蕪抽分銀兩,不必取至臨清,往複徒勞。
就行清江廠主事,委官帶領别項支銷。
其船打造完日,駕赴原管閘主事處,并衛河提舉司驗銷。
仍照漕運衙門舊規,另造衛河船号格眼冊,遇造完日銷注。
如此則船易監督,軍無逃運,而錢糧有稽,庶為允當。
其浙江、江西、湖廣各衛所船隻,原系民造,軍領駕運,後改軍三民七辦料,官軍領駕,自行打造,行之年久,法弛弊生。
由是浙江把總陳璠有設廠團造之議,給事中田賦又比例推廣,欲将江南、江西、湖廣三總各衛軍船設廠團造,雖皆因時救弊之利,不為無益。
然立法革弊,容有未盡,是以巡按禦史歐珠複有此奏。
臣等考求始末,參酌事宜,謬有所見。
查得湖廣船隻木植及料價銀兩多寡不同,有用杉、楠木者,十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一百三兩;有用株、雜木者,七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兩五錢;有用松木者,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七十三兩九錢。
江西用木二等株、雜木者,七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三兩;用松木者,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八十三兩。
浙江俱用松木,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七兩。
此外尚有運軍自行貼助之數,且料價既有差等,則船隻自有年分。
況距産木地方有遠近,則至買木價有低昂,以此成造,法久弊生。
有領楠木之價而造株、雜木船者,有領株、雜木之價而造松木船者,則價必侵欺于官旗。
船隻式樣,底闆厚二寸,棧闆厚一寸七分。
有底闆止彀一寸五六分者,棧闆一寸三四分者。
鐵釘每尺實該四釘,有止用二三釘者。
石灰油麻俱不及原估之數,則料必尅減于匠作。
況一省各衛運官中間,有得人無幾,不職恒多,由是或船脆薄不堅而辄壞,或駕運未及年分而遂失,臨兌缺誤,難保不無散造之弊,至于如此。
而勢不容不變,故始有團造之議。
蓋團造誠為事體歸一,可革前弊。
但江西、湖廣二省闊遠,衛所星散,必須将年例該造船隻旗軍通聚于省城雇覓,匠作少則工價高貴而不能并舉,官軍衆則寄旅之費不勝陪貼,此團造不便一也;其民七料銀,俱該布政司派取各府州縣裡甲官吏,勤事征解者固有,因循怠事者不無。
況經由上下,動淹數月。
比至解司,官旗候領,中間豈無吏胥之勒索,彼此之留難?皆足以縻誤裝運,此團造不便二也;其軍三料銀各處事體不一,若系軍辦,多月糧折納,未免傾銷領解。
況月糧未必得支緩急,官銀無措。
若系運軍自辦,則自有米食木料俱可應用。
錢布時銀皆可折使,但欲類解前銀,往往人情不願,此團造不便三也;今據呈稱,江西省下該造船二百隻,因匠、料俱遲,至起運領兌之時,止造完船二十二隻,固其創始之難,及訪樟樹鎮并饒州河下之攢造,雖後得有船打發上運,但今年折色數多,船僅彀用。
若至來年全運本色,年例該造船多,一時不得嚴督,豈能并完?又未免壅滞漕挽。
而任法久計,不能不為深長慮也。
團造之難亦又如此,故複有散造之議。
然二者利病相半,難可偏廢。
惟在斟酌人情,審度地方,于分造之中,而寓團造之法;于用人之中,而存革弊之意,斯可善後而久行矣。
合無通行各省并南直隸巡撫衙門,嚴督各該布政司及各府州縣,将年例民七料銀預為坐派,定立限期,俱在每年七月内征處完足,封解該司。
如州縣一時征解未完,本司務要另項挪借處給,待解到補數。
