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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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員設置原委及任免、赴任程序記載更為詳盡:"永樂十三年命工部差都水司一員督理清江船廠。

    先年差官川湖等處催造,不為常例。

    是年始差部官專理廠事。

    是後或差主事、郎中,無定例焉。

    景泰後例差主事一員,率三年一代。

    天順間,漕運衙門題奉欽依,劄委兼管淮安一帶河道,緣本廠收放船料,不能離職辭之,仍兼管清江等五閘。

    正德十五年(1520)四月,内奉部劄,題奉欽依,行令不妨原務,兼管清江等五閘,以時啟閉,著為例。

    仍劄仰淮安府衛管河管閘官吏,一體欽遵,聽其提調管理。

    例凡奉使清江者率三年代,先任者将滿四月前,先具滿呈,差人赴部呈代,候吏部注選一員赴部到任,仍候題差領有劄付,赴内府給領精微批文,兵部起關,應付前來相代。

    至廠之日,于淮安府調取本部原發号簿,比對朱墨字号相同,然後行事。

    "這段描述為明代職官研究提供了生動的事例。

     永樂十三年設置督理清江船廠官員時,設置了工部廠、工部分司。

    正統元年(1457)建提舉司,正統二年(1458)主事胡臻始請設提舉司官二員。

    嘉靖九年(1530)邵經濟督理船廠後,又建了清江造船總廠和衛河造船總廠。

    其官員設置為:把總官五員,清江廠四員,衛河廠一員,作為管理廠務的官員,"舊設二員,遇缺漕運衙門訪取各衛指揮賢能者,俱以本等職銜分理造船事務。

    正德四年(1509),始假以把總名色";各總廠官四十員,其中清江廠官三十六員,南京三十四廠設十二員,中都總十二廠設十員,直隸總十八廠設十四員;衛河廠四員,山東總七廠二員,遮洋總十一廠二員,各造船廠"船數多者特設專官管理,少者附各廠兼攝"。

    《漕船志》卷五《公署》。

    管理廠務的官員由漕運衙門訪取。

    這說明清江造船廠、衛河造船廠從隸屬關系上來說屬于漕運衙門,提舉司及其主事則屬于工部所屬,故由工部派遣。

    提舉司與造船總廠的關系,頗類似于當今鹽務局與鹽業公司的關系。

    為保障造船廠的有效運轉,還有抽分廠稅課司大使一員專理商稅,副使一員專理抽分,閘官四員,以及書辦、算手、農民、門子、老人、陰陽生、皂隸、巡攔、軍餘、水手、船頭、總小甲等,負責看守各壩驗收抽分号票、緝查匿稅貨物、駕船應用、看守廠庫等雜役。

    另外,嘉靖十八年(1539)葉選督理船廠後還建了清江書社、清江義學。

    從這些機構和人員的設置來看,反映了漕船廠管理體系的完善。

     (三)漕船的修造與管理 這是《漕船志》記述的重點,包括漕船數目以及船式船号、漕船的損毀和使用年限、漕船木料和漕價銀等,系統地反映了明代漕船修造制度。

     1漕船的修造 洪武、永樂年間,河海運船無定式也無定數,據《漕船志·船紀》記載:"國初用南京、南直隸、浙江、福建等處各衛所官軍海運,後改漕運。

    所謂河船即今之淺船也;所謂海船即今之遮洋船也。

    當時船數、船式未經定議。

    每年會議糧運合用船隻臨時派造,以為增減。

    "天順以後,始定天下船數為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五艘。

    其中隸于清江提舉司的有:南京衛分淺船原共一千七百四十隻,到嘉靖二十二年(1543)增至二千一百三十隻,每年該造船二百一十三隻;江北直隸各衛所淺船原共二千六百九十六隻,增減不同,嘉靖二十二年共有船二千五百四十二隻,每年該造船二百五十四隻二分;中都留守司共有船八百十七隻,每年該造船八十八隻七分。

