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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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沿革,漕規凡幾變,始協厥衷,視舊貫互有同異。

    且衛河之歸隸已久,而典章制度阙如也......乃訂故拓新,期無乖于永式,三閱月始捃摭成編。

    "潘埙在《增修清江漕船志叙》中述及增修志的體例内容及變化較為詳細,他指出:"并衛河之歸隸,還郡乘之久假,約其卷為八,目為十。

    其事則詳而核,其文則簡而嚴。

    章其物采,掇其體要,一展卷間,見帝略之宏焉,見使命之重焉,見王賦之充焉,見軍實之盛焉,見經制之密焉,見憂樂之誠焉。

    于我國家培養靈長之脈,締造鞏固之基,訏谟遠猶(猷),燦然在目......斯志也,志漕政之大也,器數昭矣,品式具矣,材用饬矣,綜理周矣,防範嚴矣,而其細也,不遺竹頭木屑。

    蓋必如是而後能理天下之财,能成天下之務,上以副承遣之命,下以摅馳驅之懷。

    抑有慮焉,漕舟本以利國,今乃滋病:成化以前,其病在民,以後其病在軍。

    嘉靖以來不在商則在廠。

    蓋船日加而日損,價歲增而歲不足。

    其取解也常逾年,而給領也常不逮年,或者乘其病而因以為利,則病益病矣......南川子簡易方具,在醫國者主治于上,俾得以調劑于下,病其瘳矣乎。

    "對于增修本具體内容的變化,《增修漕船志凡例》可以概見一斑:"舊志凡船數、船号、歲辦、公辦之屬,各分為類,計目三十有二,今稍加檃括,為卷八,為目十,使各以類附,便觀覽也;志以漕船為重,其清江人物、土産、古迹、寺觀之類,義無于麗者,姑去之;官屬、人役、法例、興革,舊志未載,今增入備考據也。

    " 綜上所述,從《漕船志》的四次編修,可以看出:(1)該書的性質。

    《明史·藝文志》将《漕船志》歸為史部故事類,筆者認為是仿照地方志體例編修的一部書,究其原因,一從淵源來講,作序者認為該志的記述形式源于《禹貢》和《周禮》;二從體例形式來看,認為仿郡史體例。

    (2)編修方法。

    席書創編《漕船志》後,之後的重修、補志和增修,都是在其基礎上續補而成的。

    除續補的内容外,編修者還從求真存實的角度出發,采取述論結合的方式。

    如據《增修漕船志凡例》雲:"編纂揭書其名,分注其事,僭拟古志書法,每條列以小叙,或援前代故實、經傳格言引其端,諸所記載悉本之舊志,搜之往牒,訪之耆舊,不敢妄自增損......事有裨于漕政,未及施行者,間嘗參以臆見,僭為叙論,則冠以'按'字,或書名以别之;志以清江為主,凡衛河歸隸始末事宜,悉附于各條之後,不複立例;漕船舊隸本廠,後改隸各衛,猶必附錄其船數者,存舊也;凡載先代名賢及本朝名公詩文,往往直書姓名,臨文不諱故也;志中記載随文剪截,取見大義而止,其關系尤重足備稽考者,則詳見别條;載詩文不拘體裁,惟以歲序為先後。

    "可見修志者嚴謹的态度。

    (3)記述内容。

    該書全面系統地記述了"漕政之大",反映了《漕船志》編修内容的逐漸成熟和完善。

    從席書所編撰的《漕船志》來看,主要圍繞清江船廠漕船的數量、船号、船式等的記述,丁瓒的《重修清江漕船志》對地産、文獻的增設,邵經濟的《濟漕志補略》對督理漕規、榷征商貨等内容的增加,到朱家相作《增修清江漕船志》,集前三次修志之大成,去清江人物、土産、古迹、寺觀等與漕船不太緊密的内容,增設官屬、人役、法例、興革等貼近現實和漕政變化的内容,不僅反映了明代漕政的利弊興衰,而且反映了修志者經世緻用的思想。

     二、《漕船志》的主要内容 從目前流傳下來的席書編次、朱家相增修的《漕船志》來看,該志采用綱目體結構,八卷十類,設建置,包括廠地、草場、閘壩附;奉使;船紀,包括船數、船式、船号、船等、船限附;料額,包括蕪杭歲辦、抽分稅辦、抽分物料則例、人匠工辦、軍餘工辦、減存料辦附;公署;官署;人役;法例;興革,條約附;藝文,系統地記述了明代漕船的修造和管理制度,反映了明代漕政的發展。