如離司窵遠,路途不便,亦就責成本府州庫收支,俱不許延調征解,留難支給,有誤打造,妨廢工力。
仍嚴督都司,将各衛所軍三料銀,務照江北衛所,另撥軍餘,辦納完足,聽解所在有司寄候。
其各衛所,專委掌印官,不妨衛事,預将及年應造底船,每十一二月查取到衛,約會所在府州掌印官估勘明白,将領軍民料銀,督并官軍随便買木雇匠,就令各該府州空閑地方刻期如法造完。
掌印官不時查考比較,務照原降式樣,丈尺闆厚釘密,妝修完固,仍會有司掌印官。
惟浙江錢塘迤南,并杭州海甯船隻,多在蘇州打造,亦就委該府掌印官,各驗實呈報。
彼處巡撫衙門查照本衛,呈報漕運衙門,待後過淮驗印。
如有不堪,查追價銀以備改造,掌印官旗一并提問。
若有侵欺,從重問拟。
仍預造本色年例字号、旗甲、格眼文冊七本繳報,工部并漕運衙門把總官及彼處巡撫衙門各一本,内存一本,衛所備照,其餘候各及年船完造冊分繳注銷,不許奸貪官旗将領出銀兩任意侵分,收買雜木,聽信奸匠包造尅減分數,苟圖完事,造不堅固,以緻駕不及年,仍聽各巡撫查究,從重問治。
及原監驗府州官員舉正,如此則造有定所,事有定規,價免侵尅,軍得少便,而亦免于作舍道旁之議矣。
及查漕運歲額糧斛四百萬,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
成化八年,該漕運都禦史滕奏準,将支運糧米就各水次領兌,名為"改兌"。
漕司一向循守舊觀,均搭分派軍船領兌運納。
除外河遮洋總下旗軍六千三百名,運
全數解到,止彀造船四百六十四隻五分,大料尚欠船六十八隻三分,不敷料價銀四千八百餘兩。
原無坐派,及查各衛軍辦料銀,每船該銀三十五兩,以船五百三十二隻八分算,該銀一萬八千六百四十八兩,年例止派銀九千五百八十兩五錢,不敷銀九千六十七兩五錢,俱因不彀一分打造之數,連年賒借木料,亦由于此。
其節年事故船二千四十四隻,系無底船下落,每年額造以外之數,亦無料價。
縱行各巡撫等官,不過催完年例軍三民七料銀,止彀打造見年一分之數,前項船隻終無銀兩,難以成造完足。
臣等猥以凡庸,受茲重托,急欲完補運船,以複漕運。
但今缺船數多,料價動以萬計,委的無從區畫,夙夜憂惶,偶有管見,不容緘嘿。
如蒙伏望聖恩,轸念漕運兵食軍國大計,運船不足,糧運攸系。
乞敕戶、工二部會議,轉行巡按南直隸并浙江監察禦史,會同各該監兌主事,将蕪、杭二抽分廠并蘇、淮、揚三府各年拖欠銀兩,逐一清查,将已收在官者,并見年征完銀兩,盡數解淮,轉發清江提舉司,兩平買木督匠打造。
其拖欠無征銀兩,遇蒙恩宥寬免,似難再征,所司無從完報。
合無将兩淮運司見收沒官引鹽内,準給三十萬引,招商納銀,每引一道,赴兩淮運司收銀伍錢,共湊銀一十五萬兩,分發各提舉司及江西、湖廣等都司買料,上緊打造,庶得補足節年漂流、燒毀、損失、盜賣缺少之數。
船無缺欠,不誤領運,而京儲重務,免緻延遲,漕司舊規亦有修舉之望矣。
嘉靖元年,運軍許帶土宜,附搭客貨者參問。
戶部題:查得舊例,每糧船一隻,許帶土宜二十石。
又見行事例内一條,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曲、糯米、花草、竹木、闆片、器皿、貨物者,将本船運軍并附帶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
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
合行漕運衙門,并攢運郎中,及巡河禦史,管倉、管洪、管閘郎中、主事,每季終将修理過河道工程,采辦過樁草錢糧,催攢過輕重糧船數目,與夫水程深淺緣由,造冊奏繳,仍報戶、工二部并漕運衙門查考,以為各官任内政迹。
