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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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八年(1457),議準"淮揚地方巡獲私鹽船隻,俱解清江提舉司充造船之用"。

    正德八年(1513),"查處料銀補造火燒船隻"。

    正德十一年(1516),令"湖廣運船通改楠木打造催解料價"。

    正德十六年(1521)"補造焚溺運船"。

    嘉靖二年(1523)"不許變賣拆毀壞船",令"補造攢運船隻"。

    嘉靖三年(1524),"急補淺船攢運"。

     7對造船官軍的管理。

    正統元年(1436),"令造船旗軍不與操守之事"。

    正德五年(1510)議準,各衛所運糧并造船官不許更改替補。

     8對漕運官軍的管理。

    正統十年(1445)議準,"許把總官乘坐糧船"赴京交糧。

     9匠役與人匠銀的管理。

    景泰二年(1451),"令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匠役二年一班"。

    成化十八年(1482)"令清江、衛河二提舉司人匠征銀解納"。

     10對違法亂紀行為的懲治。

    弘治二年(1489)"申明處置抽分......今後若有官豪勢要之家攪擾廠分者,聽差去官員拿究;在府分者,着落推官問理;在州縣者着落州縣問理。

    徒罪以上,罪名申詳,合幹上司定奪。

    其有司府州縣視常誤事官員,亦聽本官轉行巡按禦史及按察司分巡官照例參問施行"。

    弘治五年(1492)"嚴禁打攪局場奸弊",禁止豪強之人打攪抽分廠挾取财物。

     (二)《漕船志》的"興革" 《漕船志》的"興革"主要收錄了一些具體事例,并附"條約"即涉及漕船的禁約。

    據其卷首無題小序雲:"天下之利弊恒相乘,而興革恒相用,蓋利不終利而弊生弊也者,利之蠹也。

    弊必革而後利興。

    革也者,興之漸也。

    ""興革"展示了明朝政府整頓漕政興利除弊的措施的演變。

    包括"給号票以稽奸弊","免支館驿下程","議處漕船料價","清船号以塞弊源","一旗廠船料以革積弊","量免料辦以甦貧軍","造報循環簿籍以便查考","查處造船料銀","一料報以便查考","正體統明舊規以便監臨","請給關防,嚴出納以便稽考","查補逃故用工軍餘","清查用工軍餘以應攢造","處給淺船以便官軍","酌處料價以便補造","除豁廠地稅糧","并造遮洋船隻","置牌催攢船工","申明舊例以便攢造","禁造運官座船","清查人匠以裨漕政","議處學地稅糧","禁革違例稅擾","委管征收料銀","申明料銀職掌","招商收買木料","給号票以便商民","參呈貪縱運官","議處造船木料","分處不敷木價","查催未銷官銀","查催底船赴廠","查催造船料銀","改正歲辦木價銀兩","裁革水夫以蘇民困",共35條,内容涉及漕船制造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系統反映了明代嘉靖以前漕船制造有關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其解決問題的對策,展示了廣闊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畫面。

    試舉數例: 1正德年間,工部主事陳煥建議中指出:"先年木價不能依期解到,多系賒借商人木料預造,以緻重揭冒領,其弊多端,錢糧虛費,船隻脆薄,字号混淆。

    "提出:"置立本部挂号關防及提舉司印信官票,填寫本船原報字号、年分、先今旗甲姓名,出給官軍領付,木客收執。

    圍與新料一分,待本船看工之後,許商人執此,随本廠官識赴部投銷關領料價,如無原票決不準支。

    " 2嘉靖初年,工部主事張絅在奏議中指出:"各軍原有軍、民、運字及一十百千号數,......年久而莫考,有一号而三年兩造者,有同年而一号重支者,甚有年分未及,預動虛号、指号、捏号之弊,皆船号不清所緻也。

    合行吊取各衛所船号底冊、花銷冊、本司号冊查對覆實,......又覆查造,庶卷冊無舛,而字号不淆,料價有稽,而運減可核矣。

    " 3嘉靖年間,工部主事邵經濟對造船把總官私谒苟且行為進行了深刻揭露:"近來各把總官不行堂參,專希私叙,同行進見,則皆挺身抗揖,獨行私懇,亦或曲膝行禮,體統破裂,侵越漸深,事屬反常,實非舊格。

