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關燈
究改正。

     八年,查處料銀補造火燒船隻。

    總兵官顧公仕隆奏:查得正德六年,南京、浙江、湖廣、江西、山東、江南、江北直隸、中都留守司十總,被賊燒毀運船,共計一千五百五十二隻。

    該臣會同總督漕運右都禦史張議,将正德七年兌改糧米,每石量加銀三分,以為造船之費。

    具題續準,工部咨該本部議得,正德五年收積輕赍銀五萬二百兩,杭、蕪二廠拖欠正德二年料銀一萬三十餘兩,變賣燒毀蓆闆銀二百八十七兩,酌量船少衛所,先行給造。

    其餘不足之數,查系年限已滿,屬直隸衛所者,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支領該年料銀打造。

    屬各都司者,照依舊例軍三民七打造。

    中間若有年限未滿,聽各官從長計議區處等因。

    題奉欽依,備咨前來。

    俱經通行欽遵外,今照前因,臣等議得,山東、中都、江北等總燒毀船隻,俱例該衛河、清江提舉司補造,給軍領駕,船數不多,措辦頗易。

    其南京、浙江、湖廣、江西等總,共燒毀船計一千四百三十三隻,已及年分者少,未及年分者多。

    前項該補打造船隻完給者,十無一二。

    如今年該補完造船隻,所得工料,止有收積輕赍銀五萬一百兩。

    各總支用訖,尚欠十萬餘兩。

    其杭、蕪二廠料價,拖欠如故。

    再查年限已滿,屬直隸者,清江提舉司領料。

    緣前料又系常年軍士借價造完,該令補還之數,尚且挨候五年之上方領得出,縱使舊欠完解,亦與火燒船隻無幹。

    蓆闆變賣,累催未完,就使完解數亦不多。

    再照火燒船隻,工部原不曾計料加添,又不知将何銀兩支領打造。

    嘗聞謀大事者不計小利,乃今糧船遭此變故,急在目前,豈可以尋常計之?若照軍三民七事例追征造船,明年必然有誤漕運。

    且軍三銀兩,乃是各衛空閑餘丁出辦。

    如南京豹韬左衛,該船二百隻,常例止有辦料軍餘一十三名。

    其餘衛所亦有三二十名者,有四五十名者,遞年拖欠不完。

    此軍三之例如此。

    豈知自來造船多是運軍,于該造年分預先一年休息,辦料代役,空閑軍餘出辦,以湊軍三之數,累苦迄今,無計可除。

    若論民七出辦各處,皆系科派裡甲,經年不完,及至收完,又被收頭攬戶侵欺,病民誤事,又不可言。

    此民七之例如此,而欲救急濟用誠難矣。

    如蒙乞敕該部從長會議,合無将山東、南京、江北等總,仍照咨文内事理,移咨工部,必須計添燒船數料價,行蕪、杭二廠,于常例打造船價之外,另給火燒船八十四隻料價,各領打造,方得明白。

    其江西、湖廣、浙江等布政司,及直隸等府,合行各該總理糧儲都禦史,查照撫屬軍衛、有司燒毀船隻,或将兩浙、兩淮運司鹽價及各鈔關銀兩,或各布政司府自有收貯見在官銀,不為常例,準令借與原拟不彀支用銀八萬餘兩,務加嚴緊,期在明年正月以裡,措辦完備。

    查給各該運糧把總等官,督同造船委官,嚴限打造,給軍領駕待候。

    各該司府衛所,将軍三民七出辦料價征完,抵補前項所借銀兩,照數解送各該衙門交收,取具庫收備照。

    事完之日,各總理都禦史将借給過官銀,打造過船隻數目具奏,及送戶、工二部與漕運衙門查考。

     九年,申明部使體統。

    主事楊君最具呈,本部複看得,在京官員大凡公差出外,惟以王命為重。

    雖三司等官,亦皆禮遜。

    初不計其職之崇卑,所謂王人雖微,序于諸侯之上是也。

    況主事二品衙門、六品京官,豈宜輕視?今後知府等官照例遵行,不許恃頑違抗,有乖體統。

    節該奉聖旨:"是,欽此"。

     十一年,湖廣運船通改楠木打造,催解料價。

    都禦史叢公蘭、總兵官顧公仕隆奏:據湖廣把總運糧指揮佥事周正呈,竊惟漕司急務重在運船,而成造運船必藉料價。

    先因司府衛所料價稽遲,節次題奉欽依,責限催督。

    奈何各該官司不遵法例,仍前遲誤。

    且如湖廣産木地方,比與江南積木所在不同,而原定料價因而高下難拘一例。

    若不各立嚴法征解,則料銀愈遲,船隻愈誤,漕政益見廢弛矣。

    如蒙乞敕工部計議,合無備行湖廣都、布二司,查照該總額造運船若幹,通改楠木。

    七年一造,每年該造若幹,合用軍民料銀若幹。

    軍料行武昌等衛所,比依襄陽衛佥補軍餘;民料行各府縣,俱限本年十月以裡征完,起解本布政司,各貯庫聽候給軍,買料打造。

    若有臨時征辦不前,俱令布政司将官庫見銀借給應用,候征收前價照數補還。

    如有違慢,比照稽遲糧運事例:十二月終不完者,各該掌印官住俸;次年正月終不完者,革去冠帶,仍将首領官吏提解漕運衙門問罪發落;若延至四月終不完者,掌印官一體參奏問罪,起送吏部降級。