若有仍圖安逸廢政者,聽科道官訪察舉劾。
二年,不許變賣拆毀壞船。
戶部題:成化九年,工部題準,總督、總兵等官轉行各處衛所,将運糧官民料造船隻,每隻出印信文憑一紙,開寫原編字号、料力、打造緣由,付與駕船旗軍收執運糧。
如遇糧完,某船損壞,不堪駕使,明白告知親管官,赍執前項文憑,并不扶結狀,赴大同關提舉司,告委撥官匠相看是實,就将文憑收銷附卷,官船着令拆卸,帶回該衛或清江提舉司交收。
自造船隻,聽從發賣,仍送通州抽分竹木局,照例拆卸抽分,并行張家灣巡檢司常川巡視。
但有擅自拆賣官、私船隻,捉獲到官,轉送法司問罪,追船并闆片入官。
正德十五年,又該禦史楊百之題,戶部議準,漕運衙門如遇運船回空之時,務照前查理,驗實放行。
及行通州分守等官,前去張家灣一帶,密切訪巡,但有官軍通同無(藉)[籍]光棍盜賣軍船,或勢豪之人強奪拆卸等項,就便擒拿到官。
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各從重追問明白。
監(陪)[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其間果系損壞船隻應該變賣者,許赴所在官司告驗,出給印信執照,方許變賣。
所賣價銀送赴本管官員驗封,轉送修船處所,以備造船公用。
正德十六年議準,照後例行,仍行通州巡倉禦史、管倉員外一體訪察,照例施行。
是年,補造攢運船隻。
都禦史俞公谏、總兵官楊公宏奏:切照漕運糧儲四百萬石,原額船一萬二千一百四隻,每隻該運正糧三百三十石,耗糧一百三十二石,名為四百料淺船,以便裡河駕運。
此皆先朝大臣經畫良法,行之歲久,運無廢事。
自正德六年以後,運船有被流賊燒毀者,有被河水暴漲漂流者,有在江湖沉溺者,又有經過洪閘磕損拆卸無存者,加之官軍虧損正糧,因而盜賣,以緻運糧缺船共二千一百九隻。
其該運糧衛所,該兌運糧米各有分派數目,缺船頗少者,分派概衛軍船帶運,以緻載重,經涉長江大河,一遭風濤易為沉溺;及入裡河,水脈涸澀,亦易淺閣。
漂失糧米,不能完納,是以有挂籌之累。
或缺船太多,帶運不盡,雇覓民船,動支輕赍銀兩,以充腳價。
攢運到京,原來輕赍已費三分之一,京、通二倉雇車等項,應用不足,是以有借債之累。
臣已将缺船緣由,會本具題該工部議行,臣等嚴督各該運糧把總官,通查各總缺欠未補,損壞不堪淺船各若幹隻,直隸、南京、中都、江北直隸、山東、遮洋、北直隸等總淺船,備行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本部委官主事,責限依期補造。
如或工料不敷,查照舊例,如該軍辦,徑呈漕運衙門;如該官給,徑呈本部各另催辦,足數應用。
隸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等總淺船,備行各該巡撫都禦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責限各該軍衛有司,查照舊例,軍辦若幹,官給若幹,出辦補造。
如是工料不敷,徑呈巡撫、巡按衙門,設法撥補,足數應用。
通限一年之内,補造完足,造冊奏繳等因,備行到臣。
查得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年例銀兩,共軍三民七料銀,縱使盡數征完,止彀打造年例一分之數。
共缺少船二千一百九隻,每隻該用料價一百兩計算,該銀二十一萬九百兩。
民辦七分,該銀一十四萬七千六百三十兩;軍辦三分,該銀六萬三千二百七十兩。