    隸于衛河提舉司的有:山東都司淺船共七百七十六隻五分,每年該造船七十七隻六分;遮洋總海船原共五百一十二隻一分,嘉靖時增至五百四十八隻一分,每年該造船五十四隻八分。

    從《漕船志》記載的曆年造的船數來看,嘉靖六年(1527)後衛河提舉司并于清江提舉司。

    另外,浙江都司淺船二千四十六隻、江西都司淺船八百九十九隻、湖廣都司淺船七百五十九隻、南直隸淺船一千二百五十八隻分散到各原衛所打造。

     《漕船志·船紀》對淺船、遮洋船的尺寸式樣、用料和料價規定得很詳細,而且按造船地點、方式編為船号,有軍字号、民字号、運字号。

    永樂、宣德年間,"造于湖廣者為湖字幾号,造于江西者為江字幾号,造于浙江、徽州等府者仿此。

    天順間始照各總類編,原系民造者為民字幾号,旗軍自造者為軍字幾号,又有運字号者,則造于提舉司者也",到嘉靖時"船隻軍、民、運字号雖存,而皆造于提舉司矣。

    " 漕船多由楠木、杉木、松木、株木、雜木等打造,使用一定年限就需要修理改造。

    據《漕船志·船紀》記載,漕船按使用的木質确定年限:"正統以前,所造船隻或用杉木,或用雜木,小壞則修理,大壞則改造。

    景泰以後,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雜木者七年一造。

    自成化十六年(1480)以後,停止各處解木,清江廠俱用楠木十年一造。

    "但這是針對江北情況而言的。

    明代漕船使用年限還根據地域劃分,以是否經過瓜洲壩為标準。

    "清江、衛河二提舉司成造淺船、遮洋船,每年俱于瓜(洲)、儀(真)二處灣泊,各雇江船于各州縣水次兌運,回至瓜儀上載不經過壩,故十年一造",而"江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衛所為外江船,因其往回經壩二次,故五年一造"。

     2船料和船價銀等的征派 據《漕船志·料額》記載,明初漕船派造于諸省及各提舉司,"每歲應用運船造于各省者,皆有司自行派料成造。

    其造于提舉司者,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廣、江西出産處所,浙江、江南直隸不出木者買辦送納。

    福建亦有油鐵等料,無災之年全派,有災之年減派"。

    天順六年(1562)以後,"諸省罷造,止解料赴二提舉司廠"成造。

    而江南漕船由各衛所成造者,照例派料,如"江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船隻,除舊船外,民出銀七十兩,軍辦三十兩,每年征解司府收貯"。

    漕船的料額,天順八年(1464)以前,規定"各處派納杉、松、楠、柏、釘鐵等料,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松、樟、榆、槐二十餘段,油、麻、鐵、炭等料三千餘斤"。

    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十五年,"各處災傷,料價日縮","由司派納物料數少......每船隻得杉、株、樟、榆、槐木十三四根段,枋闆二三塊,油、麻、鐵、炭等料二三千斤,止值銀三四十兩。

    每船約用銀一百二十兩,比與天順以前,每船欠價銀六七十兩,其餘皆軍旗自陪完造"。

     成化十五年(1479),"停止各處派料,議取抽分木價以充造船之需"。

    "先時,各處解納杉、楠等木遠自川廣,經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監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緻令解戶經年往複,不獲實收,至有鬻妻賣子捐軀蕩業者"。

    在派征物料困難、民苦征解的情況下,"工部會奏,始于荊、杭二處設廠,以充造船之需,民困始蘇"。

    成化十六年(1480),平江伯陳銳議準,"照先年舊例,将兌軍民糧每石加耗一鬥,準作造船料價"。

    成化十六年取荊、杭木價銀各四千兩,成化十七年取荊州木價銀四千兩、杭州木價銀五千兩,成化十八年取荊州木價銀六千兩、杭州木價銀七千兩,船價銀屢有增加,直至弘治四(1491)年以後,"銀有定數",但"船日加多,官軍每有借貸之患"。

    據成化二十三年(1487)禦史謝文、郎中洪漢所奏,"每年仍造船五百三十三隻,實領銀四百七十四隻之數",弘治十四年(1501)"因軍餘辦料不前,以緻缺銀完造,困苦日蹙,漕政漸壞",漕運衙門會議"照江南軍三、民七事例",每船增收木價銀。

    嘉靖三年(1524),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