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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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額 料額者何?治艘之需也。

    夫市材鸠工,匪料胡辦,漕政之所重也。

    第艘之歲造有常,而料之盈縮弗一,吾恐後之難繼也。

    振刷以起新,而經畫以善後,于司國計者有深望焉。

    志《料額》。

     國初,漕船派造于諸省及各提舉司,其料價例為軍三民七。

    天順六年以後,諸省罷造,止解料赴二司廠。

    先年,每歲應用運船造于各省者,皆有司自行派料成造。

    其造于提舉司者,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廣、江西出産處所。

    浙江、江南直隸不出木者,買辦送納。

    福建亦有油、鐵等料,無災之年全派,有災之年減派。

    天順六年以後,各司府未有造解船隻,止解物料,赴二提舉司成造。

    江南漕船歸造原衛者,照例派料,故軍無補貸。

    江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船隻,除舊船外,民出銀七十兩,軍辦三十兩,每年征解司府收貯,遇造支給。

    天順間,料價倚辦于各省者,征解如期,照數給造,故軍所補尚未多也。

    永樂間起,至天順八年止,俱各處派納杉、松、楠、柏、釘、鐵等料。

    每船用新杉、篙木六十二根,株、樟、榆、槐二十餘段,油、麻、鐵、炭等料三千餘斤,給軍全造一隻。

    軍士所(陪)[賠]補者,不過修艌什物而已。

    成化元年以後,各處災傷,料價日縮,軍士始有(陪)[賠]補之患矣。

    成化元年起,至十五年止,有司派納物料數少,本廠先盡見在料物撙節支放。

    每船止得杉、株、樟、榆、槐木十三四根段,枋闆二三塊,油、麻、鐵、炭等料二三千斤,止值銀三四十兩。

    每船約用銀一百二十兩,比(與)[于]天順以前,每船欠價銀六七十兩,其餘皆軍旗自(陪)[賠]完造。

    成化十五年,停止各處派料,議取抽分木價,以充造船之需。

    先時,各處解納杉、楠等木,遠自川、廣,經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有尺寸不及者,監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

    緻令解戶經年往複,不獲實收,至有鬻妻、賣子、捐軀、蕩業者。

    至是工部會奏,始于荊、杭二處設廠,以充造船之需,民困始蘇。

    成化十六年,取荊、杭木價銀各四千兩。

    先于成化十五年,工部會官議奏,本廠該坐派荊、杭前項銀數,至十六年,委官領取回司。

    每廠造船一隻,給銀二十七兩八錢,人匠銀四兩五錢,小料一分約值銀七八兩。

    該廠辦料銀六十三兩三錢四分,連舊船一隻,值銀十四五兩,共價銀一百二十兩,成造一隻。

    旗造船一隻,給銀二十七兩八錢。

    舊船值銀十五六兩,其餘俱旗軍(陪)[賠]補及該衛運糧官措置,大約不過一百二十兩。

    此時官給銀料甚少,軍士(陪)[賠]補日甚,以後木價漸增加矣。

    成化十七年,取荊州木價銀四千兩,杭州木價銀五千五百兩。

    先于成化十六年,該平江伯陳公銳會議内開,船料不敷,或照舊全派有司,或盡數變賣。

    三處抽分銀兩,解送提舉司支用。

    或照先年舊例,将兌軍民糧每石加耗一鬥,準作造船料價。

    工部會議,準添杭州抽分銀一千五百兩,本年共得銀九千五百兩。

    成化十八年,議取荊州木價銀六千兩,杭州木價銀七千兩。

    先于成化十七年,又該平江伯陳公銳會議,船料不敷,本部議拟,每年又加添杭州抽分銀一千五百兩,荊州銀二千兩,共銀一萬三千兩。

    成化二十年,荊、杭銀數如故,取蕪湖木價銀一千五百兩。

    成化二十二年,蕪湖木價銀數如故,議增取杭州木價銀九千五百兩,荊州木價銀七千三百兩。

    先于成化二十一年,該戶部奏差監察禦史謝文、工部郎中洪漢,會同漕運衙門,前詣清江提舉司查理船料,回京具奏。

    運船要行,全領三處抽分銀料,如三處抽分不敷,照依先年坐派有司出辦,或查取直隸府州縣贓罰紙價辏用,務要足原額船數。

    及要将鹽城、通、泰三所佥補軍餘,一體出辦料銀五兩。

    工部議得,清江提舉司每年額造船四百七十四隻,每隻加添銀一十一兩六錢六分有零,連前官給各項銀,每船共計四十五兩。

    原支杭州抽分銀七千兩,今再增二千五百兩;荊州銀六千兩,今再增一千三百兩,蕪湖銀一千五百兩照舊外,通共每年該領銀一萬八千三百兩,連匠銀三千三十兩,通融支給造船。

    二十二年,領取三處木價并人匠銀,共二萬一千三百兩。

    按:各衛原額漕船共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五隻,自成化二十三年,議減一千二百五十四隻。

    今各省船隻仍照原額成造,銀料亦未減少。

    惟清江廠原數五千三百四十二隻,每歲該造五百三十三隻,今成造仍照原數。

    其議定銀數,止彀造四百七十四隻,每隻給銀五十兩,并歲得抽分人匠銀不等,尚不敷每年額造船料之數也。

    弘治二年,議增取杭州木價銀一萬八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