各該地方災傷,軍士在營月糧多有拖欠,巡撫等官豈能措辦?前項議處,未免又為虛文。
即今運政廢壞,急先之務在于船隻。
除嘉靖元年秋糧,蒙準折銀一百四十八萬石,見在船隻扣彀運輸前項糧米,目前得以少纾缺船之累。
其嘉靖二年,該起運本色秋糧四百萬石,止有見在船九千九百九十五隻,該運糧三百二十餘萬石,實少船二千一百九隻。
該運糧七十餘萬石,将何裝運?且糧出于民,船造于官,衛所官軍責在出力挽運而已。
今船缺數多,贻累雇船,預費輕赍,不能完糧;挂籌累債,苦不勝言;逃竄死亡,莫知其數,是皆缺船之所緻也。
若非預處補造,給軍領運,年複一年,漕船愈缺,漕運愈累,不惟挂籌舉放之弊難免,将來萬一緻誤大計,所系誠非細故。
如蒙伏望聖旨,轸念漕運軍國重務,兵食攸系,乞敕戶、工二部從長議處。
前項缺少船隻,該用料價,合無将南、北二京,并江西抄沒犯人田産,變賣銀兩,舍緩就急,照數給發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并浙江、湖廣、江西三省,及南直隸各府。
趁此之事之時,分投打造,期在來年秋冬時月完備,給與各衛官軍領駕。
以抄沒之私财,充漕運之公用,實為相應。
或銀數不敷,惟複于太倉銀庫,将折糧銀先借一十萬兩,給發各布政司并清江等提舉司,買料打造,仍行杭、蕪二抽分廠,于船料銀兩照數扣還。
庶使漕運船隻不失原額,疲敝官軍不緻負累,而免于稽遲違限之弊矣。
三年,申複舊規,以清漕運。
總兵官楊公宏奏:會同都禦史胡公錠議,照衛河提舉司造船木料,先年俱于儀真地方收買,回廠打造。
後因不便,奏準官軍領價,自行前來儀真等處打造。
相距衛河路遠,往往無官管束,潛蹤投賤,苟且成就,既被官軍侵尅料價,又為匠作包攬,闆薄釘稀,不堪駕運。
今給事中田賦所奏,正切其弊。
若将年例該造船隻,改令清江提舉司管廠主事監造,查考事體相應。
其衛河提舉司系額設衙門,不必遷動。
人匠每名,查照淮、揚等府辦料則例,出辦工價,并迤北衛所軍三料銀,仍令原管閘主事征完印封,并将及年船隻旗甲,每年春正月、秋九月,二次順差官軍領解清江廠,買料雇匠。
其杭、蕪抽分銀兩,不必取至臨清,往複徒勞。
就行清江廠主事,委官帶領别項支銷。
其船打造完日,駕赴原管閘主事處,并衛河提舉司驗銷。
仍照漕運衙門舊規,另造衛河船号格眼冊,遇造完日銷注。
如此則船易監督,軍無逃運,而錢糧有稽,庶為允當。
其浙江、江西、湖廣各衛所船隻,原系民造,軍領駕運,後改軍三民七辦料,官軍領駕,自行打造,行之年久,法弛弊生。
由是浙江把總陳璠有設廠團造之議,給事中田賦又比例推廣,欲将江南、江西、湖廣三總各衛軍船設廠團造,雖皆因時救弊之利,不為無益。
然立法革弊,容有未盡,是以巡按禦史歐珠複有此奏。
臣等考求始末,參酌事宜,謬有所見。
查得湖廣船隻木植及料價銀兩多寡不同,有用杉、楠木者,十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一百三兩;有用株、雜木者,七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兩五錢;有用松木者,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七十三兩九錢。
江西用木二等株、雜木者,七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三兩;用松木者,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八十三兩。
浙江俱用松木,五年一次改造,連底船該價銀九十七兩。