    由此赧顔監督,事每掣肘難行。

    ......今思若不改正,再爾含容,此非各官矯抗跋扈,能倚勢而怙終,必緣本職阘茸苟且,欲媚下以自利也。

    "他建議:"今後船廠把總官員有事到部,止令堂參,不必私款,則監督有體,而嫌疑不生矣。

    " 4工部主事陳堯根據廬州衛運糧指揮劉淬帖委所鎮撫嚴密打造座船,"除軍辦料銀外,因添造官倉、捲樓、茶亭、槅扇等項,多用過銀七十五兩有餘,俱系替賒客貨,呈乞行追"的違規事實,指出近來管運官員篾棄禮法,奢僭成風,辄将有号官船起造茶亭、鼓蓬、明窗、淨幾,名為"糧座"的普遍情況,指出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多占軍役而虛張聲勢也,謂其可以附帶土宜而供送權貴也,謂其可以擊鼓鳴金、養馬坐轎,縱橫于各洪閘之間,而懾服官民船隻,于糧運何與焉?夫以廬州衛一船所費,動至一百一十餘兩,推之而四總九十三衛所可知也,又推之而各省四都司四十九衛所可知也。

    "經戶部依準,重申禁令施行。

     5工部主事朱家相對于軍三料銀征收中的弊端進行了揭露:"其直隸淮安、大河、揚州、通州及衛河、山東濟甯、臨清、東昌等各衛所軍辦料銀,往年多系掌印官徑自委官征收,或潛通賄賂,或私厚親舊,往往不得其人。

    加收火耗,任意花費,中間亦有通同侵欺情弊,違限一二年不行完解。

    間有解到者,不及額數三分之一,或假稱災傷,捏作拖欠,奸弊百出,漫無稽考。

    各廠官造船缺銀買料,恐誤裝運,隻得揭取鋪客貨物以救燃眉之急。

    後因負欠日久,債主逼勒,展轉出息,傾産蕩業,十分虧累。

    "建議慎選委官,嚴限征解,确保軍辦料銀按時足額征收解庫。

     6工部主事朱家相參奏南京水軍右衛指揮周大綸往年索财打官,肆無忌憚,"見系有罪提問人員,不思斂戢,卻乃挾仇妄行呈擾,顯是長惡不悛。

    假此以遮饬前罪,若不嚴加究治,何以警戒将來?參照運糧指揮周大綸職司兌運,心切貪殘,因求索而擅責廠官,篾視漕規,役軍伴而僭乘大轎,故違國法,不能悔罪以省躬,仍敢挾仇而反噬,罪狀既著,情法難容。

    "被批準将其解送理刑司拘問。

     "興革"下還附有相關各種禁令的"條約",主要是增修《漕船志》的主事朱家相參酌前任主事陳堯、葉選的一兩條禁約,并根據自己掌握的船廠各種弊端而有針對性的制訂的禁令,共三種。

    其中第一種是用來約束漕船廠管轄的各級各類官差人役的,有11款。

    第二種是為杜絕漕船抽分中的各種弊端,确保抽分料銀足額完成而制訂的禁令,共有6款。

    第三種是為禁革造船奸弊而曉谕官旗、商牙、匠役人等而申明的禁令,分為定船式、嚴船号、比船限、查底船、處木料、選匠役、禁刁潑、弭火盜8款。

    從這些條款中可以透視出當年船廠運行中各種利弊之源。

     另外,從《漕船志》"法例"、"興革"所收錄的奏議、文移中,也透視出明代的兩京制度以及南、北二京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特别是行政職掌及辦事的程序等,有比較清楚的展示。

    可以說,上述這些資料,不僅是研究漕運史的重要資料,也是研究明代吏治史、社會生活史特别是官營企業史的寶貴資料。

     這次點校,采用台北國立中央圖書館正中書局據《玄覽堂叢書》明嘉靖甲辰刊本影印本。

    本書初由張英聘标點,後由荀德麟進行審訂并校勘。

    由于我們見聞所囿、水平所限,點校中謬誤和欠妥在所難免,敬請大雅不吝匡正。

     荀德麟張英聘 二○○六年一月