    其主要内容有: (一)漕船廠建置 明代漕船有海船和内河淺船兩種,罷海運後主要是内河淺船,不僅設置專門機構督造,而且實行官造官修制度。

    據《漕船志》卷一《建置》記載,"洪武元年(1368),诏中書省漕四方之粟于京師。

    洪武三十年(1398),議海運遼東以給軍饷。

    是時河海運船俱派造川湖諸省及龍江提舉司"。

    永樂七年(1409),淮安、臨清肇建清江、衛河二廠,"南京直隸、江西、湖廣、浙江各總裡河淺船俱造于清江,遮洋海船并山東、北直隸三總淺船俱造于衛河,大約造于清江者視衛河多十之七"。

    宣德年間,"議造江西、湖廣、浙江、江南直隸各總淺船俱歸原衛,惟南京、鎮江、江北直隸諸衛隸于清江"。

    之後各船雖歸原衛計料修造,但"各船回至清江本廠,行委提舉司官匠估計應該修理或改造合用料物,填注票帖給官軍,回至原衛照數支給買料修造"。

    成化十年(1474)以後方令各司府自行估計修理。

    成化二十三年,因禦史謝文、郎中洪漢奏請,"議造鎮江淺船亦改歸原衛"。

    正德十六年(1521),刑科給事中田賦又建議将衛河總運船俱歸隸清江廠,到嘉靖三年(1524)工部題準,衛河總運船俱歸清江廠團造。

    對于明代清江船廠的設置,該志在《建置》中也作了闡述和分析,并指出不在當時木材集散地蕪湖、儀真設船廠的原因:"蕪湖、儀真,群商四會,百木交集,船廠不設于二處而設于清江,何也?緣永樂初江南糧饷民送于淮,官軍運船俱于淮安常盈倉轉輸,此廠之所由建也。

    況長淮分天下之中,北達河泗,南通大江,西接汝蔡,東近滄溟,乃江淮之要津,漕渠之喉吻。

    船廠之建,非但便于轉輸,實我國家一統之訏谟、萬世之長計也。

    "之所以在清江設廠,主要是由淮安在漕糧轉輸中的地位所決定的。

     清江漕船廠位于山陽、清河二縣之間,"永樂初,平江伯陳公瑄督漕,查閑曠之地建蓋廠房,令各衛所官旗鱗次而居,以為造船之所"。

    《漕船志》卷一《建置·廠地》。

    清江漕船廠有京衛、中都、直隸、衛河四總廠,其下按衛所建制設有分船廠。

    其中京衛廠有三十四廠,涉及南京親軍衛、南京五軍都督府所轄大部分衛所;中都廠有十二廠,涉及中都留守司及所提轄衛所;直隸廠有十八廠,基本以南直隸相關衛所設置;衛河廠有十八廠,涉及南直隸衛所的有通州左衛、通州右衛、淮安衛、大河衛,而直隸廠、衛河廠下轄都有大河廠、淮安廠,總計有八十二分船廠。

    另外,清江漕船廠還轄有京衛廠、直隸廠、中都廠三處草場,"逐年差撥官軍依時打草,苫蓋修補"《漕船志》卷一《建置·草場》。

    廠房。

    另轄有建于清江浦運河上的闆閘、移風閘、清江閘、福興閘、新莊閘五閘,清江東壩、清江西壩二壩,以便于運送造船物料等。

    這也充分說明漕船廠設施的齊備。

     (二)漕船廠官員的設置情況 永樂十三年(1415)罷海運後,"始更淺舟由裡河以達京師,南于淮安清江、北于臨清衛河設二提舉司,以職專造理,是即先代舟楫之署,而經濟規模尤大焉者。

    天子尚念儲峙切邦家之脈,舟楫适濟川之具,惟茲大計經理非人,則利濟之功缺而失乃事矣。

    複于都水部各出郎官一員監領廠事。

    在永樂、宣德間,或遣郎中,自景泰後例遣主事,額以三年一代。

    代而往者,其間有升藩臬之司,有擢都台之寄,有位六卿之列,固将利濟于後先矣"。

    《漕船志》卷八《藝文》,席書《清江廠題名記》。

    說明督理漕船廠官員設置、任免及升遷情況,也反映了該官職的重要地位。

     據《漕船志》卷二《奉使》,對督理清江漕船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