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關燈
兩,荊州木價銀八千三百兩,蕪湖銀數如故。

    弘治元年,該都察院左都禦史馬題稱:船料不敷,軍士陪補,困苦日甚。

    每船增木價銀二十兩,共銀六十兩。

    舊船準銀三十兩外,少銀二十兩,行令空閑餘丁出辦,其不敷之數,本船軍士出辦,與舊船物料相兼成造。

    工部議得,每船一隻增銀五兩,通前共銀五十兩。

    杭州加添銀一千三百七十兩,共一萬八百七十兩,荊州加添銀一千兩,共八千三百兩;蕪湖一千五百兩。

    弘治二年,共領銀二萬六百七十兩。

    弘治三年會議,每船一艘,官給木價銀五十兩,軍辦銀五十兩,舊船準銀二十兩,通計銀一百二十兩。

    本年漕運衙門會同本部議得,每年額取各處抽分銀二萬六百七十兩,人匠銀三千三十兩,通該二萬三千七百兩,并淮安府抽分折收柴席、竹木等銀不等。

    每年例造船四百七十四隻,每隻給木價銀四十四兩八錢外,淮安抽分竹木、油麻等小料一分,折銀五兩一錢。

    辏該官給錢五十兩,軍餘出辦,減存銀五十兩,舊船算值二十兩,每隻共一百二十兩,議為定額。

     弘治四年以後,銀有定數,船日加多,官軍每有借貸之患矣。

    按:自宣德以來,清江提舉司廠該原船五千三百二十八隻,每年該造五百三十二隻八分,每隻該價銀五十兩,共該給銀二萬六千六百四十兩。

    成化二十三年,該禦史謝文、郎中洪漢奏,為處置糧儲極濟貧軍事。

    内查得,各該衛所原額淺船一萬二千一百一十四隻,查點見在船隻一萬八千六十隻,内有遭風失火等項事故船一千二百五十四隻。

    本部議得,先年歲漕六百萬石,近年議定,止是四百萬石,例該用四百料船一萬隻。

    今見駕糧船一萬八百六十隻,又有五百料遮洋船在内。

    今查原少船隻,相應盡數除豁,但恐風火不測,一時造辦不及,合将一萬隻之外多餘船八百六十隻存留備用,所少船一千二百五十四隻行移漕運衙門,斟酌相應衛所照數除豁,以為定例。

    仍将除豁過船隻造冊查考,轉行各提舉司并各軍衛有司,免其補造。

    切詳議單内,歲漕四百萬石加四七,該正耗米五百八十八萬石,每船軍丁一十名,每名三十石,每船裝正米三百石,該腳耗米一百四十一石,共正耗米四百四十一石,計該用船一萬二千餘隻。

    今查江南、江北二提舉司實在船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隻,俱系應用船隻,原非多餘之數。

    緣本部止算正米四百萬石,不曾計算加耗四七之數,因此止議四百料正船一萬隻,餘船八百六十隻通行除豁。

    清江廠原船數五千三百二十八隻,除豁免造五百九十隻,止存四千七百四十餘隻。

    每年額造船四百七十四隻,止扣派銀二萬三千七百兩。

    彼時本部行移漕運衙門,不曾查算明白,亦不曾行文各衛除豁免造,其原額船數照舊未減。

    每年仍造船五百三十三隻,實領銀料止得四百七十四隻之數。

    十餘年來,加以遭風失火等項事故船隻,申呈漕運衙門送廠預造,大約自弘治三年起至弘治十四年止,多造過五百五十餘隻。

    後将見年領到銀兩,補放以前造過船數,其該年船隻俱系官軍借貸料物成造,候下年銀兩到日,方得給領,加利還商。

    因此,官軍負累,船隻不堅。

    本部委官,累經備由呈請本部,要行增複料價,及要将累年内多造過船五百五十餘隻,或借衛河提舉司料銀,或追蘇、揚、淮三府人匠拖欠銀,共二萬餘兩,補還前造船隻未領價銀之數,具呈本部案候勘報施行。

    弘治十四年會議,每船一艘增木價銀五兩,及移荊州木價,悉于蕪湖取用。

    共增銀二千三百七十兩,通前共銀二萬六千七十兩。

    弘治十三年,該漕運衙門會議,要照江南軍三民七事例,官再增銀二十兩,共七十兩,軍止辦銀三十兩。

    及要将荊州原銀八千三百兩,悉于蕪湖領取,免其經涉江湖往返遲誤等因,會同本部議拟,每船增銀五兩,及将荊州原議本價銀兩,悉于蕪湖抽分廠領用。

    弘治十六年會議,每船一艘增木價銀十兩,軍辦小料銀三十五兩。

    是年,漕運都禦史李因軍餘辦料不前,以緻缺銀完造,困苦日蹙,漕政漸壞,會同本部尚書曾等奏準,每船令軍餘出辦銀三十五兩,作軍三小料,加木價銀一十兩,通前共計銀六十五兩,作民七大料。

    又加舊船準銀二十兩,共銀一百二十兩,成造船一隻,以為永久之額。

    是年,議杭州增銀二千三百七十兩,共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蕪湖增銀四千七百四十兩,共銀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兩,連蘇、淮、揚三府人匠銀三千三十兩,每歲額該銀三萬八百一十兩。

    嗣後,軍免陪補,船得堅完,至今行之。

    嘉靖三年,議将衛河提舉司原額蕪杭木價及人匠班銀,悉歸清江廠,以供造船之需。

    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