此外尚有運軍自行貼助之數,且料價既有差等,則船隻自有年分。
況距産木地方有遠近,則至買木價有低昂,以此成造,法久弊生。
有領楠木之價而造株、雜木船者,有領株、雜木之價而造松木船者,則價必侵欺于官旗。
船隻式樣,底闆厚二寸,棧闆厚一寸七分。
有底闆止彀一寸五六分者,棧闆一寸三四分者。
鐵釘每尺實該四釘,有止用二三釘者。
石灰油麻俱不及原估之數,則料必尅減于匠作。
況一省各衛運官中間,有得人無幾,不職恒多,由是或船脆薄不堅而辄壞,或駕運未及年分而遂失,臨兌缺誤,難保不無散造之弊,至于如此。
而勢不容不變,故始有團造之議。
蓋團造誠為事體歸一,可革前弊。
但江西、湖廣二省闊遠,衛所星散,必須将年例該造船隻旗軍通聚于省城雇覓,匠作少則工價高貴而不能并舉,官軍衆則寄旅之費不勝陪貼,此團造不便一也;其民七料銀,俱該布政司派取各府州縣裡甲官吏,勤事征解者固有,因循怠事者不無。
況經由上下,動淹數月。
比至解司,官旗候領,中間豈無吏胥之勒索,彼此之留難?皆足以縻誤裝運,此團造不便二也;其軍三料銀各處事體不一,若系軍辦,多月糧折納,未免傾銷領解。
況月糧未必得支緩急,官銀無措。
若系運軍自辦,則自有米食木料俱可應用。
錢布時銀皆可折使,但欲類解前銀,往往人情不願,此團造不便三也;今據呈稱,江西省下該造船二百隻,因匠、料俱遲,至起運領兌之時,止造完船二十二隻,固其創始之難,及訪樟樹鎮并饒州河下之攢造,雖後得有船打發上運,但今年折色數多,船僅彀用。
若至來年全運本色,年例該造船多,一時不得嚴督,豈能并完?又未免壅滞漕挽。
而任法久計,不能不為深長慮也。
團造之難亦又如此,故複有散造之議。
然二者利病相半,難可偏廢。
惟在斟酌人情,審度地方,于分造之中,而寓團造之法;于用人之中,而存革弊之意,斯可善後而久行矣。
合無通行各省并南直隸巡撫衙門,嚴督各該布政司及各府州縣,将年例民七料銀預為坐派,定立限期,俱在每年七月内征處完足,封解該司。
如州縣一時征解未完,本司務要另項挪借處給,待解到補數。
如離司窵遠,路途不便,亦就責成本府州庫收支,俱不許延調征解,留難支給,有誤打造,妨廢工力。
仍嚴督都司,将各衛所軍三料銀,務照江北衛所,另撥軍餘,辦納完足,聽解所在有司寄候。
其各衛所,專委掌印官,不妨衛事,預将及年應造底船,每十一二月查取到衛,約會所在府州掌印官估勘明白,将領軍民料銀,督并官軍随便買木雇匠,就令各該府州空閑地方刻期如法造完。
掌印官不時查考比較,務照原降式樣,丈尺闆厚釘密,妝修完固,仍會有司掌印官。
惟浙江錢塘迤南,并杭州海甯船隻,多在蘇州打造,亦就委該府掌印官,各驗實呈報。
彼處巡撫衙門查照本衛,呈報漕運衙門,待後過淮驗印。
如有不堪,查追價銀以備改造,掌印官旗一并提問。
若有侵欺,從重問拟。
仍預造本色年例字号、旗甲、格眼文冊七本繳報,工部并漕運衙門把總官及彼處巡撫衙門各一本,内存一本,衛所備照,其餘候各及年船完造冊分繳注銷,不許奸貪官旗将領出銀兩任意侵分,收買雜木,聽信奸匠包造尅減分數,苟圖完事,造不堅固,以緻駕不及年,仍聽各巡撫查究,從重問治。
及原監驗府州官員舉正,如此則造有定所,事有定規,價免侵尅,軍得少便,而亦免于作舍道旁之議矣。
及查漕運歲額糧斛四百萬,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
成化八年,該漕運都禦史滕奏準,将支運糧米就各水次領兌,名為"改兌"。
漕司一向循守舊觀,均搭分派軍船領兌運納。
除外河遮洋總下旗軍六千三百名,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