    其江南直隸衛所淺船,難拘湖廣定例,合令照舊成造,其征解軍、民料價期限,悉照前例施行。

     十四年,查催軍三民七料銀給造運船。

    都禦史臧公鳳奏:查得在運造船料價,每船十分為率,軍辦三分,民辦七分,使司其事者催征早完,則成造及時,而糧運可達矣。

    夫何各布政司原辦船料征給遲緩,甚者着令官軍遠赴所屬支領。

    而衛所出辦者,亦各視常怠緩,派征失時,是以交兌之後見造船者等候船完,無船者就賃民舟,甚者亦配别船帶運。

    所在耽(閣)[擱],糧運遲晚,亦由于斯。

    合無乞敕該部,行令各布政司,将有司出辦造船料價,俱在頭年十月以裡征完,十二月内給領。

    其各衛該辦料價,亦令掌印官員依期派征,務在年前給領,庶幾成造不誤,漕船足用矣。

     十六年,補造焚溺運船。

    總兵官楊公宏奏:看得所議運船被盜、焚毀、遭風、沉水,或被旗軍盜賣,軍、民料價連年拖欠,愈累愈疲。

    通查漕運見在不堪裝運淺船的有若幹,将沒官銀兩量數撥發,工部專差屬官二員,領敕于産木地方買料完造,給軍領駕,并催軍衛有司各年拖欠料價,以備添補一節,系是修複漕政、經理國儲至計,相應依拟舉行。

    及照前船,該提舉司造者,本部見有主事在廠專管;該原衛所造者,地方自有司府該管。

    官可委本部,若再差官,不無繁擾。

    合無命下之日,本部移咨漕運都禦史、總兵官,嚴督各該運糧把總官員,通查各總缺欠未補、損壞不堪淺船各若幹隻,直隸、南京、中都、江北、山東、遮洋、北直隸等總淺船,備行清江、衛河二提舉司。

    本部委官主事責限依式補造,如工料不敷,查照舊例。

    如該軍辦,徑呈漕運衙門;如該官給,徑呈本部,各另催辦足數應用。

    隸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等總淺船,備行各巡撫、都禦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責限各該軍衛有司查照舊例,軍辦若幹,官給若幹,出辦補造。

    如是工料不敷,徑呈巡撫、巡按衙門設法撥補,足數應用,通限一年之内補造完足,備細造冊奏繳。

    仍各責成把總官員嚴加管束,各該衛所官旗務将船隻愛惜,不許作踐盜賣。

    以後但有損壞缺少,以緻雇買民船湊運,罪坐把總官員。

    如是損壞數多,參究罷黜。

    正德十六年十一月初三日,本部左侍郎趙公璜等具題:本月初五日奉聖旨:"是,欽此"。

    備行到臣,除欽遵外,會同總督漕運、戶部尚書兼左副都禦史陶公琰查得,節據江北直隸把總運糧指揮酆良呈開本,總共缺船四百五十九隻;江南直隸把總運糧指揮戚景通呈開本,總共缺船三百七十一隻;遮洋把總運糧指揮王讃先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二十四隻,續呈報缺船七十六隻,共二百隻;江北直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楊仁呈開本,總共缺船二十九隻;山東把總運糧署都指揮馬缙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五十五隻;北直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使孫機呈開本,總共缺船八十一隻;湖廣把總運糧署都指揮佥事蘇潤呈開本,總共缺船七十二隻;中都留守司把總運糧署都指揮李輔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七十一隻;江西把總運糧指揮佘大綸呈開本,總共缺船五十一隻;浙江把總運糧署都指揮萬表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九十一隻;南京把總運糧都指揮梁端呈開本,總共缺船九十二隻;把總運糧指揮周漢呈開本,總共缺船一百六十六隻,通計各總共缺船二千四十四隻。

    查得前項船隻,除浙江、湖廣、江西、江南四總各都司衛所自造外,南京、江北、鳳陽等五總運船,俱于清江提舉司每年成造五百三十二隻八分;遮洋、山東、北直隸三總運船,俱于衛河提舉司每年成造一百四十七隻五分,料價俱于杭州、蕪湖并清江提舉司三處抽分,相兼各衛所軍辦料銀兩平,收買闆木、油麻、釘灰等料,該衛委官支領打造,以備各總領運,已是定規。

    近年以來,各處銀兩拖欠數多,該廠缺料造船,衛河提舉司弊壞已,該給事中田賦具奏處置更改。

    近據管理清江提舉司工部委官主事丁瓒呈,查得杭州抽分廠節年拖欠銀一萬一千八百三十八兩四錢五分三厘六毫,蕪湖抽分廠節年拖欠銀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兩五錢七分四厘,蘇州、揚州、淮安三府節年拖欠人匠銀三萬一千三十三兩八錢,通共拖欠銀八萬七百五十兩八錢二分六厘六毫。

    本廠缺料造船,賒欠客商料物銀四萬二千餘兩,行據杭州城南稅課司抽分廠主事範璁,陸續催起解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蕪湖抽分廠主事張佩催起解銀一萬五千六百九十兩九錢四分,揚州府征解人匠銀九十三兩,通共解到銀二萬九千二十三兩九錢四分到廠。

    要将解到前項銀兩,給還客商賒欠料價等因。

    查得杭、蕪二處抽分年例止該銀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兩,若将前項解到銀兩給還商欠,則見年船隻依舊無銀買料,不免又賒料物打造。

    下年征到銀兩仍還客欠,年複一年,利歸木客,患贻運軍。

    且以見在價銀,兩平收買,其權在官,庶得物價相應,木料齊足,便于打造。

    若如所拟,将見銀給還木客,客常有餘,官常不足,其權在商,任其增價。

    一船之木止值時價銀四十五兩,務勒足六十五兩方肯賒借。

    物料既遲,造船必誤,何以濟事?切照抽分廠專為漕船而設,所抽之銀積年拖欠,緻有賒借之累,則抽分之利似為木客而設,此豈創立抽分及船廠之意哉!查得運船一隻,該運正耗米四百五十五石,今各總缺船二千四十四隻,該運米九十一萬九千八百石,非雇覓民船入運,則灑派軍船加帶。

    船廠既無及時可補之船,則船廠委官亦為虛設。

    即今漕運狼狽已極,最要者莫先于船隻。

    除将節次取到蕪湖、杭州二抽分廠拖久木價并揚州府人匠,共銀二萬九千二十三兩九錢四分,給還上年賒借木客銀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兩,餘銀一萬五千五百四十兩,擇委管廠把總指揮王端,會同守備儀真等處署都指揮蔡霖、揚州府同知常會,于儀真地方,兩平收買楠木二千一十四根,約彀造船三百三十三隻,每隻給見銀四十五兩,共用價銀一萬四千九百八十五兩,外船一百九十九隻八分,扣該用楠木一千二百根,共該銀八千九百九十一兩。

    今止有餘銀五百五十五兩,外少銀八千四百三十六兩。

    又差指揮等官陳章等,前去蕪湖抽分廠支取,就于湖廣地方收買未到,即今江北把總楊仁總下高郵、揚州等衛糧船,已于十二月二十五等日陸續過淮。

    其餘梁端等總下衛所船糧,臣等差官分投催攢。

    其酆良等十二總缺船二千四十四隻,該運正耗本色糧米實是缺船裝運,未免仍前雇覓民船裝運。

    其所雇船價必于糧耗輕赍銀内取用,倘有不敷,借倩累軍,誠為漕運大害。

    況各官軍該得俸月等糧,連年未支,十分疲敝。

    加之船隻缺少,負累逃亡數多,管運官員束手無策,漕規廢壞,至此已極。

    臣等伏睹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诏書内開,荊州、杭州、蕪湖三處抽分廠,專為打造糧船成造供應器皿而設,以省科派小民之計。

    近來南京各監局相沿具奏,差人赴蕪湖廠支取杉、篙等木數多,又有内官監差官中半抽分二年有餘,緻将造船銀料不敷支給,累及運軍,出利揭債,缺船運糧,耽誤國計。

    今後南京各監局合用竹木,聽于本處龍江瓦屑神木廠并真定、蘆溝橋等抽分廠支取,其内官監原差抽分太監李文等,诏書到日即便回京,以後不許援例奏差,欽此欽遵。

    臣等有以見皇上洞察運船缺少之害,明诏複其舊例,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料銀不患拖欠之弊,漕運之幸,朝廷之幸也。

    為照該部所議,如或工料不敷,查照舊例。

    如該軍辦,徑呈漕運衙門;如該官給,徑呈本部,各另催派足數應用。

    隸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等總淺船,備行各處巡撫都禦史督同守巡、知府等官,責限各該軍衛有司,查照舊例,軍辦若幹,官給若幹,出辦補造。

    如是工料不敷,徑呈巡撫、巡按衙門設法撥補,足數應用。

    通限一年之内補造完足,備細造冊奏繳,固為明白。

    臣等查得衛河提舉司造船料價遞年不缺,其清江提舉司額該淺船五千三百二十八隻,十年一次打造。

    每年該造淺船五百三十二隻八分,每船一隻,該大料銀五十九兩八錢,小料銀五兩二錢,共銀六十五兩,通該共銀三萬四千六百三十二兩。

    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